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等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2020年全文)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
交运发〔20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事前联合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范围项目登记名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目表述,对申请人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其经营范围项目登记名称应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标准,分别使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租赁”等办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履行“双告知”职责,对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将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推送或共享至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申请人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协同管理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核实比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或共享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及时反馈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全部道路运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告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
(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主体排查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标准,梳理汇总经营范围涉及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名称存在“道路运输经营”字样的企业名录,通过信息化手段推送至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吊销营业执照。各地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道路运输经营主体排查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联合管理
(四)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协同管理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车辆信息比对核查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性质信息提供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行驶证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比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五)开展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排查整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在用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行驶证比对核查机制。地市级公安机关要梳理汇总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排查通报的机动车是否办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执法检查。对于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用于道路运输的大中型客车,机动车所有人要变更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排查整治工作。
(六)严格道路运输车辆生产监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产品生产准入和一致性管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发现实际生产产品与相关车型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大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获证生产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生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客车、货车生产改装企业和维修企业组织排查,加大对非法改装的打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国家标准,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
(七)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召回制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创新信息收集方式,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大缺陷信息线索收集力度,提高信息收集的有效性。要密切跟踪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加大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的缺陷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依法查处隐瞒缺陷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召回活动监督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督促生产企业召回活动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职责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关键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收集运输企业反映突出的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问题,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根据系统记录的维修情况、维修频次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分布区域、车型类别、生产厂家、动力类型等角度,形成道路运输车辆关键零部件产品改进建议,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汇总梳理各地反映的涉及车辆运行安全的关键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场监管总局。
(八)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强制报废管理规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出台违反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规定的地方政策,不得强制道路运输企业提前报废道路运输车辆。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运输企业要及时办理报废,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公安机关要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活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利用报废车辆总成非法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机动车的行为。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不得为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办理使用性质变更、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三、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九)畅通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共享渠道。
各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部署,结合业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信息项目和信息共享方式,全面实现道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信息共享和联网查询,为道路运输企业协同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
(十)畅通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信息共享渠道。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方便使用、便捷监管、安全高效的原则,在部级层面实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办理、营运客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信息共享,为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协同监管提供支撑。
(十一)畅通旅游监管与包车客运的信息共享渠道。
各地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监管与包车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信息、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信息、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信息联网查询,推动形成“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
四、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十二)完善非法营运执法打击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数据,加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频繁出入本地的外籍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重点监管;要加大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开展非法营运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非法营运的,要及时移交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运输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监督管控,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运输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以及重点货运源头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载客、驾驶员不系安全带和行车中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各地要在执法监督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精准打击能力,特别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积极用好“两客一危”和重型货车动态运行轨迹信息,提升动态监控数据应用水平,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动态监控制度。
(十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促进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自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参与政策法规制定、信用评价、执法和监管效果评估等工作,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自律。要完善非法违法运营举报查处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乘客举报、部门抄送、执法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加快建立健全联合会商、密切协作、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优化衔接流程,加快信息化建设,便利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要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加强经验交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督查督办,通报各地推进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1月30日
抄送: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运输
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
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来源:交通运输评论
加小编微信进群
长按关注公众号
两拐丨专注交通管理
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QQ群:38924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