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发改〔2023〕25 号)
附件:
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单位及其员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几方主体:
(一)产权单位,是指依法享有充电设施所有权的各类单位、个人或集体的投资主体;
(二)施工单位,是指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实施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及充电设备、相关配套设施安装的主体单位。
(三)运营单位,是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利用自有充电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充电设施经营服务的法人企业或团体;
(四)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租赁、购买充电服务等方式,接受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充电服务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充电设施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五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承担;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产权单位将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运营单位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采购经质量认证、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电动汽车充电产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产权单位须会同施工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确保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出具验收核查报告,并保留验收资料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
第七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按照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并定期开展培训、应急演练及评估整改。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汽车库如需设置快充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单元内集中区域布置;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汽车库不应设置快充设施,如需设置应布置在地面,与地上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其他要求须按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报告至少保存两个年度周期。
第十条 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视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须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须配合做好场所安全提醒;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充电设施产权及施工运营单位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有关要求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产权及施工运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配足配齐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或自动喷水泡沫混合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限流保护器或灭弧装置、排烟设施等基础性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四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产权及施工运营单位须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充电监控系统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同时充电监控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须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现场巡检,在消除异常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鼓励充电设施各方主体为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十六条 鼓励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我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的通讯规约,将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录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须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利用上述数据开展全市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落实区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的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对各类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市级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监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管,根据职责对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展监控工作。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相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须就检查结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并纳入规划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预留的充电接口应靠近充电车位。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随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督促产权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划及设计要求对新建住宅同步建设及其它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组织验收,将规划设计要求的专用电表间和充电设施配建工程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导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权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对区管交通场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权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运行单位按照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参与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加强对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市属公园景区做好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我市经营性停车场内权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产权、运营或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消防事故救援工作。
(十)珠海供电局负责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与改造、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技术支持工作;配合各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充电设施产权或运营单位做好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注册与设备接入工作,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第十九条 各区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及运营企业,建立隐患整改工作台账,督促限期整改,并形成检查记录留存。各区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章 追责处置机制
第二十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由所属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以及现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符合《供电营业规则》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按要求事先提前通知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引起停电的原因后,应当按时恢复供电。
第二十三条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按照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的强制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范、办法、通知等文件正式实施后,需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珠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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