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浅谈高速公路抗冰雪保畅通“存在过错第一案”及其启示
【图】四川雅西高速
浅谈高速公路抗冰雪保畅通“存在过错第一案”及其启示
郑建 朱泽民 朱书武 潘庆芳
(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法律纠纷事件时有出现。本文结合2008年初的杭冰雪保畅通中发生的一起事故,从法理角度分析了事故和判决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如何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启示,以期作为参考。
关键词:高速公路;法律纠纷;启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公民的宪法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同时,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也获得了进一步提高。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加之有的司乘人员和高速公路沿线群众安全意识淡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法律纠纷事件时有出现,这既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进展,又是司乘人员、社会各界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的直接体现。
2008年1月10日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雨雪天气横扫全国60%的省份,低温冰冻令南国千里冰封,多条主要高速公路瘫痪、半瘫痪,除了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还造成交通事故大幅增长。本案例就是这样一起冰雪天气结冰路面上超速行驶连环车祸而引发的理赔问题争议。
2.1 案例简介
2008年1月30日21时20分左右,刁某驾驶粤B4A182轿车行至黄黄高速公路黄梅至黄石方向75KM+700M处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方向失控,撞上公路中央隔离带及路右侧护栏后横停于应急车道内。后粤SG4499与粤B4A182、鄂A0D187客车、鄂E31037中型货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导致6名驾乘人员先后死亡。与案件有关联的17名当事人诉至湖北省鄂城区人民法院,除请求10余名被告赔偿230余万元外,还要求被告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黄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定黄黄公司因无过错而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依照认定的事实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案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为抗冰雪保畅通“存在过错第一案”。
2.2 判决依据法院做出黄黄公司无过错判决的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路面有自然形成的冰雪,不是法律上的不具备道路畅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这充分说明:道路上有冰雪,在法律上不能认为不具备道路畅通条件,只是要求通行车辆注意限速。原告主张路面存在冰雪即不符合道路安全畅通条件的观点有悖于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不是绝对安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有明文规定。原告诉称的观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是未尽到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显然是将“安全保障义务”扩大化、绝对化,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气象部门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天气气象为50年一遇冰雪灾害天气,且事发当日气温在零度以下,此冰雪路面属于不可抗拒力。
第四,冰雪路面不是造成事故的责任原因,黄黄高速公路管理等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除雪抗冰,尽到了积极的合理注意的义务。高速巡警证明及时设置了限速30km的警示牌,养护单位作业记录包括撒盐化雪、人工和机械除雪等。
第五,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为抗冰雪保畅通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尽到了法律上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在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的时期,黄黄公司绝对不可能保证140多公里长的路面处处没有冰雪,就像下雨时不可能保证路面没有雨水一样。这也不是法律上要求做到的义务。
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为数不多的胜诉官司之一,这起抗冰雪保畅通“存在过错第一案”,给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司乘人员一些启示。
3.1 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畅通是前提
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首要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按照“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和“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职责以及特殊天气条件下应采取的路面养护清理措施,切实做好本职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既要想方设法提高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又要想方设法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为司乘人员提供一条方便、快捷、安全的高速公路。与此同时,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成立义务消防队、设立高速公路医疗急救站,配备特种消防摩托车等足够的消防设施,如遇事故,能够在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工作等。
3.2 规范工作程序,有效文字记录是基础
本案件属于自然因素对公路的影响而引发的案件,可以说,是属于公路管理瑕疵侵权案件中的新型案件。公路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当上被告,无非是适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关系,即公路的使用者以支付了通行费后,公路机构应当保证其安全通行为由,认为公路机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另一是侵权关系,即公路的使用者认为公路机构在公路的管理中存在过错,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论是哪种法律关系,公路机构的主要抗辩理由都是对管理中无过错进行举证。只要举证证明没有过错,按合同关系来说,则是没有违反合同的义务;按侵权关系来说,则因无过错而可以免责。公路机构对自身无过错的具体举证内容主要有:一是公路机构已经按照相关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冰雪及时进行了处理;二是公路机构已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履行了封闭公路或对有关交通管制信息进行告知和提示的义务,这些都需要规范工作程序,以有效文字记录作基础的。早在2002年,黄黄高速公路就通过了1509000质量体系认证,“凡事必有规定,凡有规定必有记录”已成为工作的基础,本次定点购买融雪剂的发票、养护作业人员的作业记录等都是规范齐全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地作为证据收集起来,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原始材料。规范工作程序,有效文字记录,既是一个单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又能够在特殊情况下成为证据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3.3 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开展自救是关键
超速行驶是高速公路事故的重要原因,司乘人员要珍惜生命,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发生故事时,要按照生命第一的原则,一是必须立刻停车,拉紧手刹,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尾灯,并在来车方向150m以外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以防止后来车辆误撞。二是要迅速撤离到右侧路面或护栏外的安全地带,千万不要站在路面上查看车子或者和对方争执。三是要准确报警,报“桩号”,就是高速公路护栏边上绿色桩子上的白色数字,一般每一公里都有一个桩号,只要把它报上来,就能准确定位。四是要常备灭火器,车上最好还是配备质好量足的灭火器。一般汽车配备的是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还需要定期换气、检修,才能保证灵敏可靠。如遇汽车着火燃烧非常迅速,司机如能快速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可大大降低损失。五是要随时警惕,事故发生后,非当事车辆也要正确处置。比如,高速公路的救援通道不是行车道,更不是停车带,除因事故、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绝对不准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否则将可能影响施救。但最重要的还是随时保持警惕、控制车速,以免发现前方异常时刹车不及,酿成二次事故,追悔莫及。
3.4 遭遇恶劣天气,快速处置应对是职责
近年来冰冻、暴雨、大雾等自然灾害频发,遭遇恶劣天气时,高速公路相关单位既要及时采取口头提醒、网上发布、情报板上滚动播放等方式,提醒司乘人员注意,同时要按照“大雾封路,小雾间断放行,大雪尽量不封路”的高速公路通行原则,通过增设标志、警车引导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快速处置办法,是应对恶劣天气、减少人员伤亡的一项重要职责。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因此,在冰雪恶劣气象条件下,公路机构的法定义务是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及信息的提示义务。只要履行好这些义务,就可以证明管理中没有过错。
3.5 部门齐抓共管,完善应急机制是保证
现阶段,除重庆市实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外,全国大部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路政执法部门和高速巡警等部门都参与高速公路的管理,且分属于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2006年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所经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承担了一些责任与义务。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相关的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形式,共同探讨和完善应急机制,平时多开展突发事件演练,确保紧急情况时“召之急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及时妥善处置高速公路因恶劣天气引发的突发事件,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3.6 提高通行能力,维护合法权益是根本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只有通过吸引车流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要在提高通行能力、确保安全畅通,发挥高速公路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切实推进依法治路、依法管路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既要司乘人员安全通行提供便利条件,又要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尽管有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本就没有过错,但被外界称为朝阳产业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也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多关心一些因事故致残致伤的当事者,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同时,高速公路并不是一块“唐僧肉”,在法治社会中,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既要履行社会责任,又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司乘人员和社会各界服务的,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是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尽的职责与义务。据悉,江苏等省的类似案件正在审理中,但愿本案带给人们更多的启示,但愿司乘人员珍爱生命,安全驾驶,平安回家,最大限度地发挥高速公路的综合效益。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2]新华网http://www.news.cn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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