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GB 30509-2014
ICS 01.110
T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509—201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Identification for Passenger Cars and Their Parts
2014-02-19发布
2014-12-1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541(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公司、东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龚标、张若慈、孙红芬、徐娟、郭红兵、邓倩、封渝英、王丽红、郭朝莹、方劲、徐海娥、王焱、王新民。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乘用车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M1类车。
其他车辆零部件(或总成)的识别标记可参照采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25978-2010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术语和定义
3.1 内表圈 interior surfuce
就车辆部件而言,不直接暴露于阳光及雨淋的表面。
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应为a)或b)之一;
a)符合GB16735-2004规定的车辆识代号(VIN);
b)零部件(或总成)编号,该零部件(或总成)编号应具有可追溯性,唯一性,并且与安装该零部件(或总成)的车辆的VIN一一对应。
5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数量与
标示位置
5.1 乘用车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符合第4章中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在变速器(或驱动电动机)上标示符合第4章中 a)或 b)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5.2 乘用车应有至少一处电子控制单(ECU)不可改变地记录符合第4 章中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信息。该电子控制单元应提供有效的通讯接口读取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信息,电子控单元在通讯协议方面的设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3 除5.1和5.2的规定外,乘车还应至少有5个零部件(或总成)标示符合第 4 章中a)或b)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车辆制造商可自行定需要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零部件(成总成)种类。
5.4 5.3 规定的标示车辆及部件识标记的零部件(或总成)不包括按照GB16735-2004 中 5.2.2、5.2.3、5.2.4 规定标示 VIN 的零部件(或总成)。
6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方式
6.1 5.1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进行标示。5.3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标记应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人工可读码与机器可读码组合的形式进行标示。
6.2 车辆及部件识标记应通过标签粘贴在部件上,或直接打刻在部件上,或通过不可改变的方式将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数据信息存储在电子控制单元存储器内。车辆及部件识标采用标签或直接打刻的方式进行标示时,应满足:
a)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用标签进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1)标签满足GB/T 25978-2010 中4.3.1和 4.3.2的要求。
2)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被置于5.1和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如果可行,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位于部件的内表面,并且该位置应清足下述要求:
——不会由于使用任何工具安装、调节或拆下该部件及相邻部件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而被损坏;
——位于在碰撞中不太可能被损坏的部件的一部分;
——在正常的销售准备工作(包括防锈及涂底漆)中不会被损坏或变得模糊。
3)车辆及部件识标记应置于5.1和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标示位置应易见或在部件被从车辆上拆下后,不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即可见。
4)车辆及部件识标记于6.3 定的目标区域内。
5)当车辆及部件识标记用人工可读码标示时,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不应小于4mm。
当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采用人工可读码和机器可读码组合的形式标示时,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不应小于2.38mm。
b)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买用直接打刻的方式进行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1)消除或更改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任何部分应可见地改变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部件的外观。
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5.1和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标示位置应易见或在部件被从车辆上拆下后,不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即可见。
3)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5.3规定的目标区域内。
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不应小于4mm。
6.3 车辆制造商应指定5.1和5.3定的每个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目标区域。目标区域不应超出目标区城所在部件表面面积的50%。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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