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厦发改规〔2020〕146号)
为加快推动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打造全国领先的服装设计师聚集地,《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厦发改规〔2020〕146号)发布了!
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厦发改规〔2020〕146号)
为加快推动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打造全国领先的服装设计师聚集地,促进我市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时尚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服装设计是服装产业链的前端和核心,也是我市着力培育的十大千亿产业链之一的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服装设计师人才,吸引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服装设计师在我市聚集,为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带动形成创意设计、产品制造、品牌塑造、展示展销、文化传播等时尚产业链,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聚集地,打造国际化、时尚化“美丽厦门”城市品牌。
二、扶持范围和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重点扶持本市服装设计师、本市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引进高层次设计人才,打造时尚节庆,营造时尚氛围。
(一)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壮大服装设计师队伍
1、发挥本地校院专业培育力量。发挥本地高等院校服装设计等专业优势,加强同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校际合作,争取引进国内外知名院校优势资源,提升办学水平,建立服装设计人才培养基地。将服装设计相关专业(含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内设专业)纳入我市《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经评审达到较高专业水平的,享受重点专业专项资金扶持。鼓励院校举办面向本市服装行业的服装设计、品牌策划、电商运营以及版型师、陈列师、工艺师等方面专业培训。
2、大力引进高层次设计人才。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中国时装技术金剪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设计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落户厦门。上述人才引进到我市相关机构工作或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的,纳入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其中:⑴引入到我市规模以上服装设计企业或者市重点设计园区工作的高层次设计人才,纳入《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扶持范围,经评审符合条件者,最高可给予15万元薪酬津贴,或纳入《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扶持范围,给予30至100万元特殊工作经费支持;⑵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办服装设计企业的领军人才,纳入《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同时可比照《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支持。
3、加强服装设计师的选拔和培养。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和政府共同举办时装设计师大赛及相关配套活动,并以此为载体,从中发现并选拔一批服装设计人才。优胜者除政府奖励外,鼓励企业与其签订委培协议,资助到赴国内外知名专业院校参加专业培训,学成后留(回)厦工作。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优胜者,将由政府奖励,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到伦敦、纽约等国外知名时装周举办时装秀。
(二)支持打造独立品牌,扩大品牌影响
1、鼓励创立厦门自主品牌。在我市新注册创立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并实际运行的,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2、鼓励参与知名品牌评选。本市服装设计师原创服装设计品牌入选国内知名品牌,或获得国家级品牌时尚大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鼓励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支持本市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落户在厦门的服装设计师和制版师获得“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和“中国时装技术金剪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时装技术奖”、“全国十佳服装制版师”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服装行业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厦门籍或厦门院校服装设计专业学生(含毕业生)获得“中国时装设计新人奖”的、厦门自主品牌获得“中国时尚品牌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鼓励在厦门办会办展。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厦门举办原创作品发布会及相关展览活动的,参照我市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5、鼓励设计师及企业扩大影响。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加国内外服装设计作品展示、展览、交易等会展活动的,可参照我市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6、鼓励作品在国内外发布。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根据不同时装秀等级,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奖励;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等城市知名时装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根据不同等级,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30万元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根据不同时装秀等级,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根据不同等级,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20万元奖励。
7、鼓励本市设计师和品牌在行业领域钻研创新。本市服装企业、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8、鼓励品牌设计师和服装企业共同发展。鼓励本市品牌设计师到本市企业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对柔性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的,每满三年给予每年1万元至2万元补助。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设计师联合本市品牌在国内外发布,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根据不同时装秀等级,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本市服装企业联合本市新锐设计师参加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城市之光”时尚名城造星计划,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9、鼓励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设计机构进驻我市。对在我市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3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市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按实际投资给予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按照《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三)调动社会力量,共同营造时尚氛围
1、扶持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组建厦门市时尚联合会,扩大“华人时装设计大赛”影响,整合游艇、茶艺、咖啡、红酒、影视制作、婚纱摄影等时尚元素,突出服装设计主题,兼顾国际元素,每年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共同将“厦门国际时尚周”打造为享誉国内外的时尚节庆品牌。市财政和相关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每届给予时尚周相应资金扶持,培育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
2、鼓励在我市举办服装设计及相关时尚活动。以奖励方式调动媒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积极性,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共同营造美丽厦门时尚氛围。给予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
3、鼓励举办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主体作用,调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和媒体等各方面力量,积极组织参与各种时尚活动,加强对本市服装设计师、服装品牌、时尚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宣传推广,引导和传播时尚流行理念和知识,不断提升时尚消费氛围,引领时尚文化。
(四)鼓励在园区和集成平台共同发展,发挥聚集效应
1、鼓励设计师进入园区和集成平台。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服装设计园区,鼓励建设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经认定符合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可按规定享受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本市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装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服装设计产业转化
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设立产业基金,用于设计成果转化,支持服装设计师向产业化、品牌化、规模化转型。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研究推进行业扶持政策、整合资源、资金审核、跟踪项目、活动推广等相关工作。
(二)组建服装设计行业专家库。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服装企业、知名设计师、高等院校、知名时尚媒体、中介咨询公司等部门、行业专家组成具有权威性的服装设计专家库,参与指导扶持政策、行业规划以及赛事活动评审和扶持资金申请初评、推荐活动等。
(三)发挥协会和媒体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相关活动,其组织时尚活动或参展参会等可获得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四)培育和完善中介服务。培育咨询公司、策划公司、模特公司以及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服装设计企业和设计师提供服务。中介机构组织时尚活动或参展参会等可获得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鼓励服装企业和服装设计师进行著作权登记,重视专利权保护,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奖补政策所需资金从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列支,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申报指南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中,奖励、补助、补贴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奖励年度内,同一设计师或机构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获得的奖励、补助、补贴,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补贴。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做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
(三)本意见中,本市服装设计师是指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在我市注册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是指服装设计师原创设计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服装品牌;服装设计师个人工作室原则上指以服装设计师个人名字在我市注册运营的服装设计机构。
(四)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7日起五年内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是指符合《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规定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本市设计人才培养、服装品牌建设、时尚氛围营造、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服装设计行业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发改委负责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编制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会同市发改委制定修订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对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扶持资金监督等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范围和标准按照《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执行。
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 扶持方法
第八条 采用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一)已实施且自主创新性强、品牌影响大、时尚氛围营造能力强、对服装设计师培育、选拔和集聚支撑作用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二)公益性强、公共性强的项目优先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比赛奖项由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和专家评审共同认定。所指有关费用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场租、布展、模特、宣传等支出,不包括服装制作成本、餐饮消费等开支。所指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设施建设(或租赁)、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研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产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资金福利等开支。
第十条 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与公告、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检查、验收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可从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厦门市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扶持方向。
(二)具体申报条件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
(二)服装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并应具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其他单位。符合《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扶持方向,为厦门市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如机构、协会、媒体等。
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应联合申报,并附权责清晰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求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每年1次。
(二)申报受理。服装设计师、个人工作室、服装企业和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向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递交申报材料,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统一推荐报送市发改委。
(三)项目评审。市发改委收到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并据此计算出具体的奖励或补助金额,并按规定做好项目信用审查及扫黑除恶核查等。重大项目还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中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汇报、现场查看。
(四)项目公示。市发改委根据评审结果审核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其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发改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流程拨付资金。
当年度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平台建设类项目,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阶段性投资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预期目标后拨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序组织实施,并且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类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十八条 建设类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达到申报目标,对促进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起到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验收结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因故终止的,视建设情况和终止原因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由此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发办、市文旅局,加强对建设类项目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申报目标未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市发改委追回相应款项,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使用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自市发改委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扶持资金出现误发、冒领的,领取单位、人员应将误发、冒领资金按市发改委通知如数缴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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