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5365-2008(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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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 140
T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365-2008
代替GB15365-19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Symbols for controls, indicators and tell tal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2008-12-31发布
2009-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与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ISO/DIS6727:2001《道路车辆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摩托车部分的技术内容与其相同。
本标准代替GB15365~199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本标准与GB15365-199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4.1远光闪烁警告的标志;
——增加4.8制动防抱死系统故障的标志;
——增加4.13燃油液面高度的可选图形;
——更改4.19倒车灯的图形;
——增加4.20~4.2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对于新认证车型,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生产车型,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赵丽娜、李文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65-19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以及光信号装置的颜色。
本标准适用于装在仪表板上及靠近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那些操纵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使用本标准列出的每一个操纵件。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操纵件 control
驾驶员用来改变摩托车某个装置的工作状况或功能的构件。
2.2 指示器 indicator
用刻度值或数字显示摩托车及其部件的工作状况的仪器(表)。
2.3信号装置 tell tale
用光信号或音响信号显示摩托车及其部件的功能状况的指示装置。
3 总则
3.1 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的位置,应方便正常操纵位置上的驾驶员观察识别。必须保证驾驶员能在正常位置上辨认这些符号是第4章所示的某个符号。
3.2 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图形符号应与其底色有明显反差,以求醒目。涂(镀)层应能永久保持,不能被手指轻易剥落。如果没有涂料能保证被清楚识别,这些符号只能做成凹凸的。
3.3 图形符号应置于相应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确实做不到时,图形符号和相应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有一条短实线以指示其联系。
3.4 如果以摩托车或摩托车部件的侧视图作为图形符号,应假定摩托车从右往左行驶。
3.5 聚焦光用平行的射线表示,漫射光用发散的射线表示。
3.6 光信号装置使用颜色示意:
a)红色表示危险;
b)黄色表示注意;
c)绿色表示安全。
蓝色仅用于前照灯开关和远光闪烁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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