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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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2111-2019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Low Volume Rural
Highway Engineering
2019-02- 19 发布
2019-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补充完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 量,提升工程耐久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小交通量农村公路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1.0.3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安全耐久、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1.0.4 农村公路建设应与乡村规划相结合。
1.0.5 村镇路段应注重安全便民,并设置必要的速度控制设施。
1.0.6 应注重利用既有道路,鼓励资源循环利用。
1.0.7 交通安全设施、防护工程设施、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8 改扩建应考虑人员出行需求。
1.0.9 应因地制宜,充分吸收地方成功经验,鼓励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 工艺、新技术。
1.0.10 农村公路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 low volume rural highway
纳入农村公路规划, 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小于或等于 1000 辆小客车的公路。
2.0.2 错车道 passing bay
单车道公路上供车辆交错避让的加宽车道。
2.0.3 块体路面 block pavement
采用块石、预制水泥混凝土块、砖块等块体材料铺砌的路面。
2.0.4 速度控制设施 speed limited facility
提示驾驶员控制速度或限制行驶速度的设施, 包括限速标志、建议速度标志、 块体路面、减速标线、路面限速标记或减速垄(丘)等。
2.0.5 村镇路段 village section
农村公路中穿过村镇的路段。
3 基本规定
3.1 公路等级选用
3.1.1 公路技术等级选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根据自然环境、经济条件、环保要求、交通特性等特点综合分析,并结合交通量论证确定。
2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组成中有大型、重载型车辆时,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执行。
3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组成中无大型、重载型车辆时,可按本标准执行。
3.1.2 交通组成中无大型、重载型车辆的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分为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两个类型。
1 四级公路(Ⅰ类)为适合中小型客车、中型载重汽车、轻型载重汽车、四轮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1000 辆小客车及以下。
2 四级公路(Ⅱ类)为适合中小型客车、中型载重汽车、轻型载重汽车、四轮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单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400 辆小客车及以下。
3.2 设计车辆
3.2.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3.2.2 有特殊车辆通行需求时,应验算确定。
3.3 交通量
3.3.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的设计交通量宜按 10 年预测。
3.3.2 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3.3.3 非机动车和拖拉机交通量换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按路侧干扰因素计。
2 拖拉机按外廓尺寸对应车型选择折算系数。
3.4 设计速度
3.4.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的设计速度应为 15km/h。
3.5 建筑限界
3.5.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 3.5.1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行车道宽度应包括车道及错车道部分的宽度。
2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净高应为 4.5m。
3 检修道或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 2.5m。
3.6 防灾减灾
3.6.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灾害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公路线位不宜在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综合处置措施。
3.6.2 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小于或等于 0.05 地区的公路工程,除有特殊要求外,可简易设防。
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大于 0.05、小于 0.4 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
3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大于或等于 0.4 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专门的抗震设计。
4 做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应按主管部门审批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进行抗震设计。
3.7 公路用地范围
3.7.1 公路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以外,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以外,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均不小于 1m 范围内的土地。
2 在风沙、雪害、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设置防护、整治设施时,以及在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带采取处治措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3 桥梁、隧道、路线交叉、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绿化以及其他线外工程等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4 路线
4.0.1 路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线应结合区域环境、地质、水文条件,合理利用地形,满足使用功能,保证安全。
2 应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整体均衡,并注重与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协调。
3 大桥及中长隧道应为路线走向控制点,中小桥、短隧道及一般构造物的设置应服从路线走向。
4 圆曲线半径较小或纵坡较大的路段,应设置速度控制设施。
4.0.2 车道宽度和路肩宽度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对需要设置安全设施的路段,路肩宽度尚应满足安全设施设置所需的宽度。
4.0.3 单车道公路应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宜保持通视,每公里设置不宜少于3 处;对于不通视路段,间距不宜大于 200m。错车道路段尺寸宜符合表 4.0.3 的规定,平面布置如图 4.0.3 所示。
4.0.4 路基宽度为行车道宽度与路肩宽度之和,典型横断面如图 4.0.4-1 和图 4.0.4-2。
4.0.5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不应小于表 4.0.5 的规定。
2 四级公路(Ⅰ类)应间隔设置满足超车视距的路段。
3 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4.0.6 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 4.0.6 的规定。
4.0.7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 4.0.6“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设置圆曲线超高。圆曲线最大超高应采用 4%。
4.0.8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加宽值应符合表 4.0.8 的规定。
4.0.9 最大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路段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12%。对交通组成中无中型载重汽车和中型客车的四级公路(Ⅱ类),经论证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纵坡可增加 2 个百分点。
2 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8%。
3 回头曲线纵坡不应大于 6%。
4 村镇路段纵坡不宜大于 5%。
5 应避免小半径圆曲线与大纵坡相重合的线形。
4.0.10 纵坡的最小坡长不应小于 45m。
4.0.11 在海拔 3000m 以上的高原地区,最大纵坡值应按表 4.0.11 的规定折减。
4.0.12 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 4.0.12 的规定。
4.0.13 连续上下坡路段,在不大于表 4.0.12 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应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长度不应小于 45m。缓和坡段纵坡不宜大于 3%,特殊困难路段经论证后不应大于 4%。
4.0.14 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一般情况下,相对高差为 200~500m 时平均纵坡不宜大于 5.5%;相对高差大于 500m 时平均纵坡不宜大于 5%,且任意连续 3km 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 5.5%。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进行安全分析论证,并采取增设安全设施等措施。
4.0.15 公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竖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15 规定。
5 路基
5.0.1 路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路基应设置排水设施与防护设施。
3 路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安全、环境、土地、经济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断面形式和边坡坡度。
4 路基通过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应结合当地实践经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增强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5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参考当地水文要素,结合村镇发展规划、排洪、泄洪等情况综合确定,不宜低于 1/15。过水路面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时间长短和对上下游农田、乡镇、村庄的影响确定。
5.0.2 路肩宜采用当地材料硬化,土质路肩压实度不应小于 90%。
5.0.3 路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设计高度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使其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2 当填土高度受限时,应做好排水设计,并采取换填、设置隔离层等处治措施。
3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高程,应满足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 0.5m 的安全高度。
5.0.4 原地面处理要求和路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在一般土质地段,基底压实度不应小于 85%(重型击实)。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应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减少工后沉降。
2 路基填料最小承载比应符合表 5.0.4-1 的规定。
3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 5.0.4-2 的规定。
4 填石路基应通过试验路段,确定合适的填筑层厚、压实工艺以及质量控制标准,宜采用孔隙率法。
5 路床顶面回弹模量值不应低于 30MPa,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时不应低于 40MPa。
5.0.5 路基边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选择适当的边坡坡率。
2 利用既有公路路基边坡时,边坡的形式、坡率及防护可综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 有条件时宜采用缓边坡,与原地形相协调。
5.0.6 路基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防护类型应根据当地气候环境、工程地质和材料等情况确定,宜采用植物防护,并与适当的工程防护相结合。
2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石笼、抛石等工程措施进行防护。
5.0.7 路基拓宽改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特点、既有路基现状及拓宽后的交通组成,综合比较确定既有路基的利用与拓宽拼接方案,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控制新老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保证拓宽改建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2 拓宽路基的基底处理、填料最小强度和压实度等应满足改建后相应等级公路的要求。
6 路面
6.0.1 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面层应满足平整度要求。
2 应综合考虑材料、经济、养护、环境等因素合理选用路面结构形式。
6.0.2 路面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表 6.0.2 的规定。
6.0.3 路面结构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结构应由面层、基层组成,根据需要可选择设置底基层或功能层。对于石质路基路段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可由调平层和面层组成。
2 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可参照表 6.0.3-1 选用。
3 不同材料基层和底基层厚度宜符合表 6.0.3-2 的规定。
4 面层材料类型可参照表 6.0.3-3 选用。
5 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宜符合表 6.0.3-4 的规定,其他类型路面面层厚度宜符合表 6.0.3-5 的规定。
6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设计强度应采用 28d 龄期的弯拉强度,设计强度不应低于 4.0MPa。
7 预期工后沉降较大的路基,宜采用砂石路面或块体路面。
8 急弯、陡坡及易积雪结冰路段,应采取措施提高路面抗滑性能。
9 急弯、长大下坡、村镇路段及视距不佳的交叉口等位置前,应设置块体路面等速度控制设施。
10 过水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6.0.4 路面结构应优先选用当地路面典型结构,当缺乏相应资料时,可根据条件选择附录 A 推荐的典型结构。
6.0.5 路拱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应设置路拱,四级公路(Ⅰ类)宜采用双向路拱横坡,四级公路(Ⅱ类)宜采用单向路拱横坡。
2 路拱坡度宜按表 6.0.5 确定。
3 土质路肩横坡度宜较行车道横坡度增大 1 个百分点。
6.0.6 改扩建工程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有路面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设计。
2 应充分利用既有路面结构。
7 排水
7.0.1 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设计、合理布局,与沿线构造物通畅衔接,注重与自然水系和农田水利设施相结合,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2 应注重与村镇排水设施衔接。
3 应根据沿线气象、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进行设计,宜结合当地材料及经济情况选择合理形式。
4 排水设施尺寸应考虑降水量、汇水面积、地形特点等计算确定,村镇路段排水设施尺寸确定时应充分考虑清淤和通畅的需求。
5 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路段应加强排水设计。
6 有条件时在满足排水功能前提下,宜采用宽、浅的排水设施形式。
7.0.2 边沟、排水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岭重丘区、年降水量大于或等于 250mm 的挖方路基和低路堤应设置边沟,冲刷严重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年降水量小于 250mm 或无集中排水要求的平原区路段可不设置边沟。
2 边沟、排水沟可采用图 7.0.2 所示的浅碟形、三角形、矩形等横断面形式;地形平缓的低填浅挖路段宜采用浅碟形、三角形等形式;土质边沟可采用天然弧线形横断面。
3 村镇路段宜选择盖板边沟、暗埋式边沟等形式。
4 边沟砌筑宜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可采用浆砌卵石、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块等方式。浅碟形土质边沟可选用砂砾、石渣、卵石等当地材料加固。
5 边沟纵坡应结合路线纵坡、地形、土质、出水口位置等情况选定,宜与路线纵坡一致且不宜小于 0.3%。
6 汇水面积较大、纵向边沟连续长度超过 500m 的路段,应设置排水设施将水引流到路基之外。
7.0.3 截水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地形条件及汇水面积等设置。
2 截水沟断面形式及尺寸应结合设置位置、排水量、地形及边坡情况确定。
3 冲刷严重段落应进行加固。
7.0.4 受地下水影响的路堑路段可设置盲沟、渗沟等地下排水设施。
7.0.5 设置过水路面时,路面下宜设置涵洞,两侧应设置防排水设施。
7.0.6 桥面排水应符合本标准第 8.0.1 条的规定,涵洞排水应符合本标准第8.0.12 条的规定,隧道排水应符合本标准第 9.0.5 条的规定,并做好结构物和路基的排水衔接。
8 桥涵
8.0.1 桥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位宜选择河道顺直、水流稳定、河床地质良好的河段。
2 桥涵结构形式应根据公路功能、通行能力和防灾减灾等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原则,合理选用。
3 桥梁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的桥型。
4 桥面应有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5 桥涵设置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通航等条件,合理确定桥梁规模、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加强桥涵结构及桥头引道路基的防护,提高抗冲刷、抗水毁能力。
6 改扩建工程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利用既有桥梁。
8.0.2 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不应低于公路-Ⅱ级。
8.0.3 设置人行道的桥梁应计入人群荷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 50m 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 3.0kN/m2;桥梁计算跨径大于或等于 150m 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 2.5kN/m2;桥梁计算跨径大于50m、小于 150m 时,可由线性内插得到人群荷载标准值。
2 非机动车、行人密集的桥梁,人群荷载标准值应为上述标准值的 1.15 倍。
8.0.4 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如下:0.5m、0.75m、1.0m、1.25m、1.50m、2.0m、2.5m、3.0m、4.0m、5.0m、6.0m、8.0m、10m、13m、16m、20m、25m、30m、35m、40m、50m。
8.0.5 桥面人行道和护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镇路段桥梁宜在两侧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宽度宜为 1m,大于 1m 时,按 0.5m 的级差增加。
2 设置人行道的桥梁,可通过路缘石等分隔设施将人行道与行车道进行分离,路侧应设置护栏。
3 路缘石高度可取用 0.25~0.35m。
8.0.6 桥涵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桥设计洪水频率按 1/50。
2 小桥设计洪水频率按 1/25。
3 涵洞及小型排水构造物设计洪水频率应参考当地水文要素,结合村镇发展规划、排洪、泄洪等情况综合确定,不宜低于 1/15。
4 漫水桥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程度和时间长短,桥梁结构形式,水文情况,引道条件和对上、下游农田、村镇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8.0.7 桥面净空应符合本标准关于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置人行道的四级公路(Ⅱ类)桥面净宽不应小于 4.5m。
2 路、桥不同宽度间应顺适过渡。
3 桥上设置的各种管线、安全设施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8.0.8 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木筏的要求。
2 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的公路、铁路、其他道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3 桥下净空应考虑排洪、流水、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8.0.9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桥上纵坡不宜大于 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 6%;小桥处纵坡应随路线纵坡设计,且不得大于 9%。
2 对于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宜适当减小。
3 位于村镇混合交通繁忙处的桥梁,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4 桥头两端引道的线形应与桥梁的线形相匹配。
8.0.10 容许有限度的中断交通时,可设置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8.0.11 桥涵改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涵拼接新建部分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2 对直接利用或拼接加宽利用的原有桥涵,应进行检测评估并满足原设计荷载标准要求,其极限承载力应满足或采取加固措施后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对于不满足荷载标准要求,但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技术和其他因素暂不加固时,应限载通行。
3 桥梁加宽宜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跨径。
8.0.12 涵洞设置应满足路基排水及泄洪要求,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及自然水系排灌与周围灌溉系统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涵洞宜根据当地材料采用经济适用、方便施工与养护的圆管涵、盖板涵、波纹管涵、拱涵等结构型式,跨径不宜小于 0.75m。
2 涵洞进出口工程应完善,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3 排水不畅路段,应通过增设涵洞等排水设施进行疏导。
8.0.13 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8.0.13 规定。
9 隧道
9.0.1 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应综合考虑其所处的地形、地质、施工等条件进行设计。
2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隧道宜采用中、短隧道。
3 隧道选址应对该区域的自然地理、场地与生态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等进行勘察,取得必要的勘察基础资料,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4 当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 30m 时,宜进行明挖与隧道方案的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定。
5 四级公路(Ⅱ类)隧道宜采用双车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单车道,长度不应大于 500m。
6 四级公路(Ⅰ类)隧道应采用双车道。双车道隧道设计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四级公路隧道的规定。
7 单车道隧道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 6.5m,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15m。长度大于 250m 的单车道隧道,宜在隧道中部设置错车道 1 处。
8 单车道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宜设置在排水沟上。
9 隧道洞内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表面应刻槽、压槽、拉毛或凿毛。
10 有条件时隧道可设置照明,并选择经济、合理的照明及供电方式。未设置照明的隧道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
9.0.2 隧道建筑限界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侵入。隧道建筑限界基本宽度应符合表 9.0.2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限界高度 H 应为 4.5m。
2 路面横坡宜采用 1.5%。
3 单车道隧道路面横坡应为单向坡,建筑限界底边线应与路面重合。
9.0.3 单车道隧道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隧道口之间应保证通视,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
2 纵坡不应小于 0.3%,不宜大于 3%,困难路段不宜大于 4%,但短于 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
3 隧道内的纵坡宜设置为单向坡。
9.0.4 洞门及衬砌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隧道进出口地形及地质条件,结合环境保护,合理选择洞门结构形式。
2 隧道衬砌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埋深、断面形状、施工条件等因素,洞口段可采用整体式或复合式衬砌,洞身段可采用喷锚衬砌或复合式衬砌。衬砌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保证隧道长期安全使用。
3 Ⅰ、Ⅱ级围岩的单车道隧道,洞身段可不进行衬砌,但应喷射水泥砂浆作为保护层,必要时辅以局部锚杆支护。洞口段 10m 应进行衬砌,并应设置洞门。
4 单车道隧道衬砌可采用直墙式或曲墙式,设置人行道时宜采用直墙式。不设置人行道的单车道隧道衬砌内轮廓可参考附录 B。
9.0.5 隧道防排水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隧道结构物和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隧道防排水设计应对地表水、地下水妥善处理,洞内外应形成一个完整畅通的防排水系统。
9.0.6 隧道改扩建应结合地形、地质、路线总体、既有隧道现状等,进行增建与改扩建方案的比选。
9.0.7 单车道隧道口应设置停车让行、禁止洞内错车的警告标志。
9.0.8 隧道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50 年,隧道内水沟、电缆沟槽、盖板等可更换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30 年。
10 路线交叉
10.0.1 路线交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与公路相交时,应根据地形条件、被交公路的技术等级、交叉设计原则,选择合理的交叉方式。
2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与铁路、管线交叉时,应执行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关于四级公路与铁路、管线交叉的规定。
3 有条件时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及机耕路等宜适当归并后再与公路交叉。被交道上交叉口设置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0.0.2 与高速公路相交叉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10.0.3 与一级公路相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
10.0.4 与二、三、四级公路相交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采用立体交叉。
10.0.5 无铺装路面公路与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公路交叉时,距被交路边线10m~20m 范围内应铺装相应路面。
10.0.6 平面交叉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宜大于 45°。
10.0.7 平面交叉范围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范围内的路线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 交叉口范围内的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纵坡不宜大于 3%,困难路段不宜大于 6%。
10.0.8 平交口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每条岔路的转弯车道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道视距,如图10.0.8-1 所示。
2 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 10.0.8-2 所示。
3 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 5~7m 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 10.0.8-3 所示。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值应符合表 10.0.8 的规定。
10.0.9 改建工程平交口视距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10.0.8 条规定时,应采取限速并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等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10.0.10 平面交叉加铺转角时,半径不应小于 5m。
10.0.11 采用立体交叉时,应充分利用现有通道和桥梁进行穿越,当地形条件容许时,可设置为简易互通式立交。
10.0.12 新建工程通道净空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改建工程利用既有构造物下穿公路、铁路等工程净空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及绕行指路标志。
10.0.13 下穿通道应做好排水设计。
11 交通安全设施
11.1 一般规定
11.1.1 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等。
11.1.2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模和标准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根据需要设置被动防护设施。
11.1.3 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应按需设置、互为补充。
11.1.4 应根据需要设置速度控制设施。
11.1.5 交通标志、护栏、视线诱导设施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11.2 交通标志
11.2.1 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应满足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对标志颜色、图案和形状的要求。
2 交通标志设置应总体布局、突出重点、合理设置。
3 急弯、陡坡、连续弯道、村镇、学校、隧道等路段应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
4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与三级及以上公路交叉的非灯控平交口,应在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上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11.2.2 交通标志结构形式及标志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结构形式宜采用单柱式。
2 交通标志可采用非金属材料或再生材料。
3 在满足视认性时,交通标志可利用路侧山体岩石、木板、砖砌体等结构设置。
11.2.3 交通标志的字高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汉字字高宜采用 25cm,数字宜和汉字等高,字母高度宜采用汉字字高的 1/2。
2 警告标志边长不应小于 60cm,圆形禁令标志直径不应小于 50cm,三角形禁令标志边长不应小于 60cm,八角形禁令标志边长不应小于 50cm,指示标志的直径(或短边边长)不应小于 50cm。
11.3 交通标线
11.3.1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应根据需要设置交通标线。
11.3.2 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公路(Ⅰ类)应施划车行道分界线。
2 四级公路(Ⅰ类)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为单黄虚线;不能满足超车视距要求的路段,隧道、大桥、村镇路段,平面交叉驶入段等路段应施划单黄实线。
11.3.3 车行道边缘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的隧道、窄桥、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采用本标准极限最小半径的平曲线段、村镇及学校等路段,及其上下游30m 内应施划车行道边缘线。
2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的其他路段可施划车行道边缘线。
3 在出入口、交叉口及停靠站点等允许车辆跨越边缘线的地方,可设置车行道边缘虚线。
11.3.4 跨线桥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限高限宽设施及其他障碍物立面上宜设置立面标记。
11.3.5 隧道车行道边缘线外应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11.3.6 交通标线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抗滑性和经济性,并便于施工。
11.4 护栏
11.4.1 选取护栏形式时,应考虑护栏的建设成本和养护成本。
11.4.2 桥梁段应设置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二(B)级。
11.4.3 行车道外侧 3m 内有下列情况时,应设置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一(C)级:
1 深度 30m 以上的悬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
2 江、河、湖、海、沼泽等水深 1.5m 以上水域;
3 小半径曲线外侧 3m 内或填方段坡底有居民房屋的路段。
11.4.4 行车道外侧 3m 内有下列情况时,宜设置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一(C)级:
1 边坡坡度陡于 1:1,且填方大于 4m 的路段;
2 急弯或连续下坡路段小半径曲线外侧,且填方大于 4m 的路段。
11.4.5 除 11.4.2、11.4.3、11.4.4 条规定以外的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示警桩、示警墩等视线诱导设施,也可在路侧植树、堆土或设置砌块等。
11.4.6 护栏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侧护栏宜设置在路肩上,可设置在等于或缓于 1:6 的边坡上。路肩宽度不足,且边坡陡于 1:4 时应对路肩进行加宽。
2 特殊情况下,也可设置于坡度在 1:4~1:6 的边坡上,设置时应保持护栏在路面以上的高度不变,护栏迎撞面与路肩外边缘间水平距离应小于 0.75m,并应保证护栏结构外侧的土压力,护栏迎撞面前的边坡应平整、没有突起部分。
11.4.7 不同护栏间应进行过渡设计,护栏端头应进行处理。
11.5 视线诱导设施
11.5.1 常用的视线诱导设施有轮廓标、线形诱导标、示警桩、示警墩、道口标柱等。
11.5.2 隧道内应设置轮廓标。视距不良路段、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急弯路段及连续急弯陡坡等路段,宜设置轮廓标。
11.5.3 视距不良的弯道路段,需要标识公路轮廓时,宜在平曲线外侧设置线形诱导标。
11.5.4 示警桩可采用非金属材料或再生材料。示警墩可采用浆砌块石、片石,混凝土,也可就地取材。
11.5.5 在未设置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的公路沿线平面交叉路口两侧宜设置道口标柱。道口标柱宜采用非金属材料或再生材料。
11.6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11.6.1 宜在视距不良的急弯等路段设置凸面镜。凸面镜宜和视线诱导配合使用,直径不宜小于 60cm。
11.6.2 可根据需要设置限制高度、限制宽度设施,结构应满足消防等应急通行的需要,应配套设置交通标志及立面标记。
11.6.3 积雪影响公路行车安全的路段,可设置积雪标杆。
12 沿线设施及其他
12.1 一般规定
12.1.1 沿线设施包括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应坚持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
12.1.2 沿线设施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安全、经济、环保等因素,便于服务,利于管理。
12.2 服务设施
12.2.1 可根据出行需求,结合自然环境、村镇分布等选择布置客运汽车停靠站、小型停车区、服务站等服务设施。
12.2.2 客运汽车停靠站、小型停车区、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应避免设置于长下坡坡底、陡坡急弯等不良路段,主线线形指标应符合表 12.2.2 的规定。
12.2.3 客运汽车停靠站宜设置车辆停靠和乘客候车设施。客运汽车停靠站各项指标应符合表 12.2.3 的规定。
12.2.4 小型停车区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
12.2.5 服务站内可根据需要选择设置停车场、休息区、加油站、公共厕所等。
12.2.6 小型停车区、服务站等设施的变速车道长度应符合表 12.2.3 的规定。
12.3 管理设施
12.3.1 根据公路管理需求可设置养护站点等设施,宜结合场地条件和业务范围与其他沿线设施统筹布置。
12.4 其他
12.4.1 四级公路(Ⅰ类)、四级公路(Ⅱ类)可根据需要进行绿化、美化,改善路域环境。绿化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内,并应保证公路视距和交通安全。
12.4.2 村镇路段宜选择适当的隔离设施实现路宅分离。
12.4.3 根据实际需求可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调头场地或调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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