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三亚市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供电局、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好停车场及场内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各方主体责任,着力破解“停车难”与“充电难”问题,以加快促进我市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以及《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交能〔2019〕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指电动汽车充电车位为建有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为建有充电基础设施且专门划定只供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燃油车不准占用的车位。
一、严格落实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切实落实好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新建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严格按照《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要求配建。对新建和改扩建停车场,规划、住建等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时,需按规定对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确保配建比例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二)合理推进既有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科工信局(负责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各公共停车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各类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宾馆酒店停车场)、市商务局(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等各类商业网点停车场)、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各类教育机构内部停车场)、市民政局(负责各类救助机构内部停车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停车场)、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区级各部门办公区停车场、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管理的各类停车场、美丽乡村项目停车场等)分别按行业或区域分管职责对尚未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并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
(三)规范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可以采取自建自营或者委托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建设管理的方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遵循“经济实用、适度超前、快慢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不同类型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宜建设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基础设施。
2.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合理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在停车场内的安装位置,应综合考虑转弯半径、出入口安全距离、照明条件及确保场地排水通畅、消除触电等安全隐患。
3.每个公共停车场必须至少配建一个只供充电使用的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之后随电动汽车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专用应急充电车位数量,专用应急充电车位只能用于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燃油车不准占用,可在专用应急充电车位标注“仅允许电动汽车停靠充电”等警示标语。
(四)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供电保障。供电部门要开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绿色通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保障,实现用电独立计量,对需高压供电的充(换)电站,负责投资建设供电线路至客户红线,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效率。
二、 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五)设置明确标识。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志标识,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导向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并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充电收费标准。各充电基础设施上需明确标识设备维修报障的具体联系电话。
(六)完善电动汽车充电配套服务。为打造更加舒适、方便、安全的充电场所,避免电动汽车用户在充电时无地方休息,坐在车里等待充电完成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发生,对已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未配建相关设施的,在符合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停车场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可结合停车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增加雨棚、简易休息室等配套设施。
(七)实施停车场车位分类管理制度。
1.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要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签订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相关协议,明确运营、管理、维护、退出等相关内容;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运用现代科技化手段对充电车位进行管理。同时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
2.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对燃油车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的,无论停车区域类别,均按《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三府〔2018〕25号)中一类区域对应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执行。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用户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同时要告知燃油车用户使用充电车位的具体收费标准。
3.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只允许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燃油车不得停占,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4.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定期巡查巡检制度,组建专人的日常巡检维护队伍,制定包含巡检周期、巡检内容、负责人、维护期限等内容的巡查计划并严格实施,形成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实施维护、追踪巡查的完全闭合模式。
(八)打造智能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完善的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用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实现多站点(含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酒店、商超等)充电基础设施集中监控和管理,从而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无人化”的科学管理模式,让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行更稳定、可靠,管理更简单、方便。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加强统一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接入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进行监管,实时监控、统计充电停车位区域、燃油车区域的运行数据,通过科学分析不断采取有效手段,遏制“鸠占鹊巢”情况的发生。
(九)加大示范带动推广力度。鼓励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出台推进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停车场备案手续,打造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总结形成在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加快普及。
三、大力强化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以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物业产权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并严格实施,负责定期对充电基础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要落实好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段,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的,要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必要时可启动应急措施。
(十一)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交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加强对专用、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可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定期对专用、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及设备现状进行安全检查及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核查。
四、其他
(一)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过程中上级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二)本意见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3月31日,原《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发改交能〔2021〕4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2年3月8日
来源:三亚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