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法庭科学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方法》GA/T 424-201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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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424-2019
代替GA/T 424-2003
法庭科学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方法
Forensic sciences-Methods for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in interrog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2019-10-14发布
201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424-2003《审讯过程录像规则》,与GA/T 424-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定义(见3.1,2003年版的2.1);
——删除了受理权限的相关条款(见2003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对器材设备的功能与性能要求(见第4章);
——删除了器材设备的相关条款(见2003年版的4.1~43);
——修改了摄录范围的相关要求(见5.3,2003年版的6.5);
——增加了录音录像方法相关条款(见5.5~5.7);
——增加了资料管理相关条款(见7.1、7.27.4~7.8);
——修改了资料记录的相关要求(见7.3,2003年版的71~7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根贤、蒋占卿、许小京、王年松、杨波、廉晨思。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424-2003。
法庭科学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方法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器材设备、方法、要求和资料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工作。询问、盘问违法嫌疑人,询问受害人、证人,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882—2014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in interrog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的专门技术。
4 器材设备
4.1 功能与性能要求
选用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符合GA/T882—2014的规定。
4.2 可移动录音录像设备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可移动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可移动录音录像设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GA/T882—2014的要求。
应选用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脚架,并配有照明设备。
5 方法
5.1 讯问开始前,应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5.2 录音录像应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显示的起止时间应与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5.3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摄录,图像应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包括犯罪嫌疑人相貌、体态、衣着、叙述、阅读、表情、行为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侦查人员正面画面。
5.4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对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进行摄录。
5.5 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中止讯问,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5.6 中止讯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5.7 在临时场所架设可移动录音录像设备时,应选择拍摄位置、安装设备、配置光源、调整白平衡、调整摄像机内置时间与实时时间一致,在犯罪嫌疑人背后显著位置放置24h制计时和温度显示装置。拍摄位置以不影响讯问犯罪嫌疑人为原则。
6 要求
6.1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地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应选择性地录制,不应剪接、删改。
6.2 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清晰稳定,话音应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h制时间信息。
6.3 在侦查部门或者看守所讯问室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时,讯问室应合理安装照明设备,保证室内照明均匀、明亮,注意避免光线直射镜头及明显阴影,并配备应急联动灯;应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7资料管理
7.1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应做到防尘、放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应存放在防磁柜内。
7.2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保密要求应与本案讯问笔录一致。
7.3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讯问人姓名、被讯问人姓名、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以及可以正常播放光盘内容的播放器软件等,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
7.4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转录为光盘。
7.5 在办案人员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移交保管人员时,双方应共同检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及各个文件的哈希值,然后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以后每次调用和归还时均应检验哈希值。
7.6 除因副本光盘损坏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盘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应启封正本光盘。
7.7 调取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7.8 调取人归还光盘时,保管人员应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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