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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规范》GA/T 1980-2022(全文)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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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R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980-2022




道路交通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location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and violations







2022-04-08 发布

202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地点表述要素 

4.1 一般要求 

4.2 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4.3 参照点 

4.4 方位 

4.5 距离 

4.6 路侧 

5 地点表述规则 

附录 A (资料性) 典型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规则

A.1 概述 

A.2 高速公路

A.3 普通公路 

A.4 城市快速路 

A.5 城市普通道路 

A.6 其他设施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雪松、侯心一、方守恩、吴兵、李平凡、张大伟、黄旭俊、刘芳、郄中洋、王军涛、黄强、房永明。


道路交通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地点表述的要素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违法处理过程中涉及地点的表述。发生在道路上的其他案事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路侧 side of road

事故地点、违法地点所在的道路侧向,根据车流的方向或空间位置来确定。

3.2参照点 reference point

道路上空间位置稳定,易于现场识别并进行记录的标识点。如交叉口、桩号等。

3.3方位 direction from reference point

事故地点、违法地点相对于参照点的方向。

3.4距离 distance from reference point

事故地点、违法地点与参照点沿道路走向的路径长度。

3.5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边界线。

[来源:GB 50352-2019,2.0.6]


4 地点表述要素

4.1 一般要求

事故地点、违法地点(以下简称“事故与违法地点”)的表述,应按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参照点、方位、距离和路侧五个要素确定。可与事故与违法地点地理坐标信息(经度、纬度)配合使用。

4.2 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4.2.1 道路类型

事故与违法的道路类型分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普通道路、其他设施五类。

4.2.2 地点类型

4.2.2.1 地点类型分类

道路类型包含的地点类型见表1。

4.2.2.2 交叉口

交叉口指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交叉口范围宜按以下方法确定:

a)有停止线时,由停止线及其虚拟延长线与道路红线围成;

b)无停止线时,由相交道路红线围成。

4.2.2.3 路段

路段范围按以下方法确定:

a)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由上游立交终点至下游立交起点确定。道路起终点无立交时,由起(终)点至相邻立交的起(终)点确定,如图1所示;

图1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立交范围和路段范围

b)    普通公路、城市普通道路由上游交叉口至下游交叉口确定(不含交叉口范围)。道路起终点无交叉口时,由起点至相邻交叉口或终点至相邻交叉口确定(不含交叉口范围),如图2所示。

图2 普通公路、城市普通道路的交叉口范围和路段范围

4.2.2.4 出入口匝道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出入口匝道指供车辆驶出、驶入道路主线的通道。

4.2.2.5 立交主线、立交匝道

立交主线指在立体交叉中立交起终点之间的道路主线。立交匝道指在立体交叉中相交道路之间的连接道,如图3所示。

图3 立交主线和立交匝道

4.3 参照点

4.3.1 一般要求

参照点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空间位置相对稳定;

b)易于现场识别;

c)易于法律文书记录。

4.3.2 参照点选取

4.3.2.1 桩号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以下道路时,应选取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数值小的桩号作为参照点:

a)高速公路;

b)有桩号标记的普通公路;

c)城市快速路。

4.3.2.2 交叉口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以下道路时,应选取交叉口作为参照点:

a)无桩号标记的普通公路;

b)城市普通道路。

4.3.2.3 特殊参照点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无桩号、无交叉口作为参照点的道路时,应采用以下较为固定的标志作为参照点,要求如下:

a)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有出入口匝道,可选取出入口匝道鼻端作为参照点;

b)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有桥梁,可选取桥梁的起点、终点、桥墩编号等特定点作为参照点;

c)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有隧道,可选取隧道的起点、终点等特定点作为参照点;

d) 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有收费站,可选取收费站的道闸作为参照点;

e) 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有以下其他设施,如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市场、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厂、居民小区,可选取其与道路的接入口作为参照点。

4.3.2.4 其他要求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以下位置时,无需记录参照点:

a)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出入口匝道、立交匝道;

b) 收费站、人行天桥、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市场、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厂、居民小区、单位/小区自建路、铁路道口。

4.4 方位

4.4.1 一般要求

参照点是桩号时,选取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数值小的桩号作为参照点,可不记录方位。参照点为交叉口、特殊参照点时,应记录事故与违法地点相对于参照点的方位。

4.4.2 方位选取

4.4.2.1 参照点为交叉口时,方位的选取要求如下:

a)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交叉口内时,应在东、南、西、北、东南、西南、东北、西北8个方位中选取;

b)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有路名牌的路段时,应根据路名牌所指方向记录方位;

c)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无路名牌的路段时,应在东、南、西、北、东南、西南、东北、西北8个方位中选取。

4.4.2.2 参照点为特殊参照点时,应在前、后两个方位中选取,“前”表示沿着车流的方向事故与违法地点在参照点的前面,“后”表示沿着车流方向事故与违法地点在参照点后面。

4.5 距离

4.5.1 一般要求

参照点为桩号、交叉口、特殊参照点时,应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至参照点的距离,单位为米。

4.5.2 相对于桩号的距离

参照点为桩号时,应沿道路路径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至桩号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参照点为桩号的距离测量示意图

4.5.3 相对于交叉口的距离

4.5.3.1 发生在路段的事故与违法

距离的测量要求如下:

a)交叉口有停止线时,应沿道路路径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至停止线的距离,如图5a)所示;

b)交叉口无停止线时,应沿道路路径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至交叉口中心点的距离,如图5b)所示。

a)交叉口有停止线的距离测量

b)交叉口无停止线的距离测量

图5 参照点为交叉口的距离测量示意图

4.5.3.2 发生在交叉口内的事故与违法

距离的测量要求如下:

a)非环形交叉口,应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至交叉口中心的距离,如图6a)所示;

b)环形交叉口,应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至中心岛边界的距离,如图6b)所示。

a)非环形交叉口的距离测量 

 b)环形交叉口的距离测量

图6 参照点为交叉口的距离测量示意图

4.5.4 相对于特殊参照点的距离

参照点为特殊参照点时,距离的测量要求如下:

a)参照点为出入口匝道时,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相对于出入口匝道鼻端的距离,如图7a)所示;

b) 参照点为桥梁时,应沿着道路路径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相对于桥梁的起点、终点、桥墩编号的距离,如图7b)所示;

c)参照点为隧道时,应沿着道路路径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相对于隧道的起点、终点的距离,如图7 b)所示;

d)    参照点为收费站时,应沿着道路路径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相对于收费站道闸的距离,如图7c)所示;

e)    参照点为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市场、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厂、居民小区,应沿着道路路径测量事故与违法地点相对于该参照点接入口中点的距离,如图7d)所示。

a)出入口匝道为参照点的距离测量

b)桥梁、隧道为参照点的距离测量

c)收费站为参照点的距离测量

d)居民小区为参照点的距离测量

图7 参照点为特殊参照点的距离测量示意图

4.6 路侧

4.6.1 一般要求

参照点为桩号、交叉口时,应记录事故与违法所在路侧。参照点为特殊参照点时,宜记录事故与违法所在路侧。

4.6.2 路侧选取

4.6.2.1 参照点为桩号、特殊参照点时,要求如下:

a)路侧宜选取“上行”、“下行”。上行指桩号增加方向,下行指桩号递减方向;

b) 环线可选取“内侧”、“外侧”;

c)东西向道路可选取“南侧”、“北侧”;

d)南北向道路可选取“东侧”、“西侧”。

4.6.2.2 参照点为交叉口时,要求如下:

a)事故与违法发生在路段时,路侧的选取应为“进”、“出”。“进”指车辆进入交叉口侧;“出”指车辆离开交叉口侧;

b)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交叉口时,无需填写路侧。


5 地点表述规则

5.1 事故与违法地点应按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路侧+参照点+方位+距离的顺序表述。

5.2 当路侧、方位要素取值为空时,要素顺序不得改变。

5.3 当事故与违法发生在4.2.2.1中的其他设施时,应记录其他设施名称。

5.4 当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无法获取时,事故与违法地点可记录最小行政单元名称。宜采集事故与违法地点地理坐标信息(经度、纬度)。

5.5 典型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参见附录A。

附 录 A

(资料性)

典型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规则


A.1 概述

A.1.1 本附录针对五种道路类型,给出了具有代表性的事故地点、违法地点表述示例。

A.1.2 事故地点、违法地点使用“黑色圆点●”表示,参照点使用“黑色三角形▲”表示。


A.2 高速公路

A.2.1 高速公路路段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路段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桩号)+ 方位(空) + 距离”,图A.1所示地点表述为“京沪高速下行1166公里400米”。

注:桩号为参照点时,选择事故与违法地点附近数值小的桩号。

图 A.1 高速公路路段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2.2 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出入口

匝道名称”,图A.2所示地点1表述为“渝蓉高速上行安岳出口匝道”,地点2表述为“渝蓉高速下行安岳入口匝道”。

图 A.2 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2.3 高速公路立交主线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立交主线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桩号) + 方位(空) + 距离”,图A.3所示地点表述为“渝蓉高速上行134公里300米”。

图 A.3 高速公路立交主线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2.4 高速公路立交匝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立交匝道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立交匝道名称”,图 A.4所示地点表述为“渝蓉高速遂宜毕高速文化枢纽互通立交北向东匝道”。

图 A.4 高速公路立交匝道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2.5 高速公路桥梁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桥梁时,有桩号时表述规则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桩号) + 方位(空) + 距离”,图 A.5所示地点表述为“京沪高速下行1208公里500米”。桩号的确定存在困难时,表述规则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桥梁特定点)+ 方位 + 距离”,图 A.5所示地点也可表述为“京沪高速北侧吴淞江东桥起点后180米”。

图 A.5 高速公路桥梁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2.6 高速公路隧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隧道时,有桩号时表述规则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桩号) + 方位 + 距离”,图 A.6所示地点表述为“外环高速上行0公里550米”。桩号的确定存在困难时,表述规则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隧道特定点) + 方位 + 距离”,图 A.6所示地点表述为“外环高速南侧外环隧道起点前110米”。

图 A.6 高速公路隧道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2.7 高速公路收费站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收费站名称”,图 A.7所示地点表述为“杭州湾环线高速松江新城收费站”。同一收费站有重名时,通过方位对收费站名称予以区分。如:xx收费站(南)、xx收费站(北)。

图 A.7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表述示意图

以高速公路收费站为参照点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收费站道闸) + 方位 + 距离”,图A.8所示地点表述为“渝蓉高速东侧安岳收费站前250米”。

图 A.8 参照点为收费站的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3 普通公路

A.3.1 普通公路路段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有桩号的普通公路路段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桩号) + 方位(空) + 距离”,图 A.9所示地点表述为“沪宜公路下行980公里200米”。

图 A.9 参照点为桩号的普通公路路段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无桩号的普通公路路段,以交叉口为参照点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交叉口) + 方位 + 距离”,图 A.10所示地点表述为“沪宜公路出叶城路北300米”。

图 A.10 参照点为交叉口的普通公路路段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普通公路路段,桩号的确定存在困难且附近无交叉口,以特殊参照点为参照点时,表述规则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桥梁、隧道等特殊参照点的特定点)+ 方位 + 距离”,图 A.11所示地点表述为“曹安公路北侧曹安公路11号桥起点前150米”。

图 A.11 参照点为特殊参照点的普通公路路段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3.2 普通公路交叉口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普通公路交叉口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空) + 参照点(交叉口) + 方位 + 距离”,图 A.12所示地点在四枝交叉口,表述应为“城蓬线烟沪线东南25米”。

图 A.12 普通公路四枝交叉口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图 A.13所示地点在环形交叉口,表述应为“京昆线东子线东北10米”。

图 A.13 普通公路环形交叉口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3.3 普通公路桥梁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普通公路桥梁时,地点表述规则参考A.2.5。

A.3.4 普通公路隧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普通公路隧道时,地点表述规则参考A.2.6。

A.4 城市快速路

A.4.1 城市快速路段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有桩号的城市快速路路段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桩号) + 方位(空) + 距离”,图 A.14所示地点表述为“兰秦快速路上行18公里320米”。

图 A.14 有桩号的城市快速路路段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快速路路段,桩号的确定存在困难时,表述规则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路侧 + 参照点(桥梁、隧道等特殊参照点的特定点) + 方位 + 距离”,图 A.15所示地点表述为“南北高架东侧LDD28号前5米”。

注:LDD28号为南北高架自定义标志物编号。

图 A.15 无桩号的城市快速路段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4.2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匝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匝道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出入口匝道名称”,图A.16所示地点1表述为“延安高架北侧茂名路入口匝道”,地点2表述为“延安高架南侧茂名路出口匝道”。

图 A.16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匝道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4.3 城市快速路立交主线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快速路立交主线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 方位 + 距离”,图 A.17所示地点表述为“内环高架路内侧NN0885后5米”。

注:NN085为内环高架路自定义标志物编号。

图 A.17 城市快速路立交主线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4.4 城市快速路立交匝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快速路立交匝道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立交匝道名称”,图 A.18所示地点表述为“南北高架延安东路立交南向西匝道”。

图 A.18 城市快速路立交匝道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4.5 城市快速路桥梁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快速路桥梁时,地点表述规则参考A.2.5。

A.4.6 城市快速路隧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快速路隧道时,地点表述规则参考A.2.6。

A.5 城市普通道路

A.5.1 城市普通道路路段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普通道路路段,以交叉口为参照点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路侧 + 参照点(交叉口) + 方位 + 距离”。图 A.19所示地点表述为“南京东路进山东中路西70米”。

图 A.19 以交叉口为参照点的城市普通道路路段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图 A.20所示地点表述为“水电路出广灵二路(南)南20米”。

注: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错位相交交叉口附近时,选取较近的交叉口为参照点。

图 A.20 城市普通道路错位相交的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图 A.21所示地点表述为“复兴东路进中华路(西)东40米”。

注: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二次相交交叉口附近时,选取较近的交叉口为参照点。

图 A.21 城市普通道路二次相交的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普通道路路段,以特殊参照点为参照点时,表述规则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 + 参照点(桥梁、隧道等特殊参照点的特定点) + 方位 + 距离”,图 A.22所示地点表述为“中山东一路西侧外白渡桥起点后150米”。

图 A.22 城市普通道路以特殊参照点为参照点的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5.2 城市普通道路交叉口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普通道路交叉口时,表述规则应为“事故与违法所在道路 + 路侧(空) +参照点 + 方位 + 距离”。

图 A.23所示地点表述为“陆家浜路制造局路西南10米”。

图 A.23 城市普通道路四枝交叉口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图 A.24所示地点表述为“愚园路乌鲁木齐北路西南10米”。

图 A.24 城市普通道路多枝交叉口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图 A.25所示地点表述为“四平路邯郸路西南10米”。

图 A.25 城市普通道路环形交叉口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5.3 城市普通道路桥梁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普通道路桥梁时,地点表述规则参考A.2.5。

A.5.4 城市普通道路隧道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城市普通道路隧道时,地点表述规则参考A.2.6。

A.6 其他设施

A.6.1 人行天桥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人行天桥上时,表述规则应为“人行天桥名称”,图 A.26所示地点表述为“红荔路红莲天桥”。

图 A.26 人行天桥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2 服务区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服务区时,表述规则应为“服务区名称”,图 A.27所示地点表述为“沪昆高速上行宝庆服务区”。

图 A.27 服务区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3 停车区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停车区时,表述规则应为“停车区名称”,图 A.28所示地点表述为“沪昆高速上行跳马停车区”。

图 A.28 停车区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4 加油站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加油站时,表述规则应为“加油站名称”,图 A.29所示地点表述为“兴太二路广州白山加油站”。

图 A.29 加油站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5 公共停车场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公共停车场时,表述规则应为“公共停车场”,图 A.30所示地点表述为“乌鲁木齐北路万泰国际停车场”。

图 A.30 公共停车场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6 公共广场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公共广场时,表述规则应为“公共广场名称”,图 A.31所示地点表述为“东大名路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

图 A.31 公共广场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7 市场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市场时,表述规则应为“市场名称”,图 A.32所示地点表述为“军工路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

图 A.32 市场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8 学校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学校时,表述规则应为“学校名称”,图 A.33所示地点表述为“乌鲁木齐北路市西中学”。 

图 A.33 学校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9 企事业单位/工厂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工厂时,表述规则应为“企事业单位/工厂名称”,图 A.34所示地点表述为“银河路宇宏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

图 A.34 企事业单位/工厂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10 居民小区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居民小区时,表述规则应为“居民小区名称”,图 A.35所示地点表述为“石门一路静安四季苑”。

图 A.35 居民小区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11 单位/小区自建路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单位/小区自建路时,表述规则应为“单位/小区自建路”,图 A.36所示地点表述为“S314东铝工业园XX路”。

图 A.36 单位/小区自建路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A.6.12 铁路道口

事故与违法发生在铁路道口时,表述规则应为“铁路道口名称”,图A.37所示地点表述为“殷高路铁路道口”。

图 A.37 铁路道口事故与违法地点表述示意图


参考文献

[1]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 年版)

[3] GA/T 1082—2021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

[4] JTG 5210—2018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5] 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6] 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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