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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标】《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DB43/T 922-2023(全文)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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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分类与规模   

5.1  类别与功能   

5.2  建设规模   

6  选址与布局   

6.1  选址   

6.2  布局   

7  总平面   

7.1  一般规定   

7.2  变速车道、贯穿车道、连接匝道、联络通道 

7.3  场内道路   

7.4  停车场   

7.5  广场   

7.6  其他场地设施   

7.7  景观  

8  建筑   

8.1  一般规定   

8.2  综合服务楼   

8.3  公共厕所   

8.4  客房   

8.5  加油(加气加氢) 站、电动汽车充(换) 电设施 

8.6  车辆维修站   

8.7  员工宿舍   

8.8  其他功能用房   

9  设备   

9.1  给水排水   

9.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电气   

9.4  室外管线综合 

10  信息化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公众服务系统  

10.3  内部管理系统   

10.4  生产经营系统   

11  标识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交通标识系统   

11.3  公共信息标识系统   

12  安全与应急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安全   

12.3  公共卫生应急   

12.4  社会安全防范   

12.5  场所安全防护   

13  绿色环保 

13.1  绿色服务区   

13.2  环境保护   

14  服务区改造   

14.1  一般规定   

14.2  评定   

14.3  改造技术要点   

附录 A (规范性)   服务区功能配置   

A.1  服务区设施配置   

A.2  服务区设备配置   

附录 B (资料性)   服务区功能分区   

B.1  服务区功能分区   

附录 C (资料性)   服务区分项建设规模指标   

C.1  服务区分项用地指标   

C.2  服务区分项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 D (资料性)   服务区停车位指标   

D.1  服务区停车位指标   

附录 E (资料性)   服务区布局形式   

E.1  服务区基本布局形式   

附录 F (资料性)   公众型急救箱基本配置   

F.1  公众型急救箱基本配置   

附录 G (资料性)   公共厕所设施配置   

G.1  公共厕所设施配置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代替 DB43/T 922-2014《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与 DB43/T 922-2014 相比, 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定义(见 3.1);

——更改了改扩建的定义(见 3.3);

——增加了联络通道、贯穿车道、变速车道、连接匝道、潮汐服务的定义(见 3.4、3.5、3.6、3.7、 3.8);

——增加了“总则”一章(见第 4 章);

——更改了分类标准及 20 年预测交通量划分区间值(见 5.1.1);

——更改了服务区功能分区(见 5.1.3);

——更改了服务区建设规模(见 5.2.2);

——更改了规划条件(见 6.1.1,2014 年版的 5.1.1);

——更改了应符合的相关规划要求(见 6.1.1.1,2014 年版的 5.1.1.1);

——增加了选址的考虑因素(见 6.1.1.2);

——更改了服务设施间距要求的相关表述(见 6.1.1.3,2014 年版的 5.1.1.2);

——更改了场址选择的总体要求(见 6.1.1.4,2014 年版的 5.1.1.3、5.1.1.5);

——删除了服务区用地面宽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5.1.1.6);

——更改了场址选择的环境条件(见 6.1.2.1,2014 年版的 5.1.2.1、5.1.2.2);

——增加了场址选择的环境条件(见 6.1.2.3、6.1.2.4);

——更改了场址选择的环境条件(见 6.1.2.5,2014 年版的 5.1.1.3、5.1.2.4);

——更改了主线交通条件的相关要求(见 6.1.3,2014 年版的5.1.3);

——更改了建设基础条件的相关要求(见 6.1.4.1,2014 年版的 5.1.4.1);

——更改了服务区布局形式的相关要求(见 6.2.1,2014 年版的 5.2.1);

——删除了服务区布局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5.2.2);

——删除了总平面布置的分区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7.1.1.1);

——更改了总平面布置的相关要求(见 7.1.1.1、7.1.1.2,2014 年版的 7.1.1.2);

——增加了总平面布置的相关要求(见 7.1.1.3、7.1.1.4);

——更改了总平面布置的相关要求(见 7.1.1.5,2014 年版的 7.1.1.5);

——删除了人行流线、车行流线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7.1.2.1、7.1.2.2);     

——增加了服务区出入口交通的相关要求(见 7.1.2.1、7.1.2.2、7.1.2.5、7.1.2.6); 

——更改了服务区流线的相关要求(见 7.1.2.3,2014 年版的 7.1.2.3);

——更改了场地竖向设计的相关表述(见 7.1.3.1,2014 年版的 7.1.3.1);

——更改了场地设计标高的相关表述(见 7.1.3.2,2014 年版的 7.1.3.2);

——删除了有洪涝灾害危险的场地设计标高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7.1.3.3);       

——更改了场地坡度的相关要求(见 7.1.3.4、7.1.3.5、7.1.3.6,2014 年版的 7.1.3.4);

——增加了变速车道、贯穿车道、连接匝道、联络通道的相关要求(见 7.2);

——删除了原道路章节中的一般规定、变速车道的相关表述(见 2014 年版的 6.1、6.2); 

——增加了服务区场内道路布置宜考虑的因素(见 7.3.1);

——更改了场内道路设计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7.3.2,2014 年版的6.3.1); 

——增加了服务区场内道路结构设计的相关要求(见 7.3.3);

——增加了停车场内人行通道的相关要求(见 7.3.4);

——更改了机动车道转弯半径的相关要求(见 7.3.5,2014 年版的6.3.2);

——更改了道路坡度的相关要求(见 7.3.6,2014 年版的 6.3.4);

——删除了场内道路消防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6.3.5、6.3.6、6.3.7); 

——更改了停车场分类分区的相关要求(见 7.4.1.1,2014 年版的 7.2.1.1); 

——更改了客、货停车位的相关要求(见 7.4.1.2,2014 年版的 7.2.1.3);   

——更改了汽车列车停车位的相关表述(见 7.4.1.3,2014 年版的 7.2.1.4); 

——更改了无障碍停车的相关要求(见 7.4.1.4,2014 年版的 7.2.3.1);     

——增加了充电车位的相关要求(见 7.4.1.5);

——删除了牲畜运输车停车位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7.2.1.5);

——更改了危险品运输车停车位的相关要求(见 7.4.1.6,2014 年版的 7.2.1.6);

——更改了加水车位及牲畜运输车停车位的相关要求(见 7.4.1.7,2014 年版的 7.2.3.2); 

——增加了房车车位的相关要求(见 7.4.1.8);

——增加了潮汐停车位的相关要求(见 7.4.1.9);

——更改了停车位尺寸和停出车方式的相关表格(见 7.4.2.2,2014 年版的 7.2.2.2);

——增加了充电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停车方式的相关要求(见 7.4.2.3、7.4.2.4、7.4.2.5); 

——删除了停车场的其他规定(见 2014 年版的 7.2.3);

——更改了人行广场设计的相关要求(见 7.5.1,2014 年版的 7.3.1);

——更改了广场设计的消防要求(见 7.5.2,2014 年版的 7.3.2);

——更改了广场设计的无障碍要求(见 7.5.3,2014 年版的 7.3.3);

——更改了广场设计的安全性要求(见 7.5.4,2014 年版的 7.3.4);

——删除了停车场至卫生间的距离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7.4.1);

——更改了垃圾收集设施的相关要求(见 7.6.1,2014 年版的 7.4.2);      

——更改了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相关要求(见 7.6.2,2014 年版的 7.4.3); 

——删除了预留充电站位置(见 2014 年版的 7.4.4);

——更改了应急救援场地的相关要求(见 7.6.3,2014 年版的 7.4.5);

——删除了其他场地服务设施的布置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7.4.6);

——增加了景观风貌设计的相关要求(见 7.7.1);

——更改了景观绿化设计的相关要求(见 7.7.2,2014 年版的 13.3.1);

——更改了植物选择和配置方式的相关要求(见 7.7.2.1a,2014 年版的 13.3.1.1a); 

——更改了绿地率指标的相关要求(见 7.7.2.1b,2014 年版的 13.3.1.1b);

——增加了绿化设计与公路景观、建筑的协调关系(见 7.7.2.3);

——更改了绿化布置应符合的相关要求(见 7.7.2.4,2014 年版的 13.3.1.2);   

——删除了绿化与管线、构筑物之间距离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13.3.1.3); 

——更改了环境设施及小品设计的相关要求(见 7.7.3,2014 年版的 13.3.2);

——更改了“加油(加气)站”为“加油(加气加氢)站”(见 8.1.1,2014 年版的8.1.1); 

——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见 8.1.4);

——更改了“综合楼”为“综合服务楼”(见 8.2,2014 年版的8.2);                             

——增加了防疫检测设备(见 8.2.2.2);

——更改了“休息厅”为“室内休息区”(见 8.2.2.4,2014 年版的 8.2.2.4);

——更改了餐饮区功能(见 8.2.4.2,2014 年版的 8.2.4.2);

——删除了餐饮区餐馆标准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8.2.4.3);

——增加了信息化系统用房及相关要求(见 8.2.5.4);

——增加了其他服务用房(见 8.2.6);

——删除了办公用房的规模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8.2.6.3);

——删除了应急指挥办公室的规模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8.2.6.5);

——增加了母婴室的设计要求(见 8.2.6.2);

——增加了医疗救护室的设计要求(见 8.2.6.3);

——增加了司机之家的设计要求(见 8.2.6.4);

——增加了公共厕所的设计要求(见 8.3.2、8.3.3、8.3.4);

——删除了原综合服务楼的客房区, 增加了单独的客房小节(见 8.4,2014 年版的8.2.5);

——增加了具体的拓展功能(见 8.8.3);

——增加了给水设计相关规范(见 9.1.1.1);

——更改了服务区分类标准和用水量规模(见 9.1.1.2. 2014 年版的 9.1.1.1);

——删除了雨、污水设置再生利用系统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9.1.1.2);

——增加了给水水源的相关要求(见 9.1.1.3);

——删除了取水、用水定额、水压、水质及给水系统设计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9.1.1.3);

——删除了员工宿舍单独设置水表设置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9.1.1.4);

——删除了绿化浇灌设置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9.1.1.7);

——删除了卫生器具同时百分数、厕位给水系统与盥洗、淋浴给水分别从室外引入给水管、卫生器 具选用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9.1.1.8/b/d/e);

——更改了章节结构,将用水量与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合并(见 9.1.1.7);

——删除了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出处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9.1.2.2);

——删除了停车场雨水设计相关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9.1.2.3/a);

——增加了雨水排放出处的相关要求(见 9.1.1.2/c);

——更改了章节结构,将污水处理章节分为污水排放与污水处理两个章节, 将 b、c、d、e、f、g 条放入污水排放章节(见 9.1.2.3);

——增加了各类服务区相应的污水量和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见 9.1.2.4/a);

——增加了服务区污水、废水应优先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及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要求(见 9.1.2.4/b);

——更改了章节名称(见 9.2,2014 年版的 9.2);

——更改了章节引用标准(见 9.2.1,2014 年版的9.2.1);

——增加了降温措施的要求(见 9.2.2);

——更改了服务区空调系统的设置要求(见 9.2.3,2014 年版的9.2.2);

——删除了服务区机械新风系统的要求(见 2014 年版的9.2.3);

——更改了建筑通风设计要求(见 9.2.4,2014 年版的 9.2.4);

——更改了服务区厨房区域通风要求,删除本点原浴室、卫生间通风要求(见 9.2.5,2014 年版的 9.2.5);

——增加了公共厕所、卫生间、公共浴室的通风要求(见 9.2.6);

——增加了储油间通风设计相关要求(见 9.2.7);

——更改了服务区负荷分级(见 9.3.1,2014 年版 9.3.1.1);

——更改了服务区供电电源来源(见 9.3.2,2014 年版 9.3.1.2);

——增加了服务区充电设备变电所设计要求(见 9.3.3);

——更改了服务区低压配电设计要求(见 9.3.4,2014 年版9.3.3);

——增加了服务区充(换)电设施设计要求(见 9.3.5);

——更改了服务区照明设施设计要求(见 9.3.6,2014 年版 9.3.4);

——删除了服务区防雷接地具体做法(见 9.3.7,2014 年版 9.3.5);

——增加了信息化系统设计的总体要求(见 10.1.1);

——增加了服务区综合管理平台与部、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要求(见 10.1.2); 

——增加了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兼容性、可升级性的要求(见 10.1.3);    

——增加了信息化系统设置依据的相关要求(见 10.1.4);

——增加了智慧服务区设置的相关要求(见 10.1.5);

——更改了包含的内容(见 10.2.1,2014 年版的 9.3.6.1);

——增加了 WIFI 网络设置的相关要求(见 10.2.2);

——更改了信息发布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2.4,2014 年版的 9.3.6.2);

——增加了集约灯杆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2.5);

——增加了智慧停车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2.6);

——增加了智慧公厕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2.7);

——增加了智慧餐厅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2.8);

——增加了通信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3.2);

——更改了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3.3,2014 年版的 9.3.6.4);

——增加了高清卡口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3.4);

——增加了客流车流检测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3.5);

——增加了生产经营系统的设计要求(见 10.4);

——删除了加油(加气) 站设施单独设置的相关要求(2014 年版的 9.3.6.5);

——删除了应急通信监控系统应连接到上级监控分中心的相关要求(2014 年版的 9.3.6.6); 

——更改了“标志标线与防护设施”章节名称(见 11,2014 年版的 10);

——更改了陈述“范围” 内所使用的区域(见 11.1.1,2014 年版的 10.1.1);

——增加了标识一般性规定的表述(见 11.1.3);

——增加了标识设置的相关要求(见 11.1.4);

——增加了标识材料一般性规定的表述(见 11.1.5);

——更改了“交通标志”章节名称, 将“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内容合并为“交通标识系统” (见 11.2,2014 年版的 10.2);

——更改了交通标识设计的相关规范;(见 11.2.1,见 2014 年版的 10.1.3);

——更改了陈述“范围”内的标志(见 11.2.2、11.2.3、11.2.4,2014 年版的 10.2.3、10.2.4、 10.2.5);

——删除了“交通标线”(见 2014 年版的 10.3);

——删除了标线一般性规定的表述(见 2014 年版的 10.3.3、10.3.4);

——更改了“公共信息标识”章节名称,本章节表述统一为公共信息标识系统(见 11.3,2014 年版 的 10.4);

——增加了公共信息标识设计符合性要求(见 11.3.1);

——更改了陈述“范围”内所使用的区域(见 11.3.2,2014 年版的 10.4.1);                       

——增加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符合性规定(见 11.3.3);

——增加了无障碍标识符合性规定(见 11.3.4);

——增加了安全信息系统符合性规定(见 11.3.5);

——增加了其他信息系统符合性规定(见 11.3.6);

——删除了“防护设施”(见 2014 年版的 10.5);

——更改了“消防”章节标题, 改为“安全与应急”(见 12,2014 年版的 11);

——增加了安全与应急的一般规定(见 12.1);

——更改了防火疏散的相关要求,将消防、防火、疏散内容整合(见 12.2,2014 年版的 11.2、11.3);

 ——增加了公共卫生应急、社会安全防范、场所安全防护相关要求(见 12.3、12.4、12.5);   

 ——删除了“节能”章节,合并至“绿色环保”章节(见 13,2014 年版的 12);

——更改了“环境保护与景观”章节标题,改为“绿色环保”(见 13,2014 年版的 13); 

——增加了绿色服务区的相关要求(见 13.1);

——更改了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将室内外环境、废弃物处理内容进行整合(见 13.2,2014 年版的 13); ——增加了调查与评定的相关要求(见 14.1.2);

——增加了管网系统宜预留预埋(见 14.1.6);

——增加了改造期间拆除的设施设备重复利用的规定(见 14.1.8);

——删除了“前期准备”(见 2014 年版的 14.2);

——更改了“判定”为“评定”(见 14.2);

——增加了改造类别(见 14.2.5);

——删除了“修缮或改建的前提条件”(见 2014 年版的 14.4.2.1);

——更改了“修缮”和“改扩建”为“改造技术要点”(见 14.3);

——删除了“更换设施应选择节能、环保产品”(见 2014 年版的 14.4.3.3);

——删除了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改扩建部分的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14.5.3.3);

——增加了服务区内新增给水点的相关要求(见 14.3.3.5);

——增加了新增场地雨水设施的相关要求(见 14.3.3.6);

——增加了保障措施(见 14.3.4);

——增加了保通措施(见 14.3.5);

——更改了服务区场所配置和功能设施配置要求表(见表 A.1、A.2,2014 年版的表 A.1、A.2); 

——更改了服务区功能分区图(见图 B.1,2014 年版的表 B.1);

——更改了服务区分项用地指标表(见表 C.1);

——更改了服务区分项建筑面积指标表(见表 C.2);

——更改了服务区停车位指标表(见表 D.1);

——更改了公共厕所设施配置表(见表 G.1,2014 年版的表 F.1)。

本文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 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蒋锋、周超、石东浩、徐钦、罗振宇、张晓林、彭立、邹国庆、邱凌、牛帆、 周栋梁、付惠成、张国顺、周京、姜菲菲、熊洁、黄勇军、田玉峰、邓新业、李峰、杨颖、张进进、丁 敏、刘国庆、田三平、刘洋、董明、刘东海、王珏、胡君成、谢冰、张欢。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 年首次发布为DB43/T 922—2014,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经营区域服务管理、公共区域服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主要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类别划分、建设规模、选址与布局、总平面、建筑、设备、信息化系统、标识系统、安全与应急、绿色环保、改造等设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新建、改造设计。

本文件适用于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经营与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582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T 512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2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 55022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 55031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 117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 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331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 D5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J 034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T 961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JT/T 1199.2 绿色交通设施评估技术要求 第 2 部分:绿色服务区

LB/T 012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DB 43/T 619 公路绿色通道绿化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DBJ 43/001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43/003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43/T 516 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高速公路服务区 expressway service area

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为司乘人员提供休息、如厕、餐饮、购物、资讯等服务,为车辆提供停车、能源补给(包括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加水、简易维修等服务的场所。

3.2修缮 repair

为保障服务区安全和正常运营,在不扩增服务区用地和建筑规模的基础上,对既有服务区原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的改造。

3.3改扩建 reconstruction and extension

以实现高速公路交通增量、服务提质为目的,对既有服务区的功能设置优化、技术指标改善、服务能力升级而进行的改造。

3.4联络通道 connection road

连接服务区两侧,供车辆和人员通行使用的通道。

3.5贯穿车道 through lane

介于高速公路与服务区之间,从服务区内穿过,连接服务区出口、入口的车道。

3.6变速车道 speed change lane

应用于高速公路服务区与主线衔接出入口处的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的总称。

3.7连接匝道 joint change

连接变速车道和场区的行车道。

3.8潮汐服务 tidal service

高速公路交通量高峰期间,提供双侧地块错峰停车引导、停车位调节、男女厕位切换等服务,满足因车辆驶入量增加、车辆和旅客类型比例变化而导致的应急需求,并可与常态服务灵活转换。


4 总则

4.1 服务区设计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绿色智慧、全龄友好的原则。

4.2 服务区设计结合当地自然和社会资源,体现地域特征。

4.3 服务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 分类与规模

5.1 类别与功能

5.1.1 服务区根据区域路网服务区规划,结合所在路段的交通区位、交通流量、车辆组成、场地特征、环境影响以及区域公路发展和建设的需求等因素分为I 类服务区、II类服务区、III类服务区,其设置原则如下:

a) 地级市及中心城市附近路段、重要旅游、产业等资源附近路段,或预测第20年交通量大于80000pcu/d的路段,宜设I类服务区;

b) 预测第20年交通量为35000 pcu/d~80000 pcu/d的路段宜设II类服务区;

c) 预测第20年交通量小于35000 pcu/d 的路段宜设置III类服务区;

d) 因建设条件受限,服务区难以达到分类标准规模时,应加大密度设置停车区等服务设施。

5.1.2 服务区功能配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3 服务区功能分区见附录B,按综合服务区域、停车及充(换)电区域、车辆维修区域、加油(加气加氢)区域、辅助区域等进行划分。

5.2 建设规模

5.2.1 服务区用地指标按场区平面面积计算,不包括服务区进出口变速车道、连接匝道、贯穿车道、场区边缘外的填(挖)方边坡、边沟等面积以及与主线连接道路的用地面积。

5.2.2 服务区建设规模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5.2.3 服务区应急救援、旅游休闲、城市商贸、物流货运等拓展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宜根据具体建设规划确定。

5.2.4 服务区各部分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 C。服务区停车位指标见附录 D。


6 选址与布局

6.1 选址

6.1.1 规划条件

6.1.1.1 服务区总体布局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以及高速公路规划要求。

6.1.1.2 选址应按设置间距、公路沿线地形、城镇分布、自然环境、公路技术指标、交通状况、水电保障条件、与周边社会资源衔接等因素综合确定。

6.1.1.3 服务区宜综合考虑高速公路网络中相邻服务设施的分布情况。服务区的平均间距不宜大于50 km,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60 km。

6.1.1.4 场址宜选择征地费用低、拆迁量小、土石方量小、易于建设、具备扩建条件的地段,所在行政区划宜单一。

6.1.1.5 因条件受限,可选择离主线2km范围内合适地点建设。

6.1.2 环境条件

6.1.2.1 场址宜避开低洼易淹地段,应避开山洪、断层、滑坡、流砂、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易发路段。

6.1.2.2 场址宜避开雾霾、雷电、冰冻等不良气象多发地段。

6.1.2.3 场址宜避免高填深挖,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地山地,结合取弃土场设置。

6.1.2.4 场址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特定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6.1.2.5 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场址宜选择自然景观优美、视野开阔、视距良好、公路线形平直的路段。

6.1.3 主线交通条件

6.1.3.1 场址所在主线的交通条件应符合 JTG D80、JTG D20、JTG B01 的相关规定。

6.1.3.2 服务区与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的净间距宜大于2 km。因条件受限,可参照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的相关要求。

6.1.3.3 在连续下坡路段,服务区宜设置在坡顶或其上半段。

6.1.4 建设基础条件

6.1.4.1 场址应有满足服务要求的水源,其水量应满足服务区类别的供水要求;宜选择在电力、物资供应易解决的路段。

6.1.4.2 场址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并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1.4.3 场址应与周边环境原有电力、通信设施、铁路、输油输气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持安全距离。

6.2 布局

6.2.1 服务区的常用布局形式有分离式外向型、分离式内向型、分离式内外向并用型、分离式上空集聚型、单侧集聚型、中央集聚型等,见附录E中图 E.1。受地形、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或双侧交通量不均衡时,主线两侧服务区可采用不对称布局形式。

6.2.2 因条件受限,服务区与互通式立体交叉分设困难且进出交通量较小时,服务区可与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合并形式有两侧布置、单侧布置或外部设置等,见附录 E 中图 E.2。


7 总平面

7.1 一般规定

7.1.1 布置

7.1.1.1 总平面布置宜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预留发展余地。

7.1.1.2 总平面布置应流程合理、服务便捷。

7.1.1.3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 GB 50763 、GB 55019 的规定。

7.1.1.4 给水排水、供配电、垃圾分类收集等设施设备宜综合考虑风向、地形、管线布置、景观效果等因素,设置在隐蔽位置。

7.1.2 交通

7.1.2.1 服务区出入口距主线匝道鼻端的最小长度应符合 JTG D20 的规定。

7.1.2.2 服务区出入口应满足公路平面交叉安全视距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7.1.2.3 车辆停放、充(换)电、加油(加气加氢)、维修路线应合理规划,避免相互干扰,应能满足高峰时段有效疏导交通的要求。

7.1.2.4 当车辆穿过建筑物时,通道的净宽和净高均应大于5.5m,并设置防撞设施。

7.1.2.5 管理后勤区域出入口、垃圾运送出入口宜独立设置,避免对主要功能区的干扰。

7.1.2.6 有对外交通条件的服务区宜考虑预留对外出入口,便于功能拓展。

7.1.3 竖向

7.1.3.1 场地竖向设计宜合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填(挖)方、护坡、挡墙等基础工程量,并有利于保护、改善场地和环境的自然生态。

7.1.3.2 场地设计标高应与贯穿车道、连接匝道、变速车道衔接顺畅。

7.1.3.3 场地坡度不宜小于0.5%,不应小于 0.3%;自然地面坡度大于5.0%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置挡墙或护坡。

7.1.3.4 停车场坡度不应小于0.3%;大型车、汽车列车停车位沿停车方向坡度不应大于2.0%,中、小型车停车位沿停车方向坡度不宜大于2.0%。

7.1.3.5 加油(加气加氢)站周边场地应与场区停车位衔接顺畅。

7.2 变速车道、贯穿车道、连接匝道、联络通道

7.2.1 服务区与主线之间应设置变速车道、贯穿车道、连接匝道提供交通转换。

7.2.2 变速车道、贯穿车道、连接匝道应符合 JTG D80、JTG D20 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7.2.3 贯穿车道应与场区整体统一规划设计,避免与场区内其他道路交叉。

7.2.4 变速车道、贯穿车道、连接匝道与停车场的关系如图 1 所示。


7.2.5 连接匝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7.2.6 分离式服务区应设置连接两区的联络通道,宜采用地下通道形式,可采用天桥或道路绕行方式。

联络通道符合下列规定:

a) 地下通道或天桥的设计应符合 JTG D60 的相关规定;

b) 天桥的造型应与服务区建筑、沿线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c) 地下通道净宽单车道宜大于4m,双车道宜大于7m,净高宜大于4m,宜能通行小型车,应根据服务区潮汐停车设计要求兼作潮汐通行车道。

7.3 场内道路

7.3.1 场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交通安全、使用便捷的要求。

7.3.2 场内道路设计应符合 GB 50352、CJJ 37 的规定。

7.3.3 停车场内部以及停车场与其他设施之间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通道。

7.3.4 机动车道转弯内半径应按车型确定,并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7.3.5 场地内车道转弯和进出口处,应保证良好视野,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不应影响行车的有效视距,见图 2。

7.3.6 道路坡度应根据场地条件设计,控制指标见表 4。

7.4 停车场

7.4.1 停车场分区

7.4.1.1 停车场应按小客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中型车停车位、大货车停车位、汽车列车停车位、加水车位、牲畜运输车停车位、危险品运输车停车位等分类分区设置,停车场内交通宜采取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交叉干扰。

7.4.1.2 客车、货车停车场应分开设置,客车停车场宜与主要服务建筑物联系便捷。

7.4.1.3 汽车列车停车位应设置在进出顺畅的位置。

7.4.1.4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有明显指示标志,其位置应靠近无障碍通道,且方便进出综合服务楼、公共厕所等服务场所。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设计客车停车位数量的2%,且单侧数量不少于 2 个。

7.4.1.5 停车场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相应比例的充电车位,并预留车辆充(换)电设备位置。

7.4.1.6 危险品运输车停车位应独立分区、封闭设置,每侧数量不宜小于 1 个。

7.4.1.7 停车场应设置加水车位,宜设置牲畜运输车停车位。加水和牲畜运输车停车位宜设置在排污条件好、车辆通行方便的位置。

7.4.1.8 设置房车营地的服务区应为营地配备必要的水电设施。

7.4.1.9 服务区宜根据交通流量状况设置潮汐停车位。

7.4.2 停车场布置

7.4.2.1 车辆停车方式可采用垂直式、斜列式、平行式等,见图 3。


7.4.2.2 停车位尺寸和停、出车方式应按车型分类设计,见表 5。

7.4.2.3 充电车位应设置充电设备位置,面积不宜小于 3.0 m2。

7.4.2.4 无障碍停车位上客和落客区尺寸不应小于 2.4 m×7.0 m。

7.4.2.5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室内停车、立体停车方式。

7.5 广场

7.5.1 在道路、停车场与综合服务楼、公共厕所等服务场所之间应设置人行广场,以防人车混杂,便于人员集散。

7.5.2 广场进深不宜小于 6 m,集散面积应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

7.5.3 广场设计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a) 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停车位、服务场所无障碍进出口衔接到位;

b) 在主要进出口、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处设置无障碍指引标识和信息系统;

c) 广场和人行通道地面标高与停车场或道路的地面标高不同时,设置无障碍坡道。

7.5.4 广场设计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a) 人员活动场所与车道、停车场相接处设置路障设施,人员可以通行,车辆不能越界;

b) 人行地面面层铺装材料防滑性能符合 JGJ/T 311 的规定。

7.6 其他场地设施

7.6.1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服务半径宜小于 70 m,其位置不应影响交通,宜处于环境敏感点的下风向处。

7.6.2 加油(加气加氢)站车辆进站处应预留不小于 30 m 的车辆排队等候缓冲空间。

7.6.3 应根据服务区类别设置应急救援功能场地。

7.7 景观

7.7.1 绿化设计

7.7.1.1 植物选择和配置方式宜符合 DB43/T 619 的规定;宜结合当地气候和生态环境条件,优先选择乡土植物,且应无毒害、易维护。

7.7.1.2 场区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指标要求。

7.7.1.3 绿化设计宜与公路路线景观相结合,绿化布置、风格、色彩及尺度应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7.7.1.4 绿化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a) 公路主线与服务区场址之间应采用绿化隔离带;

b) 停车场绿化的位置和尺寸应满足行车视线、停车净空、降尘减噪等要求;

c) 牲畜运输车停车位、车辆维修站、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宜采用乔灌木进行遮挡美化;

d) 室外人员休息场地宜设置成片绿地,其中儿童活动区域不应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e) 宜最大限度保留原有植物,应依法对古树名木原地保护;

f) 绿地宜根据需要配备浇灌设施,场区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公路排水系统结合,防止场地积水和水土流失。

7.7.2 环境设施及小品

7.7.2.1 景观艺术小品宜结合地域文化、场地特征、司乘人员相关需求设置,行道、绿地、座椅及其他小品设施宜合理组织。

7.7.2.2 休闲设施宜结合服务区人流聚散特点和气候条件确定位置和数量。

7.7.2.3 雕塑及各类艺术小品应与当地人文特色和建筑风格协调,其尺度和位置宜考虑活动背景及视距要求。

7.7.2.4 夜景照明应符合 JGJ/T 163、GB 55016 的规定,防止光污染的产生,避免影响交通安全。


8 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服务区建筑设施包括综合服务楼、公共厕所、客房、加油(加气加氢)站、充(换)电设施、车辆维修站、员工宿舍、其他功能用房等基本建筑设施,根据需求设置拓展建筑设施。

8.1.2 建筑应符合 GB 50352、GB 55031 的规定。

8.1.3 建筑宜结合环境、场地考虑空间分隔和扩展的灵活性,提供适应未来发展变化的条件。

8.1.4 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 GB 50763 、GB 55019 的规定。

8.1.5 建筑材料、构配件宜考虑场址特点,为服务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修、材料更换提供方便。

8.2 综合服务楼

8.2.1 功能构成

综合服务楼宜包括门厅区、购物区、餐饮区、办公区、其他服务用房等功能区。

8.2.2 门厅区

8.2.2.1 门厅区应根据服务区类别设置室内休息区、咨询服务台等场所。

8.2.2.2 门厅区应设置广播、信息查询、路网信息图、电子显示屏、互联网接口、手机充电、防疫检测等设备。

8.2.2.3 门厅区空间视线宜通透,并宜与如厕、购物、餐饮等服务场所联系方便。

8.2.2.4 室内休息区应设置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位置,并方便残疾人进出。

8.2.3 购物区

8.2.3.1 购物区设计应符合 JGJ 48 的规定。

8.2.3.2 购物区宜包括超市(24 小时便利店)、商铺等用房。超市应设置相应的仓储空间,仓储空间应便于商品搬运,并满足不同商品分类存放的要求。

8.2.4 餐饮区

8.2.4.1 餐饮区设计应符合 JGJ 64 的规定。

8.2.4.2 餐饮区应根据服务区类别和业态需求设置餐馆、快餐店、饮品店等餐饮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厨房空间。

8.2.4.3 餐饮区应提供总用餐数 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并方便残疾人进出。

8.2.5 办公区

8.2.5.1 办公区设计应符合 JGJ 67 的规定。

8.2.5.2 办公区宜设置在一侧服务区综合服务楼内相对独立位置,并宜与外部服务功能分离。

8.2.5.3 办公区宜包括普通办公室、会议室、信息化系统用房等。

8.2.5.4 信息化系统用房包含电源室、机房、监控室等,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及使用要求。

8.2.5.5 Ⅰ类服务区应设置应急指挥办公室,并应与监控室相邻,可兼作执法执勤室。

8.2.6 其他服务用房

8.2.6.1 开水间宜独立设置,与购物区相邻,并宜提供自助用餐条件。

8.2.6.2 服务区应设置母婴室,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设置于综合服务楼内易到达、易识别、通风良好、视线隐蔽的位置;

b) 应设置电源、洗手盆、座椅、婴儿护理台等设施;

c) 宜采取防碰撞设计。

8.2.6.3 服务区宜设置医疗救护室,应配备交通医疗急救箱,且应符合公众型急救箱的基本配置要求。具体配置要求见附录 F。

8.2.6.4 服务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司机之家。

8.3 公共厕所

8.3.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 CJJ 14、GB/T 17217 的规定。

8.3.2 公共厕所应遵循功能完备、数量充足、卫生整洁、生态环保的原则。

8.3.3 公共厕所应独立分区,与其他功能分区之间宜设置通道连接。

8.3.4 公共厕所包括厕位区、盥洗区、淋浴间、无障碍厕所(位)、无性别厕所、管理间、工具间及休息等候区等场所和用房,布局及空间符合下列规定:

a) 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位)的比例不应低于 1.5∶1,人流集中时段不应低于 2∶1,假日不均匀系数较高的服务区宜设置潮汐厕位;

b) 应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原则,厕位应分区设置;

c) 应设置无障碍厕所(位),并宜设无性别厕所,无性别厕所可与无障碍厕所合用,要求见附录 G;

d) 每处公共厕所(不含无障碍厕所和无性别厕所)男女坐便数量分别不应少于 2 个;

e) 应按性别设置成人和儿童便器、盥洗台等卫生洁具,大小便分区;

f) 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满足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尺寸要求,并便于清洁;

g) 蹲位布置、门窗洞口位置及镜面布置等应注意视线遮挡、保护隐私;

h) 室内高度不宜低于 3.9 m,厕位间的高度不宜低于 2.2 m;

i) 外墙高处宜开敞,以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并应采取防止飘雨措施。

8.3.5 公共厕所洁具和其他设备配置应与交通量及司乘人员性别比例相适应,并应满足残疾人、老人、幼儿、母婴等使用的特殊要求。其设备种类和数量见附录 G,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厕位内和小便器上方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便民置物设施;

b) 盥洗台和小便器下方应设置有盖排水明沟,沟盖板应选择耐压耐污材质;

c) 盥洗台应留置洗手液容器或干手设备位置;

d) 厕位按性别及坐、蹲、儿童、无障碍等不同形式在进出口处应有清晰标识,每个厕位应编号;

e) 宜通过设置厕位传感器、厕位占用指示灯、卫生间外引导屏等方式,加强厕位信息引导,提高卫生间使用效率;

f) 地面材料应采用耐污、防渗、防滑材料,蹲台、小便器及墙裙面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室内墙面应光滑易清洗,室内顶棚应选用防潮、防腐、易清洁材料,器具应安全耐久;

g) 地面应有 0.5%~1.5%坡度,并应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8.4 客房

8.4.1 客房设计应符合 JGJ 62 的规定。

8.4.2 客房可设置于综合服务楼内相对僻静位置,并独立成区。住宿需求量大的服务区可独立设置客房建筑。

8.5 加油(加气加氢)站、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8.5.1 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应符合 GB 50156 的规定,充(换)电设施应符合 GB 50966 的规定。

8.5.2 加油(加气加氢)站类别选择符合下列规定:

a) 加油(加气加氢)站布局按其在服务区场区中的位置可分为中间型、出口型,一般条件下宜采用出口型;

b) 加油(加气加氢)站布局形式可分为单区型和分区型,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大、小车分区型;

c) 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级根据服务区实际需求确定。

8.5.3 加油(加气加氢)站功能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 站场设施包括站房、作业区及其罩棚、油罐区、储气区、储氢区等功能区,并设置装卸车位;

b) 站房包括值班室、控制室、办公室、营业厅、库房、供配电间、卫生间等用房。

8.5.4 充(换)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8.5.5 充(换)电设施应根据充(换)电车位数确定规模和规划布局。

8.6 车辆维修站

8.6.1 车辆维修站设计宜符合 JT/T 816 的流程要求。

8.6.2 车辆维修站宜设置在车辆进出方便、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8.6.3 车辆维修站宜由汽车修理间、配件仓库及工具间、充电间、值班室、卫生间等和车辆维修场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置车辆维修地沟或举升装置,地沟应做好防渗处理。

8.6.4 汽车修理间外应设置车辆维修场,供待修车辆停放和检查,车辆维修场不应与任何类型的停车场合并设置。

8.6.5 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离,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8.6.6 汽车修理间开间、进深和净高应符合车辆停放修理要求,开间宜取 4 m~4.5 m,净高不宜低于4.5 m。

8.7 员工宿舍

8.7.1 员工宿舍设计应符合 JGJ 36 的规定。

8.7.2 员工宿舍宜单独成区,并宜集中设置于服务区一侧相对僻静的位置。

8.7.3 员工宿舍宜包括居室、卫生间、公共活动室及食堂等用房,并提供淋浴、洗衣、晾晒等空间。

8.8 其他功能用房

8.8.1 应根据给水排水、电气、环保等专业要求设置供配电用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8.8.2 应根据服务区类别设置应急救援功能用房。

8.8.3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旅游服务、特产售卖、客运接驳、货运物流等拓展功能用房。


9 设备

9.1 给水排水

9.1.1 给水

9.1.1.1 服务区给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3、GB 50015 的规定。

9.1.1.2 Ⅰ、Ⅱ、Ⅲ类服务区供水量分别不宜小于 500 m3/d、250 m3/d、200 m3/d。

9.1.1.3 服务区宜考虑双水源供水,优先采用自来水作常用水源,管井或地表水作备用水源,备用水源使用间隔不宜大于 15 天;当周边无自来水资源,采用管井或地表水作常用水源时,应设置储水设备。

9.1.1.4 各功能分区用水应分别设置水表计量。

9.1.1.5 分离式服务区消防水池宜集中设置,供水设施宜两侧布置。

9.1.1.6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宜为 1.0 m~2.0 m,应避免设置在有大型车进出的转弯处。

9.1.1.7 公共厕所给水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用水量应包括卫生器具用水和地面冲洗用水;

b) 地面冲洗用水宜按 2 L/(m2•次)~3 L/(m2•次)计算,每天按 3 次考虑。

9.1.2 排水

9.1.2.1 服务区雨水和不同类型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4、GB 50015 的规定。

9.1.2.2 雨水排放符合下列规定:

a) 雨水排水沟、雨水口布置宜与植被浅沟、下凹式绿地等绿色生态措施相结合。采用植被浅沟、下凹式绿地排水的排水沟纵向坡度宜采用 1.0%~2.0%;

b) 排水沟宜设置在汽车不易碾压的地方,排水沟穿过车道下时宜采用暗沟,排水明沟接入暗沟及雨水管网前应设沉泥井;

c) 收集后的雨水宜排入公路边沟或涵洞。

9.1.2.3 污水排放符合下列规定:

a) 化粪池宜设置在集中排污点;塑料排污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5%,其他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

b) 车辆维修站、加水车位及牲畜运输车停车位应设置排水沟收集冲洗废水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再排入污水管网;

c) 加油(加气加氢)站含油污水经独立设置的除油设施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网;

d) 员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网;

e) 厨房排水宜采用盖板明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地沟除渣箱或网筐地漏;排出管管径不宜小于 DN150;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宜设 P 型存水弯;

f) 公共厕所内明沟出口处应设沉渣箱或网筐地漏。

9.1.2.4 污水处理符合下列规定:

a) Ⅰ、Ⅱ、Ⅲ类服务区最高日污水处理量分别不宜小于 400 m3/d、300 m3/d、200 m3/d;污水排放口应设在线监测设备,其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 服务区内各类污水、废水汇集后,宜优先排入周边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若无合适的城镇污水接口,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其工艺应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氨氮、总磷含高的特点有较强的针对性;

c) 污水处理设施宜根据总图布置、主导风向、场地标高及污水排放条件综合考虑。

9.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2.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736 的相关规定。

9.2.2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 25 ℃地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主要功能用房宜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电扇、空调等降温措施。

9.2.3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能满足室内分区控制的要求。

9.2.4 建筑通风设计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

9.2.5 厨房区域应设通风系统,其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厨房应设置局部排风(油烟罩)和全面通风系统(房间换气);

b) 产生油烟的设备排风应设油烟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装置的最低去除率应符合 GB 18483 的规定,排油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c) 油烟排放口应设置在建筑物顶端,当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当建筑物高度大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 m。

9.2.6 公共厕所、卫生间、公共浴室通风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a) 公共厕所应设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b) 卫生间无外窗或仅有单一朝向外窗以及公共浴室无气窗时,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换气次数宜按 10 次/h;

c) 通风系统气流组织应合理,排风应直接对外。

9.2.7 储油间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9.3 电气

9.3.1 负荷等级划分应符合 GB 51348、GB 50016、JTG D80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控通信、应急救援系统应为一级负荷,安防、消防系统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b) 综合服务楼照明、厨房、加油(加气加氢)站、变频供水设备、停车场及服务区出入口照明、地下联络通道等用电宜为二级负荷;

c) 其他用电宜为三级负荷。

9.3.2 服务区供电电源符合下列规定:

a) 供电电源宜由当地 10 kV 电网专线供电,具备双回路电源条件的服务区宜引入双电源;

b) 一路 10kV 电源供电的服务区应配备自启动柴油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

c) 加油(加气加氢)站宜单独设置备用电源;

d) 对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负荷另加 UPS 电源供电。

9.3.3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 GB 50053、GB 51348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 I 类服务区宜设置土建变电所;

b) 充(换)电设施应单独设置专用变压器及用电计量装置,并根据设置和预留充电车位数确定近远期变压器的容量;

c) 变电所应预留远程电力监控的接口。

9.3.4 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 GB 50054、GB 50055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区变电所至各建筑物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b) 各功能区宜分别单独计量;

c) 服务大厅应预留信息显示屏、导视标识、手机充电等电源接口。

9.3.5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966、GB/T 51313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充电设备专用箱变与高压外接电源之间宜预留 2 回路及以上高压通道;

b)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采用的充电接口以及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c) 充电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9.3.6 照明设计应符合 GB 50034、GB 50582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照明宜采用 LED 光源,有条件的可采用光伏供电;

b) 停车场照明宜设高杆灯,照度宜为 15 lx~30 lx,均匀度宜大于 0.3;

c) 服务区出入口及道路照明照度宜为 10 lx~20 lx,均匀度宜大于 0.3。

9.3.7 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 GB 50057、GB 50343 的规定。

9.4 室外管线综合

9.4.1 分离式服务区穿越公路主线的水电管道等应预埋套管或经联络通道敷设,在满足安全通行和使用要求下,宜优先考虑敷设于地下联络通道两侧上空,预埋套管应与主线路基工程同步实施。

9.4.2 各类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安全,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9.4.3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要建筑物平行布置,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并减少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交叉,避开车道及大型停车位。


10 信息化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服务区信息化系统应满足公众服务、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等业务的要求。

10.1.2 服务区综合管理平台应能与部、省级服务区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10.1.3 信息化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兼容性、可升级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0.1.4 服务区应根据高速公路整体规划、交通流量、规模和地理位置等选择匹配的信息化系统,系统配置应符合附录 A.2 的规定。

10.1.5 智慧服务区可采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结合服务区的主题特色和功能需求设置数字化、智能化的系统,可参照附录 A.2 中 I 类服务区要求配置。

10.2 公众服务系统

10.2.1 公众服务系统包括 WIFI 网络、广播、信息发布、集约灯杆、智慧停车、智慧公厕和智慧餐厅等系统。

10.2.2 服务区公众服务场所应覆盖 WIFI 网络,WIFI 网络应设置网络安全设施。

10.2.3 广播系统应集成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宜集成消防广播。

10.2.4 信息发布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 宜提供服务区剩余停车位、周边路网实况、气象环境、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分布等信息;

b) 宜包含剩余停车位提示屏、大型可变信息标志、触摸式查询终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c) 含有潮汐停车位的服务区宜在两侧显著位置设置对侧剩余车位提示屏。

10.2.5 集约灯杆系统宜集成视频监控、信息发布、广播、WIFI 网络、照明等设施。

10.2.6 智慧停车系统宜包含车位使用状态监测、停车诱导等功能。

10.2.7 智慧公厕系统宜包含厕位监测、厕位引导、人流统计、环境监测等功能。

10.2.8 智慧餐厅系统宜包含自助结算、线上线下自助点餐等功能。

10.3 内部管理系统

10.3.1 内部管理系统包括通信、视频监控、高清卡口、客流车流检测等系统。

10.3.2 通信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内部有线语音电话;

b) 宜设置无线对讲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

10.3.3 视频监控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区综合服务楼、广场、加油(加气加氢)站、停车场、涵洞等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广场宜设置全景摄像机;

b) 视频监控应能与省高速公路视频联网平台互联互通;

c) 宜对危险品运输车停车位、加油(加气加氢)站、综合服务楼入口、疫情检查点等关键位置的视频进行事件检测。

10.3.4 高清卡口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服务区进出口变速车道处,含有潮汐停车位的服务区还应在联络通道处设置;

b) 应具备高清图片抓拍、车牌自动识别、车流量检测、视频采集与录像等功能;

c) 应采用高清摄像机,并配置补光灯等设备。

10.3.5 客流车流检测系统应具备报表数据统计功能,客流检测宜设置在综合服务楼入口、餐饮区、购物区等场所,车流检测宜利用高清卡口系统设施实现。

10.4 生产经营系统

生产经营系统可根据业务需求设置餐饮购物管理、能源补给管理、电子运营等系统。


11 标识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服务区应根据整体规划、交通流线和功能关系设置交通标识系统和公共信息标识系统。

11.1.2 标志标线应清晰、简洁、无歧义、不矛盾、易区分。

11.1.3 标识应符合昼、夜、雨、雾等不良气候条件下的视认性规定。

11.1.4 标识设置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影响行车和停车视距,应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11.1.5 标识应选用安全、耐久、不变色、经济、易于维护的材料,并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11.2 交通标识系统

11.2.1 交通标识设计应符合 GB 5768 所有部分、GB 50688、JTG D82 的规定。

11.2.2 服务区交通标识主要包括指示标志、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告示标志和标线。

11.2.3 服务区前后主线段应按规定设置指路标志和告示标志。

11.2.4 在需要指导驾驶人驾驶行为的地方设置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告示标志。分岔路口位置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车辆前往停车场、车辆维修站、加油(加气加氢)站、充(换)电设施等功能区。

11.2.5 应依据交通组织的要求,在需要禁止、限制车辆交通行为的地方设置禁令标志;在存在危险的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11.2.6 服务区内标线主要包括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导向箭头、路面文字标记、停车位标线、停车位编号等。

11.2.7 对于容易出现驾驶人不按标线行驶、停放的区域,应加强隔离、限制设施的配合使用。

11.3 公共信息标识系统

11.3.1 公共信息标识设计应符合 GB/T 10001 所有部分的规定,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51223 的规定。

11.3.2 服务区公共信息标志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无障碍标识系统、安全信息系统及公益、环境卫生、商业服务等信息标识。

11.3.3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 公共信息标志设计风格上应保持一致,宜体现高速公路及服务区地域人文特色;

b) 在综合服务楼主要进出口区域应设置信息标识板,标识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现状、本服务区所处位置和概况;

c) 服务区主要建筑物上或其附近适当位置应设置服务区名称铭牌及超市、公共厕所等主要功能区名称标志;

d) 服务区内根据需要设置平面示意图、信息索引标志和相关导向标志;

e) 服务区公共厕所公共信息标志宜符合主管部门行业标准要求;

f) 公共信息标志牌应满足昼夜使用要求。

11.3.4 无障碍标识符合下列规定:

a) 无障碍标识应根据 GB 50763、GB 55019 的规定,形成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指引,满足全龄无障碍的服务要求;

b) 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玻璃门、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位、升降平台等无障碍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视觉、触觉、听觉相应标识。

11.3.5 安全信息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信息识别系统根据服务区具体布局由安全标志、安全标记、疏散平面图、应急导向系统等配合使用形成,确保空间人身安全与健康;

b) 冰雪雨雾多发路段的服务区宜设置相关安全信息标志;

c)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 的规定;

d) 危险品运输车停车位标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当地主管部门要求;

e) 加油(加气加氢)站罩棚标志、加油罐区标志、地面引导标志和站内引导标志应符合行业标准;

f) 充(换)电设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g) 执法执勤室标志应符合其行业标准。

11.3.6 其他信息标识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当地相关要求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益性标志,宣传文明风尚;

b)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应符合 CJJ/T 125 的规定;

c) 商业服务标识宜与其他标识协调;

d) 服务区建设考虑拓展功能时,相关标志应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12 安全与应急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服务区建设应保障工程安全耐久,并按照分类要求提供预防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条件。

12.1.2 服务区应根据类别规定提供高速公路应急指挥、应急保障、应急交通等应急救援功能,功能配置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12.1.3 安全与应急设施设备的设置宜平灾结合。

12.2 消防安全

12.2.1 服务区消防应符合 GB 50016、GB 50067、GB 50222、GB 50140、GB 55036 的规定。

12.2.2 各类停车场根据停车数量确定防火分类等级。综合服务楼、加油(加气加氢)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2.3 场区布局、交通、竖向、绿化应满足消防救援和疏散要求。

12.2.4 充电车位充(换)电设备、危险品运输车停车区、加油(加气加氢)站、各类停车场、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服务区外相邻设施设备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和防火间距的规定。

12.2.5 充电车位充(换)电设备周围不应有影响充(换)电设备散热等正常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杂物。

12.2.6 停车场应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器材。危险品运输车停车位封闭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隔离设备和相应消防设备。

12.2.7 加油(加气加氢)站场地附近绿化不应栽植油性植物,LPG 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12.2.8 综合服务楼建筑体积超过 5000 m3时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2.2.9 综合服务楼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3 公共卫生应急

12.3.1 物资储备和中转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区宜设置存放防护防疫及清洁消毒用品的专门区域,其卫生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 按应急救援规定设立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应提供闭环管理的条件,满足车辆严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的要求。

12.3.2 服务场所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区功能布局宜有利于引导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b) 室外场所宜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区域分隔、闭环管理的条件;

c) 停车场宜具备临时设置高、中风险地区和冷链物流车辆停放专门区域以及其司乘人员休息专区的条件;

d) 室内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应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情况下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单向进出和单向通行的条件;

e) 应按风险防控规定在人员入口处设置健康监测登记区,在货物通道设置外包装消毒设备,在适宜区域设立相对独立的检测通道及紧急情况临时隔离区;

f) 宜在出入口、公共厕所等处设置废弃口罩等防疫物资垃圾专用回收箱,专用回收箱宜选用脚踏翻盖式垃圾桶,并粘贴专用标签。

12.4 社会安全防范

12.4.1 服务区安全防范应符合 GB 50348、GB 55029、JT/T 961 的规定。

12.4.2 服务区建设为预防、延迟、阻止治安事件和恐怖事件等发生所提供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电子防范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沿线和当地社会安全防范要求。

12.4.3 安全防范工程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需要。

12.5 场所安全防护

12.5.1 服务区场区限界应设置安全耐用、不易损坏、防止攀爬的实体防护设施与界外环境相隔离,场地边坡、挡墙等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备。

12.5.2 加油(加气加氢)站、车辆维修站、供配电设备、高杆灯及水体、场地边坡挡墙等危险区域和险要地段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防撞设施和相应标识,与其他场所保持相应安全距离。

12.5.3 服务区场地存在洪涝灾害危险时,设计应符合 GB 50201 的规定,并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12.5.4 地面面层防滑性能应符合 JGJ/T 331 的规定。


13 绿色环保

13.1 绿色服务区

13.1.1 服务区应根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按照 GB/T 50378 的规定进行设计。

13.1.2 绿色服务区应符合 JT/T 1199.2 的相关规定。

13.1.3 湖南属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应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兼顾防寒。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 GB 50176、GB 50189、GB 55015、DBJ 43/003 的规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 GB50176、GB 55015、JGJ 134、DBJ 43/001 的规定。

13.1.4 服务区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

13.1.5 服务区建设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

13.1.6 服务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的相关规划要求。

13.2 环境保护

13.2.1 服务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对可能产生的各种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降低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营造良好的服务空间。

13.2.2 室内外环境符合下列规定:

a) 对场地内有生态及人文价值的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予以保护;确实需要改造的,在工程结束后应进行生态复原;

b) 服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不应影响周围建筑的日照要求;

c) 服务区与周边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d) 室内环境应符合 GB 55016 的规定。

13.2.3 废弃物处理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区的油气品污染源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设施。燃油的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规定;车辆维修等生产服务产生的废油、乳化油等应按 GB 18597 的要求建立专用储存设施,并设置安全防护;加油(加气加氢)站油气的排放应符合 GB 20952 的规定;

b) 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厕所、厨房、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布局宜结合功能流线和主导风向综合考虑,尽量处于环境敏感点的下风向处;

c) 服务区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应符合 DBJ 43/T516 的规定。


14 服务区改造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服务区改造包括修缮和改扩建。

14.1.2 改造前应对现有服务区进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评定,并形成相应的调查与评定报告,作为服务区改造的依据文件,制订合理的改造方案。

14.1.3 改造范围应以变速车道与主线边线相交处为界。

14.1.4 改造应根据预测的第 20 年交通量计算规模、确定类别,起算年为改造完成年。

14.1.5 改造应符合服务区所属类别要求的功能、规模标准。

14.1.6 改造可采用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方式,管网系统宜预留预埋。

14.1.7 改造应在保障建设期的施工安全、消防安全、通行安全、原有设施保护和临时服务方面提出专项方案和管理措施。

14.1.8 改造期间拆除的设施、设备,经局部修补或翻新等方式进行处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宜重复利用。

14.2 评定

14.2.1 服务区投用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修缮:

a) 停车场未进行分类分区停车或分类分区不合理,导致交通秩序混乱;

b) 设施设备在超过工作年限或质量保修年限后出现使用问题;

c) 设施设备存在不完整、不清晰、破损等问题,不能满足使用。

14.2.2 服务区投用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宜进行改扩建:

a) 规模不能满足交通量增加的服务要求;

b) 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c) 设施类型缺失、指标存在安全隐患;

d) 设施位置影响功能分区、阻塞交通。

14.2.3 原有建筑物已严重残损部分,修复困难或所需造价接近、超过新建造价,宜予以拆除、重建。

14.2.4 服务区改造时原址不满足必需的扩征用地条件可考虑异地迁建。

14.2.5 主线改造如影响服务区规模和功能,应根据影响程度具体判定改造类别。

14.3 改造技术要点

14.3.1 总平面

14.3.1.1 服务区经改扩建后应满足第 5 章规定的功能和规模要求,并妥善处理与原有用地、设施设备、变速车道及主线等的关系。

14.3.1.2 在道路和场地病害的处治中,凡需重新做面层的,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JTG D40、JTG D50 的规定;凡需重新做基层的,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JTJ 034 的规定。

14.3.1.3 修补面积宜适当大于病害的实际面积,并采取措施使修补部分与原地面结合良好。

14.3.1.4 道路和场地修缮或改扩建后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原有建筑物进出口、加油(加气加氢)站停车坪、主线进出口等地面衔接顺畅。

14.3.1.5 道路和场地扩建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取措施减少扩建拼接地基对原有地基沉降和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拼接地基和原有地基之间应控制沉降差异并保持良好结合;

b) 填方区扩建拼接地基填料宜选用与原有地基相近且符合要求的填料或较原有地基渗水性强的填料;

c) 扩建的地面应处理好扩建拼接地面与原有地面的纵横向衔接。

14.3.1.6 广场应根据使用需求优化、完善人行道和无障碍、休息等相关设施。

14.3.2 建筑

14.3.2.1 建筑修缮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做好保留部分结构、设备等的保护;

b) 改造荷载不宜超过原结构设计荷载,如超过原结构设计荷载,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核算,必要时进行结构加固。

14.3.2.2 建筑改扩建部分的建设标准应按第 8 章以及 GB 55021、GB 55022、JGJ/T 117 的规定执行,服务区经改扩建后的总体建筑构成应满足第 5 章规定的功能和规模要求。

14.3.3 设备

14.3.3.1 宜利用原有管网对设备系统进行完善,对老化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更换,无法更换的采取优化处理措施,并做好原有管道的疏通工作。

14.3.3.2 扩建场区管网宜考虑与原有管网的的衔接关系。

14.3.3.3 宜避免长距离移动原有消防设施、排水设施等的位置。

14.3.3.4 因改扩建而导致场内外管道、线路、设备安全距离或其他指标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避让或改移等措施。

14.3.3.5 服务区内局部新增给水点,宜就近从原有管网接入,新增给水点管网安装完毕后,经试压、冲洗合格后,方可接入原有给水管网。

14.3.3.6 新增场地雨水设施宜单独自成系统进行收集排放,或采用雨水沟进行雨水收集后,排入原有雨水管网,以减少深开挖造成对原有管网设施的破坏。

14.3.3.7 需要在建筑结构构件上固定支架、吊架和打孔穿管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

14.3.4 保障措施

14.3.4.1 在施工区及其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取安全防护、隔离和警示措施,隔离施工区内外的人员、车辆。

14.3.4.2 施工区不应营业,且应符合 GB 50720 的规定。非施工区继续营业时应满足安全要求。

14.3.4.3 对原有地下各类管线及设施,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保留部分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当场地外侧有架空电缆等公用设施设备时,应与相关部门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14.3.4.4 改造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设备。

14.3.5 保通措施

14.3.5.1 高速公路整体改造时,服务区应根据主线保通要求提供临时服务,并根据保通阶段性要求进行临时服务转换设计。

14.3.5.2 临时服务宜设置加油站、临时公厕等设施。

14.3.5.3 原服务区在改扩建期间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时,应在服务区前主线段按规定设置指路标志和告示标志,指引相邻临时服务设施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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