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处罚决定载明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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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原告进行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提示是被告在吊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许可的行政处罚,客观上构成对原告从事一定行为的限制,是一种新的不利处分的资格罚。
处罚决定载明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
——魏某诉某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21时44分许,原告魏某驾驶冀D*****福田牌轻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与孙某停驶在此处的冀T*****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后,冀T*****小型轿车又向前与中央护栏相撞后起火, 造成冀*****车驾驶人孙某、乘车人张某和孙某死亡、 冀T*****车烧毁、冀D*****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后经某高速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魏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张某、孙某无责任。2024年1月17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据此被告于2024年3月12日对魏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告知其拟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原告无异议。同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5月8日21时44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10041)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对魏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被告向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发送(高交)转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载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21时44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10041),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2 诉辩意见
原告魏某诉称,2024年3月12日,被告对本案原告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对本次事故原告也并非全责或主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过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2024年3月12日,我支队依据生效的有罪判决书于作出处罚决定书当日将处罚内容向原告进行了处罚前告知,询问了当事人是否有陈述申辩,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原告未主张上述权利。后我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第1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单位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是提示告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我方作出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不存在裁量的余地,我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合理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证据清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卷宗材料中的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被告某高速交警支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立案决定书;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魏某询问笔录;
6、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9、魏某到案经过说明;
10、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1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13、办案经过;
14、领导审批表;
15、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16、告知光盘。
04 法院判决
河北省某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原告进行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提示是被告在吊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许可的行政处罚,客观上构成对原告从事一定行为的限制,是一种新的不利处分的资格罚。 且被告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又向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发送(高交)转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告知其原告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对原告申领行政许可进行了限制,故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高速交警支队于 2024年3月12日对原告魏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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