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分心超员超速碰撞行车道故障货车致6死,司机与股东被追刑(2024重庆)
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 ·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网约车超员超速,两次偏头观看与驾驶行为无关内容,未及时发现障碍货车 | 货车故障后未按规定迅速报警,警告标志未设置不足150米 | 挂车挂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出租车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入职培训及考核 | 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长期非法营运问题失察| 交警部门对7座以上小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处罚量为零,夜间凌晨时段执法勤务安排不合理|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巡查不到位,未发现故障车辆| 网约车与公司股东(管安全)被追刑| 挂车司机及挂靠公司负责人、网约车公司及总经理共5人被行政处罚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区出发前往重庆主城区,5时36分许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区境内下行方向492Km+290m(正沟头大桥)路段时,碰撞由朱*驾驶的因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的鲁H73K12/ 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02 事故发生原因
事发时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车速 108km/h, 超过该道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限速规定行驶。且在行驶中两次偏头观看道路右侧路外“聚奎中学”霓虹灯字样,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及时发现障碍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魏*驾驶的渝B05P31号车辆存在超员行为。
03 责任追究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魏*,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4 年3月1日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3月14日,经重庆市江津区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魏*执行逮捕。
2. 胡**,亚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兼股东),未能及时排查 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朱*,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已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以行政罚款2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截止到2024年5月30 日)、驾驶证记3分的处理。
2. 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
3.于**,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能组织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 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 罚。
5. 刘*,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及时 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 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纪 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 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检监察 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下附全文
2024年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 ·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9日,G93 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白沙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1.727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 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 总工会,白沙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G93 成渝环 线江津白沙“2 ·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并邀请 江津区纪委监委、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 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查清了事 故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 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G93 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 ·29”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成立 时间:2022年6月2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CDHR56U,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辉路17号附24号(自主承诺),法定 代表人: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等。 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
该公司为事故车辆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
2. 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山辉创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03月1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 MA3WC2P60B, 法 定 代表人:张**,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 668米路西。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租赁、汽 车新车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等。许可项目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
该公司为事故车辆鲁H73K12/ 鲁 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公司(车辆登记所有人),事发前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罗*,事发时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永昱盛(重庆)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从罗*手中协议收回车辆,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在收车返回重庆途中发生事故。
3.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昱盛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11月1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M5WJOM, 注册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BJ4-7-16[1]1.1.5.3, 法定代表人:高**,实际负责人:刘*,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 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新 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等。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
该公司为事故车辆鲁H73K12/ 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实 际控制人。
(二)事故发生人员、车辆及道路情况。
1. 驾驶人情况。
(1) 魏 * , 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 已婚,住址:四川省叙永县天池镇,准驾车型B2D, 发证机关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3月13 日,有效期限2023年03月13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受轻微伤。经调查,截止事发时,连续驾车2小时36 分钟。
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魏*近3年内交 通违法记录,该人近3年有11条交通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时速 10%以上未达20%的4起,违停2起,违反禁止标线2起,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1起,因两次非法营运处暂扣驾驶 证1起,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的机动车1起),均已处理完毕, 没有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情况。驾驶证初学档 案资料齐全,考试流程规范,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朱*,鲁H73K12/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 男,汉族,已婚,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准驾车型A2, 发 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9月1 日,有效期止2024年9月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 未受伤,截止事发时,连续驾车4小时13分钟(中途休息约11 分钟),事发时该车因故障停放于行车道上。
经调查,该驾驶人系前科人员(曾因强奸罪、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10年、1年6个月),非在逃人员。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朱*近3年内交通违法记录,该人近3 年有4条交通违法记录(载货超过长宽高标准、未按规定粘贴反 光标志、违停、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各1起),均已处理 完毕,没有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情况。驾驶证 初学档案资料齐全,考试流程规范,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2.死者基本情况。
(1)罗**,女,汉族,身份证号510524************,户 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 坐副驾驶座位)。
(2)朱**,女,汉族,身份证号:510524************,户 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二排中间非固定座椅)。
(3)程**,女,汉族,身份证号:510524************,户 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渝B05P31号小型普 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二排右侧座位)。
(4)王**,男,汉族,身份证号:132826************,户 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三排左侧座位)。
(5)罗*,男,汉族,身份证号510524************,户籍 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乘坐第三排中间座位)。
(6)杨*,男,苗族,身份证号510524************,户籍 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 坐第三排右侧座位)。
3. 伤者基本情况。
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渝B05P31号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江津区中心医院门诊诊断为:多处软组 织损伤、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处理后未住院治疗。
4. 车辆情况。
(1)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渝 北区同辉路17号附24号,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品牌型号:东风牌LZ6510MG20CM, 注册日期:2023年5月15日,检验有 效期至2024年5月,核定载客:7人,总质量:2760kg,整备质 量:2050kg, 外廓长宽高尺寸:5140×1920×1930mm, 燃料类 型:天然气;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公司及单号:永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350012303010010758,保险期间:2023年5月4日起 至2024年5月4日;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公司及单号:永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50012303060011417,保险期间:2023年5 月4日起至2024年5月4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及单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30401042920230000570,保险期 间: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经核查:该车为非盗抢车辆。
该车近3年内交通违法记录10条(超速20%以下4条,违 法停车4条,违反禁止标线2条),已处理4条,未处理6条(6 条未处理违法中4条为20%以下超速、2条为违法停车)。该车 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 鲁H73K12 号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 所有人: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668米路西,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 风牌DFH4250CX2, 注册日期:2018-08-20,检验有效期止:2024 年08月,准牵引总质量:40T(实牵引空载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外廓长宽高尺寸:6940×2524×3960mm, 燃料类型:柴油;机 动车商业险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保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3370826000875,保险期间为:2023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3日;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公司: 中 路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投 保 单 号 :2021312020027202300028707,保险期间:2023年3月6日起至 2024年3月5日;经核查:该车为非盗抢车辆。
该车近3年内有31条违法记录(其中违反禁令标示8起、超 速20%以下4起、号牌不清晰4起、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 带4起、违停2起、事故或者故障后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灯和 设置警告标志2起、疲劳驾驶1起、超员1起、超载1起、超速 50%以下1起、未按规定车道行驶1起、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动 车1起、拖拉机载客1起),有4起违章未处理(违反禁令标志 2起、超速20%以下1起、违停1起)。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鲁 HB20U 挂号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 县拳铺镇耿乡村北668米路西,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广 大鸿远牌/GHY9402CCY, 初次登记日期:2018-4-24,检验有效 期止:2024年4月30日,核定载质量:33.5T (事发时空载), 外廓长宽高尺寸:13000×2550×3150mm, 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及商业保险:无;该车近3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该车注册登记、 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查,罗*于2023年3月通过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在山东购买鲁H73K12/ 鲁HB20U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梁山辉创公司(未签署挂靠协议)。2024年2月19日因罗*逾期未按时还款,狮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永 昱盛公司收回鲁H73K12/鲁HB20U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2月28 日双方在云南盐津县牛寨派出所签署“车辆暂时收回通知书”, 车辆移交永昱盛公司。2月29日凌晨0时许,永昱盛公司安排朱 *等人,将该车从云南盐津县驶回狮桥租赁有限公司指定停车场(重庆巴南界石一停车场)的途中发生事故。事发时该车实际控 制人系永昱盛公司。
(三)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纬29°3'17”,东经106°7'58”,G93 成渝环线 高速公路(重庆段)上行方向江津区境内492Km+290m 路段(正 沟头大桥),事故路段为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事发段桥梁全长 318米,中心桩号492Km+291m, 分为左右两幅,桥梁上部构造 为10×30.00m预应力混凝土先简支后连续T 形梁,下部结构采用 柱式桥墩、桩基础,重力式U 形桥台、扩大基础,伸缩缝选用模 数支承式80型伸缩缝;事发路段路面为左转弯(转弯半径 R=1300m) 上坡,坡度i=74.00%; 经安心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检 测:该路段平均纵坡坡度3.19%,横向超高3.92%,事故现场纵 坡坡度3.32%,横向超高3.67%,事故现场道路附着系数0.66。 沥青路面,中央分隔带设置有两波W 波形防撞护栏,外侧设置有 钢筋砼防撞护栏;道路设置有路肩(宽0.6m)、 第一行车道(宽 3.85m) 、 第二行车道(宽3.85m) 、 应急车道(宽2.75m); 该 路段分车型限速,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00Km/h, 其它车辆最高限 速80Km/h。( 见 图 1 )
图 1 事故路段图
事发时段为夜间(凌晨5时36分许),天气阴,能见度良好, 路面完好,路表干燥,无灯光照明。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以 G93 成渝环线高速公路上行方向 492Km+300m 处公里桩为基准点,以道路第一行车道左侧边缘线 为基准线,顺向原则进行勘查。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跨线 停驶于第一和第二行车道分道线上,逆向车行方向斜向停驶,车 辆右前轮轴心距离基准线2m, 距离基准点38.1m; 右后轮轴心距 离基准线4.0m, 距离基准点40.6m。鲁 H73K12 号车/鲁HB20U 挂号车重型半挂牵引挂车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分道内,沿车行方向 顺向停驶,重型牵引挂车第1轴左轮轴心距离基准线5.35m, 距 离基准点23.1m; 重型牵引挂车第6轴左轮轴心距离基准线5.20m, 距离基准点11.6m。
事故现场第一行车道左侧路肩内,有一破损三角警示牌残片, 距离基准点负4m; 在道路左侧路肩及道路边缘线距离基准点 25.5m处有一长1.3m、宽0.1m 挫划印,沿道路行驶方向,靠近 左侧护栏延伸;距离基准点30.2m、自左侧基准线处向右前方呈 现轻度弧形延伸至渝B05P31号车右轮处,有一长度9.8m的挫划 印。
事故现场第一行车道内鲁HB20U 挂号车左后尾部附着渝 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体残片(车辆 A柱 、B 柱及车顶部残 片)及部分人体组织(头皮及毛发组织),距离基准线5m, 距 离基准点9.5m; 事故现场第一行车道内有一着白色上衣、黑色长 裤、蓝色袜子、颅脑破损的女性尸体,呈仰卧位,头部距离基准 线2.65m, 距离基准点13.4m,左脚距离基准线3.3m, 距基准点 15.1m; 事故现场左侧路肩内有一着蓝色外衣、黑色长裤的男性尸体,逆向行车方向侧卧,头部距离基准点28m, 脚距基准点 29.7m, 同一位置左侧护栏有擦碰痕迹,长度1.2m, 凹陷位移 0.15m; 位于中央隔离带内有一着红色外套、黑色长裤,颅脑损 坏的女性尸体,逆向行车方向侧卧,头部距离基准点31.3m, 脚 距基准点32.3m; 第一行车道内距离基准点36.5m处有一着黑色 外套、黑色长裤黑色鞋子的男性尸体,头部距离基准点36.5m, 距离基准线1.9m,脚距离基准点38.1m, 距离基准线0.6m; 在渝 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有两具遗体,分别位于第二排中间座 位、第三排中间左侧座位处。(见图2)
图2 事故现场图
(五)事故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1. 渝 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魏*驾驶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 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由四川叙永县城租住家中(叙永县水洞 子烟草公司宿舍楼108室)出发,在叙永县城内西外转盘、杨武 坊、御景东城等地陆续接载7名乘客后出发,3时58分由四川纳 黔叙永收费站(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境内)进入高速公路,往重 庆主城方向行驶,途径G76 夏蓉高速、G93 成渝环线高速于5时 36分到达事故地点。
2.鲁 H73K12/ 鲁 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
2024年2月29日0时40分许,朱*驾驶鲁H73K12/ 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由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牛寨乡出发往重庆巴南区界石方向行驶,于1时42分许经G76 厦蓉高速公路宜彝焦村收 费站上道进入高速公路,经成宜昭高速(在宜宾绕城高速胜天服 务区停留休整约11分钟)、G93 成渝环线高速于4时53分许到 达G93 成渝环线高速上行方向493Km+290m处,因车辆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5时36分许,被魏*驾驶的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44、45、46、47、48、 49号,分别鉴定:程**、王**、朱**、罗*、罗**、杨*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及胸部毁损伤死亡。
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 告》渝公鉴(乙醇)〔2024〕31543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 朱*、魏*血液样本检测中均未检测出乙醇。
3. 毒检鉴定意见。江津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报告编 号 :JD20240229003, 现场检测结果为:魏*、朱*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类阴性、甲基苯丙胺类阴性。
4. 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 〔2024〕车鉴字第39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鲁 H73K12/鲁 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前照明装置、行车灯、危险警告信号灯、 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制动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 第9 . 1 .6条、第9 . 1 . 7条的要求;车身反光标识未能满足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车 辆尾部标志板未能满足GB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第5.1.1 的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未能满足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第8.2条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鉴字第396号鉴定意见:事发前该车(渝 B05P31 号 小型普通客车)前照明装置、安全带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 〔2024〕痕综鉴字第185号鉴定意见:1)鲁H73K12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鲁 HB20U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时排除发动机因邮 箱缺油和吸不上油而引起的停驶故障;2)事发前鲁H73K12 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鲁HB20U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停驶存在喷油器计量油轨压力低及发动机起动马达模式盘车过度保护的故障, 致发动机降扭、起动马达过度使用。
5.车速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172号鉴定意见:根据现有材料,被鉴定车辆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108km/h。
6.道路设施参数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 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设施鉴字第173号鉴定意见:事发路段G93 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段)江津区境内上行方向 492Km+290m 路段路面的汽车纵滑附着系数为0.61-0.71,路面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 号小型 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区 出发前往重庆主城区,5时36分许行驶至G93 成渝环线高速重庆 江津区境内下行方向492Km+290m(正沟头大桥)路段时,碰撞 由朱*驾驶的因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的鲁H73K12/ 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内6人当场死 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2024年2月29日5时42分06秒,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 速公路第五支队接江津区公安局110转警:“5时38分58秒接 报警人电话报警称,在G93 成渝环线高速白沙收费站附近因车辆坏了后方有车撞上来了,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指挥室随即电话联系报警人确认 事故地点现场初步情况、120报警等情况,并安排辖区勤务大队 江津大队随即调度巡组民警前往事故现场,江津大队电话通知重 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监控中心对塘河收费站实施入口管制, 并通知公司所属路巡、救援部门赶往现场处置;6时00分,江津 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处置;6时15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治,至6时25分,逐一确认现场6人死 亡、1人轻微伤(无需送医)。7时15分,江津区殡仪馆工作人 员及车辆到达现场,至7时58分将6名死者遗体装车带离。8时 45分,事故现场撤除,陆续解除各管制点交通管制措施,恢复道 路通行。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应急管理、高速公路 运营公司等部门(单位)能够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 应急处置和组织开展救援行动,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罗**、朱**、程**、王**、罗*、杨*共6死亡, 魏*1人受伤。经初步统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1.7274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事发时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车速 108km/h, 超过该道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限速规定行驶。且在行驶中两次偏头观看道路右侧路外“聚奎中学”霓虹灯字样, 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及时发现障碍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魏*驾驶的渝B05P31号车辆存在超员行为。
2.驾驶人朱*驾驶鲁H73K12/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未按规定迅速报警,且警告标志未设置在后方150米外。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亚信公司和永昱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 驾驶员魏*、朱*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未按照GPS监控相关规定对渝B05P31 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车速监控,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提醒和制止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超速行为,造成事故发生。
2.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按规定对驾驶员魏*开展入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进行考试考核,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能教育督促驾 驶员魏*严格遵守车辆核载人数规定,未督促驾驶员魏*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 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针对高速路车辆故障 停车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未规范高速路车辆故障停车 后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导致车辆鲁H73K12/ 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停车后应急处置不当。
2.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鲁H73K12/ 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后在行车道停车达43分钟,未及时组织采取迅速报警、正确设置警告标志等方式消 除鲁H73K12/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 隐患。
六、相关单位(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泸州市叙永县交通运输局。
1.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措施不力。对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 监督检查不细致,未检查掌握驾驶员在职人员及车辆接单营运情 况,对检查中发现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未及 时督促整改闭环,安全教育培训问题仍然长期存在。
2.开展网约车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未有效落实叙永县“春 运”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行动期间执法打击不力,2024 年1月、2月均未查处到网约车线下揽客等相关违法行为,对魏* 自2019年来长期驾驶网约车从事线下揽客营运的违法行为失管。
3. 未有效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安全形势分析流于表面,无具 体分析内容、结果,也未制定治理方案。未针对网约车行业开展 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对网约车行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风险放任,未 能有效管控网约车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二)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1.开展春节春运期间相关专项整治行动不力。未能按照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岁末年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24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中的相关要求有效打击“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县城区对7座以上小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处罚量为零。
2. 夜间凌晨时段执法勤务安排不合理。对夜间凌晨时段开展交通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未能有效安排夜间凌晨时段路面巡查检查,对小型面包车等重点车辆23时至凌晨5时等重点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失控。
(三)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实施行政处罚未查明主要事实、自由裁量适用不合理。2023 年4月7日,直属支队两江大队对魏*开展非法营运查处过程中,未能查清乘客人数的主要事实,未按照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从重处罚,仅对于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魏*作出底线处罚。
2.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不力。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未能严格落实春节期间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魏*长期存在的非法营运、 线下揽客等重点违法行为失察。
(四)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
1. 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管控不足。江津大队未能 辨识辖区夜间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未能有效管控夜间事故风险。2024年2月18日(春节假期结束)之后的夜间2时至5时,未 在事发路段开展路面巡逻,导致对超员、违停车辆管控不力。
2.春节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不力。江津大队在春节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不到位,未能及时对魏*超速、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消除。
(五)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
1. 未落实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未组织开展网约车违 法违规营运行为的线索摸排并建立工作台账,未组织全面梳理辖 区网约车车属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未建立车辆及人员基础信息台账,未能督促强化车辆管理。
2. 实施网约车行业安全监管不力。对辖区网约车风险研判、 安全部署不足,对实施网约车安全监管缺乏具体措施。未实际落 实对网约车车属企业亚信公司实施安全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企 业主体责任。
(六)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
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不合理,只管限上企业不管限下 企业,监管对象底数不清。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 对永昱盛公司实施安全监管,对永昱盛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失察。
七、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魏*,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4 年3月1日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3月14日,经重庆市江津区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魏*执行逮捕。
2. 胡**,亚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兼股东),未能及时排查 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魏*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朱*,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已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 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以行政罚款2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截止到2024年5月30 日)、驾驶证记3分的处理。
2. 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 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
3.于**,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能组织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 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 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 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 罚。
5. 刘*,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及时 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 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纪 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 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检监察 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相关问题处理建议。
1. 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调查发现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长期“挂而不管”,未按规定开 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实际管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二级维护情况, 未按规定对车辆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建议移交济宁市梁山县交通 运输局调查处理。
2. 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调查发现泸州 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未按照公司规定对网约车驾 驶员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在网约车驾驶员魏*离职后,未 能及时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资格注销。建议移交泸州 市叙永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3. 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调查发现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2月28日晚21时后至事发时未开展路面运行巡查工作,未发现并排除长时间停驶于行车道内的故障车辆,对影响交通通行的交通障碍情况运行巡查不到位,事发路段无视频监控设施,不能通过视频巡查有效开展运行监测,不能及时发现路面不安全行车因素的相关问题,建议移交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调查处理。
八 、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网约车经营相关企业对网约车管理混乱,对网约车车辆 及驾驶员失管,涉事网约车驾驶员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和网约车线 下揽客,完全脱离网约车平台管理,且网约车车属企业安全主体 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悬空”。
二是川渝两地 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发 现和治理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
三是夜间路面安全管理失控,夜间监管执法力量缺失,对故障违停 车辆的巡查力度不足,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九、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 作。当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较大,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主动抓好抓实交 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坚决防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风险。
(二)加强网约车源头安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当前部分网约车安全技术条件较差,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市、区(县)两 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属 企业、网约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定,梳理网约车车辆和平台运 营车辆基数,并进行充分对比分析研判,确保上路营运车辆全部 进入平台接单经营,并建立完善网约车退出机制。要切实督促指 导网约车相关企业不断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大网 约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线下揽客行 为,有效防范网约车事故的发生。
(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强化路面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要明确辖区的重点车辆、 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 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对7座及以上小型面包车、网约车、大 货车等重点车辆超员、超速、超载、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的发生。
(四)强化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做好安全管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要健全完善联合治理机制 和措施,齐抓共管做好高速路交通安全管控,要深刻剖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 环节,组织开展人、车、路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风险隐患排查, 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要加强与四川相关部门的联合协 作,建立健全川渝两地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区域交通运输 执法协作,打击跨省交通运输和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提 升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亚信公司、永昱盛公司等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企业根据实际 情况,强化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员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 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防及监控设施投入,提高运行监测能力, 优化夜间路面巡查频次及勤务安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
“2 ·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
2024年6月19日
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微信推送机制发生变化,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星标“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公众号
加小编进
微信群
长按关注
公众号
两拐丨专注交通安全管理
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QQ群:659807418
730983367
抖音首页进群:8855812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