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505-2018(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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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020
V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505—2018
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road traffic patrol system based on unmanned aircraft
2018-8-1发布
201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 技术要求
6 检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道路交通集成优化与安全分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江苏数字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良维、陆文杰、王敏、华佳峰、郑煜、王敬锋、孙巍、张昊、陈乐春。
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一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有跌落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GB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83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 99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GA/T 1411.1-2017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
没有机载驾驶人操作的航空器,包括自主航空器和遥控驾驶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 multi axis unmanned aircraft
具有三个及以上旋翼轴,能垂直起降、自由悬停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GA/T 1411.1-2017,术语和定义 3.5]。
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 fixed-wing unmanned aircraft
由固定机翼产生升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GA/T 1411.1-2017,术语和定义 3.3]。
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unmanned aircraft with fixed- wing
由旋翼产生起降升力的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
3.2 飞行控制平台 flight control platform for unmanned aircraft
用于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任务规划、飞行控制、航迹显示、飞行参数记录等功能的设备。
3.3 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 road traffic patrol system based on unmanned aircraft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道路交通视频巡查、违法行为取证以及流量检测等工作的装备。
3.4 起飞工作准备时间takeoff preparation time
展开时间
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设备组装、系统初始化、模块自检等起飞准备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4 一般要求
4.1 组成
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巡逻系统”)应包括:
a)飞行子系统;
b)航拍子系统;
c)信息存贮和传输子系统;
d)后台处理子系统。
4.2 分类
按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结构,无人机巡逻系统可分为:
a)多旋翼无人机巡逻系统;
b)固定翼无人机巡逻系统;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巡逻系统。
4.3 代号
无人机巡逻系统的飞行子系统代号应符合GA/T 1411.1的要求,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巡逻系统的飞行子系统分类代号用“C”表示。
4.4 外观和涂装
飞行子系统与航拍子系统各部件应结构牢固;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
飞行子系统涂装应符合GA/T 1411.1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飞行子系统
5.1.1无人驾驶航空器
5.1.1.1起飞工作准备时间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起飞工作准备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工作准备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 min;
b)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工作准备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5 min;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工作准备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 min。
5.1.1.2起降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起降应符合以下要求:
a)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在5 m×5 m的空旷范围内垂直起降;
b)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弹射起飞或在100 m直线跑道上滑行起飞,在15m×15m范围内弹射伞降落;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在8 m×8 m的空旷范围内垂直起降。
5.1.1.3飞行模式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式如下:
a)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前进后退、左右转向、上升下降、水平自旋转和空中悬停飞行模式;
b)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前进、左右转向、上升下降和空中盘旋飞行模式;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前进、左右转向、上升下降和空中盘旋飞行模式。
5.1.1.4最大平飞速度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平飞速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平飞速度应大于或等于40 km/h;
b)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平飞速度应大于或等于120 km/h;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平飞速度应大于或等于100 km/h。
5.1.1.5最大实际使用高度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实际使用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200 m;
b)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500 m;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500 m。
5.1.1.6最大续航时间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续航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40 min;
b)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100 min;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90 min。
5.1.1.7最大飞行半径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飞行半径应符合以下要求:
a)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2 km;
b)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25 km;
c)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大于或等于20 km。
5.1.1.8电池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电池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不出现鼓包、漏液、破裂、起火、爆炸等现象;
b)电池更换方便;
c)电池电量应能在电池和飞行控制平台上显示。
5.1.1.9飞行空间定位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所在空间位置的定位功能,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空间定位误差均应小于或等于1 m。
5.1.1.10自动返航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根据电池余量自动返航。
5.1.2飞行控制平台
5.1.2.1航线规划与控制
5.1.2.1.1飞行控制平台的航线规划与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备航线设定和航线动态自动调整功能;
b)具备在地图上显示预设航线、飞行航迹和机头指向的功能,当飞行航迹出现偏差时应能自动回归航线;
c)能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进入禁飞区。
5.1.2.1.2飞行控制平台的航线规划宜采用三维视图设定航线,不宜将航线规划在道路正上方。
5.1.2.2飞行参数设定
应能设定并动态调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距离、速度和高度等参数。
5.2 航拍子系统
5.2.1机载成像装置
5.2.1.1分辨率
水平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920个像素点,垂直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080个像素点。
5.2.1.2水平扫描线
水平扫描线应大于或等于800 TVL。
5.2.1.3视频帧速率
在1080 P分辨率的条件下,视频帧速率应大于或等于25 fps。
5.2.1.4水平视场角
水平视场角在生产厂声明的所有分辨率条件下均应大于或等于45°。
5.2.1.5颜色还原性
颜色还原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色温6500 K、环境光照度大于或等于800 lux时,机载成像装置所获取图片的平均颜色还原误差应小于或等于15,最大颜色还原误差应小于或等于20;
b)在色温2800 K、环境光照度大于或等于800 lux时,机载成像装置所获取图片的平均颜色还原误差应小于或等于20,最大颜色还原误差应小于或等于25。
5.2.1.6几何失真
几何失真应满足:-10%~+10%。
5.2.2云台
5.2.2.1应能可靠固定机载成像装置,在飞行过程中相机不应出现松旷、脱离。
5.2.2.2应具有主/被动防抖功能,拍摄的视频画面无明显抖动、晃动现象。
5.2.2.3应具备俯仰、左右角度控制功能,控制误差应小于或等于0.5°,俯仰角度控制范围至少为0°~-90°,偏航角度(水平角度)控制范围至少为-90°~90°。
5.2.3视频巡查功能
视频巡查应具备以下功能:
a)视频流拍摄;
b)视频流数据存贮;
c)视频图像底部区域同步叠加飞行时间、高度、位置、速度等信息;
d)日夜两用。
5.2.4违法行为取证
5.2.4.1取证内容
无人机巡逻系统应能通过航拍子系统获取视频图像,对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a)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b)违法占用应急车;
c)视频图像底部区域同步叠加飞行时间、高度、位置、速度等信息;
d)日夜两用。
5.1.1 违法行为取证
5.1.1.1 取证内容
无人机巡逻系统应能通过航拍子系统获取视频图像,对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a)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b)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c)不按规定超车、让行;
d)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e)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
f)其它能够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
5.1.1.2 证据要求
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工作高度范围内,机载成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无拖影,且满足人工对车辆类型、颜色、轮廓及装载情况认定的要求,视频证据应符合GA/T 995的要求,图片证据应符合GA/T 832的要求。
5.1.1.3 捕获率和捕获有效率
5.2.4.1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捕获率和捕获有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90%。
5.1.1.4 车辆号牌识别
宜具备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识别号牌的范围应包括GA 36规定的号牌(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临时号牌、拖拉机号牌除外)、武警汽车号牌和军队汽车号牌等,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符合GA/T 497的要求。
5.1.2 流量检测
宜具备流量检测功能,检测断面流量统计精度应大于或等于90%。
5.1.3 目标跟踪
宜具有目标跟踪功能。
5.1.4 声光提示
宜具有通过声光提示进行交通疏导和行车提醒的功能。
5.1 信息存贮和传输子系统
5.1.1 信息存贮
5.1.1.1 存贮位置
视频和图像文件应存贮在航拍子系统和后台处理子系统中。
5.1.1.2 存贮格式
视频文件应采用AVI、MPG、MP4等常见视频格式存贮,图像文件应采用JPG格式存贮。
5.1.1.3 存贮编码
航拍子系统和后台处理子系统记录的视频文件应采用H.264、H.265、SVAC、MPEG4或MJPEG格式编码,记录的图像文件应采用JPEG方式编码。
5.1.1.4 存贮容量
存贮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航拍子系统中,存贮容量应大于或等于16 GB,超过最大存贮容量时循环覆盖;
b)在后台处理子系统中,存贮容量应大于或等于512 GB,超过最大存贮容量时循环覆盖。
5.1.1.5 存贮内容
应存贮以下信息:
a)机载成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信息;
b)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工作状态信息,包括飞行姿态、预设航线、飞行高度、飞行速度、升降速率、飞行航迹等信息。
5.1.2 信息传输
5.1.2.1 传输信息
传输信息应包括:
a)视频图像信息;
b)工作状态信息;
c)其他信息。
5.1.2.2 传输距离
传输距离应大于或等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飞行半径。
5.1.2.3 传输码率
飞行距离小于或等于1 km时视频图像传输码率应大于或等于4 Mbps,飞行距离大于1 km时视频图像传输码率应大于或等于2 Mbps,并可按需要设置视频回传帧速率或分辨率。
5.1.2.4 传输频率
使用频率:840.5 MHz~845 MHz、1430 MHz~1444 MHz。其中,840.5 MHz~845 MHz宜用于无人机巡逻系统的上行遥控链路, 1430 MHz~1444 MHz频段宜用于无人机巡逻系统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
5.2 后台处理子系统
5.2.1 应能与飞行子系统对接,实时显示、回看和存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状态、飞行信息、所在位置和续航时间等信息。
5.2.2 应能与航拍子系统对接,实时显示、回看和存贮航拍子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
5.2.3 应具有向飞行子系统发送远程命令的功能。
5.2.4 应能将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在空间位置修正到电子地图的道路上,误差应小于或等于5 m。
5.2.5 应具备信息防篡改功能。
5.2.6 应能提供软件接口与其他信息系统对接,进行信息共享。
5.2.7 应具备无人机巡逻系统状态评估维护、无人驾驶航空器操纵人员远程认证等管理功能。
5.3 安全性
5.3.1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至少具备前进自动避让障碍物的功能。
5.3.2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紧急情况下无害迫降功能。
5.3.3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自动返航和自动降落功能。
5.3.4 无人机巡逻系统应内置禁飞区域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禁飞区域内无法起飞,也无法飞入禁飞区域。
5.4 可靠性
5.4.1 多旋翼无人机巡逻系统抗风等级应大于或等于5级,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000 h。
5.4.2 固定翼无人机巡逻系统抗风等级应大于或等于6级,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00 h。
5.4.3 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巡逻系统抗风等级应大于或等于6级,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00 h。
5.5 电磁兼容性
5.5.1 静电放电抗扰度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进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结果评定应符合GB/T 17626.2中a级要求:试验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不应发生状态改变;试验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应能正常工作,飞行控制平台存贮的数据不应丢失。
5.5.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进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结果评定应符合GB/T 17626.3中a级要求:试验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不应发生状态改变;试验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应能正常工作,飞行控制平台存贮的数据不应丢失。
5.5.3 辐射骚扰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进行辐射骚扰试验,辐射骚扰限值应符合GB 9254中B级要求。
5.6 气候环境适应性
5.6.1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表1的要求进行高温工作、高温贮存、低温工作、低温贮存、恒定湿热工作、恒定湿热贮存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对具有充电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进行高温充电、低温充电试验,试验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无任何电气故障,试验后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正常工作。
5.6.2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在小雨条件下正常作业的能力。
5.6.3 在表1要求的盐雾试验后,无人驾驶航空器表面不应有锈蚀。
高海拔地区作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在海拔4000 m地区正常作业的能力。
5.9 机械环境适应性
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在承受表2规定的各项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其功能应保持正常。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条件
如未标明特殊要求,所有试验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a)晴天;
b)环境温度:0 ℃~40 ℃;
c)环境相对湿度:45%~95%;
d)风力:小于3级;
e)气压:86 kPa~106 kPa。
6.2 一般要求检查
目视检查组成、分类、代号和外观涂装。
6.3 技术要求检查
6.3.1 飞行子系统检查
6.3.1.1 无人驾驶航空器测试
6.3.1.1.1 起飞工作准备时间测试
使用秒表计时,检查无人机巡逻系统的起飞工作准时间。
6.3.1.1.2 起降测试
6.3.1.1.2.1 设定5 m×5 m的范围,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0 m。将水平误差小于或等于0.3 m、垂直误差小于或等于0.15 m的定位系统与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固定,在设定区域内操作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在10 m左右高度时悬停30 s后,控制航空器降落至设定区域,通过定位系统查看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范围。
6.3.1.1.2.2 具备弹射起飞的,人工操作航空器弹射起飞;具备滑行起飞的,设定长100 m、宽3.75 m的平整直线跑道,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0 m。将水平误差小于或等于0.3 m、垂直误差小于或等于0.15 m的定位系统与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固定,在跑道起点处操作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至10 m左右高度,通过定位系统查看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跑道终点处的离地高度应不少于0.3 m。降落测试时,设定15 m×15 m的范围,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0 m,操作航空器从10 m左右高度弹射伞降落至设定范围内。
6.3.1.1.2.3 设定8 m×8 m的范围,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0 m。将水平误差小于或等于0.3 m、垂直误差小于或等于0.15 m的定位系统与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固定,在设定区域内操作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在10 m左右高度时悬停30 s后,控制航空器降落至设定区域,通过定位系统查看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起降范围。
6.3.1.1.3 飞行模式测试
实际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检查飞行模式功能。
6.3.1.1.4 最大平飞速度测试
使用机载测量设备及地面数据分析系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平飞速度进行测试。
6.3.1.1.5 最大实际使用高度测试
将垂直误差小于或等于0.15 m的定位系统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固定,实际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升,通过定位系统计算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相对地面飞行高度。
6.3.1.1.6 最大续航时间测试
采用充满电量的电池,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视距内飞行,直至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返航降落,记录续航时间。
6.3.1.1.7 最大飞行半径测试
将水平误差小于或等于0.3 m的定位系统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固定,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半径,操作无负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直线飞行至设定的最大飞行半径处,通过定位系统计算最大飞行半径。
6.3.1.1.8 电池检查
实际装卸电池,主观评价更换是否方便;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电池进行充放电,检查安全性;目视检查剩余能量显示功能。
6.3.1.1.9 飞行空间定位测试
将水平误差小于或等于0.3 m、垂直误差小于或等于0.15 m的定位系统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固定,启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升至离地10 m左右高度悬停30 s,通过飞行控制平台查看空间定位数据,与定位系统的数据进行比较,计算空间定位误差;
6.3.1.1.10 自动返航测试
设置自动返航的电压值,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飞行,查看自动返航功能。
6.3.1.2 飞行控制平台测试
6.3.1.2.1 航线规划与控制测试
按以下步骤进行测试:
a)人工检查航线设定功能,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添加航迹点,查看航线动态自动调整功能;
b)在a)的测试条件下,同步查看地图上的预设航线、飞行航迹和机头指向,手动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偏离航线后,查看是否能够自动回归预设航线;
c)在内置禁飞区的边缘,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查看是否能够进入禁飞区;
d)人工检查航线规划是否具有三维视图设定航线的模式,在地图道路的正上方设置航线,查看航线是否能够自动调整至道路的侧上方。
6.3.1.2.2 飞行参数设定测试
设定飞行距离、速度和高度等参数,实际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动态调整飞行距离、速度和高度等参数,查看飞行参数设定功能。
6.3.2 航拍子系统测试
6.3.2.1 机载成像装置测试
6.3.2.1.1 分辨率测试
通过计算机相关软件检查机载成像装置输出图像的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
6.3.2.1.2 水平扫描线测试
测试应在暗室中进行,光源色温(6500±100) k,测试卡表面照度(2000±100) lux。暗室应无漏光,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
调节机载成像装置与测试卡的距离,使测试卡的图像最大程度的充满显示屏幕,目视检查显示屏幕上图像中心楔上能分辨的最大水平线数。
6.3.2.1.3 视频帧速率测试
机载成像装置摄录时钟同步设备,通过逐帧播放查看每秒显示的帧数。
6.3.2.1.4 水平视场角测试
机载成像装置摄录分辨率测试卡,保证测试卡刚好充满屏幕,在生产厂声明的所有分辨率条件下,测试镜头前中心到测试卡两边的夹角。
6.3.2.1.5 颜色还原性测试
在6.3.2.1.2测试环境条件下,调节机载成像装置与色彩还原测试卡的距离,使测试卡的图像最大程度地充满显示屏幕,手动抓拍一张图像,通过图像分析软件分析图像的颜色还原误差;机载成像装置保持不动,调节光源色温至(2800±100) k,手动抓拍一张图像,通过图像分析软件分析图像的颜色还原误差。
6.3.2.1.6 几何失真测试
在6.3.2.1.2测试环境条件下,机载成像装置摄取棋盘格测试卡,截图后采用软件计算几何失真。
6.3.2.2 云台测试
6.3.2.2.1 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固定相机,通过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6.3.2.2.2 通过飞行控制平台查看机载成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
6.3.2.2.3 使用分辨精度高于或等于0.01°的角度测量仪测量机载成像装置的俯仰角度、左右角度控制范围。
6.3.2.3 视频巡查功能测试
6.3.2.3.1 实际操作无人机巡逻系统,检查交通现场视频流拍摄功能。
6.3.2.3.2 实际操作无人机巡逻系统,检查交通现场视频流数据存贮功能。
6.3.2.3.3 查看视频中的叠加信息。
6.3.2.3.4 分别在日间(光照度大于或等于200lux)和夜间(光照度小于或等于50lux)条件下,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工作,查看其视频图像。
6.3.2.4 违法行为取证检查
6.3.2.4.1 取证内容检查
实际操作无人机巡逻系统,逐项检查无人机巡逻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功能。
6.3.2.4.2 证据要求检查
目视检查证据信息。
6.3.2.4.3 捕获率和捕获有效率测试
6.3.2.4.3.1 测试环境条件
在天气晴朗无雾,号牌无遮挡、无污损的条件下进行测试,测试时的环境光照度应大于或等于200 lux。试验车道为单车道,宽度为3.75 m。试验车上的号牌安装应能体现道路上行驶的各类型车辆的号牌安装位置,安装应规范。
6.3.2.4.3.2 试验方法
采用实车对违法行为逐项测试,各进行100次试验,计算捕获率和捕获有效率。
6.3.2.4.4 车辆号牌识别测试
试验在6.3.2.4.3.1的测试环境条件下进行,仅允许单车通过试验车道,行驶轨迹应分别在车道的左侧、中间、右侧,车身不应超出试验车道。试验时,车辆速度应覆盖20 km/h~120 km/h的速度范围,并应均匀选取。试验用号牌应包括GA 36规定的号牌种类(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临时号牌、拖拉机号牌除外)和GA 36规定的号牌字符、军队和武警号牌字符以及其他号牌字符,号牌种类和字符采用的几率应均匀。进行100次试验,计算号牌识别准确率。
6.3.2.5 流量检测测试
6.3.2.5.1 测试环境条件
在天气晴朗无雾,测试时的环境光照度应大于或等于200 lux。在实际道路环境试验,单方向车流量应大于或等于500 辆/小时,速度区间40 km/h~80 km/h。试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监视区域等试验参数按照其适用条件确定。
6.3.2.5.2 试验方法
使用激光式交通量检测系统检测道路车流量,与相同时段内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统计的车辆流量比对,计算车流量检测精度。操作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检测断面上盘旋,实时录像,人工统计录像内的车流量,和系统记录的车流量比对,计算车流量检测精度。
6.3.2.6 目标跟踪测试
在航拍子系统输出的视频中设定跟踪目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目标跟踪功能。
6.3.2.7 声光提示测试
在飞行控制平台或者后台系统设定喊话内容或者输入语音,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声光提示功能。
6.3.3 信息存贮和传输子系统检查
6.3.3.1 信息存贮检查
6.3.3.1.1 存贮位置检查
目视检查视频和图像文件的存贮位置。
6.3.3.1.2 存贮格式检查
通过计算机相关软件查看视频文件和图像文件的存贮格式。
6.3.3.1.3 存贮编码检查
通过计算机相关软件查看视频文件和图像文件的存贮编码。
6.3.3.1.4 存贮容量检查
通过计算机查看存贮容量。操作航拍子系统正常工作至最大存贮容量,查看循环覆盖功能;在后台处理子系统最大存贮容量时,查看其循环覆盖功能。
6.3.3.1.5 存贮内容检查
人工检查存贮内容。
6.3.3.2 信息传输测试
6.3.3.2.1 传输信息检查
实际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检查飞行控制平台接收的信息。
6.3.3.2.2 传输距离测试
在最大飞行半径处,通过飞行控制平台查看机载成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
6.3.3.2.3 传输码率测试
实际操作查看无人驾驶航空器回传帧速率及分辨率的设置功能,将水平误差小于或等于0.3 m的定位系统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固定,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至表3规定的水平距离处,飞行控制平台实时保存机载成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通过专业测试软件查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传输码率。
6.3.3.2.4 传输频率测试
使用频谱分析仪测量无人机巡逻系统的信息传输频率。
6.3.4 后台处理子系统测试
6.3.4.1 操作飞行子系统正常工作,检查后台处理子系统的对接功能。
6.3.4.2 操作航拍子系统正常工作,检查后台处理子系统的对接功能。
6.3.4.3 同6.3.4.1一起测试,向飞行子系统发送远程命令,查看飞行子系统响应。
6.3.4.4 同6.3.1.1.9和6.3.4.2一起测试,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间定位数据修正到地图道路,实际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沿道路飞行,计算实际飞行位置与地图道路位置差距。
6.3.4.5 检查信息是否可以修改。
6.3.4.6 检查软件通讯接口,查看能否与其他信息系统对接,并通过其他信息系统访问数据。
6.3.4.7 查看无人机巡逻系统的状态评估和维护信息;实际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查看操纵人员远程认证情况。
6.3.5 安全性测试
无人机巡逻系统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安全性检查:
a)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向前进方向上的树木、墙壁等明显障碍物,检查自动避让障碍物功能;
b)在遇到异常状况时,检查无害迫降功能;
c)在电源电量大于完全充电电量30%时启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离地10 m左右高度进行持续飞行,检查无人驾驶航器系统的低电量提示和自动返航功能;
d)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禁飞区内起飞和飞入禁飞区。
6.3.6 可靠性测试
6.3.6.1 抗风性测试
无人机巡逻系统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抗风性测试:
a)在风速8.0 m/s~10.7 m/s的条件下,操作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悬停5 min;
b)在风速大于或等于10.8 m/s的条件下,操作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正常巡航5 min。
6.3.6.2 平均无故障时间测试
采用序贯试验方案4:2,按GB/T 5080.7规定执行。
6.3.7 电磁兼容性试验
6.3.7.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6.3.7.1.1 试验装置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7626.2要求。
6.3.7.1.2 试验方法
试验配置应符合GB/T 17626.2要求,试验等级为3级。待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通电正常工作。试验时,试验速率为2 s放电一次,每个放电点应对正极性和负极性各放电10次。
6.3.7.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6.3.7.2.1 试验装置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7626.3要求。
6.3.7.2.2 试验方法
试验配置应符合GB/T 17626.3要求,试验等级为3 级。待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通电正常工作。试验时,试验场强10 V/m、频率范围80 MHz~1000 MHz,每个频点上,幅度调制载波信号的扫描驻留时间应大于0.5 s。
6.3.7.3 辐射骚扰试验
6.3.7.3.1 试验装置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9254要求。
6.3.7.3.2 试验方法
试验配置应符合GB 9254要求,待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通电正常工作。按照GB 925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记录结果。
6.3.8 气候环境试验
6.3.8.1 高温工作试验
6.3.8.1.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6.3.8.1.2 试验方法
将开机状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放入高温试验箱,在55 ℃±2 ℃的温度下连续放置4 h。试验后检查样品各部件,接通电源检查其功能。
6.3.8.2 高温贮存试验
6.3.8.2.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6.3.8.2.2 试验方法
将未开机状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放入高温试验箱,在60 ℃±2 ℃的温度下连续放置8 h。试验中不通电,试验后在室温条件下恢复2 h,接通电源,在额定工作电压下,检查其功能。
6.3.8.3 低温工作试验
6.3.8.3.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6.3.8.3.2 试验方法
将开机状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放入低温试验箱,在-20 ℃±2 ℃的温度下连续放置4 h。试验后检查样品各部件,接通电源检查其功能。
6.3.8.4 低温贮存试验
6.3.8.4.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6.3.8.4.2 试验方法
将未开机状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放入低温试验箱,在-40 ℃±2 ℃的温度下连续放置8 h。试验结束恢复至室温后,接通电源,在额定工作电压下,检查其功能。
6.3.8.5 高温充电试验
6.3.8.5.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6.3.8.5.2 试验方法
将电池电量低于20%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放入高温试验箱,在40 ℃±2 ℃的温度下充电至电池电量达到100%。试验中不通电,试验后在室温条件下恢复2 h,接通电源,在额定工作电压下,检查其功能。
6.3.8.6 低温充电试验
6.3.8.6.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6.3.8.6.2 试验方法
将电池电量低于20%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放入低温试验箱,在0 ℃±2 ℃的温度下充电至电池电量达到100%。试验结束恢复至室温后,接通电源,在额定工作电压下,检查其功能。
6.3.8.7 恒定湿热工作试验
6.3.8.7.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3的要求。
6.3.8.7.2 试验方法
将连接完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放入试验箱,在温度为40 ℃±2 ℃、相对湿度为90%~95%环境中接通电源工作4 h。试验后检查样品各部件,接通电源检查其功能。
6.3.8.8 恒定湿热贮存试验
6.3.8.8.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3的要求。
6.3.8.8.2 试验方法
将连接完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放入试验箱,在温度为40 ℃±2 ℃、相对湿度为90%~95%环境中连续放置8 h,其间试验设备不通电。试验后检查样品各部件,接通电源检查其功能。
6.3.8.9 雨淋试验
6.3.8.9.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4208的要求。
6.3.8.9.2 试验方法
将开机状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放在样台上,调节滴水箱的水流量为 mm/min,被试外壳在四个倾斜的固定位置各试验2.5 min,这四个位置在两个互相垂直的平面上与垂直各倾斜15°,试验总持续时间为10 min。
6.3.8.10 盐雾试验
6.3.8.10.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7的要求。
6.3.8.10.2 试验方法
将无人驾驶航空器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试验箱温度为35 ℃±2 ℃,盐雾溶液质量百分比浓度为(5±0.1)%,盐雾沉降率为1.0 mL/(h·80cm2)~2.0 mL/(h·80cm2),盐雾溶液pH值在6.5~7.2之间,在48 h内每隔45 min喷雾15 min进行试验。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试样表面的沉积物,再在蒸馏水中漂洗,洗涤水温不应超过35 ℃,然后在室温中恢复放置1 h。试验后检查样品各部件,接通电源检查其功能。
6.3.8.11 高海拔试验
使用低温低气压试验箱,在0 ℃±2 ℃、55 kPa±2 kPa的试验条件下(模拟4000 m的高海拔环境),检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该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5 min。试验后检查样品各部件,接通电源检查其功能。
6.3.9 机械环境适应性
6.3.9.1 振动试验
6.3.9.1.1 试验设备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10的要求。
6.3.9.1.2 试验方法
试验设备和程序应按照GB/T 2423.10中的规定及以下程序进行:
a)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应在无包装和开机的状态下,紧固在振动台上(受试设备和夹具综合重心的垂线应位于振动台面的中心附近),应避免紧固装置件(螺栓、压板、压条等)在振动试验中产生自身共振;
b) 按表2中规定的条件进行扫频振动。如果有共振频率,记录共振点,在共振频率上振动15 min;
c)检查试验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的外观结构及基本功能。
6.3.9.2 冲击试验
6.3.9.2.1 试验设备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5的要求。
6.3.9.2.2 试验方法
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在非工作和无包装状态下,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按表2中规定的条件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后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的外观结构及基本功能。
6.3.9.3 自由跌落
试验设备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8的要求。
6.3.9.3.1 试验方法
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在非工作和带包装状态下,按表2中规定的高度自由跌落。试验后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的外观结构及基本功能。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根据检验样本的不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进行检验;
d)产品进行安全认证时;
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按表4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任意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在产品出厂前,制造厂家应按照表4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任意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8 标志
8.1 产品标志
产品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或铭牌,应包含如装备名称、型号、有效作业高度等标志。
8.2 包装标志
外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信息、产品批号、参照的标准号等。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每套装备包装箱应能确保产品及附件能可靠地固定,不被挤压损坏,包装箱内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9.2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应注意防止挤压、碰撞、受潮、电池老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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