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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落实障碍之三:两套数据,还是无法实现数出一门的目标

青悦数据 排污许可行动者 2023-08-23

排污许可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数出一门,不管是环境统计,还是环境保护税,环境执法,还是各类依赖污染源排放数据的政策等,均可以统一一个来源,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目前来看,还有较大障碍。


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监测数据,同时去向了两个地方:


一.自动监控数据及系统,主要执法局在管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必须要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形成了自动监控数据,主要是执法局用于环境执法。其配套有对数据有效性及是否可以用于处罚的各类要求,比如要求企业对数据进行备注,修约等,数据有效性较高。目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环境保护税数据,超低排放补贴数据等数据,基本来自于这个数据。

但自动监控这套数据绝大部分省份都不对外公开,没有了公众的监督,其真实性要打个折扣。

需要点赞的是浙江与河北两省的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控数据也进行了公开,在浙江省平台中还可以看到数据经监管部门审核有效性的情况。两省生态环境部门都根据NGO提供的意见建议对系统进行了改进(参见文末延伸阅读)。


二.自行监测数据及系统,主要监测部门在管

根据之前的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管理办法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排污单位需要做自行监测并对外公开。

除了包含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外,还包含手工监测数据。

这套数据的最大问题,在于企业和监管部门普遍不重视,很多的监测设备故障等异常原因导致的超标数据无人维护,很多缺失。社会公众和NGO根据此套数据进行的很多举报都被生态环境部门驳回,因为调查下来是因为各种异常原因导致的超标,只是企业没有标记,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还不认这套数据,只看自己的自动监控数据。

自行监测数据公开了,但有效性不高,价值没有体现。


那种认为两套数据因为有各自的法律依据,有不同的目的(比如自行监测是体现企业责任,自动监控数据是体现政府监管责任),不能把政府对排污数据监管信息公开,因此不能进行整合的观点,是一种错误的机械论或者偷懒的做法。虽然有不同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将两套系统,两套数据进行整合为一套,并对企业,政府,公众根据角色不同,权限不同,呈现不同的管理或者显示界面,同时符合各自法律依据,才是真正符合各方实际需要,符合排污许可制发展的大方向。


只有保证企业,政府,公众看到的都是同一套数据,把同业监督,政府监管,公众监督有机结合,才能真正保证数出一门与数据真实性,解决多套数据互相打架的问题,真正落实排污许可制。


虽然执法局目前在推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各个行业的标记规则与管理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也存在只公开日均值不公开时均值,不公开流量无法计算排放量等无法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的问题。


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顶层设计,部门协调,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延伸阅读:

建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布时均值,流量或排污量,更精准的工况信息

建议将污染源自动监控与自行监测数据和平台进行整合

冀浙陕生态环境厅快速响应,改进自行监测自动监控系统,扎实推进排污许可制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保新进展-上海青悦/绍兴朝露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沟通与联合考察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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