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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时摔倒受伤,由谁赔偿?

点击蓝字关注☞ 律政读物 2024年11月15日 14:02


与朋友在外聚会吃饭

却在餐馆不慎摔倒受伤

是责怪店家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

还是埋怨自己的粗心大意

责任究竟在谁?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晚上8时许,马伟(化名)与朋友一行五人(其中有一名小孩)到某餐饮店吃自助餐。

晚上10时左右,该餐饮店进行打烊清洁,马伟在取餐过程中摔倒,该餐饮店经理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显示左双踝骨折,遂住院治疗,该餐饮店赔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图片源自网络)

之后,马伟以某餐饮店在湿滑地面上无任何安全提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餐饮店及该店经营者朱志(化名)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赔偿6万余元。朱志则称马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在取餐区与幼童玩耍,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综合考量造成马伟人身损害的原因和过错程度,认定餐饮店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顾客自行承担。依法判处被告某餐饮店及经营人朱志赔偿原告马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68.32元。



法官说法

在没有其他侵权人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法律规定从餐饮店与顾客两个主体自身的义务、行为等来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

(图片源自网络)

首先,餐饮店作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其义务包括维护安全和防范危险,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顾客进行必要的警示、提醒、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可能产生的危险予以及时排查、消除,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本案中,餐饮店在尚未完全停止营业、店内仍有顾客的情况下进行打烊清洁,没有设置“地面湿滑”等警示牌,并及时提醒在店顾客小心、绕道行走,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顾客进店就餐过程中也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对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马伟携带着小孩,走路时未留意地面情况,也是造成滑倒的原因之一,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害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邕宁法院、南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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