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 24155-2020(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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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155-2020
代替GB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
2009-03-23发布
2010-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摩托车、纯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的一般要求、电气安全要求、操作安全要求、标志和警示语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摩托车、纯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4.3 操作安全要求
4.3.1 起动
4.3.1.1 应通过一个钥匙开关起动电动摩托车,该钥匙可以采用机械式、数字式、生物识别等各类解锁
方式。
4.3.1.2 电动摩托车从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模式”,应至少经历两次有意识的不同动作。
4.3.1.3 若电动摩托车使用机械解锁的钥匙进行起动,驱动系统运转时或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钥匙应不能被取下。
4.3.2 行驶和停车
4.3.2.1 电动摩托车应通过GB15365中的“运行准备”符号提示驾驶员电动摩托车可以起步行驶。
4.3.2.2 当驾驶员离开时,如果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或只通过一个操作动作就可使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学或光学信号提醒驾驶员或自动切换到“不可行驶模式”。
4.3.2.3 电动摩托车应安装符合GB/T24157要求的剩余电量指示装置及警示装置。
4.3.2.4 当动力蓄电池低电量影响到电动摩托车的行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或光信号装置进行提示, 且此时的剩余电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能够使电动摩托车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以不低于15km/h的速度行驶至少3km;
b) 如果动力蓄电池作为辅助电路的直接电源时,其最小的剩余电量应满足 GB7258规定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发光强度。
4.3.2.5 如果电动摩托车装有为保护REESS(可充电储能系统)或驱动系统而启动的功率限制装置,当功率的限制或降低达到设定值以下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通知摩托车使用者。
4.3.2.6 仅当电动摩托车速度为0时,才能切换起驱动方向。
6 说明书
每辆车应附有用户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上应特别注明电动摩托车的使用、维护等特殊的要求,至少包括:
a) 应在说明书首页注明“使用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未了解电动摩托车的特性前,请不要使用”;
b) 特别说明“如果电源损坏或充电系统出故障,应到制造厂指定的维修店更换和维修”;
c) 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
d) 充电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e) 驾驶人员的要求;
f) 特殊清洗条件的要求(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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