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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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
CCS R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087—2021
代替 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Trace identifica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21-11-29发布
202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与GA/T1087—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见3.1,见2013年版3.1);
c) 增加了客体、造痕客体、承痕客体、变形、损坏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1、3.2.2、3.3、3.4);
d) 删除了凹陷变形、弯折变形、扭曲变形、缺损、整体分离痕迹的术语和定义(见2013年版的3.2、3.3、3.4、3.5、3.6);
e) 更改了刮擦痕迹的定义(见3.5,2013年版的3.7);
f) 更改了减层痕迹的定义(见3.6,2013年版的3.8);
g) 将“痕迹鉴定”更改为“总体原则和要求”,将2013年版的“一般规定”更改后纳入(见第4章,2013年版的第4章、4.1、4.1.1、4.1.2、4.1.3、4.1.4、4.1.5、4.1.6);
h) 删除了车体痕迹鉴定(见2013年版的4.2、4.2.1、4.2.1.1、4.2.1.2、4.2.1.3、4.2.2、4.2.2.1、4.2.2.2、4.2.2.3)、人体痕迹鉴定(见2013年版的4.3、4.3.1、4.3.1.1、4.3.1.2、4.3.2、4.3.2.1、4.3.2.2)、道路环境及其他客体物痕迹鉴定(见2013年版的4.4、4.4.1、4.4.1.1、4.4.1.2、4.4.1.3、4.4.1.4、4.4.2、4.4.2.1、4.4.2.2);
i) 将“综合评判”更改为“鉴定过程”,将2013年版的“认定”“否定”“不确定”更改后纳入(见第5章,2013年版的第5章、5.1、5.2、5.3);
j) 将“鉴定意见”更改为“意见的表述”,将2013年版的“认定”“排除”“不确定”更改后纳入(见第6章,2013年版的第6章、6.1、6.1.1、6.1.2、6.2、6.3);
k) 删除了附录A(见2013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心一、李丽莉、邱忠、梅冰松、陈建国、龚标、冯浩、王连明、王淳浩、李平凡、张雷、赵冬、雷承玉、刘传忠、薛大维。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GA/T1087—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鉴定过程和意见的表述。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其他相关案事件痕迹鉴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4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GA/T 49-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T 5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
GA/T 952 法庭科学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检验规程
GA/T 1497 法庭科学整体分离痕迹检验术语
GA/T 1508 法庭科学车辆轮胎痕迹检验技术规范
SF/T 007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101001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司发通[2016]112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公通字[2017]6号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GA/T 41、GA/T952、GA/T 1497、GA/T 1508、SF/T00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trace identifica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进行勘查、比对、分析、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3.2 客体 object containing questioned tool marks
能够证明交通案事件有关事实的,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进行检验鉴定的人、物等客观存在。
[来源:GB/T37234-2018,3.6,有修改]
3.2.1 造痕客体 tool causing the marks
造痕体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的过程中,将自身的某些形态特征反映在痕迹中的客体。
3.2.2承痕客体 objects containing with questioned tool marks
承痕体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的过程中,反映造痕客体形态特征并承载痕迹的客体。
3.3 变形 deformation
客体在外力作用下发生的形状和尺寸的改变。
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凹陷变形、弯折变形、弯曲变形、扭曲变形、挤压变形、褶皱变形等。
3.4 损坏 damage
客体在外力、火、水等作用下形成的原有形态的改变。
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脱位、剥脱、破裂、离断、孔洞、缺失、熔断、水渍等。
3.5 刮擦痕迹 scratching trace
两个客体接触,接触面相对位移,产生具有方向性的线状或片状并可能伴有自身或介质转移的印痕或印迹。
3.6 减层痕迹 layer-reduction trace
人体或物体受力,自身或介质减少的痕迹。
3.7 加层痕迹 layer-addition trace
人体或物体受力,表面介质增加的痕迹。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以下简称痕迹鉴定)包括同一性鉴定、种属鉴定、综合鉴定,可分为是否发生过碰撞、碰撞部位和形态、碰撞位置、整体分离痕迹、客体唯一性标识、痕迹形成客体、痕迹种类、痕迹形成方式、痕迹形成过程等鉴定。
4.2 痕迹鉴定应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
4.3 痕迹鉴定应勘查实物痕迹,对于实物痕迹物证已经失灭,无法再行勘验和检查的,可视情参考有效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案件信息。
5 鉴定过程
5.1 鉴定流程
痕迹鉴定可分为准备阶段、检验阶段、分析阶段和作出鉴定意见阶段。
a) 准备阶段,应从委托人处获取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信息、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痕迹鉴定计划,并确定痕迹勘查的重点。
b) 检验阶段,应包括以下方面:
1) 痕迹物证发现、固定、提取、保全按照GA/T41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车体痕迹勘验时应按照从下向上、从前向后、从外向内的顺序对痕迹进行勘验和记录;
2) 提取痕迹物证时,应有委托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场人员见证并在鉴定记录等上签名,鉴定人做好相应记录;若痕迹中具有微量物证或生物物证等不同物证同时需要提取,必要时,应与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研究,确定提取人员、顺序、方式等后再提取;
3)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的,按照GA/T50的有关规定进行;
4) 涉及驾驶人和其他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确认的,按照GA/T268、GA/T944和SF/Z JD0101001的有关规定进行;
5)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的,按照GA/T49-2019的有关规定进行;
6) 记录痕迹物证所处部位时,应根据痕迹物证所处部位的特点分别选取合适的定位法进行记录,如记录痕迹物证所处部位时,可选取GA/T49—2019附录A的现场定位方法。
注:采用现场定位方法,可表述为“该痕迹距地高xx厘米(cm)至xx厘米(cm)、距参照客体的某一边缘xx厘米(cm)至xx厘米(cm)”。
c) 分析阶段,对固定提取的痕迹物证,应进行分类,确定需要比对的造痕客体和承痕客体对应的基本位置和形态,分析相互关系及形成过程。
d) 作出鉴定意见阶段,鉴定意见的表述应与鉴定事项相对应。
5.2 鉴定方法
5.2.1 观察法
对有关客体的基本属性、材质、介质、形状以及痕迹种类(包括变形、损坏、刮擦痕迹、挫划痕、减层痕迹、加层痕迹等)、新旧程度、位置、形象、几何尺寸、交叉覆盖、形成方向、物质交换进行检验时,可采取观察法进行宏观检验,运用放大镜及各类显微镜进行放大检验、显微检验,必要时,应使用多波段光源、光谱成像设备或其他光学影像设备等进行辅助观察。
5.2.2 测量法
对有关客体痕迹的位置、几何尺寸、空间分布关系以及其他物理属性等进行检验时,可采取测量法,具体包括采取工具尺测量、近景摄影测量、三维点云测量等方式,其中,近景摄影测量可参照GB/T12979的有关规定进行。
5.2.3 模拟实验法
需要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痕迹形态特征、空间位置、物质转移以及形成过程等进行观察时,可采取实物模拟、计算机模拟等方式进行模拟实验。
5.2.4 理化及生物学检验法
进行无损检验后,需要对物证的特性进行检验时,可采取物理学、化学方法,涉及物证结构成分、生物检材的检验,应结合微量物证、法医物证学的鉴定意见。
5.2.5 综合检验法
痕迹鉴定时,宜在痕迹形态特征比对、位置分布关系比对、物质比对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图、现场照片、声像资料、人体损伤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信息,从事故客体、事故过程、事故形成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可采取特征对照比对、特征重叠比对、特征拼接比对、计算机模拟比对等方式。
5.2.6 其他
涉及轮胎检验的,可参照GA/T1508的有关规定进行;涉及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检验的,可参照GA/T952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鉴定要点
5.3.1 同一性鉴定应对痕迹对和痕迹组的特征比对、痕迹与某种类属性的符合性进行符合点分析,对客体因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形成的差异、客体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进行差异点分析,以形态特征、位置分布关系、物质转移、痕迹形成机理为主,综合分析为辅,对痕迹对、痕迹组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5.3.2 种属鉴定应主要考察形态特征、痕迹形成机理、综合分析等方面,对痕迹特征与某种类属性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5.3.3 综合鉴定应基于痕迹特征及有关信息,对碰撞接触时车辆、人体或者其他有关客体在客体上所处的位置、痕迹形成方式、痕迹形成过程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5.4 鉴定意见的种类及综合评判的标准
5.4.1 鉴定意见包括认定、否定和不确定的鉴定意见。
5.4.2 得出认定的鉴定意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同一性鉴定,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间痕迹特征符合点具有特定性,能够反映客体间空间对应关系、客体间相对运动关系,并且差异点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b) 种属鉴定,痕迹特征与某种类属性特征的符合点具有特定性,并且差异点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c) 综合鉴定,痕迹特征比对能够相互印证,综合分析符合客观事实。
5.4.3 得出否定的鉴定意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同一性鉴定,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间痕迹特征没有符合点,或部分符合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b) 种属鉴定,痕迹特征与某种类属性特征没有符合点,或部分符合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c) 综合鉴定,痕迹特征比对不能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不符合客观事实。
5.4.4 得出不确定的鉴定意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间痕迹特征或者痕迹特征与某种类属性特征有符合点,但部分符合点存在其他可能性或者部分差异点可以合理解释;
b) 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间痕迹特征或者痕迹特征与某种类属性特征有差异点,但部分差异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6 意见的表述
6.1 一般要求
6.1.1 意见的表述应符合6.2~6.4的表述,车体痕迹鉴定可参照GA/T1450的有关意见的表述;轮胎痕迹鉴定可参照GA/T1508的有关意见的表述;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鉴定可参照GA/T952的有关意见的表述。
6.1.2 鉴定文书格式应符合司发通[2016]112号或者公通字[2017]6号的有关规定。
6.2 认定的鉴定意见
6.2.1 同一性鉴定的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
a) 客体X的某个部位与客体Y的某个部位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b) 客体X与客体Y是同一整体所分离;
c) 客体X的某痕迹是客体Y所遗留或形成。
6.2.2 种属鉴定的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客体X的某痕迹具有客体Y所形成的特征。
6.2.3 综合鉴定的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客体X碰撞时位于客体Y上某处可以成立。
6.3 否定的鉴定意见
6.3.1 同一性鉴定的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
a) 可以排除客体X与客体Y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
b) 未检见客体X与客体Y存在发生过碰撞的痕迹;
c) 不能认定客体X与客体Y发生过碰撞;
d) 客体X与客体Y不是同一整体所分离;
e) 客体X的某痕迹不是客体Y所遗留或形成。
6.3.2 种属鉴定的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客体X的某痕迹不具有客体Y所形成的特征。
6.3.3 综合鉴定的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客体X碰撞时未位于客体Y上某处。
6.4 不确定的鉴定意见
不确定的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
a) 不能排除客体X的某个部位与客体Y的某个部位发生过(或者未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
b) 不能排除客体X与客体Y是(或者不是)同一整体所分离的可能性;
c) 不能排除客体X的某痕迹是(或者不是)客体Y所遗留或形成的可能性。来源:两拐微信公众平台
d) 不能排除客体X碰撞时位于(或者未位于)客体Y上某处的可能性。
参 考 文 献
[1] GB/T 12979 近景摄影测量规范
[2] GB/T 37234-2018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3] GA/T 1450 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公交管[2018]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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