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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7日印发《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印发
各级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防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辅警安全防护同要求,明确安全防护设置记录制度、警车装备携带及停放要求、设点执勤和事故处理现场分级防护等
一是明确教育培训和督导检查制度,要求支队至少每季度、大队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同时明确各级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防护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处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对落实安全防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安全防护设置记录制度,要求交警辅警应当加强团队协作和分工配合,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对安全防护装备佩(携)带、使用和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
三是明确警车装备携带及停放要求,《规定》区分警用巡逻车、交通事故勘查车、交通巡逻执法摩托车类型,分别细化携带装备种类,并明确交通事故勘查车停放位置和角度要求。
四是明确设点执勤和事故处理现场分级防护,《规定》根据道路类型、通行条件、潜在风险和事故类型等内容,将执勤执法现场和交通事故处理现场防护分别划分为五个等级,细化不同等级下预警区和警戒区设置要求,并区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公路等不同场景适用相应等级防护。
五是明确执勤执法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总队应当制定涉警伤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细则,明确交警辅警执勤执法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报告上级交管部门。其中,交警辅警重伤或者死亡的,总队还应当会同警务督察部门组织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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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网站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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