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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春俊:中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历史沿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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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历史沿革与发展

文 / 俞春俊,李平凡,黄 钢,刘志刚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江苏 无锡 214151)




摘要

回顾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发展历程,总结了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面临的发展困境,分析了日益增长的鉴定需求与鉴定类别项目不健全的矛盾、证据要求不断提高与鉴定相关技术标准缺乏的矛盾,以及鉴定机构数量呈快速发展与多部门协同监管不足的矛盾。结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需求及技术条件的发展变化,从技术、管理等多个维度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未来发展进行了分析和展望,提出了从法律依据、技术支撑、监管机制等方面完善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的构想,并对未来如何适应新技术发展进行了展望,旨在为该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发展历程




1 引 言

2011年-2015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伤亡事故99.8万起,平均每年约20万起[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从办案实际情况看,凡涉及伤亡的事故基本都涉及到检验鉴定,按照每案2项鉴定委托粗略测算,每年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委托的鉴定可达到约40万件次。可见,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需求非常旺盛。而检验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警方对事故的事实判断、原因分析以及责任认定,社会影响巨大。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快及技术条件的变化,事故处理对检验鉴定技术及管理规范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下面,拟从技术、管理等多角度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历史沿革、现状矛盾及未来发展作一个系统梳理,旨在为鉴定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参考。




2 历史沿革

中国南宋时期宋慈所著的《洗冤录 》[2]中涉及 马、驴、骡车肇事有关鉴定的论述,如“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开、头发不漫,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隐赤黑痕,不致死” (图 1)。该论述总结了被行人被马踏伤后的体表痕迹及损伤特征。

图 1 宋慈《洗冤录集》中关于马车肇事鉴定要点记载


清朝宣统时期,一则报纸新闻也涉及了交通事故检验相关的阐述,大意为“天津于日前有一马车行驶,中车轮挂带行人发辫,拖扯五六丈后被救出。警方将车夫及伤者带至警局,由局长验明伤痕后送官办医院医治”。该报道侧面说明了“验明伤痕”当时应属警察职责,同样也带有检验的性质(图 2)

图 2 清宣统年间马车事故报道


民国时期,关于交通事故则有了更为规范的勘验流程及记录格式。该记录以表格形式给出,需记录“肇事日期、肇事地点、驾驶人、车辆行驶速度、道路环境条件、车辆检验情况”等信息,另有现场图及事故形态描述等,内容已经较为系统(图 3)

图 3 民国时期汽车肇事报告单


建国初期 ,1950 年上海某交通事故新闻描述“上海公交公司一辆九路公共汽车,因驾驶员疏忽大意、超速行驶,在南京东路福建路口,避让行人、刹车不及,冲上人行道,撞毁电杆及车头”。从该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事故调查已经对驾驶人的操控行为、速度等进行确认,还涉及到了事故形态及原因分析(图 4)。

图 4 1950 年上海南京东路福建路路口交通事故新闻


改革开放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研究内容日渐丰富,其中起步较早的是交通事故损伤法医学鉴定[3]。而车辆安全性、车体痕迹、车速鉴定、微量物证等方面的检验鉴定[4-7]则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后,逐步应用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进入 21 世纪以后,在酒驾毒驾检验[8]、基于车载电子证据的事故检验鉴定[9]等新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

综上,我国涉及交通事故的鉴定历史悠久,但其发展受限于各历史时期的交通条件和机动化进程。因此,时至今日仍未形成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专门技术体系。




3 发展困境

当前,从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专业机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隶属于公安、检察、国安等部门的鉴定机构,属于侦查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另一类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鉴定机构,通常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成立,也允许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当前,随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需求量的越来越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也面临发展的困境,具体可概括为三类矛盾。

3.1 日益增长的鉴定需求与鉴定类别项目不健全的矛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四大类鉴定项目: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 83 号)中规定了8类 检验鉴定项 目 :法医、痕迹 、理化、文件、声像、电子证据、心理测试、警犬鉴别。以上两类关于鉴定项目的划分,均不能全面覆盖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辆行驶速度、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等常见的鉴定需求。该问题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诸多鉴定需求在法律、法规层面找不到直接支撑,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3.2 证据要求不断提高与鉴定相关技术标准缺乏的矛盾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涉及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因素,用于支撑鉴定的理论技术存在跨学科、难度大的特点,如果要做到方法科学,则必须要有系列的技术标准作为支撑。截止到 2017 年 6 月,专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相关标准主要有 10项,为《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典型交通事 故形态车辆 行驶速度技 术鉴定 (GA/T643-2006)》、《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1-2014)》、《基 于 视 频 图 像 的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技 术 鉴 定(GA/T 1133-2014)》、《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 642-2006)》、《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 验(GA 268-2009)》、《道路交通 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 气 酒 精 含 量 阈 值 与 检 验 (GB 19522-2004)》、《血 液 酒 精 含 量 的 检 验 方 法 (GA/T 842-2009)》;其余的鉴定只能参照使用其他领域的相关标准,涉及法医、理化等多个领域。从标准梳理结果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核心标准非常少,而可参照的标准多源分散,没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实际需求形成系统化标准体系,远不能满足鉴定技术行业规范化管理要求。

3.3 鉴定机构数量呈快速发展与协同监管缺乏的矛盾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由司法部门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已逾 3000 家,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约占十分之一。从数量上看发展很快,但不容忽视的是鉴定行业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鉴定机构良莠不齐、人员设备条件差异较大的现象。当前,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引入能力验证、强化入门审批等方法加强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前端管理。但对于鉴定机构实际从业过程中的监管仍缺少必要的信息反馈渠道及约束手段,与鉴定委托方、鉴定意见使 用方在鉴定 机 构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力 尚 未形成。




4 未来构想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仍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呈现出多发态势,针对交通事故鉴定旺盛需求仍将持续。与之相对应的是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因此事故处理证据的要求也必将不断提高。为了解决前述三大矛盾、突围发展困境,未来仍需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共同努力和司法、公安多部门的协同监管,同时还要积极跟踪和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变化,具体构想如下:

4.1 完善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

为引导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应从法律依据、技术支撑、监管机制等方面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进行总体设计,加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分类体系、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和多部门协同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监管体系[10]。

在法律依据方面,建议针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实际需求及专业特色,研究确立与之相适应的鉴定项目分类。如日本即将交通事故鉴定是作为专门范畴单独列出,体现了对交通事故鉴定专业技术特殊性的认同;在技术体系方面,亟需基于鉴定项目划分,系统制定标准体系,解决当前事故鉴定缺少方法支撑的燃眉之急;在鉴定行业监管体系方面,建立行政主管、委托、证据使用多环节的约束机制,确保鉴定质量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2 积极适应新技术的变革与发展

各类新技术发展势必会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应当予以关注并积极适应。当前,全国已建立了“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的动态信息监管平台,如果车辆规范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则可直接为鉴定提供直接的、高精度的信息支撑;同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已对乘用车 EDR 的安装及信息开放要求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 3 年过渡期,意味着 3 年以后新上市的车辆将可以通过 EDR 获取事故发生时部分车辆运行状态信息;另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到 2020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将达到 500 万辆,市场占比预计可到 5 %,而这些车辆的运行信息也都将实现远程集中管理。因此,可预见的是车载电子证据将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事故鉴定实践中,并有可能推动事故鉴定的电子化、远程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行业管理模式、技术标准体系等也将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技术发展的变化。


参考文献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R],2011-2015.

[2]宋慈.洗冤集录[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94-195.

[3]张玲莉,陈晓瑞,赵小红.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5):279-281.

[4]徐安.防抱制动系统Tb-S收敛特性及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6,(3):35-39.

[5]胡向阳,姚慧芳.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技术在侦破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作用[J].广东公安科技,1999,(2):30-32.

[6]蒋九平.轮胎印迹与交通事故鉴定[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2):63-66.

[7]梁卫强,关志伟,王少华,王新建.交通事故车速鉴定制动痕迹关键问题分析[J].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报,2012,(4):36-39.

[8]刘伟明.毒驾的检验鉴定[J].科技资讯,2014,(11):202.

[9]冯浩,吴建平,张志勇,等.车辆EDR数据在速度重建中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6,(3):26-31.

[10]俞春俊,李平凡.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框架概要设计[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5,(1):83-86.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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