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四川省检察院出台10点意见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编者按:
2018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该《意见》涉及的主题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构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多元化格局;三是强化组织保障。被企业家们亲切地称为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川检10条”应运而生绝非一日之功,纵观全文,《意见》对民营企业家关切的发展痛点、难点没有回避进行了直面回应,但是,笔者认为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纠错问题提出细化意见。
《意见》中不乏亮点的提法值得注意,例如:“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严格审查,依法慎用逮捕措施,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需要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注重从民营企业、工商联、商会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
附,近期系列文件汇编。
1、习近平: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家座谈讲话全文
2、最高法:2018年11月5日表态全文
3、最高检:2018年11月6日表态全文
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川省检察院出台十点意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30日出台了《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安全感,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共10条,分别是:
01. 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犯罪
坚持平等保护的理念,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
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的犯罪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
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激发和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犯罪;依法惩治背信损害企业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02. 严格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准确区分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和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得以犯罪对待。注意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依法立案查办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杜绝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03.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办案理念,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宽容、帮助。
对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金额、次数、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对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营企业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04. 慎重使用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处理好办案与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注意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严格审查,依法慎用逮捕措施,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
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限制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05. 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
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依法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违法情形,保护相对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优化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环境。
依法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相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
06. 及时、优先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
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及时甄别社会反映强烈、民营企业长期反映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获得赔偿。
07. 拓宽民营企业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和举报。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注重从民营企业、工商联、商会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
08. 帮助民营企业进一步提升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
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发案特点、规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促进民营企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做到既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又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法律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09. 狠抓工作落实
上级检察院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下级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要坚决查处。
10. 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利用媒体宣传平台,及时报道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举措和成效。
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有关新闻。
来源:四川法制报
案例一:
四川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接到实名举报称,四川全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厂区内填埋固体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收到线索立案后组织专业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对勘验过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全丰科技相关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在被举报填埋地点分散钻孔共9处,勘验检验结果为未发现固体废物及其他填埋物。结合对全丰科技公司部分在职员工调查取证和专家咨询意见,检察机关对该案公开宣告认定全丰科技公司并未实施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检察机关公正、公开调查处理案件,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消除了不实举报对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体现了司法为民。
案例二:
四川省自贡市某锅炉部件、液压附件及钢结构件制造民营企业因涉刑事案件,下游采购商调整并缩小了采购计划量,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堪忧,公司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失去信心,这家区属规模企业濒临解散。为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慎重把握起诉条件,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设置3个月考察期,为企业筹集资金、补交税款罚款提供时间保障。考虑到该公司法人具有自首、补清税款等情节以及该公司的发展实际,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例体现出四川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对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营企业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的要求,有效帮助涉事企业尽快回到经营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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