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出口临时换座
原来竟是……
案
件
经
过
#遵守交通法规 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6月20日,高速公路三支队包头大队在包东收费站出口例行检查时,查获一起无证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上午11时27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蒙A牌照的小型轿车驾驶员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时,在顺利检查完驾驶证,准备检查行驶证时,驾驶员称车辆是旁边副驾驶位置上云某的,一旁的云某立即拿出了行驶证递给民警,并告诉民警说:“这是我的车,他帮我开了一段路”。当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云某却表现得异常紧张,眼神总是看向右侧,说话含含糊糊,无法出示自己的驾驶证,民警凭借多年工作经验判断其一定存在违法行为,随即通过警务通平台核查其身份证信息,发现云某有吸毒史,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随即调取监控发现,确定驾车的是云某。在铁证面前,云某承认了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事实。
据云某陈述,自己从未考取过驾驶证,驾驶技术是自学的,认为已经熟练掌握驾驶技能,今天和同事从呼市来包头给客户安装空调,想着不会有交警查车,便侥幸驾车上路,一路上自己战战兢兢,担心会遇到交警,快到高速出口时,看到前方有交警查车,想逃避处罚,便向同事提出自己有些疲惫,让同事帮其开一段路,二人互换了位置,同事并不知情云某无驾驶证,在检查时才得知真相。之后,民警对云某进行了法宣教育,并依法作出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01
违法内容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02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
内蒙古交警提示
无证驾驶行为,因其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难以系统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难以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开车上路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才能上路行驶,驾驶员行车时应时刻牢记: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素材来源:高速公路三支队包头大队
▎通 讯 员:刘 畅 、周 坤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
▎责任编辑: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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