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电动福建”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延至2022年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20〕99号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有关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疫情对产业的冲击,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有关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疫情对产业的冲击,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综合施策、重点突破;坚持龙头引领、示范带动和全产业链发展,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打造优质品牌,强化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坚持加快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和新能源装备推广应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电动福建”。
二、主要目标
(一)培育壮大产业。重点培育和打造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新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壮大和延伸产业链。到2022年,全产业链产值超过2800亿元。
(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到2022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56万辆,在2019年累计推广应用基础上翻一番。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线路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分时租赁汽车采用新能源汽车;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物流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形成公交及环卫与物流、公务等为重点的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体系,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为重点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的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体系,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随车配套的私人充电设施体系。各设区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网络较为完备,各县(市、区)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网络初步建成,全省便捷高效的充电网络基本形成。
(四)开展电池储能应用。2020年,启动大型储能电站试点项目建设;到2022年,力争储能规模化发展和商业化应用取得突破。
(五)推广应用新能源装备。积极推动全省有条件的内河、湖泊、内海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船舶采用电动船舶,固定航线车客渡船、旅游休闲等民用领域采用电动船舶;开展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示范应用;培育若干个产销规模居国内前列的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等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
(六)打造产业创新体系。到2022年,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及相关配套等领域形成国内领先的产业创新体系和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三、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
1.整车方面:做大乘用车、做优客车、做精专用车。支持宁德上汽扩大产销规模;金龙客车继续保持产销优势,拓展负压救护车等应急装备;海西重汽研发生产新能源卡车。推动东南、云度、新龙马和新福达汽车加快转型升级、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宁德上汽、龙海金龙、闽侯青口、三明埔岭等汽车工业园加快建设,通过龙头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多种模式,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全面提升园区发展水平。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2.“三电”方面:支持动力电池龙头企业扩大产销规模,继续保持产品技术领先,到2022年全省动力电池产能超过150GWh,规模居全球第一,带动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配套产业链发展。支持研发生产车用高性能驱动电机、电控系统。支持锂电新能源特色小镇、永磁电机产业园、稀土精深加工园等建设。对于主导园区产业链招商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三电”系统及其他零部件龙头企业给予技改专项资金、技改基金、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支持。
3.储能方面:支持省内电池生产龙头企业提升储能电池研发和制造能力,以储能技术革新带动成本大幅度下降。鼓励风力、光伏电站等配备储能设备,提升电能质量。加快完善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政策体系,健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推进一批风光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和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大力推动储能商业化应用。具体扶持政策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新能源装备方面:支持船舶、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龙头企业研发生产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新能源装备。对以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时/千克)为驱动的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按在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装备中动力电池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5.开展电池租赁业务。支持组建电池租赁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支持推广电动自行车电池换电租赁业务,扩大消费市场。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助,三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6.构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鼓励整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和拆解回收企业等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省直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现有专项资金对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及梯次利用产业化、电池再生利用产业化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国资委、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省能监办,省电力公司、船舶集团、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合作
支持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龙头骨干企业供应链。加大力度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及其产业链配套企业列入“快服贷”名单,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无还本续贷等政策支持,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各级地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等加大对优势龙头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投资支持力度。加快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重大项目投资、技术引进和产业化。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支持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宁德时代能源器件创新实验室、厦门钨业高端储能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汽车集团汽车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建设。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相关资金由省直推荐部门在本部门预算中落实。
加快新车型开发。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500万元;新开发的智能汽车经过国内权威测试机构认证达到L4等级的无人驾驶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至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实现量产的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新一代动力电池、储能电池、轻量化新材料和新型充电桩、废旧电池梯次与再生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与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融合应用发展,支持平潭和莆田无人驾驶汽车测试路段、福州物联网产业基地5G智能网联车路协同等项目建设,推动智能化装备在新能源汽车上规模化应用。对在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1亿(含)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及时拨到企业。核定(清算)文件下达后,省市县三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市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限期拨付。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支持在景区、厂区、港区、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及湄洲等岛屿打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打造3-5个示范区。
1.公务车: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特殊情况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应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鼓励公务租赁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2.其他公共领域用车:公交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微循环公交车运营模式;推动全省农村客运采用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分时租赁汽车采用新能源汽车。物流车:全省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物流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其他物流用车采用新能源汽车。景区和港区用车:加快推进全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新增和更新车辆、港区新增和更新的物流用车采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用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政府购买环卫服务时,将新能源环卫车配备比例作为评审因素,引导环卫市场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3.私人用车: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模式,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国资委、住建厅、公安厅、林业局、文旅厅、民宗厅、水利厅,省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支持力度
1.停车便利。对新能源汽车(营运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等24小时内首次停放免收2小时(含)停车费。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在新、旧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改造时,调增邮政、快递新能源车辆临时停车位。
2.不限购、不限行。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购;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
3.高速通行优惠。省高速公路公司对省内新能源汽车办理电子收费的,予以赠送电子标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通行费用优惠。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高速公路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报装、建设、通电等流程。加强规划引领,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允许利用临时用地建设充电设施。
2.加快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小区业主有充电需求、有条件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的老旧小区,电力部门要给予增容扩容支持,物业或其他管理者积极引导协调,不得阻扰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
3.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原则上应自建或委托配建不低于20%比例的充电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电力公司承担投资主体责任,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服务区承包方负责保障场站用地,共同确保高速充电站长期安全可靠。
4.加强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快省新能源汽车实时监管平台和省级充电设施平台上线运营,对全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进行实时监测,提供优质的便民充电服务(手机APP);运营费用从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由省发改委免费提供。
5.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延至2022年 ,实行分地域差别化奖补,加大非城市核心区的补贴力度。具体标准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制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工信厅、财政厅,省电力公司、高速公路集团、电子信息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全省电动福建建设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信厅)具体承担电动福建建设工作推动、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省直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实施目标考核。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储能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列入绩效考评以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围,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五、其他事项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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