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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南省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政策(附解读)

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经营性质),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居民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

二、时段划分

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个小时。其中,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

三、电价标准

平段电价0.604元/千瓦时;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504元/千瓦时;高峰电价在平段电量基础上上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704元/千瓦时。

四、其他要求

1.做好表计改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独立计量。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由供电公司承担,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费由用户承担。

2.抓紧贯彻落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也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要求各地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桩低谷时段充电。居民充电桩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是我省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居民充电桩用户错峰用电,可以有效为电力供应削峰填谷。我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的通知》。


一、主要背景

1、全省居民充电桩用户激增。近年来居民充电桩大幅增长,全省居民充电桩已有12.8万个。截止2022年底,全省抄表到户的用户总数达到了8万户。今年1-5月,全省又新增抄表到户的用户3.4万户,用户增长规模呈井喷态势,全省抄表到户的居民充电桩负荷总量已超过了115万千瓦。

2、工商业充电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转移负荷效果较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规定,全省工商业充电桩已实行了分时电价政策。2023年5月,工商业充电桩的最大用电负荷出现在凌晨12点的谷时时段,为82万千瓦。晚高峰时段的平均负荷为10万千瓦,分时转移负荷约72万千瓦。

3、国内许多省份的居民充电桩用户已经开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目前,全国已有上海等16个省市出台了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江西省今年4月针对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单独出台了分时电价,由居民用户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的范围。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经营性质),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居民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一年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目前受计量设施的限制,转供电用户还不能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是时段划分。与我省其他分时电价时段保持一致,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个小时。其中,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但居民充电桩用户不执行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

三是拟执行电价标准。平段电价0.604元/千瓦时;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0.1元,标准为0.504元/千瓦时;高峰电价在平段电量基础上上浮0.1元,标准为 0.704元/千瓦时。

四是不增加用户计量装置费用。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由供电公司承担,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费由用户承担。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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