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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类车辆名称或定义调整!附 GB/T 3730.1-202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全文)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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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丨洋柒郞霸羮   未经允许 谢绝转载


ICS 43.020

CCS T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30.1-2022

代替 GB/T 3730.1-20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Terms and definitions of motor vehicles,trailers and combination vehicle——Part 1:Types





2022-12-30 发布

  2023-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术语和定义

4乘用车术语和定义

5客车术语和定义

6载货汽车术语和定义

7挂车术语和定义

8汽车列车术语和定义

9不同能源类型车辆的术语和定义

附录A(资料性)乘用车等级

参考文献

索引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T 3730的第1部分。GB/T 373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GB/T 373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3730.3-1992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

本文件代替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3730.1-200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2001年版中的示意图;

——增加了“完整车辆”“非完整车辆”“二类底盘”“三类底盘”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

——更改了“汽车”的定义(见3.3,2001年版的2.1);

——更改了“乘用车”的定义(见3.3.1,2001年版的2.1.1);

——增加了“商用车”涵盖的车型范围,并将2001年版的“商用车辆”术语和定义更改后纳入(见3.3.4.2注,2001年版的2.1.2);

——更改了“客车”的定义(见3.3.2,2001年版的2.1.2.1);

——更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3,2001年版的2.1.2.3);

——增加了“专用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

——更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1,2001年版的2.1.2.3.5);

——增加了“专门用途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2);

——更改了“挂车”的定义(见3.4,2001年版的2.2);

——增加了乘用车按使用特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并将2001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4.1,2001年版的2.1.1.8、2.1.1.10、2.1.1.11);

——增加了乘用车按车身型式划分的术语和定义,并将2001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4.2,2001年版的2.1.1.1~2.1.1.7、2.1.1.9);

——删除了“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1年版的2.1.1.11.1~2.1.1.11.4);

——增加了乘用车按等级划分的内容(见4.3);

——更改了“长途客车”的定义(见5.1,2001年版的2.1.2.1.3);

——增加了“卧铺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5.1.1);

——更改了“旅游客车”的定义(见5.2,2001年版的2.1.2.1.4);

——增加了“团体客车”“城间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5.3、5.4);

——更改了“城市客车”的定义(见5.5,2001年版的2.1.2.1.2);

——增加了“低地板城市客车”“低入口城市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5.5.1、5.5.2);

——更改了“专用客车”的定义(见5.6,2001年版的2.1.2.1.8);

——增加了“专用校车”的术语和定义(见5.6.1);

——更改了“铰接客车”的定义(见5.7,2001年版的2.1.2.1.5);

——增加了“双层客车”“轻型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5.8、5.9);

——删除了“小型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1年版的2.1.2.1.1);

——更改了“无轨电车”的定义(见5.10,2001年版的2.1.2.1.6);

——更改了“越野客车”的定义(见5.11,2001年版的2.1.2.1.7);

——更改了“普通货车”的定义(见6.1,2001年版的2.1.2.3.1);

——增加了“平板式货车”“栏板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厢式货车”“自卸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封闭式货车”的术语和定义(见6.1.1~6.1.5、6.2、6.3);

——更改了“多用途货车”的定义(见6.4,2001年版的2.1.2.3.2);

——更改了“越野货车”的定义(见6.5,2001年版的2.1.2.3.4);

——更改了“半挂牵引车”的定义(见6.6,2001年版的2.1.2.2);

——更改了“牵引货车”的术语和定义(见6.7,2001年版的2.1.2.3.3);

——更改了“专用货车”的定义(见6.8,2001年版的2.1.2.3.6);

——更改了“半挂车”的定义(见7.1,2001年版的2.2.2);

——增加了“载货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1.1);

——删除了“通用货车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1年版的2.2.2.2);

——增加了“平板式半挂车”“栏板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厢式半挂车”“自卸式半挂车”“侧帘式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1.1.1~7.1.1.6);

——更改了“专用运输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1.1.7,2001年版的2.2.2.3);

——增加了“专用作业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1.2);

——更改了“载客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1.3,2001年版的2.2.2.1);

——更改了“旅居半挂车”的定义(见7.1.4,2001年版的2.2.2.4);

——更改了“中置轴挂车”的定义(见7.2,2001年版的2.2.3);

——增加了“载货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2.1);

——增加了“专用作业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2.2);

——更改了“旅居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2.3,2001年版的2.2.3.1);

——更改了“牵引杆挂车”的定义(见7.3,2001年版的2.2.1);

——更改了“载货牵引杆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3.1,2001年版的2.2.1.2);

——删除了“通用牵引杆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1年版的2.2.1.3);

——更改了“专用作业牵引杆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3.2,2001年版的2.2.1.4);

——更改了“载客牵引杆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3.3,2001年版的2.2.1.1);

——增加了“旅居牵引杆挂车”“半挂牵引拖台”的术语和定义(见7.3.4、7.3.5);

——增加了“刚性杆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7.4);

——更改了“客车列车”的定义(见8.2,2001年版的2.3.2);

——更改了“货车列车”的定义(见8.3,2001年版的2.3.3);

——更改了“牵引杆挂车列车”的定义(见8.3.1,2001年版的2.3.4);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列车”“刚性杆挂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8.3.2、8.3.3);

——增加了“多用途货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8.5);

——更改了“平台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8.6,2001年版的2.3.8);

——更改了“双挂列车”的定义(见8.7,2001年版的2.3.6);

——更改了“双半挂列车”的定义(见8.8,2001年版的2.3.7);

——增加了“不同能源类型车辆的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9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康赛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人运通(江苏)技术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枝鹏、应朝阳、姚勇、张浩、曲艳平、李玉刚、马巧丽、莫国庆、徐清魁、侯小祥、周维毅、周小贞、赵万千、董金松、马玥、孟国平、许凯、崔常美、赵淑华、高振华、陈燕、颜雪萍、尹丽华、郑国章、赵永刚、关朋、宗成强、王曦、黄荣、何志伟、沈时钊、姬应江、李娜、张倩、杨凡、曹亮、黄芳、李晓甫、曹丽娟、张明晶、杨明、徐娟、宋延文、李燕、周贤勇、刘晓杰、王刚。

本文件于1983年首次发布,1988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引 言

车辆类型、质量和尺寸是汽车设计、生产、应用中的基础技术参数,也是我国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之一,因此其术语和定义标准是汽车标准中重要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我国已分别于1992、1996、2001年修订形成《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三项国家标准,对相关的术语、定义予以界定。GB/T 3730拟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类型。目的在于确立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第2部分:质量及其代码。目的在于确立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质量的术语、定义及其代码,代码通常用于车辆数据资料交流和电子化处理。

——第3部分:尺寸。目的在于确立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尺寸的术语和定义。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是为汽车行业提供基础术语词典,以满足汽车行业使用需求为目的,体现在:

——本文件主要规定了我国法律和法规所允许使用的道路车辆类型,同时参照了我国目前已有的相关标准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如GB7258等;

——本文件也包括我国目前还没有推广,但国外已有成熟应用的车辆类型,如刚性杆挂车等;

——本文件也包括我国目前车辆管理中不允许生产,但实际使用中还存在的车辆类型,如卧铺客车等;

——本文件也包括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中不允许使用,但国际标准(如ISO 3833)中仍存在或国际上正在应用的相关车辆类型,如客车列车等;

——本文件基于通用性原则,对于一些其他国家标准中出于管理需求给出的类型,由于特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或术语名称不利于使用等原因,进行了删除或调整,如城市客车的定义参照了GB 7258-2017中对于“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相关定义,但删除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要求;

——本文件附录A给出的乘用车等级划分为资料性附录,目的是为汽车行业数据统计提供技术参考。

本文件的使用者按照本文件给出的类型生产在国内道路上使用的产品时,还需满足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适用于为在道路上运行而设计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术语和定义

3.1

完整车辆 completed vehicle

已具有设计功能,无需再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

3.2

非完整车辆 incomplete vehicle

至少由车架或其他承载结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部分组成,但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完整车辆的可行驶单元。

3.2.1

二类底盘 type II chassis

具有驾驶室、不具有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的非完整车辆。

3.2.2

三类底盘 type III chassis

不具有车身、载货平台以及作业设备的非完整车辆。

3.3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或专门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员)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注:车辆指完整车辆。

3.3.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注:乘用车可能装备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能牵引挂车。

3.3.2

客车 bus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超过9个的汽车。

注:客车可能牵引挂车。

3.3.3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和/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装备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且不属于专项作业车、专门用途汽车的汽车。

3.3.4

专用汽车 special vehicle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运输特殊货物(包括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或装备有专用装置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或专门用途的汽车。

注:专用汽车包含专用乘用车、专用客车、专用货车、专项作业车、专门用途汽车。

3.3.4.1

专项作业车 special operation vehicle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但不包括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员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注:通常包括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油田专用作业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

3.3.4.2

专门用途汽车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专用乘用车、专用客车、专用货车的其他作业类专用汽车。

示例:货车类教练车、工具车等。

注:客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专门用途汽车统称为商用车,商用车指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乘用车除外),可以牵引挂车。

3.4

挂车 trailer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特殊用途。

注:车辆指完整车辆。

3.5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一辆汽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


4 乘用车术语和定义

4.1 按使用特性划分

4.1.1

轿车 saloon car

具有如下两项技术特性之一的乘用车,但运动型乘用车(4.1.2)除外:

a) 车身结构为三厢式车身;

b)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座位数不超过5座、座椅(含可折叠座椅)不超过两排且无侧向布置;

2)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3)车长不大于4000mm,或车长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mm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580mm。

注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包括行李舱由一块可移动的隔板分割成上下两部分后,仅上半部分与乘客舱贯通的情形);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4.1.2

运动型乘用车 sport utility vehicle

同时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

b)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7个座位;

c)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d) 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不小于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1)接近角不小于16°;

2)离去角不小于17°;

3) 纵向通过角不小于14°;

4)前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50mm;

5)后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50mm;

6)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140mm。

e)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小于1580mm。

注: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a)~e)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运动型乘用车。

4.1.3

越野乘用车 off-road passenger car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b)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c)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不小于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1)接近角不小于25°;

2)离去角不小于20°;

3)纵向通过角不小于20°;

4)前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5)后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6)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200mm。

d)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时,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注1: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a)~d)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

注2:两厢式越野乘用车属于特殊类型的运动型乘用车。

4.1.4

多用途乘用车 multi-purpose vehicles

具有一厢或两厢式车身,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9个(含可折叠座椅),用以载运乘客及其行李或物品的乘用车。

如果这种车辆同时具有如下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乘用车而属于载货汽车:

a)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7个(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视为“座位”存在);

b) 载货质量大于或等于载人质量,按如下方式判定:

1)当N=0时,按公式(1)进行判定。

P-M≥100kg

式中:

P——最大设计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整车整备质量与一位驾驶员质量之和,单位为千克(kg);

N——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

2)当0<N≤2时,按公式(2)进行判定。

P-(M+Nx68)≥150kg

3)当N>2时,按公式(3)进行判定。

P-(M+Nx68)≥Nx68

注:一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一个空间形态的车身。

4.1.4.1

多用途面包车 multi-purpose minivan

同时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能够载运人员的平头或短头的多用途乘用车:

——单层地板;

——发动机中置;

——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0。

注1:发动机中置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无论与缸体相连的发动机进气歧管等部件是否位于前轴之上)的布置形式。

注2:同时具有以下条件,则不属于平头或短头:

a)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b)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4.1.5

专用乘用车 special purpose passenger car

专门设计的或在轿车、运动型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的基础上后续制造和改装形成的,主要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具有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的其他乘用车。

4.2 按车身型式划分

4.2.1

普通乘用车 saloon;sedan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封闭式,侧窗中柱有或无均可;

b)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c)座位: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座椅可折叠或移动,以形成装载空间;

d)车门:2个或4个侧门,可有一后开启门。

4.2.2

活顶乘用车 convertible saloon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具有固定侧围框架的可开启式车身;

b)车顶(顶盖):车顶为硬顶或软顶,至少有两个位置:

1)封闭;

2)开启或拆除。

c)可开启式车身可以通过使用一个或数个硬顶部件和/或合拢软顶将开启的车身关闭;

d)座位: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

e)车门:2个或4个侧门;

f)车窗:4个或4个以上侧窗。

注:车窗指一个玻璃窗口,可能由一块或几块玻璃组成(例如通风窗为车窗的一个组成部分)。

4.2.3

高级乘用车 pullman saloon; pullman sedan; executive limousine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封闭式,前后座之间可以设有隔板;

b)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c)座位: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前可安装折叠式座椅;

d)车门:4个或6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

e)车窗:6个或6个以上侧窗。

4.2.4

双门小轿车 coupe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封闭式,通常后部空间较小;

b)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c)座位: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d)车门:2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

e)车窗:2个或2个以上侧窗。

4.2.5

敞篷车 convertible; open tourer; roadster; spider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可开启式。

b)车顶(顶盖):车顶可为软顶或硬顶,至少有两个位置。

1)第一个位置遮覆车身;

2)第二个位置车顶卷收或可拆除。

c)座位: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d)车门:2个或4个侧门。

e)车窗:2个或2个以上侧窗。

4.2.6

仓背乘用车 hatchback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封闭式,侧窗中柱有或无均可;

b)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c)座位: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可折叠或可移动,以形成一个装载空间;

d)车门:2个或4个侧门,车身后部设置有一个垂直方向开启的仓门。

4.2.7

旅行车 station wagon

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a)车身:封闭式,车尾外形可提供较大的内部空间;

b)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c)座位: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座椅的一排或多排可拆除,或装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形成装载空间;

d)车门:2个或4个侧门,并有一后开启门;

e)车窗:4个或4个以上侧窗。

4.2.8

短头乘用车 forward control passenger car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内的乘用车。

4.3 按等级划分

4.3.1

乘用车等级 passenger car class

按照乘用车相关参数的差异而划分的微型、小型、紧凑型、中型、中大型、大型等不同级别。

注:乘用车等级划分见附录A。


5 客车术语和定义

5.1

公路客车 road coach

长途客车 long distance coach

专门为运输长途旅客设计和制造、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5.1.1

卧铺客车 sleeper bus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5.2

旅游客车 touring coach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未设置乘客站立区、专门用于载运游客的客车。

5.3

团体客车 private bus

通常作为通勤车等使用,专门为运输特定团体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而设计和制造、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5.4

城间客车 interurban bus

专门为城间或城乡运输短途乘客而设计和制造、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5.5

城市客车 city bus;urban bus

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

注:无轨电车也属于城市客车。

5.5.1

低地板城市客车 low floorcity bus

车厢内(双层客车为下层车厢)从前乘客门至最后轴中心线(或超过中心线)间的中央通道区地板形成一个无踏步的单一区域,每个乘客门踏步都是一级踏步的城市客车。

5.5.2

低入口城市客车 low entry city bus

车厢内(双层客车为下层车厢)从前乘客门至车辆驱动桥前的乘客门后立柱间的中央通道区地板形成一个无踏步的单一区域,此区域的每个乘客门踏步都是一级踏步的城市客车。

5.6

专用客车 special bus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以及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员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也包括在客车基础上改装的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载客类专用汽车。

5.6.1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专门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5.7

铰接客车 articulated bus

由两节或三节相通的刚性车厢铰接组成,乘客可通过铰接部分在各节车厢之间自由走动的客车。注:铰接客车的两节或三节刚性车厢永久联结,只有在工厂车间使用专用的设施才能将其拆开。

5.8

双层客车 double-deck bus

车厢分为上下两层的客车。

5.9

轻型客车 light bus

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19个,未设置乘客站立区,车辆长度不超过7000mm的客车。

5.10

无轨电车 trolley bus

经架线由电力驱动的客车。

5.11

越野客车 off-road bus

具有如下两项技术特性之一的客车:

a)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00kg,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同时具有如下各项条件:

1)至少有一个前轴(桥)和至少有一个后轴(桥)能够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2)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b)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同时具有如下各项条件:

1)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2)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 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4) 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四项:

——接近角不小于25°;

——离去角不小于25°;

——纵向通过角不小于25°;

——前轴(桥)离地间隙不小于250mm;

——后轴(桥)离地间隙不小于250mm;

——前后轴(桥)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300mm。


6 载货汽车术语和定义

6.1

普通货车 general purpose goods vehicle

在敞开或封闭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载货汽车。

6.1.1

平板式货车 platform goods vehicle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

6.1.2

栏板式货车 drop slide vehicle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可装备随车起重装置)的载货汽车。

注:不包括多用途货车、自卸式货车。

6.1.3

仓栅式货车 fence goods vehicle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的载货汽车。

6.1.4

厢式货车 truck body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厢体顶部(翼开式车辆除外)为封闭、不可开启的载货汽车。

6.1.5

自卸式货车 dump truck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6.2

侧帘式货车 curtain side vehicle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侧帘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载货部位的侧部设置可滑动的侧帘布、滑动立柱、侧帘收紧装置和挡货栏板或栏杆,顶棚由左右边梁、前后端梁、金属横梁与顶板组合而成,地板上可以设置系固点的载货汽车。

6.3

封闭式货车 close van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6.4

多用途货车 multi purpose goods vehicle

皮卡车 pick-up vehicle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注:长头车身指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6.5

越野货车 off-road goods vehicle

具有如下三项技术特性之一的载货汽车:

a)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同时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

1)至少有一个前轴(桥)和至少有一个后轴(桥)能够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2)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 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4) 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接近角不小于25°;

——离去角不小于20°;

——纵向通过角不小于20°;

——前轴(桥)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后轴(桥)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前后轴(桥)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200mm。

b)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且不超过12000kg,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同时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

1)至少有一个前轴(桥)和至少有一个后轴(桥)能够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2)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c)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同时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

1)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2)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 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4) 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四项:

——接近角不小于25°;

——离去角不小于25°;

——纵向通过角不小于25°;

——前轴(桥)离地间隙不小于250mm;

——后轴(桥)离地间隙不小于250mm;

——前后轴(桥)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300mm。

6.6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6.7

牵引货车 trailer towing vehicle

具有特殊装置主要用于牵引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刚性杆挂车的载货汽车。

6.8

专用货车 specialized goods vehicle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货物或载货部位具有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


7 挂车术语和定义

7.1

半挂车 semi-trailer

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注:半挂车与牵引车的联结是通过牵引销与牵引座实现的。

7.1.1

载货半挂车 goods semi-trailer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货物的半挂车。

7.1.1.1

平板式半挂车 flatbed semi-trailer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半挂车。

注:不包含专门用于运输不可解体大型物品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

7.1.1.2

栏板式半挂车 drop slide semi-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可装备随车起重装置)的半挂车。

注:不包括自卸式半挂车。

7.1.1.3

仓栅式半挂车 fence semi-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的半挂车。

7.1.1.4

厢式半挂车 van semi-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厢体顶部(翼开式车辆除外)为封闭、不可开启的半挂车。

7.1.1.5

自卸式半挂车 dump semi-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7.1.1.6

侧帘式半挂车 curtain side semi-trailer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侧帘式,侧部设置可滑动的侧帘布、滑动立柱、侧帘收紧装置和挡货栏板或栏杆,顶棚由左右边梁、前后端梁、金属横梁与顶板组合而成,地板上可以设置系固点的半挂车。

7.1.1.7

专用运输半挂车 specialized transport goods semi-trailer

具有如下两项技术特性之一的半挂车:

——需经特殊布置后才能载运货物;

——仅执行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7.1.2

专用作业半挂车 special operation semi-trailer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工程专项(包含卫生医疗)作业和/或专门用途的半挂车。

7.1.3

载客半挂车 bus semi-trailer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7.1.4

旅居半挂车 caravan semi-trailer

装备有睡具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半挂车。

7.2

中置轴挂车 centre-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只有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kg(两者取较小者)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且车轴位于紧靠挂车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

7.2.1

载货中置轴挂车 goods centre-axle trailer

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货物的中置轴挂车。


8 汽车列车术语和定义

8.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 trailer combination;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一辆乘用车和一辆中置轴挂车组成的列车。

8.2

客车列车 bus road train

一辆客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组成的列车。

注:各节乘客车厢互不相通,有时可设服务走廊。

8.3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一辆牵引货车和挂车(不包括半挂车)组成的列车。

8.3.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一辆牵引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组成的列车。

8.3.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一辆牵引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组成的列车。

8.3.3

刚性杆挂车列车 rigid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一辆牵引货车和刚性杆挂车组成的列车。

8.4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一辆半挂牵引车与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组成的列车。

8.5

多用途货车列车 multi purpose goods vehicle trailer combination

皮卡列车 pick-up trailer combination

一辆皮卡车和一辆挂车组成的列车。

8.6

平台列车 platform road train

由牵引车辆和牵引杆挂车组合而成,在可角向移动的载货平台的整个长度上货物都是不可分地置于牵引车辆和挂车上,且货物和/或其支撑装置构成牵引车辆和挂车联结的列车。

注1:为了支撑货物可能使用辅助装置。

注2:列车的连接由货物和/或其支撑装置实现,因此挂车不再有转向联结。

注3:牵引车辆指半挂牵引车或牵引货车。

8.7

双挂列车 double road train

一辆铰接列车与一辆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或刚性杆挂车组成的列车。

8.8

双半挂列车 double semi-trailer road train

一辆铰接列车与一辆半挂车组成的列车。

注:两辆半挂车的联结是通过铰接列车后部的第二个半挂车联结装置来实现的。


9 不同能源类型车辆的术语和定义

9.1

汽油车 gasoline vehicle

装备以车用汽油为单一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9.2

柴油车 diesel vehicle

装备以车用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9.3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9.4

甲醇燃料汽车 methanol fuel vehicle

装备甲醇燃料发动机,以M100车用甲醇燃料为燃料或装备柴油/甲醇双燃料发动机的汽车。

9.5

单燃料汽车 mono-fuel vehicle

只有一套燃料供给系统、只能燃用一种燃料的汽车,也包括采用汽油或其他辅助燃料但仅用于车辆启动或预热的汽车。

9.6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

示例: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

9.7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

示例: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

9.8

纯电动汽车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

注: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9.9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9.10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单一动力源或者是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动力源的电动汽车。


参考文献

[1]GB/T918.1-1989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机动车

[2]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3]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5]GB16735-201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6]GB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7]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

[8]GB/T36121-2018旅居挂车技术要求

[9]GB/T36881-2018多用途面包车安全技术条件

[10]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11]JT/T1100-2016半挂牵引拖台

[12]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13]ISO3833-1977Road vehicles-Types-Terms and definitions

[14]Regulation EU)2018/58on the approval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of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and of systems, components and separate technical units intended for such vehicles,amending Regulation EC)No 715/2007 and (EC)No 595/2009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7/4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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