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GA/T 1998-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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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使用方向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应及时提取事故车辆行驶记录仪或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等电子物证。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18):应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等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公交管〔2020〕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21):可以通过车辆上安装的行驶记录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数据,对机动车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ICS 43.020
CCS A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998—2022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utomobile on-board electronic data acquisition
2022 – 07 – 27发布
2022 – 10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安全性要求
6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固定
7 典型汽车车载电子设备提取
8 数据完整性校验和保存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刑事技术支队、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毅、高岩、李平凡、贾永生、黄志炜、宋耀鑫、严永、沈长达、魏然、姚波。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的一般要求、安全性要求、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固定、典型车载电子设备数据提取方法和要求及数据完整性校验和保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车载电子数据的发现、固定和提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60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 34589 道路车辆 诊断连接器
GA/T 755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 automobile on-board electronic data
在汽车车载电子设备或相关系统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事件事实的数据。
3.2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 automobile on-board electronic data acquisition
采用技术手段对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进行发现、固定、提取。
3.3 汽车电子控制单元 electronic control unit;ECU
汽车上用于处理传感器提供的信息并发出控制指令的部件。
3.4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vehicle event data recording system;EDR
由一个或多个车载电子模块构成,具有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数据功能的装置或系统。
[来源:GB 39732—2020,3.2]
3.5 汽车行驶记录仪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
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位置等数据以及音视频数据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数据通信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来源:GB/T 19056-2021,3.1]
3.6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 on-board driving video recording system;DVR
安装在车辆上,以视频流方式显示、记录和存储车辆内、外部影像,并且记录和存储的视频数据可被读取的系统。
[来源:GB/T 38892—2020,3.1,有修改]
3.7 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 on-board terminal of vehicle remote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ystem
安装在汽车上,采集及保存整车及系统部件的状态信息并发送到管理平台的装置或系统。
[来源:GB/T 32960.1—2016,3.4,有修改]
3.8 车载信息娱乐设备 in-vehicle infotainment;IVI
基于车载通信系统和互联网服务,具备路径导航、影音娱乐、无线通讯等功能的车载综合信息处理设备。
3.9 完整性校验值 integrity check value
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来源:GA/T 1568—2019,2.74]
3.10 完整性校验 integrity check
使用完整性校验值,检验数据复制结果与被复制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的比对过程。
[来源:GA/T 1568-2019,2.75]
3.11 手机卡 mobile phone card
有微处理器的手机用户识别卡,用来记录用户的数据和信息。主要包括SIM卡、UIM卡、PIM和USIM卡等。
[来源:GA/T 1568-2019,2.83]
4 一般要求
4.1 开展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应配备拍照和录像设备、电子数据检验工作站、专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值计算软件等工具和设备,宜配备以下工具和设备:
a)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设备,如:EDR数据提取解读仪、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提取解读设备、手机卡数据提取仪;
b) 数据修复工具,如:视频修复软件;
c) 写保护设备;
d)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
e) 供电设备;
f) 接线线材。
4.2 提取前,应制定提取方案,确定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提取的顺序等。
4.3 可通过车辆勘验、查阅汽车使用手册或其他技术资料等方式确定待提取的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的安装位置、电子数据类型和形成原理。
4.4 在提取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前宜保持待提取的汽车处于未启动状态,避免汽车在启动后产生新的数据。
4.5 应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的外观、铭牌、型号、序列号、接线等信息,以及对应汽车的品牌、型号、生产年份、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
5 安全性要求
5.1 提取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宜尽可能保持数据的原始性,不应修改、删除车载电子设备中的数据。
5.2 对具备写保护条件的,应使用符合GA/T 755要求的写保护设备,将汽车车载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提取设备上进行数据提取。
5.3 车载电子设备具有外部存储介质的,应在车辆断电的条件下及时拔除存储介质,避免存储介质中的数据由于被覆盖等原因出现丢失。
5.4 提取数据过程中不宜多次启动汽车和长时间上电操作,避免造成数据覆盖丢失。
5.5 提取的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5.6 具备现场提取条件的,宜在现场完成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防止电子数据发生改变。
5.7 对EDR进行数据提取时,应对EDR电子控制单元模块进行可靠固定,防止跌落和受到敲击、翻转等外力作用。
6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固定
6.1 根据待提取的汽车、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和系统的技术状况,结合提取时的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提取形式:
a) 直接对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进行数据提取;
b) 通过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数据提取;
c) 通过对汽车车载电子设备屏幕拍照、录像等形式进行数据提取;
d) 拆卸汽车车载电子设备或其存储介质后进行数据提取。
6.2 应通过拍照、录像、笔录等形式记录提取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提取的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或设备、系统等信息。
6.3 对于能复制导出成为数据文件的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将数据文件复制导出作为提取结果数据。
6.4 汽车车载电子设备的外部存储介质具备复制条件的,应使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对外部存储介质进行复制,并对电子数据副本进行完整性校验。
6.5 对于待提取数据只能显示在汽车车载电子设备或提取设备屏幕上、无法导出的,应使用拍照、录像、屏幕截图、屏幕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和记录,并将拍摄或截取的图像、视频文件作为提取结果数据。
6.6 具有实时时钟显示的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应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设备的日期、时间,并与北京时间进行校时。
6.7 需要拆卸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或存储介质的,应在汽车未启动状态下进行,并使用防水、防静电的物证袋对拆卸的设备和存储介质进行保存。
7 典型汽车车载电子设备数据提取
7.1 车载电子设备和系统类型
常见的汽车车载电子设备或系统包括汽车电子控制单元、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车载信息娱乐设备等。
7.2 汽车电子控制单元
7.2.1 待提取的汽车配备EDR的,应提取EDR记录数据。如果汽车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变速箱电子控制单元、电子稳定控制单元等具备数据记录功能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提取。
7.2.2 待提取的汽车能够正常上电的,可通过车载电源给ECU进行供电,宜使用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设备通过符合GB/T 34589的或其他车辆诊断接口提取数据。通过车辆诊断接口进行数据提取时,应对诊断接口的位置和外观进行拍照记录。
7.2.3 待提取的汽车不能正常上电的,可通过拆卸ECU模块,并采用ECU专用连接线连接后,使用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设备提取数据。
7.3 汽车行驶记录仪
7.3.1 待提取的汽车能够正常上电的,可通过车载电源给行驶记录仪进行供电,待提取的汽车应处于停止状态。不能正常上电的,应拆卸行驶记录仪,采用外接稳压直流电源对其进行供电。
7.3.2 需要通过拆卸汽车行驶记录仪提取电子数据时,应拔除行驶记录仪接线,有备用电源的应关闭备用电源。
7.3.3 根据行驶记录仪通信接口和通信模块的实际状况,可使用专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USB接口进行行驶记录数据和音视频数据提取,也可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解读设备通过RS232串行接口或蓝牙通信模块进行行驶记录数据提取。
7.3.4 行驶记录仪通信接口和蓝牙通信模块都损坏时,可通过拆卸行驶记录仪数据存储芯片进行数据提取。
7.3.5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汽车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电子数据提取可参照7.3.1~7.3.4。
7.4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
7.4.1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具有外部存储介质时,应按照6.7的规定提取、保存外部存储介质。外部存储介质具备复制条件的,按照6.4的规定进行数据提取。需要进行数据恢复的,应符合GB/T 29360中的规定。
7.4.2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无外部存储介质时,可通过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外置数据端口进行数据提取。
7.4.3 应记录提取的与案事件相关的视频数据文件的数量、文件名、文件大小、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信息。
7.4.4 对视频文件损坏或无法正常播放的,可采用视频修复软件进行修复,并将原始视频文件和修复后的文件作为提取结果数据进行保存。
7.5 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
7.5.1 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具有外部存储介质时,应按照6.7的规定提取、保存外部存储介质。外部存储介质具备复制条件的,按照6.4的规定进行数据提取。
7.5.2 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无外部存储介质时,可通过其外置数据端口进行数据提取。
7.5.3 通过离线方式提取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数据时,应拔除车载终端的信号接线。
7.5.4 根据需要,可通过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平台对车载终端数据进行远程在线提取。提取时,应通过拍照、录像、屏幕截图、屏幕录像等方式记录提取过程。
7.6 其他车载电子设备
7.6.1 根据车载电子设备的具体情况,可选择USB、Wi-Fi连接以及通过外部存储介质等方式进行数据提取。
7.6.2 通过USB、Wi-Fi以及外部存储介质等方式无法提取数据时,可通过拆卸车载电子设备存储芯片进行提取。
7.6.3 需要对车载电子设备中的手机卡数据进行提取的,应及时拔除手机卡,以只读方式连接到手机卡数据提取仪进行数据提取。
8 数据完整性校验和保存
8.1 对提取的结果数据,应使用完整性校验软件进行完整性校验并予以记录。
8.2 应将提取的结果数据复制到专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中进行保存。
参考文献
[1]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2] GB/T 29362—201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3] GB/T 32960.1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4] GB/T 38892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
[5] GB 39732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6] GA/T 756—2008 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7] GA/T 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8] GA/T 995—201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9] GA/T 1201—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
[10] GA/T 1568—2019 法庭科学 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11] GA/T 1069-2021 法庭科学 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
[12]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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