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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37706-2019(全文)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ICS 53.020.20 

R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706-2019 




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

Installation and opera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ail lifts for vehicle 






2019-05-10发布

2019-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安中汽车尾板股份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成强、张浩、张红卫、董金松、张学礼、王泽黎、梁上愚、易集应、邓斌、赵万千、马清芝、黄伟、毛磊、区传金、易润波、高宏亮、张明明、王东辉、杜宇程、张会娜、何江李、陆霞、孙兆诺、李月。


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起重尾板(以下简称尾板)的选型与车辆相关设计要求、安装技术要求、使用要求以及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

——注册登记前进行车用起重尾板安装的厢式货车、O2和O4类厢式挂车;

——依照车辆生产企业设计规定及要求,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由其授权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进行车用起重尾板安装的上述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56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

QC/T699车用起重尾板


3术语和定义

GB1567、GB25990和QC/T 6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车用起重尾板tail lift for vehicle

安装在车辆上,用于装、卸货物的举升装置。该装置的必要组成部分包括:承载平台、驱动系统、支撑结构和控制器。

3.2尾板总质量total mass of tail lift

包括尾板总成及相关零部件在内,可保证尾板正常工作所需,安装到车辆上的零部件质量总和。

3.3厢式货车cargo van

载货部位的车体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舱)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

注:改写GB/T29912-2013,定义3.2

3.4尾板安装installation of tail lift

按照车辆设计、工艺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将尾板及配套的部件装配、固定在车辆上的作业。

3)可设计成作为侧防护装置的一部分。

4.7在保证车辆原有功能、性能的前提下,注册登记前进行尾板安装的车辆,宜采用尾板承载平台替代车辆后门的设计方案,垂直升降式尾板宜采用垂直轨道代替货厢后立柱的设计方案。

4.8应设计防止承载平台与车厢后部产生碰撞的机械限位或电气限位或弹性限位装置。

4.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或其他专业运输车辆尾板的选型与安装设计,还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


5安装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尾板安装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由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单位按照相应工艺文件、检验文件进行安装和检验。安装前车辆技术状况应满足尾板安装的技术条件。安装后在车辆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证尾板产品实现其固有功能,并达到其性能要求。

5.1.2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安装操作:

a)采用技术文件规定的尾板安装零部件对尾板进行安装作业;

b)不对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车辆后号牌板(架)、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等标志进行遮盖(遮挡)及其他破坏性操作;

c)不对车辆主体结构进行除尾板安装工艺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焊接、切割、钻孔、挖补、打磨、挪位等作业;

d)不对车辆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增减或改造;

e)对车辆已有线路、管路做好防护,不改变车辆自身原有电路、油路和/或气路的总体布置,且不影响其各相关部件功能;

f)电控系统/液压系统的元件、管路和线路排列整齐、固定牢靠,不与带尖锐、锋利边缘物体接触,不与传动轴、车轮等运动部件发生功能及位置的干涉;

g)各类连接应牢固可靠。

5.1.3应按照工艺要求安装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和配备的侧面防护装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5.1.4应安装防止承载平台自动下落和/或自动打开而离开闭合位置的机械锁紧装置。

5.1.5应安装车辆或尾板设计中规定的机械限位、电气限位、弹性限位装置或其他辅助安全装置。

5.2液压和电控系统安装与布置要求

5.2.1应按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要求,安装尾板液压及电控系统的管路、线路、总成和元件。

5.2.2应确保尾板液压及电气系统的管路、线路、总成和元件与车辆原系统不发生功能及位置的干涉,并与燃油箱油路、热源等保持有效隔离,且随尾板运动而改变位置的管路或线路也不应与车体任何部位产生功能及位置的干涉。

5.2.3固定式电控操作装置应布置在车辆右后侧,固定可靠,且能保证操作者安全与方便地操作,其中心至车厢右后端边缘的距离LI宜为300 mm~600 mm,见图5a);有线移动式电控操作装置宜在货厢内部设置固定安放位置。

5.2.4液压及电控系统安装后应确保液压管路、电气线路、控制部件等位于车辆右侧防护装置以内。位于车辆右后侧、车厢以下的尾板电控操作装置的最外侧边缘离车厢外边缘的距离L2应小于或等于200mm,且宜大于或等于100mm,见图5b)。

6.1.5车辆尾部标志板、车身反光标识、车辆放大号应清晰可见,后部照明、信号装置、已安装的后下部和/或侧面防护装置应完整。

6.1.6警示旗应完好,且其上的反光标识应清晰可见。

6.2操作要求

6.2.1应按照尾板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6.2.2应按照产品维护要求,定期对液压油进行补充与更换。

6.2.3尾板作业时,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a)车辆停放在宽敞、照明良好且地面水平的安全场所,不应停在沙、土等松软的地面;

b)确认驻车制动安全有效(必要时使用三角木);

c)在车厢尾部5m外放置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

d)配备有护栏的尾板,应按照尾板生产商的要求对护栏进行安装、固定;

e)按照尾板承载曲线图的图示、图表合理装载,不应超载;

f)尾板作业过程中,尾板下部不应站人,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域;

g)尾板作业人员不应站立在尾板承载平面外边缘的上方;尾板升降作业前,应确认尾板承载面上的作业人员站稳扶好。

6.2.4尾板作业完成后,应拆卸护栏(如安装),收起尾板承载平台至闭合位置,操作机械锁紧装置,使其处于锁紧状态。关闭尾板电源开关,收起三角垫木(如放置)、收起并妥善放置机动车三角警告牌。


7 检验

7.1检验类型

7.1.1尾板安装的检验类型分为型式检验、安装后检验、定期检验

7.1.2型式检验适用于新设计、选型、安装尾板的定型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设计车辆或新选型尾板产品的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可仅对受影响的项目进行检验)。

7.1.3每台尾板安装后应进行安装后检验,经车辆生产企业或由车辆生产企业指定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出厂。

7.14安装尾板的车辆应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实施单位签发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定期检验记录表参见附录C。

7.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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