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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094-2017(全文)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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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

T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094-2017

代替GB 13094-2007 ,GB 18986-2003 ,GB/T 19950-2005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us construction






2017-10-14发布

2018-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2轴荷和乘客使用面积

4.3侧倾稳定性

4.4防火措施

4.5出口

4.6车内布置

4.7车内照明

4.8镀接客车的饺接段

4.9饺接客车的方向保持

4.10乘客用扶手和把手

4.11踏步区的防护

4.12乘员保护

4.13活动盖板

4.14视觉娱乐装置

4.15行李质量的标志

4.16车厢内通风

4.17无轨电车

4.18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方便设施客车的附加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静态侧倾极限计算的验证

附录c(规范性附录)动力操纵乘客门关闭力及动力操纵导板反作用力的测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元轨电车的附加技术要求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T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本标准以GB13094-2007为主进行修订,整合了GB18986-2003和GB/T19950-2005的内容。

本标准与GB13094-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增加了A级、B级客车、双层客车和元轨电车(见第1章,2007版第1章)

——增加了双层客草、无轨电车、滑移门、通行楼梯、半楼梯、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乘客门照明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10~3.12、3.21、3.31);

——修改了通道(见3.3,2007版3.1)、引道(见3.4,2007版3.2)、分隔舱(见3.7,2007版3.4)、出口(见3.8,2007版3.6)、应急出口(见3.13,2007版3.7)、应急窗(见3.15,2007版3.9)、撤离舱口(见3.17,2007版3.11)、起步阻止装置(见3.20,2007版3.14)、行动不便乘客(见3.22,2007版3.16)、整车运行状态质量的定义(见3.32,2007版3.25);

——修改了车身升降系统(见3.27,2007版3.21)、移动式导板(见3.29,2007版3.24)的术语和定义B修改了客车同时属于一种以上类别的范围(见4.1.1,2007版4.1.1);

——删除了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2007版4.2);

——增加了轴荷和乘客使用面积的规定(见4.2);

——修改了侧倾稳定性试验的加载方式(见4.3.2,2007版4.3.2.1、4.3.2.2);

——修改了燃油箱和加注口的位置要求(见4.4.2.1、4.4.2.3,2007版4.4.2.1、4.4.2.3);

——增加了导线的耐温和波纹管的阻燃要求,细化了负荷要求(见4.4.4.1、4.4.4.2,2007版4.4.4.1);修改了设置公共熔断器或公共断路器的前提条件,增加了多路控制情况和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的要求(见4.4.4.3,2007版4.4.4.2);增加了手动断路开关与总电源的火线连接的规定(见4.4.4.5);

——修改了蓄电池舱和蓄电池接线柱的要求(见4.4.5.2、4.4.5.3,2007版4.4.5.2、4.4.5.3);

——增加了高压电气设备附近的材料应能承受高温的要求(见4.4.6.1)、车身内饰材料燃烧速度的要求(见4.4.6.2,2007版4.4.7.2);修改了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要求(见4.4.6.3,2007版4.4.1.1);

——增加了火情监测和配置温度报警系统的规定(见4.4.7.1~4.4.7.4);修改了灭火器安放空间的要求(见4.4.7.5,2007版4.4.6.1);

——增加了客车车门数量的要求(见4.5.1.1)、镀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的规定(见4.5.1.2)和双层客车出口数量的补充规定(见4.5.1.11~4.5.1.13);

——修改了乘客门、出口的最少数量的要求(见表2、表3,2007版表2、表1),驾驶区出口的要求(见4.5.1.6~4.5.1.9,2007版4.5.1.11~4.5.1.13)、设置撤离舱口的规定(见4.5.1.10,2007版4.5.1.8)和出口位置的补充规定(见4.5.2,2007版4.5.1.3、4.5.1.4、4.5.1.7、4.5.1.9);

——修改了出口的最小尺寸(见表5,2007版表4);

——修改了乘客门车外开门装置位置的规定(见4.5.4.2,2007版4.5.3.1)、驾驶员观察乘客门内外的补充规定(见4.5.4.6,2007版4.5.3.5);

——增加了A级和B级客车后围的乘客门开启角度的规定和乘客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乘客到达或使用应急出口的规定(见4.5.4.9,4.5.4.10);

——增加了紧急情况下,当客车以小于或等于5km/h的速度运行时动力控制乘客门在车内外打开的要求(见4.5.5.1)、车门应急控制器可激活起步阻止装置的要求[见4.5.5.1e)];

——修改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的位置要求[见4.5.5.1b),2007版4.5.4.1b)]、车门应急控制器开启牢门的具体要求[见4.5.5.1f),2007版4.5.4.1e)J、应急控制器报警方式要求[见4.5.5.1g),2007版4.5.4.1f)]和应急控制器开门后关门的要求[见4.5.5.1h),2007版4.5.4.1g)];

——增加了B级客车电动乘客门防夹的要求[见4.5.5.7a)];

——修改了起步阻止装置的作用时机(见4.5.5.9,2007版4.5.4.8)、动力控制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客车起步的警示方式要求(见4.5.5.10,2007版4.5.4.9);

——增加了应急门开启装置应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的装置保护的规定(见4.5.7.1);

——修改了应急门车内外开启装置位置的要求(见4.5.7.3,却07版4.5.6.3);

——修改了应急窗的打开要求(见4.5.8.1,2007版4.5.7.1)、应急窗玻璃破碎装置设置(见4.5.8.2,2007版4.5.7.2)、侧窗的下边缘距地板高度(见4.5.8.5,2007版4.5.7.5);

——增加了A级和I级客车应急窗形式的要求(见4.5.8.7),

——修改了易击碎式撤离舱口配置击碎装置的要求(见4.5.9.5,2007版4.5.8.5),

——修改了伸缩式踏步凸出车身的要求(见4.5.10.2,2007版4.5.9.2)、动力操纵伸缩式踏步伸出时的报警要求(见4.5.10.4,2007版4.5.9.5)和相应牢门不能关闭的范围(见4.5.10.6,2007版4.5.9.6),

——修改了应急出口标志的规定(见4.5.11.1,2007版4.5.10.1)、应急控制器及操作方法的标示要求(见4.5.11.2、4.5.11.3,2007版4.5.10.2、4.5.10.3),

——增加了乘客门照明装置的规定(见4.5.12),

——修改了乘客门引道的通过性要求(见4.6.1.4,2007版4.6.1.5)、乘客门引道量规自由通过的净空间(见4.6.1.5,2007版4.6.1.6);

——增加了无障碍通路的要求(见4.6.1.8、4.6.1.9);

——增加了A级、B级客车中的驾驶员门作为应急出口时的有关规定(见4.6.2.4),

——修改了应急窗主量规的尺寸(见4.6.3.3,2007版4.6.3.3),

——增加了安全顶窗的通过性校核图示(见图8),

——增加了通道上方安装在顶棚上的监视器或显示设备针对通道测量的相关规定(见4.6.5.1),

——修改了通道主量规名称及尺寸标注方法、尺寸要求(见4.6.5.1、4.6.5.4、4.6.5.5及表7,2007版4.6.5.1及表的、通道辅助量规的名称及尺寸(见4.6.5.2,2007版4.6.5.2)、通道内设置折叠座椅的规定(见4.6.5.9,2007版4.6.5.7)和通道纵向坡度的规定(见4.6.6.1,2007版4.6.6.1);

——修改了乘客门及车内踏步的规定(见4.6.7.1及表8,2007版4.6.7.1及表7)和踏步的测量方法(见4.6.7.3,2007版4.6.7.3);

——增加了座垫宽度及深度的规定(见4.6.8.1、4.6.8.2),

——修改了座垫高度(见4.6.8.3,2007版4.6.8.1)、座椅间距(见4.6.8.4.1,2007版4.6.8.2.1及表9)和测量时座椅状态的要求(见4.6.8.4.5,2007版4.6.8.2.4),

——增加了A级或B级客车中与驾驶员座位并排的座位空间的允许侵入(见4.6.8.5.1)、位于其他座椅后面或面向通道的座位空间的规定(见4.6.8.5.2),

——修改了优先座位最少数量及技术要求(见4.6.8.5.3,2007版4.6.8.3.2、A.1.2.1),

——修改了轮罩处和发动机舱、后置气瓶舱、后置行李舱、传动系统处,空间高度的规定(见4.6.8.6.1、表11,2007版4.6.8.4.1),细化了空间的范围和允许侵人(见4.6.8.6.3、4.6.8.6.4,2007版4.6.8.4.3、4.6.8.4.4);

——增加了乘客舱、卫生间的乘客与驾驶员的联络(见4.6.9.1、4.6.9.3);

——修改了冷热饮机为热饮机(见4.6.10、4.6.10.1,2007版4.6.10、4.6.10.1);

——增加了通行楼梯、驾驶区保护和驾驶员座位的规定(见4.6.12、4.6.13和4.6.14);

——修改了保护驾驶员不受阳光、眩光和车内照明影响的规定(见4.6.13.3,2007版4.7.3);

——增加了内部照明控制的规定(见4.7.4);

——修改了站立乘客的扶手或把手距地板的最大高度和测量装置尺寸(见4.10.2.2~4.10.2.4和图18,2007版4.10.2.2、4.10.2.3和图11)和乘客门处安装中央立柱或扶手的规定(见4.10.3.1,2007版4.10.3.1);

——增加了通行楼梯的扶手和把手的规定(见4.10.4);

——修改了踏步区的防护要求(见4.11,2007版4.11);

——修改了视觉娱乐装置的安装位置规定、行李质量的标志要求(见4.14、4.15,2007版4.14、4.15);

——增加了无轨电车的附加技术要求和实施过渡期的要求(见4.17、附录D和4.18);

——修改了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方便设施客车的附加技术要求(见附录A,2007版附录A);

——增加了当只有一个乘客门的踏步满足要求时,不应限制乘客门使用的要求;

——修改了踏步高度的要求(见表A.1.2007版表A.1);

——修改了优先座椅布置方向和优先座位扶手的要求(见A.2.1、A.2.2,2007版A.1.2.1、A.1.2.2);

——增加了优先座椅座垫高度、放脚空间、地板到通道的垂直距离和乘客空间的要求(见A.2.3~A.2.5);

——修改了优先座位客车的标志要求(见A.2.6、图A.1,2007版A.1.4和图A.1);

——修改了装有导板或举升装置客车乘客门通讯联络装置的要求、修改了车外通讯装置的高度(见A.3.1、A.3.3,2007版A.1.3.1、A.1.3.4);

——删除了通讯装置能用手掌操作的要求(2007版A.1.3.3);

——修改了地板坡度的要求(见A.5,2007版A.1.5);

——增加了轮椅区地板坡度的要求(见A.6.1);

——增加轮椅进出门到轮椅区的测试要求、带有导板的I级和A级车轮椅进入客车的方向要求(见A.6.4、A.6.5);

——修改了轮椅客车的标志(见图A.4,2007版A.1.4.2);

——修改了让给轮椅使用者的标志要求(见A.7.3,2007版A.l.7.3);

——增加了仅供轮椅使用者的标志(见A.7.4);

——增加了对于要求配备乘员约束系统的客车,轮椅使用者的方向要求(见A.8.1);

——增加了轮椅约束系统后向加力试验(见A.8.2.6);

——修改了对轮椅使用者加力测试的方法(见A.8.2.7,2007版A.2.2.3);

——增加了前向轮椅的组合试验要求(见A.8.3);

——修改了轮椅区扶手的设置和支撑装置的试验要求[见A.8.4、A.8.5,2007版A.1.8.1.lb)];

——增加了后靠背的尺寸要求和示意图(见A.8.6和图A.5);

——修改了车门操纵件的位置要求(见A.9,2007版A.1.9);

——修改了辅助上车装置位置变化的报警方式(见A.10.1.1,2007版A.l.11.1.1);

——修改了控制车身升降系统操作的开关要求(见A.10.2.1、A.10.2.2,2007版A.1.11.2.1、A.1.11.2.2);

——删除了车身升降系统与乘客门的关联动作要求,修改了和车速的关联动作要求(见A.10.2.4,2007版A.1.11.2.4);

——修改了安全装置保护的区域要求(见A.10.3.2.2,2007版A.1.11.3.2.2);

——删除了导板与乘客门的关联动作要求(2007版A.1.11.4.1.1);

——修改了导板使用时的坡度要求(见A.10.4.1.3,2007版A.1.11.4.1.3)、导板外边缘的标志要求(见A.10.4.1.6,2007版A.1.11.4.2.1);

——增加了移动式导板的存放位置要求(见A.10.4.1.7);

——修改了安全装置作用时的阻力要求和导板的动作要求(见A.10.4.3.3,2007版A.1.11.4.2.5);

——增加了轮椅导板反作用力的测量(见附录C)。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技术中心、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鹰、高振华、周慧慈、玉砚生、胡选儒、裴志浩、刁薇、汪祖国、李桂兰、刘丽娟、杨敏、展洪文、史昌询、唐云霞、自红、李应军、王维、阮廷勇、曹飞、黄先国、徐茂林、陈庆娣、张智勇、宋百朝、赵理想、夏赛清、刘继红、李冬梅、彭鑫、梁楷、李晨。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094-1991、GB13094-1997、GB13094-2007;

——GB18986-2003;

——GB/T19950-20050。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2 类和M,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4780-2000 汽车车身术语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12428-2005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4166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 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30678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1996 、GB/T 4780-2000 和GB/T 150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双层客车double-deck bus

至少有一部分乘客空间布置为上下两层的客车。

3.2无轨电车trolleybus

由车辆上方直流线网提供电源,由电机驱动的橡胶轮胎客车。

3.3通道 gangway

乘客从某个峭的座椅或轮椅区到其他(排)座椅、轮椅区、乘客门引道、通行楼梯或乘客站立区域的行走空间。不包括:

a) 座椅前方300 mm 的空间,对侧向座椅,该尺寸可减小到225 mm;

b) 踏步或楼梯上方的空间(与通道或寻|道地板表面相连的踏步除外;

c) 仅供进入某个(排)座椅或者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之间的行走空间。

3.4引道 access passage

从乘客门向车内直到最上一级踏步的外边缘(通道的边缘〉、通行楼梯或半楼梯在车内的延伸空间。

当车门处无踏步时,引道为从乘客门向内300 mm 的空间(按4.6. 1. 1 ~4.6. 1. 2) 。还包括通道和应急门之间的自由空间(应急门引道)。

3.5 驾驶区driver's compartment

除紧急情况外由驾驶员专用的空间,包括驾驶座椅、方向盘、控制器、仪表及其他驾驶或操纵车辆必须的装置所占用的空间。

3.6 车组人员member of the crew

副驾驶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如乘务员、导游等)。

3.7 分隔舱 separate compartment

在车辆行驶时可由乘客或车组人员使用的车内某一空间,该空间与相邻的乘员区相互隔离,但可有门或通道相通。

3.8出口exit

车上供乘客从一个分隔舱到达车外或另一个分隔舱的开口,包括乘客门、通行楼梯、半楼梯和应急出口。

3.9 双引道门double door

可提供两个或相当于两个引道的车门,

3.10 滑移门 sliding door

仅能沿直线(或接近直线)轨道移动而启闭的车门。

3.11 通行楼梯 intercommunication staircase

供乘客在双层客车上下层之间或部分乘客区位于驾驶区上方的单层客车的乘客门引道和乘客区之间通行的楼梯。

3.12 半楼梯 half staircase

由双层客车上层地板到应急门之间的楼梯。

3.13 应急出口 emergency exit

在紧急情况下供乘客撤离到车外的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3.14 应急门 emergency door

仅在异常、紧急情况下作为乘客出口的车门。

3.15 应急窗 emergency window

仅在紧急情况下作为乘客出口的车窗。

3.16双窗或多窗double or multiple window

能被设想的垂线(或垂面)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而每一部分均符舍一个常规应急窗尺寸和通过性要求的应急窗。

3.17撤离舱口 escape batch

车顶或地板上用于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撤离的开口,包括安全顶窗和地板出口。

3.18动力控制乘客门 power-operated service door

用人力以外的能量驱动的乘客门,如果其开启和关闭不是自动的,则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远距离控制。

3.19自动控制乘客门 automatically operated service door

驾驶员启动操纵件(非应急控制器)后,由乘客控制开启并再自动关闭的动力控制乘客门。

3.20 起步阻止装置starting prevention device

当车门没有完全关闭时,防止车辆从静止状态被开动的装置。

3.21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driver operated service door

正常情况下由驾驶员开启或关闭的乘客门。

3.22行动不便乘客 passenger with reduced mobility

乘坐公共交通有困难的人,如残疾人(包括感官受损、智力障碍、肢体损伤)、病人、轮椅使用者、老人、孕妇和抱婴幼儿者等乘客。

3.23轮椅使用者 wheelchair user

由于体弱或残疾而使用轮椅活动的人。

3.24优先座位priority seat

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特殊乘坐空间并有相应标志的座位。

3.25可拆式座椅demountable seat

能方便地从车上拆下的座椅。

3.26辅助上草装置boarding device

便于轮椅使用者上车的装置,如举升装置、导板等。

3.27车身升降系统kneeling system

能降低和升高车身,并恢复其正常运行高度的系统。

3.28举升装置 lift

带有可升降的平台以供乘客和轮椅在地面(或路沿/肩)与乘客区地板之间进出的装置或系统。

3.29导板 ramp

在乘客区地板和地面(或路沿/肩〉之间搭接、方便轮椅上下车的装置。

3.30移动式导板 portable ramp

可从车上取下、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安放在使用位置的导板。

3.31乘客门照明装置 service-door Iighting

为乘客门外提供照明的车辆照明装置,不含乘客门内照明。

3.32整车运行状态质量 mass of the vehicle in running order

客车在可运行状态下未载运乘客和随身行李时的质量,包括整车整备质量、驾驶员和车组人员(如设有车组人员座位)的质量(75kg/人)。

3.33"前"和"后" "front" and "rear"

按正常行车方向车辆的前或后。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如果客车同时属于A级、B级、I级、E级和E级中一种以上的类别,则该车应根据其所属的每一类别而分别符合本标准中相应的条款。

4.1.2如果未作特别规定,本标准中的测量应在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车组人员就座或有相应配重)时停止在平整的水平面上进行;乘客座椅和驾驶座椅的可调靠背角度及座椅其他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设计基准位置。如装有车身升降系统,应设置在客车行驶时的正常高度。

4.1.3本标准中要求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下车内某表面应水平或处于一定角度的条款,对于采用机械悬架的客车,只要客车在制造厂声明的装载条件下能满足要求即可,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时该表面可倾斜或超过所规定的角度。如果客车装有车身升降系统,则该系统不应处于工作状态。

4.1.4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方便设施的客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轴荷和乘客使用面积

4.2.1轴荷

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和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时,其前轴上的载荷与相应载荷状态下的整车质量的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的规定。

表1 前轴轴荷与整车质量的百分比


4.2.2 乘客使用面积

4.2.2.1 乘客可使用的面积

乘客可使用的面积应按GB/T 12428-2005 中乘客区有效面积计算,并从中扣除专为备餐室提供的工作面积.

4.2.2.2 站立乘客可使用的面积

计算乘客可使用的站立面积(仅适用于A 级、I 级和II级客车)时应从乘客可使用的面积中扣除·

——地板坡度超过相应级别客车规定的所有区域的面积;

——当所有座椅(不包括折叠座椅)都被坐满时站立乘客不能进入的所有区域的面积;

——后轴处及其后面通道和双层客车下层地板以上净高度小于1770 mm 的面积,其他军内净高度小于1840 mm 的所有区域面积(扶手不计算在内;

——驾驶座椅调至最后位置时,通过座垫表面中心和安装在车辆另一侧(非驾驶座椅侧)的车外后视镜中心的铅垂平面前方的面积;

——乘客座椅的所占面积及座椅正前方300 mm(侧向座椅正前方为225 mm ,折叠座椅除外)区域内的面积;

——上述没有排除的、不能放置400 mm×300 mm 矩形的区域面积;

——II级车不允许站立的区域的面积;

——双层客车的上层面积;

——仅为轮椅使用者留出的空间的投影面积。

4.2.2.3 最少座位数

对于I 级、II级和A 级客车,每一层上设置的乘客座位数,至少应等于这一层上供乘客和车组人员(如果有)使用的地板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向下圆整到的最近整数。在I 级车上(不包括双层客车的上层)乘客座位数不应低于这个整数的90% 。

4.3 侧倾稳定性

4.3.1 客车停放的试验平台由水平位置向左、右先后倾斜28°,客车不应发生侧翻。

4.3.2 客车进行稳定性试验时,应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并按如下方式配置载荷:

a) 每个座椅上(对于双层客车,只在上层座椅上〉的载荷65 kg(对于B 级、E级或III级客车是68 kg,对于车组人员是75 kg); 对于I 级、II级或A 级单层客车,站立乘客对应的载荷65 kg(对于II级客车的乘客是68 kg)应均布在相应的站立区,质心高度位于地板上方875 mm。

客车装有车外顶行李架,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质量(其值大于或等于R×Vx) 均匀加载,固定牢靠;车内行李架及行李舱内应无任何行李。

其中, RVx 的数值按GB/T 12428-2005 核定。

b) 如果客车设计装载一个或多个轮椅,轮椅区应按以下规定加载;

1) 符合A.7.4的仅为轮椅使用者预留的区域,轮椅及其使用者的质量之和为250 kg ,质心位于每个轮椅空间中心地板上方500 mm;

2) 对于III级和B 级车,若该区域内安装有座椅,则按相应级别座位乘客质量加载在座椅上;

3) 对于A级、I级和II级客车,若该区域内安装有座椅,则在座椅上按相应级别座位乘客质量加载;剩余面积按站立乘客数的质量加载;

4)对于A 级、I 级和II级客车,若该区域内没有座椅,接站立乘客数的质量加载。


参考文献

[1]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2]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ECE R107, rev 3,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category M2 or M3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ir general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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