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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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832-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与GA/T 83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图片数量的技术要求(见3.3,2009年版的4.2);
——修改了图片质量的技术要求(见3.4,2009年版的4.8);
——修改了间隔时间的技术要求(见3.5,2009年版的4.3);
——修改了叠加信息的技术要求(见3.6,2009年版的4.4);
——增加了证据图片的技术要求(见3.7);
——增加了驾驶人图片的技术要求(见3.10);
——修改了图片模式分类(见第4章,2009年版的5.1、5.2);
——增加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
——修改了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见附录A,2009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图片模式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良维、邹永良、张铿、方艾芬、缪建新、吴云强。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832一200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技术要求、图片模式和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图像取证 image forensics
以图片方式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2.2间隔时间 interval time
拍摄同一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相邻两幅图片之间的时间差值。
2.3计时误差 time error
图像取证设备时钟与基准时钟的差值。
2.4全景特征 panorama feature
包含有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显著地理特征等。
2.5图片模式 picture mode
图片中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要素的式样。
3
技术要求
3.1 图像取证设备
图像取证设备应能清晰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图片。
3.2 计时误差
图像取证设备时钟与北京时间的误差不超过1.0s。
3.3 图片数量
3.3.1 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3.3.2 采用图片加视频方式取证的,应采集至少1幅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3.4 图片质量
记录的图片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a)记录的图片应为24位真彩图像;
b)基于模拟视频的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768×576)像素点;
c)基于数字成像设备的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1280×720)像素点。
3.5 间隔时间
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的间隔时间要求如下:
a) 机动车行驶状态下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间隔时间应确保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中机动车有明显的位移;
b) 机动车静止状态下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0 s。
3.6 叠加信息
3.6.1 基本信息
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3.6.2 测速信息
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每幅图片还应叠加限速值和行驶速度值,并符合如下要求:
a) 采用雷达技术测定机动车行驶速度的,每幅图片上应叠加雷达测速方向;能同时测量多个车辆目标的,应在对应被测目标上标注机动车行驶速度值;
b) 采用激光技术测定机动车行驶速度的,每幅图片上应叠加被测目标的激光测距值。
3.6.3 时间信息
图片上叠加的时间信息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叠加在图片上的违法时间应精确到0.01s;
b) 对于机动车静止状况下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叠加在图片上的违法时间应精确到1.0s。
3.6.4 叠加位置
图片上叠加的信息不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
3.7 证据图片
原始图片应集合为图片证据,图片证据集合过程中不得改变每幅图片的尺寸、像素值、色彩等原始成像内容。
3.8 存贮格式
图片采用JPEG编码,以JFIF或JPEG文件格式存贮,压缩因子低于70。
3.9 防伪要求
每幅交通违法行为图片应包含原始防伪信息,防止原始图片在传输、存贮和校对过程中被人为篡改。
3.10 驾驶人图片
作为辨别机动车驾驶人的辅助图片要求如下:
a) 驾驶人图片中脸部特征的信息应不小于(50×50)个像素点;
b) 从机动车后部采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图片的,宜增加驾驶人图片。
4
图片模式
4.1 图片模式分类
图片模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特点分为以下11类:
a) 模式一: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b) 模式二: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c) 模式三: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和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d) 模式四: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显的标线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脸部特征等信息,或者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显的标线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e) 模式五: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确的标志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f) 模式六: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信号灯的状态指示、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g) 模式七: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信号灯的状态指示、导向箭头指示、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h) 模式八: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测速)
i) 模式九: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和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j) 模式十: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特征或者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以及明确的交通管控措施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k) 模式十一: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车内明确的场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注:对于未列入11类图片模式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内容可参照图片模式一至十一的要求。
4.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采用的图片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采用的图片模式参见附录A。
4.3 图片模式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图片模式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参见附录B。
5
试验方法
5.1 设备检查
目视检查图像取证设备应用功能。
目视检查图片的内容和图片效果,图像取证的图片模式。
5.2 计时误差测试
连续工作24h,将系统计时与标准计时比对,计算计时误差。目视检查设备自动校时功能。
5.3 图片数量验证
模拟路口、路段上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车测试,目视检查不同应用环境下记录的图片数量、违法行为事实信息。
5.4 图片质量检查
通过计算机相关软件检查车牌区域的像素值及色彩度。
5.5 间隔时间测试
模拟路口、路段上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车测试,目视或通过计算机验校不同应用环境下记录的相邻两幅图片成像的时间值。
5.6 叠加信息验证
模拟路口、路段上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车测试,目视检查图片上叠加的信息。
5.7 证据图片
模拟路口、路段上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车测试,通过计算机审视证据图片。
5.8 存贮格式检查
目视或通过计算机检查图片文件的存贮格式。
5.9 防伪信息验证
模拟路口、路段上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车测试,通过计算机相关软件查看图片防篡改功能。
5.10 驾驶人图片
模拟路口、路段上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车测试,通过计算机审视驾驶人图片。
6
附录A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
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见表A.1。
表A.1 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
07
附录B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图片模式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B.1 模式一: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模式一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b)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通行的;
c) 不按规定倒车、停车、会车的;
d)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e)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f)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g) 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h)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i)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j)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k)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或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l)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m)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n) 前车超车时超车的,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o)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p)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或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q)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r)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或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或前车掉头时超车的,或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s)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t)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B.2 模式二: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模式二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不按规定倒车的;
b)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c)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或逆行的;
d) 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e)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f) 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
g)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h)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i)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j)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k)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l)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m)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n) 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o)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B.3 模式三: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和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模式三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b) 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
c)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d)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e)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B.4 模式四: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显的标线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脸部特征等信息,或者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显的标线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模式四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b)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c)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d)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e)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f)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g)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h)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i)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j)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B.5 模式五: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确的标志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模式五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b)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c)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d)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e)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f)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g)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B.6 模式六: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信号灯的状态指示、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模式六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b)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c)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B.7 模式七: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信号灯的状态指示、导向箭头指示、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模式七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b)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B.8 模式八: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模式八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b) 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c) 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d) 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f)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g)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h) 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B.9 模式九: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和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模式九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b)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B.10 模式十: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特征或者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以及明确的交通管控措施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
模式十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不按限定速度行驶的;
b) 不按限定路线行驶的;
c) 不按限定时间通行的;
d) 不按规定车道通行的;
e) 不按限定车型通行的;
f) 不按限定号牌尾号通行的;
g)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B.11 模式十一: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车内明确的场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模式十一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b)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c)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d)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两拐留言
本标准适用于现场与非现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非现场取证方面,即使取证设备具备自动标注功能,但部分交警部门未督促科技单位严格按标准对图片标注、叠加信息;而现场取证方面,设备多数为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对图片特征及应当包含哪些信息方面,基层对标准化要求不高,图片信息标注工作基本未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技术要求、图片模式标准化亟待加强。
来源: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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