【行标】《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JTT 891-2014(文字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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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准备工作
5 清障救授现场操作规范
6 事后处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清障救援服务需求信息记录单与清障救授服务作业信息反馈单
公众号 两拐(jtglzxs)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南大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常州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南恒润高科有限公司、南京三盟事故救援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旭、张为公、蔡凤田、周炜、王维、吕成绪、宋翔、张国胜、张学文、郎玉勤、周文忠、刘彦戎、孙振东、贺跃波、黄明尧。
公众号 两拐(jtglzxs)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清障救授的准备工作、现场操作规范以及事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中需清障救授的事故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488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公众号 两拐(jtglzxs)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车辆 accident vehicle
因道路交通事故被损坏,对道路造成障碍而需要清障救授的车辆。
3.2 清障车 tow truck
装备有托举、拖曳、起重等设备,用于清除对道路造成障碍的事故车辆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GB/T 17350-2009,定义3.1.6.2.52。
3.3 清障 tow and recovery
利用清障车和专业设备把事故车辆拖运至道路的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的作业行为。
3.4 拖运 haulage
用清障车拖曳装置或平板式清障车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的作业行为。
3.5 起吊 lifting
利用清障车和专业设备将事故车辆吊起的作业行为。
注:改写QC/T645-2005,定义3.16
3.6 扶正 recovery
利用清障车和专业设备使倾翻事故车辆恢复正常位置状态的作业行为。
3.7 吊索sling
清障救援过程中用于连接事故车辆和清障车的辅助工具,包括非金属软性吊带和金属吊链、吊绳。
公众号 两拐(jtglzxs)
4.1 清障救授服务单位接到清障救援服务需求时,应迅速了解当事人联系电话,救援地点,事故形式,车辆类型、负载情况、货物类型、有无人员伤亡等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填入一式三联“清障救授服务需求信息记录单”(见附录A)。
4.2 了解信息完毕后,应综合所得信息,选定合适的清障救授人员、清障车和随车设备。
4.3 清障救援过程中,应保证通信设备畅通。
5.1 安全总则
5.1.1到达施救现场后,应首先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要求迅速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并按照规定开启示警灯。夜间或雨、雾天气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照明设备,照明设备应符合GA/T488的要求。
5.1.2 在等级公路上实施清障作业时,应使用反光标志牌及反光锥形筒隔离作业区域。
a)反光锥形筒的间隔不超过10m,锥形筒呈斜弧形排列;
1)白天距现场区域来车方向150m外至作业现场中心位置连续设置;
2)夜间或雨、雾天气距现场区域来车方向200m外至作业现场中心位置连续设置。
b)救援警示标志置于隔离作业区域中来车方向的最远端。
5.1.3 在城区道路上实施清障作业时,应采取同样的安全隔离方式,或采取征得交警部门同意的其他安全隔离方式,设置隔离作业区。
5.1.4 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一名以上清障救援服务作业人员在来车方向进行警戒。所有清障救授服务作业人员应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装,并在安全隔离区域内活动,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
5.1.5 设置好安全工作区域后,清障救授人员应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登记,确定救援方案,告知当事人。如救援有可能对事故车辆造成二次损失,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5.1.6 设置好安全工作区域后,应立即切断事故车辆电源。事故车辆有燃料或润滑油外溢时,在清障作业前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避免清障救授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
5.1.7 如有人员被困于事故车辆中,清障救授人员应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尽快解救被困人员。
5.1.8 对事故车辆应进行固定,并解除其制动装置,将挡位置于空挡。
5.1.9 对清障车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在松软地面上工作时,应将地面垫平、压实,保障清障车自身安全稳定;
b) 在雨雪霜冻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清障车应采取防滑措施;
c) 清障车在坡道上停放时,应采取防溜坡措施。
5.1.10 在确保安全及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先将货物卸到安全区域。
5.1.11 清障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汇报,积极联络有关部门共同寻求解决办法,并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5.1.12 清障救授现场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清障现场。
5.1.13 清障救援服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作业流程。
5.2 基本操作规范
5.2.1 牵拉
对于远离清障车本体无法进行起吊和拖运作业的事故车辆,需先用清障车上的拖曳装置将事故车辆牵拉至清障车正常作业范围内,再实施其他操作。
5.2.2 起吊
5.2.2.1 在松软地面上进行起吊工作时,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起吊设备应固定平稳,支撑应安放牢固,作业区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起吊设备严禁超载使用。风力大于9级时,应避免进行起吊作业。
5.2.2.2 起吊作业过程中,清障救援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5.2.2.3 起吊作业过程中,应随时调整吊索的固定位置,以保证平稳起吊。吊索的固定位置应保证安全可靠,不会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5.2.2.4 起吊作业过程中,应先将被吊车辆吊离地面100mm左右,检査起吊设备的稳定性和制动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5.2.2.5 起吊作业过程中应保持平稳,被吊车辆起落速度应保证缓慢均匀。工作过程中吊臂严禁带负载伸缩作业,并严禁斜吊和拉吊。
5.2.2.6 起吊作业过程中如果用两台起吊设备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起吊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佩带对讲机,保证两台起吊设备的协调操作。同时,固定吊索时应注意负荷的合理分配。
5.2.3 扶正
5.2.3.1 扶正操作包括空中扶正与地面扶正两类。根据事故车辆类型与现场事故情况由现场操作人员选择合适的操作方式。空中扶正是将事故车辆起吊后在空中进行扶正操作。地面扶正是在地面上对事故车辆进行扶正操作。
5.2.3.2 空中扶正时,将吊索固定在事故车辆轮胎轮毂、前后桥或底盘车架处,事故车辆着地一侧的固定吊索连接主绞盘,悬空端固定吊索连接副绞盘,并按以下步骤进行空中扶正操作:
a)首先将事故车辆起吊;
b)然后在空中收紧主绞盘,主绞盘提供拉力使得事故车辆慢慢翻转,同时协调副绞盘,保证扶正过程平稳;
c)当事故车辆翻转过重心位置时,副绞盘提供拉力使事故车辆翻转,同时协调主绞盘,保证扶正过程平稳;
d)待事故车辆扶正完成后,将其缓慢均匀平稳地放至地面。
5.2.3.3 地面扶正时,将吊索固定在事故车辆轮胎轮毂、前后桥或底盘车架处,事故车辆着地一侧的固定吊索连接主绞盘,悬空端固定吊索连接副绞盘,并按以下步骤进行地面扶正操作:
a) 首先收紧主绞盘,主绞盘提供拉力使得事故车辆以着地轮为轴慢慢翻转,同时协调配合收紧副绞盘。在此过程中,主绞盘提供翻转动力,副绞盘作为保护机构。
b) 当事故车辆翻转过重心位置时,副绞盘提供拉力使事故车辆翻转,保证扶正过程平稳;主绞盘作为辅助保护机构,使事故车辆悬空轮平稳着地。
5.2.3.4 对于汽车列车事故车辆,应利用两台清障车协调完成扶正操作:
a) 一台清障车扶正牵引车,另一台清障车扶正挂车;
b) 将牵引车与挂车进行固定,固定位置应选择在牵引车与挂车的牵引销处,利用专用工具沿轮轴方向进行捆扎,使牵引车与挂车固定为一个整体,避免扶正过程中牵引车翻转,引起安全隐患;
c)扶正挂车的清障车应选择挂车的最后一桥作为固定位置,进行扶正;
d)两台清障车协调完成扶正工作时,应配备专业指挥员协调指挥两车,完成扶正作业。
5.2.4 拖运
5.2.4.1 拖运操作包括利用平板背载拖运和托举拖运两类,应根据事故车辆类型和损坏状态选择相应设备与操作。对于配有自动变速器或车轮严重损毁的轻中型事故车辆,应采用平板背载拖运将其拖离现场;对于未装备自动变速器的事故车辆,可根据需要采用平板背载拖运或托举拖运将其拖离现场。
5.2.4.2 平板背载拖运时,将绞盘拖钩连接在事故车辆的拖车钩或前桥位置上,利用平板式清障车的绞盘将事故车辆牵引至平板上。对于无法利用平板式清障车绞盘牵引的事故车辆,应利用辅助装置或起吊设备,将事故车辆放至平板式清障车上,并将事故车辆的四轮固定牢靠,防止其在平板上产生位移。
5.2.4.3 托举拖运时,应将拖曳装置固定在事故车辆的前轮、前桥或车架等适当位置上,并用链条或捆绑带进行固定,保证拖曳安全牢靠。
5.2.4.4 事故车辆在拖运过程中,被拖车辆严禁载人。对于大型车辆,应在外廓悬挂三角反光警示标志。
5.3 不同事故车辆的作业要求
5.3.1 碰撞
发生碰撞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快速将事故车辆拖运离开现场。
5.3.2 碾压
发生碾压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利用起吊装置将上方车辆起吊,然后利用清障车绞盘将被碾压车辆拖出。两车分离后,分别拖运离开事故现场。
5.3.3 翻车
发生翻车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对事故车辆进行扶正,然后拖运离开事故现场。
5.3.4 坠车
发生坠车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将坠落的事故车辆起吊,然后扶正并拖运离开现场。如事故现场无法进行起吊作业,清障救授人员应首先利用清障车将事故车辆牵拉至路面,然后扶正并拖运离开现场。
5.3.5 落水
发生落水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确定车辆淹没情况。若事故车辆部分淹没,应将事故车辆起吊或牵拉至路面,扶正后拖运离开现场。如事故车辆全部淹没,应先派遣人员入水探明事故车辆位置,确定作业区域,选择合适的固定位置,然后将事故车辆起吊或牵拉至路面,扶正后拖运离开现场。
5.3.6 烧毁
发生烧毁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采用拖运方式,将事故车辆拖运离开现场。
5.3.7 货物散落
发生货物散落事故的车辆,如果事故车辆散落货物为大型固件,清障救援人员应利用起吊装置,将散落货物吊装至转运车辆上,运离现场。如货物为固态颗粒,清障救援人员应将散落货物收集后装至转运车辆上,运离现场。车辆视情况按上述相关程序实施清障救援操作。
5.3.8 抛锚
发生抛锚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将抛锚车辆拖运离开现场。
6.1清障救援结束后,应由作业现场中心位置向来车方向远端依次撤除标志、标牌。
6.2应向指挥中心报告恢复交通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交接手续。
6.3清障救援人员应检查相关设备的完好性,并将相关记录填入一式三联“清障救授服务作业信息反馈单”(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清障救援服务需求信息记录单与清障救攫服务作业信息反馈单
清障救授服务需求信息记录单见表A.1,清障救授服务作业信息反馈单见表A.2。
表A.1 清障救援服务需求信息记录单
表A.2清障救援服务作业信息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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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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