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
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有关要求,为明确我省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服务能力,经商财政、住建相关部门,现将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一)全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居民小区充电桩(系指电动汽车充电桩,下同)、公用充电桩(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
(二)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建设的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专用充电桩。
(三)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充电桩及其相关配套充电基础设施。
二、奖补参照标准
(一)设施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二)建设奖补。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三)奖补比例。各地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
三、奖励条件
各地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备案手续齐全。
(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2019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各级政府任何奖励补贴。
(四)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
(五)接入省服务平台前,至少连续使用2年或自投运起连续使用;接入省服务平台后,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
(六)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八)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建设标准。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可参照以下内容: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证明复印件(独立占地的,必须出具)。
(二)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XX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
(五)充电桩建成投运后的每年充电量及电费明细。
(六)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公章。
五、监督管理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可通过省服务平台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数据分析。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充电设施严重损坏、不对外开放且实时在线率低的,一经发现,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并纳入失信约束,不再享受后续所有奖励政策。
附件:
1.XX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xlsx
2.企业承诺书.doc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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