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幸福的她丨女子无才便是德?退退退!🤺🤺🤺
“她”权益
“女孩子上什么学,出去赚钱吧。”
“女孩子不用懂那么多!”
“好教育,留给儿子就行了……”
看到上面这些话语,血压都上来了!
无所谓!
跟随姐妹俩的脚步,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点击进入真实案例
被告的女儿今年15岁,属于9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自2022年9月1日起辍学至今,乡政府反复上门劝说,但被告始终不送其返校继续读书。
早在2022年12月1日,乡政府依法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被告于2022年12月7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被告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按期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教育。
2023年1月9日,乡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规定时间内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院受理案件后,2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巡回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思想动员和反复释明,被告认识到,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属于违法行为,是对孩子接受教育权利和前途命运的漠视。被告当庭与乡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2月20日前将女儿送到学校就读,直至完成学业。
太给力!
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无关性别。
哎,“文化教育权益”不就是受教育权吗?
不不不,
快给我们详细说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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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二、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三、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四、明确将妇女群体列入扫盲工作对象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五、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六、保障妇女平等从事文化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涵盖的内容真是不少!我还以为只有受教育权呢!
哈哈哈虽然你没说对,但确实说到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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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也是文化教育权益的核心内容,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个性、才智、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对妇女而言
教育不仅是妇女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也是妇女发展的基石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更好更公平的教育”
也为广大女童、妇女接受教育提供了
更多机会和资源
女童、妇女受教育水平持续提升
性别平等在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中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