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非法销售二类底盘或委托加装货箱违规销售典型案例5则
非法销售二类底盘或委托加装货箱违规销售案例5则
1
案例一:长春市绿园区×环车箱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为二类底盘车加装货箱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汽行处字﹝2021﹞68号
长春市绿园区×环车箱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准入许可也未经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对诸城汽车厂生产的二类车进行非法改装。由长春市绿园区×环车箱有限公司改装的吉A1E×9W号福田牌货车,经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进行技术鉴定:该车属于非法改装车。该车实际整备质量为4905kg(车头和底盘实际质量为3645kg,车厢实际质量为1260kg),较车辆登记整备质量2600kg(车头和底盘登记质量2150kg,车厢登记质量450kg)超标2305kg(车头和底盘超标1495kg,车厢超标810kg),核定载质量1495kg,实载11040kg,超载9545kg,超载639%。公告轮胎层级为6层级,实车为16层级。
长春市绿园区×环车箱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春市绿园区×环车箱有限公司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
案例二:佛山市顺德区×时达汽车销售部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佛市监执监处字〔2020〕13号
自2020年5月起,佛山市顺德区×时达汽车销售部在销售中国重汽品牌汽车二类底盘的过程中,委托佛山市×安机械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加装车厢,然后将加装车厢后的汽车整车销售给客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前述改装后的汽车整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出厂、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加装车厢后的汽车整车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了3台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整车,销售总金额为301600元,获得利润14332.23元。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案例三: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改装汽车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总处〔2020〕322020000114号
2020年4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青浦区嘉松中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部分发票及合同等材料,发现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委托指定改装公司对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辆二类底盘进行货箱的制作、改装,而后以完整车辆销售给客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经过前述改装后的汽车整车系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执法人员要求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已销售的改装后的完整车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在执法检查现场及案件调查过程中,都无法提供改装后的汽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执法人员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也未能查询到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改装后的汽车的获证情况。同时,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承认,由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改装公司制造汽车厢体并安装在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汽车二类底盘上,再由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客户。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改装汽车共计1辆,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对上海×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罚款:60000元。
4
案例四:永州市×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规销售二类底盘车辆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案处字〔2020〕59号
2019年10月31日,根据《永州市非法改装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州市×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营业场所摆放了一台在售的型号为CA5040XXYP40K61L2E5A84,车辆识别代号:LFNA4LCA5KAX23945的解放牌底盘汽车,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车辆合格证、CCC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2019年12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峰有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车辆的合格证、CCC认证证书、车型的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上述解放牌二类底盘车与CCC认证证书的厢式运输车不一致。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与CCC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之规定,对其处罚款8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5
案例五:上海×驰抚辰汽车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出厂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改装汽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012号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上海×驰抚辰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改装合同,将厢体加装至上海×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二类汽车底盘上形成整车,而后出厂交付予上海×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前述改装的汽车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出厂销售。上海×驰抚辰汽车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海×驰抚辰汽车有限公司擅自出厂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改装汽车共11辆,销售金额为收取的改装费用,并向客户开具了发票,合计共253000元,违法所得为4704.69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海×驰抚辰汽车有限公司擅自出厂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改装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鉴于上海×驰抚辰汽车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规范相关的销售业务等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上海×驰抚辰汽车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处罚款:8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704.69元;罚没款共计:84704.69元。
注:本文案例来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平台对部分内容做了整理与勘误。
加小编微信进群
长按关注公众号
两拐丨专注交通管理
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QQ群:38924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