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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全文)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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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691-2018

代替GB17691-2005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六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fuelled heavy-duty vehicles(CHINA VI)






2018-06-22发布

2019-07-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控制要求

5发动机(车辆)标牌

7在车辆上的安装

8系族和源机

9新生产车的达标要求及检查

10在用符合性要求及检查

11标准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型式检验材料

附录B(资料性附录)型式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c(规范性附录)发动机标准循环试验规程

附录D(规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附录E(规范性附录)发动机非标准循环测试要求

附录F(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系统(OBD)

附录G(规范性附录)NOx控制系统正确运行的要求

附录H(规范性附录)发动机系统的耐久性

附录I(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及检查

附录J(规范性附录)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

附录K(规范性附录)实际道路行驶测量方法(PEMS)

附录L(规范性附录)整车底盘测功机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附录M(规范性附录)燃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发动机和汽车的型式检验特殊要求

附录N(规范性附录)柴气双燃料发动机和汽车的技术要求

附录O(规范性附录)作为独立总成的替代用排放后处理装置的型式检验

附录P(规范性附录)车辆OBD和车辆维修保养信息的获取

附录Q(规范性附录)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及通信数据格式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六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与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有: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数量排放限值,变更了污染物排放测试循环;

——增加了非标准循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WNTE);

——增加了整车实际道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PEMS);

——提高了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排放质保期的规定;

——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阈值及监测条件等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排气管口位置和朝向要求;

——增加了实际行驶工况有效数据点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

——增加了降低原机氮氧化物排放的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判定方法;

——增加了新生产车的达标监管要求;

——增加了双燃料发动机的型式检验要求;

——增加了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检验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参考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49号法规《关于对装有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物进行核准的统一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O、附录P和附录Q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有关二氧化碳(CO2)排放的具体要求将适时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代替GB 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5月22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 17691—2005)。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按本标准进行的整车型式检验可以扩展至基准质量超过 2380kg 的变型、改装车辆。

若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M1、M2、N1 和 N2 类汽车已经按 GB 18352.6-2016进行了型式检验,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24 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IDT ISO 5176)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8190.1 往复式内燃机 废气排放测量 第一部分:排放废气和颗粒物的试验台测量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 30510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ISO 5725 测量方法和结果的准确度

ISO 7000 设备用图形符号——索引和一览表

ISO 13400 道路车辆-基于互联网协议(DoIP)的诊断通信

ISO 15031 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相关装置通信

ISO 15031-3 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相关装置通信 第 3 部分:诊断连接器及相关电路的规范和用途

ISO 15031-7 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相关装置通信 第 7 部分:数据传输安全性ISO 15765-4 道路车辆-控制器局域网络的诊断通信(DoCAN)-第 4 部分:与排放相关系统的要求

ISO 27145 道路车辆——实现全球范围内统一的车载诊断系统(WWH - OBD)通讯要求

SAE J1708 重型汽车微机系统串行数据连接的推荐操作规程

SAE J1939 商用车控制系统局域网络(CAN 总线)通讯协议

SAE J1939-13 外部诊断连接器

SAE J1939-73 应用层——诊断

SAE J2186 电气/电子(E/E)数据链路安全

ASTM E 29-06B 使用试验数据中重要数字以确定对规范的适应性

ASTM F 1471-93 高效粒子空气过滤器系统空气净化功能的试验方法

EN1822-1 高效空气过滤器(EPA、HEPA 与 ULPA)第 1 部分:分级、性能试验、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老化循环 aging cycle

汽车或发动机进行耐久性试验时所采用的运行工况(速度、负荷、功率)。

3.2发动机(发动机系族)型式检验 engine (engine family) type test

发动机(发动机系族)的一种机型在设计完成后,对预期投放市场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3车辆型式检验 vehicle type test

汽车的一种车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4辅助排放策略(AES) auxiliary emission strategy

指为特定目的和适应特定环境或运行条件而触发并替代或修改基本排放策略且仅在此特定条件下运行的排放控制策略。

3.5基本排放策略(BES) base emission strategy

是指除“辅助排放策略”触发以外,发动机在所有速度和负荷范围内采用的排放控制策略。

3.6连续再生 continuous regeneration

是指持续发生的或在每个 WHTC 热态试验中至少发生一次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再生过程。

3.7曲轴箱 crankcase

是指位于发动机内部或外部、通过用于排放气体或蒸汽的内部或外部管路与发动机油底壳连通的空间。

3.8关键排放件 critical emission-related components

是指主要设计用于排放控制的下列部件: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及其传感器和执行器、废气再循环系统(EGR)及其相关过滤器、冷却器、控制阀和管路。

3.9关键排放件维护 critical emission-related maintenance

是指对关键排放件的维护。

3.10失效策略 defeat strategy

指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基础排放策略或辅助排放策略性能要求的排放策略。

3.11除氮氧系统 deNOx system

是指设计用来降低排气中 NOx 的后处理系统 (例如,被动或主动式的 NOx 稀释催化器、NOx捕集器、SCR 系统)

3.12故障码 diagnostic trouble code DTC

是指能够代表或标示出故障的一组数字或字母数字组合。

3.13技术要点 element of design

发动机系统的各元素;

各控制系统,包括 ECU 软件、电控系统、计算机逻辑;

各控制系统标定;

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

3.14排放控制监测系统 emission control monitoring system

按照附录 G 要求,用于确保发动机系统所采用的 NOx 控制措施正确运行的系统,排放控制系统是指用于控制排放而开发或标定的技术要点或排放策略。

3.15排放相关维护 emission related maintenance

在车辆正常使用期间进行的、对排放具有实质影响或可能影响车辆或发动机排放劣化的维护。

3.16排放策略 emission strategy

在发动机系统或车辆的总体设计里以控制排放目标的技术要点。

3.17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 engine after-treatment system family

生产企业根据相似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将不同发动机系族进一步组合成的系族。

3.18发动机系族 engine family

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第 8 章规定、根据发动机设计划分的具有类似尾气排放特征的一组发动机。

3.19发动机系统 engine system

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以及将 ECU 与任何其他驱动系统控制单元或车辆控制单元相连接的通讯接口(硬件或通讯)。

3.20发动机启动 engine start

包括点火、曲轴转动及燃烧过程,直至发动机转速达到比正常热车怠速低 150r/min 的时刻。

3.21发动机型式 engine type

在附录 A 所列各项发动机关键特性参数方面没有差别的一类发动机。

3.22排气后处理系统 exhaust after-treatment system

催化器(氧化型催化器、三元催化器,以及任何气体催化器)、颗粒捕集器,除氮氧系统、组合式降氮氧系统的颗粒捕集器,以及其它各种安装在发动机下游的削减污染物的装置。

3.23气体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

包括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以等价二氧化氮(NO2)表达)、碳氢化合物(HC,例如:总碳氢(THC)、非甲烷碳氢(NMHC)、甲烷(CH4))等气体排放物。

3.24 一般分母 general denominator

车辆经历过的满足 FG.4.4 中一般分母条件的运行次数。

3.25监测项群组 group of monitors

为评价 OBD 系族在用功能而确定排放控制系统正确运行的一组 OBD 检测器。

3.26点火循环计数器 ignition cycle counter

记录车辆进行发动机启动操作次数的计数器。

3.27在用监测频率 in-use performance ratio IUPR 

一个或一组监测器能够完成故障监测的条件的出现次数与驾驶循环监测次数的比值。

3.28低转速 low speed(nlo)

55%最大净功率时的最低发动机转速。

3.29故障 malfunction

会导致发动机规定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 OBD 系统效率降低的发动机系统(包括 OBD 系统)失效或劣化。

3.30故障指示器(MI) malfunction indicator

在发生故障时能清楚地通知车辆驾驶员的指示器,属于报警系统的一部分。

3.31最大净功率 maximum net power

在发动机全负荷下测得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值。

3.32净功率 net power

在基准空气条件下,在试验台架上按照 GB/T 17692 附录要求,在发动机曲轴末端或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

3.33与排放无关的维护 non-emission-related maintenance

不会影响排放、也不会对正常使用的车辆或发动机排放劣化造成持续影响的维护。

3.34车载排放诊断 OBD 系统(OBD system)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 诊断影响发动机排放性能的故障;

b) 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c) 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35OBD 系族 OBD engine family

生产企业划分的采用与排放相关的故障监测和诊断方法的发动机系统。

3.36操作过程 operating sequence

是指由发动机启动、发动机运转、发动机停机和直到下次发动机启动组成的时间过程;在该过程中,一个指定的 OBD 系统应能完成监测;若存在故障,应能被监测到。

3.37原装排放控制装置 original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

车辆型式检验所涵盖的排放控制装置或总成。

3.38源机 parent engine

从发动机系族中选出的、能代表该发动机系族排放特性的发动机。

3.39基准车型 parent vehicle

从车型系族中选出的,能代表该车型系族排放特性,并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车型。

3.40颗粒物后处理装置 particulate after-treatment device

设计通过机械、空气动力学、扩散或惯性分离方式减少颗粒污染物(PM)排放量的排放后处理装置。

3.41颗粒物(PM) particulate matter

在温度为 315K(42℃)~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滤纸收集到的所有排气成分,主要是碳、冷凝的碳氢化合物、硫酸盐水合物。

3.42粒子数量(PN) particle number

按附件 CC 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去除了挥发性物质的稀释排气中,所有粒径超过 23nm 的粒子总数。

3.43负荷百分数 percent load

发动机某一转速下能够达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3.44功能监测 performance monitoring

由功能检查、与排放阈值不相关的监控参数所组成的故障监测。这种监测通常是以部件或系统是否工作在适当的范围内来验证(如DPF的压差监测)。

3.45周期性再生 periodic regeneration

发动机正常运行期间,排放控制装置不超过 100 小时便周期性发生的再生过程。

3.46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 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

满足本标准附录 K 要求的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3.47动力输出装置 power take-off unit

发动机驱动的,为装在汽车上的辅助设备提供动力的输出装置。

3.48劣化部件/系统(QDC) qualified deteriorated component or system

在验证发动机系统 OBD 性能时,通过加速老化或按照本标准附录 F 中 F.6.4.2,经可控方法专门劣化过的部件/系统,所用的方法应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3.49反应剂 reagent

储存在车载储存罐内、根据排气控制系统的需要提供给排气后处理系统的一种反应物质。

3.50再标定 recalibration

为使 NG 发动机在使用不同(发热量)范围的天然气时具有相同性能(功率、燃料消耗量)而进行的微调。

3.51基准质量 reference mass

指车辆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3.52替代用排放控制装置 replacement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

用于替换原装污染物控制装置的污染物控制装置或总成,可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

3.53诊断仪 scan-tool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用于 OBD 通讯的标准化非车载外接测试装置。

3.54累计运行(行驶)时间 service accumulation schedule

指用于确定发动机后处理系统劣化系数的老化周期和维护的累计时间。

3.55尾气排放 tailpipe emissions

气态和颗粒污染物排放。

3.56篡改 tampering

是指关闭、调整或修改包括软件或其它逻辑控制单元在内的车辆排放或动力系统,并导致车辆排放性能恶化(无论有意或无意)。

3.57有效寿命 useful life

本标准中规定的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烟度排放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耐久性里程或周期,以先到者为准。

3.58全寿命 full life

汽车从生产、使用直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

3.59与排放相关车型 vehicle type with regard to emissions

在附录 A 中所列发动机和车辆基本特性无差别的一组车辆。

3.60壁流式颗粒物捕集器 wall flow 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

所有尾气流经其壁面并过滤排出的颗粒物捕集器。

3.61沃泊指数 wobbe index

在同—基准条件下,单位容积燃气的发热量与其相对密度的平方根的比值。

3.62 λ-转换系数 λ-shift factor, Sλ

发动机燃用的燃气成分不是纯甲烷时,要求发动机管理系统具有灵活改变过量空气系数λ的一种描述。(Sλ计算见附件 CA)。

3.63双燃料发动机 dual-fuel engine

指可以同时燃用柴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发动机。

3.64瞬态循环(WHTC) world harmonised transient cycle

指本标准附录 C 中包含 1800 个逐秒变换工况的瞬态试验循环。

3.65稳态循环(WHSC) world harmonised steady state cycle

指本标准附录 C 中包含 13 个稳态工况的试验循环。

3.66城市车辆 urban vehicles

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3.67 M1、M2、M3、N1、N2、N3 类车

按 GB/T 15089 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其中:

——I 级:可载成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II 级:可载成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

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站立面积;

——III 级:可载成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A 级:可载成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 级:可载成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3.68 有效数据点 valid data

当发动机的冷却液温度在70℃以上,或者当冷却液的温度在PEMS测试开始后,5分钟之内的变化小于2℃时(以先到为准,但不能晚于发动机启动后20分钟),至试验结束的所有测试数据点。


4 污染控制要求

4.1 型式检验

4.1.1 一般要求

4.1.1.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发动机或汽车,应按本标准 6.2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型式检验,证明发动机或汽车满足第 6 章的要求。

4.1.1.2 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可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

4.1.1.3 对装有未经型式检验发动机的汽车,应对发动机进行型式检验;对装有已经型式检验发动机的汽车,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发动机型式检验。除发动机检验之外,所有进行型式检验的汽车均需进行 6.2.2 规定的整车车载法(PEMS)试验。

4.1.1.4 型式检验燃料规定

4.1.1.4.1 源机进行型式检验时,应使用符合本标准附录 D 规定的基准燃料。

4.1.1.4.2 对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汽车),应按照附录 M 的规定燃料类型进行型式检验。

4.1.1.4.3 天然气发动机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的型式检验应满足附录 M 的表 M.1 和 M.2 的要求。

4.1.1.4.4 双燃料发动机的型式检验应满足 N.6.1.2 表 N.2 的要求。

4.1.1.4.5 如果发动机系族设计上应使用的燃料不包含在附录 D 规定的基准燃料范围内,生产企业应:

a) 明确说明发动机系族所能够燃用的市售燃料种类。

b) 证明源机在燃用市售燃料时能够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c) 证明当使用规定燃料与相关市售燃料任意组分燃料混合时,发动机能满足在用符合性要求。

4.1.2 系族(源机)的型式检验

4.1.2.1 发动机型式检验时,应选择一台能够代表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源机。如果所选择的发动机不能完全代表附录 A 所述机型或系族,则应增选一台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试验。

4.1.2.2 整车型式检验时,应选择一辆能够代表型式检验车型(系族)的汽车。如果所选择的汽车不能完全代表 8.4 所述车型或系族,则应增选一辆有代表性的汽车进行试验。

4.1.2.3 源机(或基准车型)代表了系族中所有机型(车型)的排放水平,对源机(或基准车型)进行的型式检验,可扩展到系族中的所有成员,系族中的其他成员无需进行试验。

4.1.2.4 检验机构应将型式检验时发动机和车辆上安装的 ECU 封存备查,发动机或车辆停产 5 年后,可不再保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确认检查。

4.1.3 产品型式的变更

对已型式检验发动机机型或车型的任何修改,不应出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不利影响,且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若变更项目属于已公开信息,应由车辆生产企业将产品变更内容进行信息公开;若变更项目可能影响到的排放性能,应进行相应的试验,并将产品变更内容和试验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4.2 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

4.2.1 车辆及发动机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及发动机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并按本标准附录 I 的要求提供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车辆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新生产车辆排放达标,并按本标准第 9 章的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新生产车排放自查的相关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第 9 章规定进行新生产车达标监督抽查。

4.2.2 车辆及发动机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车辆及发动机的在用符合性,并按附录 J 的要求提供有关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车辆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车辆在实际正常使用中排放达标,并按第 10 章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本标准第 10 章规定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

4.3 信息公开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车辆,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及企业机密的相关内容,可经技术处理后公开。


5 发动机(车辆)标牌

5.1 一般要求

发动机的标牌可采用文字和数字的形式,也可采用二维码的形式。

标牌必须简洁明了,其文字、数字或图案应确保清晰、明显、可阅读,且不可被擦除。标牌的固定方式在发动机的全寿命期内必须牢固,不得拆除。

5.2 发动机标牌位置

标牌在发动机上的安装位置,不能妨碍发动机的正常工作,并在发动机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换位置。此外,当发动机运转所需的所有附件安装完成后,标牌应位于正常人容易看见的地方。

标牌应靠近或合并在生产企业铭牌上。

5.3 发动机的标牌内容

发动机的标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发动机型号;

b)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日”可选。如在其他部位已经标注生产日期,则标牌中可不必重复标注);

c) “国六”字样;

d) 生产企业的商标或全称;

e) 排放控制关键部件(如:EGR、DOC、SCR、DPF等)。

5.4 限定燃料范围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车辆)标牌的特殊要求

5.4.1 对型式检验时限定燃料范围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除满足 5.3 的要求,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a) 限于使用高(低)热值天然气;

b) 限于使用规格为 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5.4.2 装有限定燃料范围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的车辆,也应具备 5.4.1 规定的标牌,该标牌应位于靠近车辆燃料加注口处。

5.5 车身标识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注“国六”的字样。


6 技术要求和试验

6.1 一般要求

6.1.1 对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产生影响的组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上,应能在发动机正常使用时满足本标准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

6.1.2 生产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全寿命期内,能够有效控制排气污染物排放。

6.1.2.1 6.1.2 所述的措施应确保排放控制系统使用的软管、接头,及其连接安全性,符合原始设计图要求。

6.1.2.2 发动机(车辆)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排放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相应限值。

6.1.2.3 任何能影响排放的发动机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使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确保符合 6.4 和附录 E 的非标准循环排放要求,使车辆在可能运行的环境条件范围及可能遇到的运行工况范围内,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6.1.2.4 装有钒基 SCR 催化剂的车辆,在全寿命期内,不得向大气中泄漏含钒化合物;并在型式检验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如温度控制策略及相关测试报告等),证明在车辆使用期间的任何工况下,SCR 的入口温度低于 550 度。

6.1.2.5 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不达标。

6.1.2.6 电控系统安全性应满足 F.4.8 的要求。

6.1.3 生产企业应将该机型排放控制策略信息整理成文件包,并满足 A.3.5 的要求。

6.1.4 车辆的排气管口不得朝向右侧和正下方,其设计应便于排放检测,从外侧明显可见,鼓励高于车身。危险货物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排气口因车辆结构限制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6.1.5 车辆生产企业应最大限度降低发动机原机(后处理装置前端)的 NOx 排放,并将原机排放情况(数据)及测试方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6.1.6 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及时添加并使用符合要求的反应剂,以保证车辆在实际使用中能够满足本标准的排放要求。

6.2 型式检验项目

6.2.1 发动机机型(系族)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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