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报】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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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开始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快来申报!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截止2019年6月3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19年6月3日。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企业已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2申报材料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格;
4.2018年度纳税证明。
备注: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网上申报。企业完成税务机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事项后,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http://sti.xm.gov.cn/)进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申报。
截止日期:2019年6月3日
申报程序1.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http://sti.xm.gov.cn/)→点击“网上办事”→“在线申报”→“公共服务”→“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2.进入“厦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点击“法人通行证”
3.进入“i厦门统一政务平台”→点击“法人账号”(须用“i厦门账号”登录,如无,须先注册。不能用原来的科技系统账号登录)
4.在线填报。
2.纸质材料报送。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受理时间:2019年5月27日-6月7日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局分中心(虎园路2号,植物园大门斜对面)
材料要求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从申报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2.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要求提交正本):
(1)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1日前在我市完成行政登记;
(2)事务所对《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相关数据进行鉴证;
(3)事务所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部分表格——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2018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可从税务申报系统、或自助机、或税务柜台打印,应有税务局的电子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简易装订一份。
4注意事项1.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归集和申报研发费用,并由税务师事务所按鉴证规范要求出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申报数据需与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均对申报研发费用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市税务局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开展后续管理核查,市科技局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获得研发费用补助的部分企业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需调减研发费用的,由税务局追回其多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市科技局追回企业多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其后3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3.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未完成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或市税务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无法采集到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不予补助。
4.企业有市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验收的,或被列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记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不受理其研发费用补助申请。
5.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因企业申报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报备而导致其无法获得补助的,当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予以拨付。
6.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或在后续管理核查发现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问题严重的企业,当年度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将予以全额追缴,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其后5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为方便企业申报,我局已大大简化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请企业自主申报。一经发现由中介机构代替企业申报的,取消企业补助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
受理咨询电话:2058997、2029802、2029035、2201526、2029976;
业务咨询电话:2021878、2021925;
监督电话:2021808。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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