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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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40.20
A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954—2009
代替GB 13954-200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Warning lamps for police cars,fire engines,ambulances
and engineering rescue vehicles
2009-11-15发布
2010-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和命名
5 要求
6 试验方法
7 安装
8 检验规则
9 标志、合格证和包装
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志灯具灯光颜色色品图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5.1.2和5.3除外)、7.2、9.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3954-200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本标准与GB139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2004年版的标准名称,本版的标准名称);
——删除了术语“特种车辆”(2004年版的3.1),增加“警车”(本版的3.1)、“消防车”(本版的3.2)、“救护车”(本版的3.3)、“工程救险车”(本版的3.4)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术语“特种车辆标志灯具”(2004年版的3.2)为“标志灯具”(本版的3.5);
——修改了术语“主光源”的定义(2004年版的3.5,本版的3.8)、“辅光源”的定义(2004年版的3.6,本版的3.9);
——修改了术语“灯罩”(2004年版的3.7)为“主光源灯罩”(本版的3.11);
——增加了“照明光源”(本版的3.10)、“点亮时间”(本版的3.12)、“熄灭时间”(本版的3.13)、“闪光能”(本版的3.14)、“单体标志灯具”(本版的3.15)、“组合标志灯具”(本版的3.16)等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标志灯具的命名”(2004年版的4.2,本版的4.2);
——增加了标志灯具的组成(本版的5.2)、光源(本版的5.3)等要求;
——修改了电气性能,增加耐极性反接、待机电流和导线要求(2004年版的5.3,本版的5.5);
——修改了色度性能中蓝色色品坐标范围(2004年版的5.4,本版的5.6),对附录A中对应的蓝色色品区域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发光强度要求,并增加光强分布要求(2004年版的5.5,本版的5.7);
——修改了发光频率为闪烁特性(2004年版的5.6,本版的5.8);
——修改了工作噪声上限要求65dB(A)为55dB(A)(2004年版的5.7,本版的5.9);
——修改了电源适应性中电压波动范围(2004年版的5.8,本版的5.10);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恒温恒湿试验、高温高电压试验合并为耐高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3);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低温启动试验、低温低电压试验合并为耐低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4);
——修改了电气性能检查(2004版的6.4,本版的6.3)、色度性能测试(2004版的6.5,本版的6.4)、发光强度测试(2004版的6.6,本版的6.5)、闪烁特性测试(2004版的6.7,本版的6.6)、电源适应性测试(2004版的6.9,本版的6.8)、高温试验(2004版的6.10.1,本版的6.11)、低温试验(2004版的6.10.2,本版的6.12)等试验方法;
——修改了安装的有关规定(2004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7章),增加了安全要求(本版的7.2);
——修改了检验规则(2004版的第8章,本版的第8章),增加了确认检验的规定(本版的8.4);
——修改了铭牌的表示内容(2004版的9.1.1,本版的9.1.1)。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华、包勇强、胡新维、马静洁、陈时升、陆海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954-1992;GB 13954-200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1,idt
IEC 60068-2-1:1990)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2423.2-2001,idt
IEC 60068-2-2:1974)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GB/T 2423.10
-2008,IEC 60068-2-6:1995,IDT)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GB/T 2423.17-2008,
IEC 60068-2-11:1981,IDT)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 6739-2006,ISO 15184:1998,IDT)
GB/T 8417-2003 灯光信号颜色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5766.1-2008, IEC 60809:2004;
ECE R37:2006;ECE R99:2006,NEQ)
GB/T 16422.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GB/T 16422.2-1999,idt ISO 4892-2:1994)
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警车 police cars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3.2 消防车 fire engines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3.3 救护车 ambulances
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
3.4 工程救险车 engineering rescue vehicles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3.5 标志灯具 warning lamps
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3.6 基准轴 reference axis
通过主光源几何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时垂直于标志灯具正截面的直线。
3.7 对称轴 symmetry axis
通过光源中心对称点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
3.8 主光源 primary optical warning device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发生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信号的光源。
注:位置相邻并同步闪烁的独立主光源可作为同一主光源。
3.9 辅光源 secondary optical warning device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闪烁频率和发光强度均低于主光源的辅助性光源。
3.10 照明光源 illuminating 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用于照明的持续发光的光源。
3.11主光源灯罩 lampshade of primary optical warning device
用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
3.12 点亮时间(t0) on time
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大于1/10最大光强的时间段。对于采用脉冲组方式发出闪光的,为该组脉冲的第一个光脉冲开始至最后一个光脉冲结束的时间段。
3.13熄灭时间 off time
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不大于2/100最大光强的时间段。
3.14闪光能Ie optical Power
单位立体角内的总光能,单位为坎德拉每秒(cd·s),数学表达式为
式中:
I—瞬时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
t0—点亮时间,单位为秒(s)。
3.15 单体标志灯具 single warning lamps
仅有一个主光源的圆柱形或方形标志灯具。
3.16 组合标志灯具 complete warning lamps
由主光源和辅光源组合,或由主光源和照明光源组合,或由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组合的标志灯具。
4 分类和命名
4.1 分类
标志灯具按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警车用标志灯具、消防车用标志灯具、救护车用标志灯具和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
4.2 命名
标志灯具的产品型号应按下述结构和要求命名:
5 要求
5.1 外观
5.1.1 基本要求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它光学部件的颜色清楚识别其用途分类。
5.1.2 通用要求
标志灯具边角过渡应圆滑,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
标志灯具外壳或主光源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无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颜色应无明显色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
铭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5.2 组成
标志灯具应包含主光源及其灯罩和控制开关,其中组合标志灯具主光源个数应不少于2个,应对称布置,并保证前后方均有光源信号。
若标志灯具安装有辅光源或照明光源,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应由不同开关分别控制;若前、后方光源独立,应设置不同开关分别控制。
照明光源应采用无色透明灯罩,且不应安装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和正后方。
5.3 光源
5.3.1 光源种类
标志灯具中的光源可采用气体放电灯、发光二极管(LED)和符合GB15766.1规定的灯丝灯泡。
5.3.2 发光方式
标志灯具主光源的发光方式可采用旋转方式、频闪方式、脉冲方式、变频方式和多灯循环方式。
5.4 文字和标志符号
开关、按键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和通/断状态,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它文字。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
以上要求标出的文字、标志符号应清晰、耐久。
5.5 电气性能
5.5.1 电源
标志灯具电源额定电压:DC12V、DC24V。
在额定电压下,标志灯具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它电气故障。
若标志灯具采用软开关控制标志灯具的开启和关闭,标志灯具的待机电流应小于5mA。
5.5.2 导线
标志灯具所使用导线应符合GB/T 19666的要求。
5.5.3 布线
标志灯具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应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非金属衬套。导线应装有护线套,接线应布置整齐,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编扎。
5.6 色度性能
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GB/T 8417-2003规定的红色、蓝色和黄色,其色品坐标应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颜色色品图见附录A。
7 安装
7.1 安装原则
标志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应遵循以下原则:
——应使用连接件、紧固件将标志灯具可靠连接、固定;
——当标志灯具的线路需穿越车辆上的金属孔时,应在金属孔上加装非金属衬套;
——摩托车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应根据摩托车的结构进行配置。
7.2 安全要求
7.2.1 标志灯具的安装不应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
7.2.2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200mm。
7.2.3 小型汽车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只允许安装在汽车顶部,灯体顶部平面与车辆顶部平面的距离应小于370mm,长度应小于车辆宽度;大型汽车上围绕车辆顶部安装的标志灯具,标志灯具任何边缘与车辆自身的信号和照明灯具的近边缘距离应不小于80cm,并按颜色对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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