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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谁来承担,如何计算?一文讲清!

上班路上不小心追尾了一辆网约车在赔了修车费后竟然还有一笔“停运损失”什么是停运损失?停运损失又该如何计算?一起来看!一、什么是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主要包括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等。但该损失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二、停运损失由谁承担?一般来说,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商业险是否理赔应以具体条款为准,但目前大部分商业险条款均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除外项目。三、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申请鉴定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四、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有什么区别?停运损失是营运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法定赔偿项目,而误工费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影响工作收入导致的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五、向法院主张“停运损失”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事故认定书等证明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的证据;(2)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合法证件;(3)主张合理停运损失时间的证据材料,例如车辆维修证明、维修清单、维修交付手续等;(4)被侵权人本人一年内平均营业收入的证据材料,例如各类网约车平台上的营收流水、营收流水银行详细清单等;(5)其他用于证明停运损失实际产生的证据材料。六、“停运损失”如何计算?根据运输业平均收入及车辆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具体包括:(1)车辆的停运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停运时间,以期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者重新购置车辆的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其合理的修理或重置时间,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则不予支持;(2)损失的具体范围。在具体计算停运损失的数额时,需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停运损失,该损失不应再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七、停运损失和车辆租金是否可以一并主张?不能。停运损失系对车辆收入的弥补,不能与作为成本的租金重复计算。八、司机虚构运营流水主张“停运损失”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而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停运损失赔偿已出现形态多样的虚假诉讼案例,如冒用他人营收流水截图、P图伪造营收流水截图、真假混杂营收流水截图等,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诚信诉讼,法院可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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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回指导组组长被查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3月23日消息: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许崇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许崇信(资料图)公开信息显示,许崇信出生于1956年7月,曾任皖北矿务局局长,皖北煤电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2008年任淮北市市长,2010年任安徽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2016年被免职。报道显示,他曾担任安徽省委主题教育第十二巡回指导组组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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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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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空调安装、装饰装修等四类、十种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入库编号:2024-01-2-115-004关键词: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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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法律段子成真:骗子诈骗300万买彩票中1450万,钱如何处理?

近日,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听障人士被诈骗案,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2021年,一名男子报警称3年间被赵某诈骗300余万元。经细致侦查,民警顺利抓获正要外出的赵某、张某。一个专门针对听障人士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揪了出来。在专案组的周密部署下,上家王某被抓获。受害者有39人,均有听说障碍。这起案子,最早案发于2014年。主犯王某表示,“我有钱,只要你们肯放了我”,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一次,王某不小心说漏了嘴,“你们中彩票才几十块,前几年我中过一千多万。”原来在2017年5月,王某曾用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彩票,结果中奖1450万元,当日便将1300万元转入女友孟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1300万元被依法冻结。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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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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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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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事故导致车损,谁应担责?

当前,机动车有偿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商务应酬、同学聚会、亲朋聚餐……人们小酌两杯之后,多会选择有偿代驾服务。那么,找代驾司机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剐蹭事故导致车损,谁又应当为此担责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2018年12月5日,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崂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得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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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经批准翻建非本人宅基地上的农村老屋,能否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裁判要点:(按照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房需要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如果是拆掉旧房建新房,原来已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可翻建。本村村民继承房屋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宅基地并进行翻建,非本村村民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在其祖父的宅基地上翻建,但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宅基地,翻建房屋亦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或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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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打赢您的官司:用证据说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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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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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能否直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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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过年能不能烧香拜佛?别忽视的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品”公职人员虽然拥有稳定、体面的工作,但也受到种种规章制度的约束,比如《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等。谁要是不小心踩到其中一个雷区,那爆炸是在所难免的,轻则警告处分,重则直接开除。烧香拜佛是禁区这个是很多人都会忽略的,就是就是公务员(党员)可以进寺庙,但烧香拜佛是绝对禁止的。你进寺庙的话,可以说是参观学习。但只要烧香了、拜佛了,那就是封建迷信活动。没人举报,组织不知道,那也没办法。只要有人举报,并且拍照留证,那绝对是会严肃处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8条规定,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仍有人“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有的给自己祖坟、办公室调风水,有的指使行贿人给“大师”捐款。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也不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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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厅官被查,他已退休8年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许崇信被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网站3月23日消息: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许崇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许崇信(资料图)公开资料显示,许崇信出生于1956年7月,山东微山人。曾任皖北矿务局局长,皖北煤电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2007年12月任淮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8年1月任淮北市市长。2010年12月任安徽省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8月卸任,到龄退休。至此番被查。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郭世民被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3月23日消息: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郭世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郭世民(资料图)公开资料显示,郭世民曾任湖南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处长等职。2011年12月任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党组书记、局长,后改任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党委书记、主任,2022年6月被免职。据介绍,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水文行业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杰被查据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3月23日消息: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四川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刘杰,男,汉族,1977年6月生,四川会东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8年2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等职。2023年12月任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至此番被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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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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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3小时视为旷工1天?法院说理太精辟了!

吴静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吴静于2020年9月2日16:27打卡离岗出门,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公司按旷工0.5天计;9月3日11:51打卡离岗出门,18:1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按旷工1天计;9月11日8:52离岗出门,11:44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9月17日12:18离岗出门,16:3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9月28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2020年10月10日,公司向吴静发出《告知函》一份。该告知函内载,吴静的考勤记录显示,吴静于2020年9月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等考勤异常情况,已构成多次违纪。2020年10月14日,公司向吴静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20年12月30日,吴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吴静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公司陈述,吴静有迟到、早退及旷工之行为,上述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中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6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一审判决: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等同于旷工,更不能将迟到、早退1小时且不足半天的行为扩大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的上述陈述,法院仅需审查吴静于2020年9月期间是否存在迟到、早退以及累计旷工达6天之违纪情形。本案中,公司以吴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了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明确表示,因吴静有迟到、早退及旷工之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中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6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公司还提供了吴静于2020年9月的考勤及相关统计。公司将吴静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且不足半天的行为,均按旷工0.5天计,将吴静离岗超过半天或近半天的行为,按旷工1天计,并统计出吴静于2020年9月的8个工作日中累计旷工达六天。对于公司提供的上述考勤,吴静未予认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即使该考勤能够反映吴静的在岗情况,也不能凭此考勤直接认定吴静于一个月内存在累计旷工达六天之情形。法院认为,迟到是指到达的时间晚于规定的时间,即员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早退是指未到规定时间而提早退离岗位、会场等,即员工早于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旷工则是指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故一审法院认为不应也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等同于旷工,更不能将考勤上记载的吴静迟到、早退1小时且不足半天的行为扩大化,直接按旷工0.5天计,也不能将考勤记载的吴静离岗5小时9分钟的情形直接按旷工1天计。故公司提供的考勤上所记载的吴静缺勤时间不能直接认定系吴静旷工。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中有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之规定,过于笼统,未区分员工离岗的情形,亦未区分员工离岗的时间,更未区分员工擅自离岗可能造成的后果,故该规定不具合理性。故公司有关吴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之观点,并不成立。但一审法院认为,吴静所在的CEO办公室已撤销,故劳动合同已无恢复的可能性。公司应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据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即员工上下班或中途出入公司,需要刷门卡,未刷门卡者均视为迟到或早退,而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全月累计旷工6日等情形,公司即有权辞退该员工。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要兼具合理性。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7.2条及第8.5条,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吴静于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达到六天,符合上述解除条件。对此,本院认为,诚如一审法院所述,旷工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于一种劳动者未履行劳动义务的客观事实状态,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显然与客观事实相悖,排除了劳动者当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吴静2020年9月的缺勤时间,客观上尚未达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部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计算出其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六天,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基于此,本院认为公司的上述规定难谓合理合法,公司据此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与吴静的劳动合同,亦难谓依据充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并无不当。公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1)沪01民终10769号(当事人系化名)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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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婚6年拒发生性关系,离婚后要女方退还12万彩礼,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综合自新闻晨报、九派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判决书,男子称结婚6年未共同生活,离婚后起诉女方,要求其退还彩礼12万元。判决书显示,徐某(上诉人),男,1986年4月生,汉族;慕某(被上诉人),女,1983年6月生,汉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慕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22年8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书载明,慕某婚后多次向徐某表达其想要孩子的心愿,但徐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与慕某发生性关系,双方至今未有孩子。徐某曾皈依佛教。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慕某退还彩礼1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考虑到双方自由恋爱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已经6年,结婚时间较长、离婚主要原因等因素,一审法院对徐某主张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关于徐某所述双方未发生性关系一节,主要原因不在于慕某。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慕某返还彩礼。徐某称,其与慕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自己不回家居住,常年住在单位。从慕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也可以看出自己与慕某没有共同生活过。并因彩礼导致家庭困难。慕某辩称,不同意徐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二人结婚近6年时间,徐某主张与慕某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缺乏证据支持,亦不符合常理,慕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徐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徐某有关没有共同生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徐某主张向慕某交付彩礼12万元,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慕某亦不予认可,二审庭审中仅认可收到4.5万元。4.5万元数额较小,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支付该4.5万造成其家庭生活绝对困难,故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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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库:再次重申!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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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及辩论的原理与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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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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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18问(从未如此详尽)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8.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10.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1.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1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13.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14.“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1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16.村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17.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18.“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来源:民商事审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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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及辩论的原理与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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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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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被“骂死”了,可以认定工伤吗?

综上,再审申请人汪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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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工资怎么发?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老板说休年假要扣掉工资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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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德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纪委带走!

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德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北京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张德广简历张德广,男,汉族,1963年11月生,北京大兴人,199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月参加工作,北京市委党校研究生。历任共青团北京市大兴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大兴县委宣传部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大兴县委副书记北京市大兴县垡上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北京市大兴区(县)青云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北京市大兴区委社会工委书记、区社会办主任北京市大兴区委社会工委书记、区社会办主任、区青年创业促进会监事长北京市大兴区委农村工委副书记区农委党组书记、主任,区农业局局长;现任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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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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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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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如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黄某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972号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382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再138号基本案情2020年5月31日16时20分许,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11Km+934m处时,车辆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拥堵停车等候的由驾驶人谷某松驾驶的皖LC××××/皖L××××挂号车,导致皖LC××××/皖L××××挂号车又撞上前方同为停车等候通行的梁某博驾驶的苏AP××××/苏A××××挂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亚某青死亡、豫NC××××乘车人黄某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亚某青负主要责任,谷某松负责次要责任,梁某博、黄某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豫N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经商丘恒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豫N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256150元。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黄某勇,挂靠在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有32984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第一受益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授权黄某勇领取本案保险金。黄某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法院裁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黄某勇是否享有案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请求权问题。本案车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黄某勇作为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独立承担该车辆在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并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权,应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依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评估费系黄某勇为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2、关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因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车损险中能否免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驾驶员无证驾驶、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承担车损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免责事由,但其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造成黄某勇的损失,应按法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故对黄某勇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酌情予以支持。故作出(2021)豫14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赔偿黄某勇保险金26165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系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条款的,保险人须提示方生效。该提示义务要求“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即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提供、出示该免责条款,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由投保人签字、捺印加以确认。本案涉案车辆驾驶员虽系无证驾驶,但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21)豫14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上,以“重要提示”的形式告知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在保险单重要提示第3条明确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承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等,可以证明就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有效条款。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声明第1条:“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亚某青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进到提示义务即可。现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应当有效。3、原审法院以投保单上仅加盖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日期为由,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错误。依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章确认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告知保险条款内容。4、依照法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亚某青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助长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达不到法律警示教育目的,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了巨大隐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否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首先,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单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字体加黑加粗,投保人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虽然投保人声明栏系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内容,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法律并未否定投保人盖章的效力,故本案不能以投保人未签字而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其次,黄某勇与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明确约定,黄某勇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黄某勇。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亚某青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原因,且当时黄某勇就在涉案车辆上。黄某勇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营运人应该明确亚某青是否有驾驶资质,其放任亚燕清无证驾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后,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上述字体亦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目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同时,黄某勇作为机动车车主更应当知悉无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且该行为本身就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综上,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作出(2022)豫民再138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某勇的诉讼请求。延伸阅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三条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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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牵绳遛狗,仍致路人惊吓受伤,被判赔19万!

牵了狗绳,也给狗打了疫苗,在狗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后,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5月18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上海一女子出门遛狗散步时,由于牵引绳较长,狗先行步入马路时,另一驾驶电瓶车路过的女子被突然窜出的狗惊吓到,从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女子将遛狗女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遛狗女子赔付受伤女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9万元。一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经公安机关认定,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沈女士认为,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但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同意赔偿。于是沈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明明按照要求牵了狗绳,为什么还要赔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南都记者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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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二级高级检察官,已被纪委带走调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齐国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辽宁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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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律师养成手册: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全解析.pdf

今天小编给大家免费发放的资料是婚姻家事律师养成手册: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全解析.pdf免费领取方式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最高办案实务”公众号在对话框内回复: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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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车辆贬值能否索赔?法院判了:关键在于4个因素

转自微信公号:湖南高院导读: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在责任划分中:请求赔偿方的责任程度较低;(2)在受损部位中:应当有关键部件受损,足以影响车辆价值;(3)在索赔程序上: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关贬值金额;(4)在车龄上:待售新车或上路1-2年内的车辆。看案例,满怀期待地购入一台轿车,结果上路才8天,就被酒驾司机追尾,那么新车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小张(文中均系化名)饮酒后驾驶普通客车追尾小王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造成小王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离开现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小王遂将小张起诉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小王表示,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购买才8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即使维修后也对车辆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小张则辩称,已经赔偿了此次车辆受损的修理费6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费用不该由自己承担。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涉诉车辆购买仅8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车辆维修费用占到车辆购置价格四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车受损后维修的69项部件全部为更换,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383元。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小王车辆的购买时间、评估机构的结果、实际修理情况等多重因素,法院对原告小王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638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小张进行赔偿。法官说法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上述所列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一、对于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受害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1、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黑民再30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案涉车辆系运达物流公司运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轿车。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出售价格显然要比未发生事故的新车的价格低。这一价值损失是案涉车辆的直接损失,构成了案涉车辆价值的减损,也就是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运达物流公司请求东建公司赔偿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有理,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对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由东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皖民申93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直由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作为交通工具正常使用,而非“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车辆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原审法院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在责任划分中:请求赔偿方的责任程度较低;(2)在受损部位中:应当有关键部件受损,足以影响车辆价值;(3)在索赔程序上: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关贬值金额;(4)在车龄上:待售新车或上路1-2年内的车辆。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申671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乃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乃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2、车辆受损后,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受害方无过错,因此,受害方应获得赔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杨文军的车辆事故发生后,维修费是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尽管进行了维修,但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二审维持符合法律的精神。”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2019)琼027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鉴于原告韩某1的凯迪拉克牌多用途乘用车为仅使用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该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在该事故中,原告韩某1并无任何责任。因此,被告华南光电公司应赔偿原告韩某1的车辆贬值费。”3、已对车辆贬值进行了专业机构评估,受害方可根据评估结果诉请对方予以赔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高民申字第0325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金奥司机陶武全驾驶的机动车与吕绍庆驾驶力天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力天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陶武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吕绍庆无责任。故对于力天公司车辆的损失,金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奥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本身系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得来,金奥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力天公司的车辆具有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力天公司车辆的购买情况、受损状况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金奥公司给付力天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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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就一定享有所有权吗?

案情简介李某与杨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陈某系杨某的亲戚。案涉房屋系杨某与李某婚后购买,登记在杨某名下。2023年3月,李某与杨某之间感情不和分居闹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李某至今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陈某持不动产权证书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离并返还案涉房屋,排除妨碍。法院审理陈某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房屋关键在于其是否为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陈某主张在杨某处买受案涉房屋,其仅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案需审查陈某与杨某之间买卖关系存在与否。陈某主张50万元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买卖合同,陈述50万元房款支付17万元现金,其余房款由债务抵顶。在本院询问17万元现金支付地点、款项来源,抵顶房款债务由来,陈某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陈某无法提交购房合同、款项支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不符。加之陈某与杨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杨某向陈某过户房屋时处于杨某与李某分居闹离婚期间,法院认定陈某与杨某之间房屋交易不真实。因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交易,房屋过户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陈某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因陈某非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李某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在本案承办法官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向陈某进行释明后,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纠纷的主体需为物权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布的权利证明文件,其衍生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但其只具有不动产权利的推定效力,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上所有权存在与否。即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登记人并不当然享有所有权。对于不动产真实权属,需要审查不动产登记原因。涉及交易关系取得不动产权,需要审查出卖人是否为有权处分,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满足上述条件,买受人可取得房产所有权。上述三个条件中,出卖人为无权处分情形下,若买受人属于善意取得,仍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若双方之间无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未办理过户登记,二者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则买受人无权取得所有权。如本案中,杨某与陈某无真实交易关系,仅办理过户登记,陈某无法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陈某非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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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病逝,年仅43岁!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刚刚发布最新消息《讣告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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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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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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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怀疑为“小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被同事浇油烧死,算不算工伤?

苏雨薇是市第二医院职工。林晓婷与其丈夫赵烈火是苏雨薇的同事,也在该医院上班。林晓婷因为怀疑其丈夫赵烈火与苏雨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怀恨在心。2015年9月21日9时30分左右上班时间,林晓婷将苏雨薇叫到本单位东门诊楼6楼感控科女更衣室,将门反锁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到苏雨薇身上,在掏出打火机与苏雨薇抢夺过程中汽油被点燃,造成女更衣室着火,苏雨薇被烧死,林晓婷也被严重烧伤。2015年9月29日市二院向人社局提交苏雨薇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市二院补正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及死亡证明书。2017年11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林晓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9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经补正,2019年5月8日人社局受理了苏雨薇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6月2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内容为:2015年9月21日上午9点40分左右,苏雨薇被她人泼汽油后烧伤致其当场死亡。苏雨薇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苏雨薇丈夫赵天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认为,苏雨薇生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他人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导致当场死亡。我院认为实施犯罪行为人是何身份与苏雨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履行工作职责时死亡的这一事实并无直接的关联。因此我院认为本案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一审判决:苏雨薇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雨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致死的成因。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认定苏雨薇死亡原因系林晓婷怀疑其丈夫赵烈火与苏雨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苏雨薇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市人社局据此认定苏雨薇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苏雨薇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范围,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现赵天行主张苏雨薇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伤害,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天行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苏雨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事暴力致死,属工伤上诉人赵天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苏雨薇和林晓婷之间的矛盾在市二院没有人知道(都是林晓婷一面之词)。2、林晓婷的杀人动机是怀疑其丈夫赵烈火与苏雨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公安部门调查均无事实佐证。3、苏雨薇和林晓婷以及其丈夫赵烈火(保卫科科长)都是市二院同事,林晓婷要求苏雨薇不要和赵烈火有电话来往,属不合理要求,故此她们之间产生的矛盾来源是和工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根据林晓婷所述,其丈夫赵烈火常年在外有别的女人,身患××并传染给了林晓婷,经常吵架让她生无可恋。在9月21日凌晨和其丈夫争吵之后发现赵烈火没有去上班,导致最后一根稻草压垮。在找不到其他人的情况下,想到苏雨薇没有听从她的不合理要求,所以把苏雨薇当了垫背属于报复行为,符合工伤。5、苏雨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事林晓婷暴力致死,她们二人都穿着工作服,苏雨薇属于正在履行工作,有监控录像为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伤范畴。二审判决:苏雨薇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苏雨薇死亡原因系林晓婷怀疑其丈夫赵烈火与苏雨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苏雨薇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向苏雨薇泼汽油,点燃后苏雨薇被烧死。故苏雨薇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赵天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0)冀01行终3**5号(当事人系化名)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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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 只要不签劳动合同, 一律是劳务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性!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用工问题上受到政策的限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再审申请人从入职到离职从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通过录用、分配、调动等程序成为编制内人员,故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鉴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及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当向劳动部门反映,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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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公安局长被查

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王文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门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文忠,男,1968年4月出生,1987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1987.11--1988.05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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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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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挪车出意外,驾驶人与车主谁担责?

事故发生后,温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24074.26元,王某给付温某某16000元。王某认为温某某所花费的医疗费中包含治疗基础病的费用,其不认可该部分费用,但并未申请对此进行鉴定。
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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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辅导儿子作业失手打死儿子,判决书全文公布

编前语:为人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业是一场炼狱考验,但体罚还是各位家长们万万不可取的,尤其不能殴打孩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以下为真实案例判决解析,愿每一位读者都能仔细阅读,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胡惠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43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惠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惠娟及其辩护人李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其头部几处受伤。1月4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胡惠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惠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被告人胡惠娟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玄博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被告人现在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惠娟与被害人郭某丙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胡惠娟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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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男女爬长城拍不雅照,拘留并遣返!

据环球网援引日本东京广播公司、朝日电视台14日报道,消息人士透露,一名20余岁日本男子日前在中国长城景点观光时裸露臀部拍摄不雅照,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目前已被遣返。据报道,该日本男子今年1月观光长城时做出这一不雅举动,并让与其同行的另一名女子为其拍照,两人当场被拘留,随后被遣返,目前已返回日本。日本驻华大使馆称,据两人说,他们“没有侮辱的意图,这只是在搞怪”。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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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哪些要素呢?来源:兰州晨报、问律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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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天? 2天? 3天? 7天? 15天?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无故缺勤,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容忍的。旷工,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旷工多少天才能够解除劳动关系呢?一、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旷工天数的法律依据旷工多少天可被解除劳动关系,最早的依据是《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连续旷工需达到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需超过30天才能除名,这里的除名就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于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旷工天数问题,在国家层面,除了被废止的《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作具体规定。二、用人单位进行旷工管理的建议(一)注重规章制度的制定1️⃣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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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协查通报

近日,一则协查通报显示,山西临汾市乡宁县发生一起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逃跑,警方悬赏征集线索。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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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汇编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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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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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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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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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员额法官年收入多少?惊掉你的下巴

来源:今日头条;转自:法语无疆一陕西,四级高级法官,月工资平均在7000-8000,加上年终绩效奖金13000-15000,再加上考核奖16000,一年总收入在12万左右。三级高级法官按同比例计算年收入在15-16万左右。二级高级法官年收入接近20万。大概是这样子,各地还有差距,平均差不多。二以中部省份四线城市地市级一个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为例。四级高级员额法官对应的行政级别可以是正科也可以是副处。比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是正科,对应一级员额法官,但年限比较久,是可以晋升到四级高级员额法官等级的。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职务套改为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他们的待遇基本上差不多,唯一不同的副院长是副处实职,庭长虽是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但只是正科实职,工资要比副院长每月少两三百块钱。在本地,一个中级法院的庭长,如果他是四级高级员额法官的话,每月打卡工资有7000左右,每月住房公积金双边3500元,年底还有1.2至1.5万元的司法绩效。年终绩效奖金2.4万元,文明奖(以省文明单位为例)每年1万元。他的年收入是工资(7000*13)+办案绩效(15000)+年终奖金(24000)+文明奖(10000)+住房公积金(3500*13)=182000元。上述收入还不包括饭补和工会每年慰问费,这两项加起来也有5000左右。也就是说,本地一个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一年的收入有十八万左右,在本地房价均价在5000元左右,一个月可以购买三个平米的房子了,属于中等偏上收入水平。以此类推,本地一个副科级相当于二级员额法官的话,他的年收入都会在12万以上,这样的收入在本地还是非常可观的。如果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深圳,一个四级高级员额法官,年收入可以超过三十万,甚至还要多。因为法官的工资收入水平同比其他公务员要高50%,法官专业化建设带来的收入也是可观的。三内蒙古,基层法院受职数限制,三级法官一般是院长,四级法官一般是班子成员和临退老同志,四级法官一般年收入15万左右。绝大多数是一级和二级法官,一级法官一年现金收入大概12万左右,二级法官一年现金收入大约11万左右。但也跟入职早晚有关系,16年之前入职比之后的工资多一千左右。四以本地西部三线城市为例。一个二级法官一年扣除公积金、社保、职业年金后,到手收入大概在12万左右(包括年终绩效)。其他单位同级别副科职公务员,一年扣除上述社保和公积金后,到手也就是八万多元,一年整整比法院少了4万多元。同样的收入,在其他单位基本上都是三调以上才能拿到。其他走领导职务的员额法官扣除各种社保的年入基本上都在15万以上,到四高18万+。五以江西某三线城市为例,一般来说刚刚入员额的年轻法官,扣除公积金、社保、医保,到手工资大概在十五万左右。有领导职务、职称较高的资深员额法官一般年均收入在十八万左右。六三线城市,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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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法院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当事人辩称不知真伪延误了开庭

【裁判要旨】1.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采纳。2.受送达人已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3.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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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办案法律适用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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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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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69名干部职务任免通知

3月11日,浙江省公安厅官网发布9条职务任免通知,其中包括69名公安厅干部,具体内容如下: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张郁平等免职的通知厅属各部门:经研究决定:免去张郁平的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务;免去陈倩如的情报指挥中心政委职务;免去邬海珍的巡特警总队政委职务。浙江省公安厅2024年12月12日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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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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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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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位放大车,“挤”到邻位引纠纷,法院这样判!

在自家小区购买车位后,因相邻的微型车位业主停放中大型车辆,影响了自己的出入及通行安全。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基本案情小杨是案涉小区地下车库1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11.5平方米。老吴是2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案涉1号车位与2号车位相邻,1号车位靠近墙角一侧,车位左前方有一承重柱,另一侧为老吴车位。老吴车辆停放期间其车辆尾部已抵近后侧墙面但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专有面积,此情况下小杨的车辆虽仍能驾驶停入其车位,但停车过程中车辆左右两侧距离与承重柱尤其是老吴车辆车头贴合距离较近。小杨认为老吴购买的是微型车位,现用于停放中大型车辆,超出2号车位划线的专有面积且压缩了1号车位停放车辆的进出空间,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小杨正常停放车辆及通行安全,甚至造成其车辆多次刮蹭。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老吴停止在2号车位停放超出划线专有面积的车辆。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吴在案涉2号车位中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该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4米×2米)。老吴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购买小区车位后,作为车位的权利人,所使用的专有部分应以产权范围为限。本案中,老吴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为4米×2米,但当前其车位停放车辆尺寸为5.03米×1.96米,明显超出其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老吴停放在车位中的车辆在车尾已与墙体保持尽可能贴合的情况下,其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范围。因车位的长期使用属性,在原告车位另一侧为承重柱的情况下,老吴超出产权范围停放车辆不可避免会给原告车位车辆的进出、停放等正常使用产生妨碍,显然已不属于其合理利用车位的范畴,亦不符合安全要求,老吴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法官建议,小区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的标准和产权范围,业主应按照车位专有面积停放对应型号的车辆。如果业主所停放的车辆超出划线部分且不在合理范围内,对相邻的业主造成影响,则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相邻方要互相包容、谦让,共同合理解决车辆进出和停放的问题,发挥车位使用的最大价值。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