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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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40.60
R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287—2016
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 manufacture
2016-01-14发布
201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号牌制作中心要求
6 号牌制作点要求
7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要求
8 防伪专用模具要求
9 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要求
10 监管要求
11 预警处置
12 违规处置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备案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备案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防伪专用模具备案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防伪设备备案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设备备案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现场检查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抽样送检
附录H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质量检查
附录I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号牌样本收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虞力英、李小武、江帆、蔡岗、李坤、翁育峰、赵鸣蕾、张赟、孙小铁、徐永森。
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号牌监制的一般要求,监制中对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防伪专用模具和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制作的监管要求以及监管中发现的预警和违规处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号牌的监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666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
GA/T 1083 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
GA/T 1135 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公信通[2007]139号 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
公交管[2012]22号 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GA3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manufacturing unit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
号牌制作单位
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的机构,包括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和机动车号牌制作点。
3.1.1 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 manufacturing center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
号牌制作中心
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机构,也可使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
3.1.2 机动车号牌制作点 manufacturing agency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
号牌制作点
负责使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的机构。
3.2 机动车号牌监管服务机构supervisory authority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
号牌监管服务机构
负责全国机动车号牌制作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单位。
3.3 防伪材料 anti-counterfeiting material
含有防伪信息的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包括A类材料和B类材料。
3.3.1 A类材料 class A material
含有全国统一防伪信息的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
3.3.2 B类材料 class B material
含有省(区、市)统一防伪信息的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包括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等。
3.4 防伪专用模具 specical anti-counterfeiting mould
具有防伪措施的冲压机动车号牌的模具,包括字模和模架。
3.5 防伪设备 anti-counterfeiting equipment
用于制作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防伪信息的设备,包括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等。
4 一般要求
4.1 金属材料的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应采用已备案的防伪材料、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在本省(区、市)行政辖区内制作。
4.2 号牌半成品制作应集中,利于统一。各省(区、市)原则上应设置一个号牌制作中心,并报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号牌半成品制作条件的省(区、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订购其他省(区、市)备案的号牌制作中心制作的半成品,并报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3 号牌成品制作应方便群众,利于监管。各地市应至少设置一个号牌制作点,鼓励在车辆管理所以及其他办理车管业务的场所设置号牌制作点,并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4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号牌制作实施监管。
4.5 号牌制作单位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将号牌制作单位信息、防伪材料信息、防伪专用模具信息和防伪设备信息等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中C.1、附录D中D.1和附录E。
4.6 A类防伪材料、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全国统一生产发行。
4.7 纸质材料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印刷文件印制,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
5 号牌制作中心要求
5.1 场地要求
5.1.1 一般要求
应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应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仓储区、检验区、计算机房,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相对独立。
5.1.2 生产区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面积应能满足生产需求,应不少于1000m2 ;
b) 辊涂、丝印、擦字等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或封闭;
c) 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50%。
5.1.3 仓储区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仓储区与其他区有物理隔离措施,能有效防止非法获取;
b) 面积应满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品的分区存放;
c) 号牌半成品或成品仓储区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远离热源;
d) 号牌半成品、成品、废品应分区存放;
e) 危化品的仓储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5.1.4 检验区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面积应能满足检验需求;
b) 环境应能满足检验需求;
c) 与其他区域隔离。
5.1.5 计算机房
应符合GB50174中C级机房的规定。
5.2 设备要求
5.2.1 号牌半成品制作
应配备以下设备:
a) 自动化半成品生产线;
b) 自动丝印设备或辊涂设备;
c) 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
d) 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5.2.2 号牌成品制作
应配备以下设备:
a) 智能冲压设备;
b) 防伪专用模具;
c) 辊涂设备或烫印设备;
d) 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5.2.3 质量检验
应配备以下设备:
a) 厚度检测设备;
b) 反光膜抗冲压性能检测设备;
c) 抗溶剂性能检测设备;
d) 色度性能检测设备。
5.3 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应使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
b) 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
c) 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d) 应有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e) 系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
f) 号牌相关的备案登记、订购发放、生产过程信息受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g) 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数据维护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4 安全要求
生产区、仓储区和计算机房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
b) 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5.5 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a) 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
b) 防伪材料管理制度;
c) 防伪设备管理制度;
d) 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
e) 半成品管理制度;
f) 成品管理制度;
g) 废品管理制度;
h) 库房管理制度;
i) 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
j) 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
k) 安全物流管理制度。
5.6 工作要求
对号牌制作中心的工作要求包括:
a) 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金属材料号牌生产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
b) 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半成品、成品的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
c) 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d) 应制定号牌制作工艺手册并执行;
e) 为号牌制作点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f) 负责收回号牌制作点的不合格品,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后统一销毁;
g) 应对号牌制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h) 按规定报送号牌制作有关情况;
i)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销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
j) 负责认定号牌的制作属性,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号牌真伪;
k) 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监管本省(区、市)内号牌制作点。
6 号牌制作点要求
6.1 场地要求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
b) 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
c) 面积大于30m2。
6.2 设备要求
应配备以下设备:
a) 智能冲压设备;
b) 防伪专用模具;
c) 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和轻便摩托车号牌以外号牌的,应配备烫印设备。
6.3 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应使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
b) 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
c) 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d) 指定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新和日常登录。
6.4 安全要求
生产区和保管区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
b) 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6.5 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a) 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
b) 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
c) 半成品管理制度;
d) 成品管理制度;
e) 废品管理制度。
6.6 工作要求
对号牌制作点的工作要求包括:
a) 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订购号牌半成品;
b) 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
c) 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d) 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e) 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7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要求
7.1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应符合GA666的要求,且内层预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标识的式样应保持一致。
7.2 号牌制作单位使用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制作的号牌应符合GA36的要求。
7.3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备案登记,参见附录B中B.1。备案时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反光膜厂家出具的号牌质量担保以及与号牌制作工艺相适应的烫印膜、烫印设备、油墨等的品牌型号和工艺参数。
7.4 因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导致已发放的号牌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备案登记,参见附录B中B.2。
7.5 号牌制作单位暂停制作号牌的,应集中封存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并在醒目位置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封存时间和经办人签名。
7.6 号牌制作单位停止制作号牌的,应清点封存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省已备案的其他号牌制作单位使用。
7.7 损坏或过期的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应集中堆放,并有醒目标志,由号牌制作中心负责人负责监销。销毁后的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不能残留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标识。
8 防伪专用模具要求
防伪专用模具应刻有编号和代表号牌制作单位的暗记。编号由2位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3位号牌制作单位代码、1位模具类型代码、5位顺序号和1位校验码等12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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