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1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GA/T 1999.1-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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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
R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999.1—2022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1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
Methods for speed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involv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Part1: Method based on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
2022 - 07 - 27发布
2022 – 10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鉴定要求
5 鉴定方法
6 鉴定意见的表述
附录 A (资料性) 数据记录文件提取与分析步骤
附录 B (资料性) 检验过程原始记录表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 / 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A/T 199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的第1部分。GA/T 199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2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龚标、李平凡、潘汉中、高岩、魏然、严永、张爱红、张军、陈益博、李毅。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是事故处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车辆速度鉴定是其中的重要技术方法,对分析事故致因、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证据支撑作用。车辆速度鉴定可基于动力学理论、经验公式、模拟试验、仿真再现、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视频图像等方法,在车辆速度鉴定中宜根据事故形态、检材条件选择合适的方法,满足多种鉴定方法应用要求的宜进行交叉验证。GA/T 1999的制定是为了指导车辆速度鉴定方法的选取,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的鉴定要求、鉴定步骤和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的通用性、基础性标准,GA/T 1999是对GB/T 33195-2016中鉴定方法的补充和细化,GA/T 1999拟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 1 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旨在保证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 2 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旨在保证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 3 部分:基于视频图像。旨在保证基于视频图像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 1 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术语和定义、鉴定要求、鉴定方法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行驶状态鉴定和基于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速度鉴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33195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GA/T 1998-2022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汽车行驶记录仪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
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位置等数据以及音视频数据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数据通信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来源:GB/T 19056-2021, 3.1]
3.2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记录文件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 file
从汽车行驶记录仪中提取的包含行驶状态记录、事故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驾驶人信息记录、日志记录等信息的电子数据。
3.3 完整性校验值 integrity check value
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来源:GA/T 1568-2019,2.74]
3.4 完整性校验 integrity check
使用完整性校验值,检验数据复制结果与被复制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的比对过程。
[来源:GA/T 1568-2019,2.75]
3.5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digital data storage
能写入数据、保留数据和重新读出数据的电子存储设备。
[来源:GA/T 756-2008,3.12]
3.6提取过程记录 record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汽车行驶记录仪或汽车行驶记录文件提取时的状态及提取过程的表述性资料文件。
3.7 记录速度 record speed
汽车行驶记录仪中基于速度传感器或CAN信号的速度。
3.8 参考速度 reference speed
汽车行驶记录仪中基于卫星定位信号的速度。
4 鉴定要求
4.1 检材受理与设备要求
4.1.1 开展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以下简称汽车行驶记录仪车速鉴定)工作应配备以下设备:
a) 兼容GB/T 19056规定的通信协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解读设备,具有行驶数据读取、查询、统计、图表生成、日志管理、结果输出等功能;
b) 输出8V~36V电压的稳压直流电源;
c) 照相或录像设备;
d)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e) 完整性校验工具。
4.1.2 检材受理时应符合 GB/T 33195 的相关要求。宜根据需要获取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说明书和汽车驾驶人信息 IC 卡。
4.1.3 检材受理时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提取过程记录,保证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记录文件(以下简称数据记录文件)、汽车行驶记录仪与事故车辆的对应关系。
4.1.4 提取过程记录宜包含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类型、汽车行驶记录仪制造商、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唯一性编号、安装位置、安装数量、通电后显示器、按键等工作状态等。
4.1.5 受理的检材来源合法,检材封存前后应拍摄或者录像记录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4.2 检材提取和固定要求
数据记录文件提取和固定的步骤见附录A的A.1。提取过程应符合GA/T 756-2021的相关要求。
5 鉴定方法
5.1 鉴定方法流程
鉴定方法流程见A.2。
5.2 数据记录文件解读
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解读设备对数据记录文件进行分析解读。
5.3 事故时间段确定
根据鉴定委托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确定与事故相关联的时间段。
5.4 记录与日志分析
分析事故时间段内的行驶速度记录/行驶状态记录、事故疑点记录、速度状态日志/日志记录,应选择事故时间段内行驶速度记录/行驶状态记录或事故疑点记录中速度数据分析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
5.5 数据来源分析
根据速度状态日志/日志记录中记录速度、参考速度的数据,结合汽车行驶记录仪速度信号接线情况,判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速信号输入源。如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速信号输入源基于卫星定位信号应在鉴定报告中标注说明。
5.6 数据有效性分析
检查是否有证据表明事发前车辆驱动轮抱死、打滑或车辆腾空等情况,若出现这些情况,应结合现场及车辆勘查情况对车辆行驶速度数值有效性进行分析。
5.7 车辆行驶速度的确定
对数据解读结果进行分析,通过确定事故时间段、检查行驶速度记录/行驶状态记录或事故疑点记录、分析数据来源、分析数据有效性确定车辆的行驶速度。
5.8 检验记录
在检验过程中应做好检验记录,检验记录格式见附录B。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用录像、截屏、照片、文档等方式存储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中。
6 鉴定意见的表述
鉴定意见表述应包含鉴定对象、速度对应的时刻(状态)、速度数值和单位。必要时,可通过附图、表等形式进行鉴定意见表述。
示例1:××车在××时刻至××时刻之间的车辆速度分别为 、 、 、……、 km/h。
示例2:××车在××时刻的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 km/h。
示例3: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记录文件中未检见事故时间段内对应的车辆速度。
注:带下划线格式的内容按鉴定实际情况填写。
A.1.2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检查
对事故车辆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可以正常通电。当事故车辆不具备通电条件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提取要求见A.1.3。当事故车辆具备通电条件时,数据记录文件的提取要求见A.1.4。
A.1.3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提取
将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从安装位置取出,拔除设备接线,有备用电源的需关闭备用电源开关。同时提取汽车行驶记录仪相关配套部件(电源接插件及接线、驾驶人IC卡等)。汽车行驶记录仪提取后,按汽车行驶记录仪铭牌标示的标称电源电压,使用稳压直流电源对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通电,数据记录文件的提取要求见A.1.4。
A.1.4 数据记录文件的提取
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解读设备和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连接汽车行驶记录仪之前,应利用杀毒软件进行病毒查杀。提取数据记录文件时,应通过拍照、截屏、录像等记录数据提取过程。选择适当的提取方式对数据记录文件进行提取,提取方式有:
a) 通过汽车行驶记录仪的USB接口提取数据,直接提取数据记录文件;
b) 通过汽车行驶记录仪的RS232串口、蓝牙通信接口提取数据,对提取的数据进行存储,获得数据记录文件;
c) 对于USB接口、RS232串口、蓝牙通信接口或主板损坏,数据存储芯片完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可将数据存储芯片更换在同品牌型号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板上进行数据提取。
A.1.5 数据记录文件的固定
汽车行驶记录文件应进行完整性校验和复制备份。
参考文献
[1] GA/T 756-2021 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技术规范
[2] GA/T 976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3] GA/T 1174 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
[4] GA/T 1568-2019 法庭科学 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5]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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