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GA/T 1772-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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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
CCS R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772—2021
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layouts of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sites
2021-04-22发布
202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云强、穆文浩、赵光明、孙巍、舒强、杨尚利、范志翔、严慈磊、秦征骁、石哲宇。
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查验场地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场地设置。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设置的查验场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查验场地 inspection site
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所需的场地区域,通常由查验通道、专门查验区、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等构成。
3.1.1 查验通道 inspection alleyway
用于引导车辆进出专门查验区的道路。
3.1.2 专门查验区 specialized inspection area
专门用于查验车辆的区域,设有查验工位、查验人员工作间、查验工具柜(箱)及通信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配套设施。
3.1.2.1 查验工位 inspection workbay
施划有标线,用于停放车辆、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位置。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查验场地规划布局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道路、建筑、绿化、空间环境、查验车型等因素,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专门查验区,与车辆识别代号拓印/电子资料采集、登记信息采集、号牌安装等环节工作区域及停车区合理连通,实现机动车查验与登记业务、号牌安装等相关流程有序衔接、高效办结。
4.1.2 查验场地面积、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应满足查验车型的查验工作需要。专门查验区应配备有通信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设施,标志标线标识齐全。
4.1.3 查验场地应合理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4.2 查验通道
4.2.1 查验通道前方或上方应根据实际查验业务类型和车型设置对应业务办理指示标牌或电子显示屏,用于引导查验车辆进入相应查验通道。标牌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字体和色标应符合《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的要求,字高不低于200mm,式样见图1。
a) 小型车辆指示标牌
b) 大型车辆注册登记指示标牌
图1 指示标牌示意图
4.2.2 小型车辆查验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25m,大型车辆查验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查验通道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对应查验车型的通行需求。查验通道与其他区域之间宜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注:小型车辆指符合GA 802规定的中型以下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大型车辆指符合GA 802规定的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
4.2.3 查验通道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GB 5768.3的要求设置车道分界线、导向箭头等标线。施划路面文字标记时,应与车辆行驶方向一致,式样见图2。
图2 通道路面文字标记示意图
4.2.4 查验通道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的,应设置应急出口,便于特殊情况下车辆驶离查验场地。
4.3 专门查验区
4.3.1 专门查验区视线应良好,并应根据本地实际设置遮阳、防雨、排水、防暑、取暖等设施设备。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室内专门查验区,应安装通风设备。
4.3.2 专门查验区应铺设硬地面。地面应平整、硬实和清洁,地面强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承载要求。
4.3.3 专门查验区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有效且取用便捷。
4.3.4 专门查验区应按使用需求设置照明设施,满足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员确定车身颜色等查验工作的要求以及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的照明要求。
4.3.5 专门查验区可根据实际查验业务分别设置大型车辆、小型车辆、国产车、进口车、新车、在用车等查验工位。摩托车可使用小型车辆查验工位,也可单独设置摩托车查验工位。
4.3.6 专门查验区应根据日常查验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查验工位,小型车辆查验工位按照一个工位8 h查验50辆车的能力设置。
4.3.7 查验工位的布置应能满足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的需要。大型车辆查验工位长度应不小于18m,宽度不小于4m;小型车辆查验工位长度应不小于6m,宽度不小于3m;摩托车查验工位长度应不小于4m,宽度不小于2m。
4.3.8 查验工位应施划标线,地面应喷涂“查验工位”字样,及工位编号。“查验工位”喷涂方向应与停车方向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工位编号规则宜统一。查验工位的标线、文字、工位编号颜色应一致,宜为白色或黄色,标线宽度宜为100 mm,式样见图3。
图3 机动车查验工位示意图
4.3.9 专门查验区内查验工位左右设置的,应在左右查验工位之间设有工作通道,工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式样见图4。
a)查验工位左右对称设置
b) 查验工位左右不对称设置
图4 通道示意图
4.3.10 应设置查验车辆信息采集窗口,在车辆进入查验工位前完成相关信息采集。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录入机动车信息或通过互联网采集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的,实现“扫码进入专门查验区”的可不设置。
4.3.11 专门查验区应配备有查验工具箱(柜),设置查验员工作间;查验员工作间应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4.3.12 宜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设置用于复查的查验工位,以及用于嫌疑车辆调查取证、新车型技术参数确认的查验工位。
4.3.13 专门查验区出口处应设置业务指示标志标识或电子显示屏,在车辆完成查验后,引导车辆进入相应区域办理后续业务。
4.4 配套设施要求
4.4.1 通信网络系统
4.4.1.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查验场地的管理者及场地内的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接收、存贮、处理、交换、传输等信息服务。
4.4.1.2 查验场地内应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置专用网络或公安信息网络系统。有两套以上网络系统的场地,应做好不同网络间的物理隔离。
4.4.1.3 专门查验区的网络带宽应满足机动车查验对查验数据、图像、视频等数据稳定传输需要和监管要求。
4.4.2 视频监控系统
4.4.2.1 专门查验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所有查验工位,视频监控应能清晰反映查验工位内车辆类型、颜色等整车特征,并满足查验监管要求。
4.4.2.2 查验场地应设置用于安全管理的视频监控系统,能清晰反映专门查验区周围情况。
4.4.3 场地电源及供电
供电配备应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查验用设施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4.5 辅助设施要求
4.5.1 场地标识
专门查验区入口处或查验通道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 “机动车查验”标识或电子显示屏。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字体和色标应符合《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的要求,字高不低于300mm,式样见图5。
图5 “机动车查验”标识示意图
4.5.2 标志
4.5.2.1 查验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GB 5768.2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禁止鸣喇叭等标志。
4.5.2.2 查验场地宜在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处设置免费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标志或电子显示屏。标志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字体和色标应符合《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的要求,字高不低于300mm,式样见图6。
图6 免费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标志示意图
4.5.3 信息公告设施
查验场地应在公众能观察到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关信息公告设施,公告内容包括:业务范围、业务办理流程、查验员警号/工号及照片、监督投诉举报渠道等。
参考文献
[1] GA 802—2019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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