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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车辆尾部标志板》GB 25990-2010(全文)

洋柒郎霸羹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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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40.20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5990-2010




车辆尾部标志板

Rear-marking plates f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2011-01-10发布

2012-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附录E的E.1以及附录F的F.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ECER69-~2007《关于低速车辆(结构上)及其挂车尾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和ECER70-2007《关于重型和长型车辆尾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本标准与ECER69-2007和ECER70-2007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与上述两个法规的主要差异如下:

——在范围中删除了T类车以及可移动部件,明确不适用于三轮摩托车和低速载货车;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由于上述两个法规在红色回复反射器的色度要求并不一致,本标准采用了69号法规中的数值要求;

——耐候性试验采用GB/T8427~-199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eqv ISO105-B02:1994);

——明确耐候性试验后的淋雨试验,采用GB/T10485~2007中第12章规定的方法A和方法B;上述两个法规对于标志板的定义不同,本标准中对定义进行了更改。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音、王华、王军华、赵斌、高尚。

车辆尾部标志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类车辆;

2)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类车辆;

3)长度超过8.0m的O1、O2和O3类车辆;

4)以及O4类车辆;

b)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M、N、O类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978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8427-199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氤弧( eqv ISO105-B02:1994)

GB/T10485-2007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

GB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术语和定义

GB4785和GB1156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基础术语

3.1.1样品 sample unit

现行生产的一种完整的可供车辆安装的标志板成品。

3.1.2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样,且表面具有回复反射和/或荧光材料或装置,为了增加相应车辆的可见度以易于被识别的平板。

3.13回复反射材料 retroreflective material

当受到方向性照射时,大部分入射光被回复反射的一种表面或装置。

3.14回复反射装置 retroreflecting 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的,可供使用的组合件。

3.1.5荧光 fluorescence

当某些材料靠近紫外或蓝色光源时,经常会发出比激发光波长更长的光的现象。由于这些材料可反射部分人射光,并且还能发射荧光,所以在昼间和微光条件下,荧光色比正常色更为明亮;而在夜间,荧光色不比正常色明亮。

3.2标志板的类别

3.2.1 1类低速车辆标志板 SMV rear marking plate( class1)

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3.2.2 2类低速车辆标志板 SMV rear marking plate( class2)

只具有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3.2.3 1类重型车辆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heavy vehicles( class1)

由红色荧光材料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4 2类长型车辆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long vehicles( class2)

边框由红色荧光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5 3类重型车辆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heavy vehicles( class3)

由红色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6 4类长型车辆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long vehicles( class4)

边框由红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3几何定义

注:参见附录A图A.

3.3.1 基准中心 reference centre

回复反射表面上或其邻近的一点,作为规定装置性能的中心。

3.3.2 照射轴线 illumination axis

基准中心与光源之间的连接线。

3.3.3 观察轴线 observation axis

基准中心与光度探头之间的连接线。

3.3.4 观察角 observation angle( symbol α)

α 照射轴线与观察轴线间的夹角,通常为正的。对于回复反射情况,观察角限于小角度。最大范围为0≤α≤80°。

3.3.5 观察半平面 observation half- plane

始于照射轴线,并包含观察轴线的半平面。

3.3.6 基准轴线 reference axis

始于基准中心,用来描述回复反射器角度位置的轴线。

3.3.7 照射角 entrance angle( symbol β)

β 照射轴线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通常不大于90°,但为了完整性,定义其整个范围为0°≤β≤180°。

β角的取向由β1和β2两个分量确定。

3.3.8 第一轴线 first 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轴线。

3.3.9 照射角的第一分量 first component of the entrance angle( symbol β1)

 β1 照射轴线与包含有基准轴线和第一轴线平面间的夹角,其范围为-180°< β1≤180°。

3.3.10 照射角的第二分量 second component of the entrance angle( symbol  β2)

β2

包含观察半平面的平面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其范围为-90°≤β2≤90°。

3.3.11 第二轴线 second 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第一轴线和基准轴线两者的轴线。如附录A图A.1所示,当-90°<β1<90°时,第二轴线的正方向位于观察半平面内。

3.3.12 转动角 angle of rotation ε 

样品环绕其垂直轴线,从任何任意位置起转动的角度。当从照射方向观察时,逆时针方向为正(+ε),顺时针方向为负(-ε)。若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上具有TOP标志,则该标志即为起始位置。转动角e的范围为-180<ε≤180°。

3.4 光度

回复反射系数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R')

R'

由观察方向上回复反射区域的发光强度I、在回复反射面位置上垂直于入射光方向的照度E⊥以及样品被照面积A给出,即R'=I/(E⊥・A),系数R'的单位为cd/(lx・m2)。

3.4.2回复反射器样品的角直径 angular diameter of the retroreflector sample( symbol η)

η 回复反射样品的最大尺寸对照明光源中心,或对接收器中心的张角

3.4.3 亮度系数 luminance 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研究物体的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之比。


4 标志板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标志板: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

c)荧光材料的特性;

d)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性能的部件。

但是,对于重型和长型车辆使用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不同,不构成不同的型式。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标志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其应有的功能,并连续工作。此外,应无任何影响其功能发挥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

5.1.2标志板的部件应不易拆卸

5.1.3标志板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铆合。

5.1.4标志板的外表面应易于清洁,表面应不粗糙,其任何突出物应无碍于清洁。

5.2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5.2.1低速车辆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见附录B。

5.2.1.1低速车辆的标志板的形状为一个截去顶角的等边三角形,其中一个顶角端朝上。

5.2.1.2低速车辆的标志板(1类)的边缘为红色回复反射材料,中央为红色荧光材料;低速车辆的标志板(2类)中央为回复反射材料。回复反射材料允许是回复反射膜、回复反射层或塑料三直角锥反射器。

5.2.1.3低速车辆的标志板中央的红色荧光材料或回复反射材料三角形的底边长度应为:最小350mm,最大365mm。边缘的红色回复反射材料发光面的宽度应为:最小45mm,最大48mm。

5.2.2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见附录B。

5.2.2.1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形状为矩形。

5.2.2.2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为黄色回复反射标志板,具有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边框;安装在非铰接车辆(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由黄色回复反射和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交替斜条纹组成。

5.2.2.3一组标志板由一块、两块或四块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的标志板组成,其总长度应不小于1130mm,不大于2300mm。

5.2.2.3.1成组的标志板的形状应是成对的。

5.2.2.3.2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200+3°mm,红色边框的宽度应为40mm土1mm;

安装在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140mm士10mm,斜条纹带的斜度应为45°±5°,带宽应为100mm土2.5mm。

5.2.2.3.3如附录B图B.2和图B.3中的示例2和示例3所示,如果增加矩形标志板的高度,每块标志板的面积不小于735cm2,不大于1725cm2,则两块一组的每块标志板的最小长度允许减小至130mm。

5.3标志板的色度性能

5.3.1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

5.3.1.1使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Das光源照射,以照射角为45°,法线方向测量(45/0照明和观测条件),反射光的色坐标应位于表1中4点所围成的四边形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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