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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3-01-07


【案例要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

原告:郭某

代理人:王晓兵、李换,律师

被告:楚源工贸公司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郭某进入楚源工贸公司担任洗衣工工作。


因楚源工贸公司经营困难,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自主创业协议。


协议约定:郭某在三年创业期内自主择业,不享受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仅保留与郭某的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年创业期满后,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郭某应返回用人单位报到。


创业协议期满前,楚源工贸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通知郭某于2019年1月15日返回用人单位报到。


因郭某未及时返岗工作,楚源工贸公司以旷工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郭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2月14日,楚源工贸公司以郭某连续旷工15日为由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郭某于2019年12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楚源工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万元、三年分流安置期间的生活费32739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楚源工贸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旷工天数应当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


郭某自协议期满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未到用人单位工作,在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后未满15日,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2日裁决:楚源工贸公司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970元,驳回郭某要求支付生活费32739元的请求。


楚源工贸公司不服裁决,于2020年5月25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郭某赔偿金50970元。


5月26日,郭某亦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楚源工贸公司支付三年分流安置期间的生活费32739元。


【法官审查意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该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以及防止发生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因楚源工贸公司起诉在先,故郭某在后提起的诉讼应当并入楚源工贸公司起诉的案件中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处理结果】

针对郭某提起的诉讼,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皖0421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本案并入本院(2020)皖0421民初1962号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已于2022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已失效)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已失效)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实务处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分别立案。


后案立案后,再裁定将后案并入前案审理。


但在后案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前,前案原告申请撤诉的,后案可以不再裁定并案审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不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


在上述情况下,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另行立案,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接收移送的案件后直接并入前案审理,不再另行立案。


有的法院则是在接收后另行立案,再裁定并入前案审理,笔者也认为应当另行立案。


如后案在裁定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前,前一案件的原告已经申请撤诉的,则后一案件不应当再裁定移送审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的,不应以递交诉状时间的先后,或立案时间的时、分、秒来确定两案立案时间的先后。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内部意见)


点击蓝色字体跳转链接↘阅读原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同一天受理的,如何确定审理的法院》

 

前、后两案经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应当以本案(即并案后审理的案件)案号出具裁判文书,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互列为原告和被告。

 

已经并案审理的,即使本案的原告撤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仍应当在本案中继续进行审理,不得恢复已作出合并审理裁定案件的审理。


但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裁定撤诉后应当以所并入案件(即作出合并审理裁定的案件)的诉讼地位确定,不再互列为原告和被告。

 

所并入案件的原告撤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本案的诉讼地位确定,不再互列为原告和被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于同日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以递交诉状时间的先后或立案时间的时、分、秒来确定两案立案时间的先后。

 

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将劳动仲裁时主张权利的申请人起诉的案件确定为合并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起诉的案件应当裁定并入该案审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合并审理的裁定,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在起诉期限内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目前没有规定。

 

从现有技术条件来看,目前已经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跨域立案,在不予受理将可能导致起诉期限逾期的情况下,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可以办理跨域立案或者网上自助立案。

 

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逾期起诉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实际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未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已经给予立案的,能否按当事人逾期未起诉处理,目前也没有规定。

 

实际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后需要裁定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在有不止一个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应当查询所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了对方当事人的起诉,并裁定将案件移送已经受理对方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审理,以防止出现需再次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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