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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落户我校
10月10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通信学会联合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科创中心(宁波校区)共建的“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在京启动。同日研究基地举行了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高端研讨会,近百名国内外知名专家共同研讨数据治理、隐私保护等网络空间治理、数字经济领域的前沿问题,发布了一份由包括4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内的中外经济学家共同研究完成的重磅研究报告《理解大数据:数字时代的数据和隐私》。我校党委书记胡征宇主持研究基地启动仪式,党委副书记冯建波、浙江大学宁波科创中心(宁波校区)副主任单世涛、宁波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舆情应急和行政执法处处长蒋树平和主任科员孙钢辉、研究基地主任王春晖教授、执行主任张文祥教授、副教授卢剑峰参加了会议。
联合国科学与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主席彼得·梅杰发表了视频致辞。他首先对研究基地的启动表示祝贺。他说,当前,新冠疫情仍然在全球蔓延,催化各行业加速数字化转型,在数据的价值进一步凸显的同时,网络攻击与数据泄露也在持续高频发生。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规则是保障数字社会运行的重要原则,进行网络空间安全和数据保护的法治研究非常重要和必要。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教授从法理视角对数字经济和数据治理领域的信息权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对信息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厘清。他认为,信息权是一项普遍的权利,权利主体是个人,包括一切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信息权是自然人、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的权利。公众享有信息权,这项权利应当受到保障,要有权利救济渠道。权利人之外的所有其他相对人或主体都是义务主体,其中最重要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公权力。公权力主体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信息秩序的保护者、信息权利的保护者,还是信息违法的预防者与制裁者。公权力担负着保护公民信息权的重要责任。信息权不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宪法权利,是一种重要的基本人权。该权利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人民民主制度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获得信息,特别是获得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这是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条件。明确并保障公民信息权对实现数据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基地启动的同时设立“宁波市网络综合治理研究中心”,该中心将系统总结提炼宁波市及浙江省管网治网实践经验,研究宁波市探索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制度的做法,协助宁波市网信部门破解管网治网中的瓶颈和难题,产出具有辨识度、影响力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形成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宁波经验、宁波样本,助力浙江打造依法治网“金名片”、互联网治理“首善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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