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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保证金、打通微信核心场景:腾讯连夜公告视频号小店升级

见实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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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8月12日夜间发出的最新公告中,腾讯宣布近期将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尽管号称是“意见征集通知”,但公告中释放的信息更像是一锤定音。如:


微信小店打通了微信旗下的各大核心场景、现有商家需要在9月25日之前将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以及,入驻门槛和保证金将进一步降低,甚至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微信小店商家0元保证金试运营。


与此同时,见实也进一步获悉了业界更为关心的信息。有消息人士透露:


微信小店将支持关联小程序,通过开放的API接口,商家可以在小程序内设置指定打开的微信小店页面。


升级后,第三方服务商基本可以按照此前服务视频号小店商家的模式服务微信小店商家。微信小店也会持续开放API接口以支持服务商给小店商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这意味着,微信小店将和整个微信生态一样,采取开放态度。不仅极大便利于当下生态的服务商迅速切入,为品牌和商家提供服务。还便利于品牌商家复用资源,减少各项无谓和重复投入。


细看当晚公告,腾讯用词非常委婉。公告本身带有“意见征集通知”之名,不过只留出了7天时间(8月12日至8月18日)给到业界。


及提到两个时间点:“建议现有的视频号小店商家在9月25日之前将店铺升级为微信小店”、“视频号小店服务将于8月25日起停止接受新增申请”、“自08月25日起,正式支持商家将视频号小店升级成微信小店”。其中可见视频号团队对此升级的决心。


而公告核心信息简明扼要:


“微信小店将进一步简化商家入驻流程,升级品牌认证和店铺命名体系,降低入驻门槛及保证金,并支持店铺及商品信息在公众号(订阅号、服务号)、视频号(直播、短视频)、小程序、搜一搜等多个微信场景内流转,助力商家更好地满足用户消费需求。”


在另一份同期发出的(《微信小店0保证金试运营管理规则》新规发布-意见征集通知)中,微信小店还支持从未缴纳过小店保证金,且未上架过任何商品的小店商家,在满足相应类目要求下,可0元保证金申请试运营。至试运营结束再交纳相应保证金。


微信生态从业者对此次升级给予了积极评价。有创业者认为,同一个大平台下,复杂的产品并不利于商家接入。而当微信小店支持在微信各大核心场景中流转后,可以最大化支持品牌和商家在生态内的资源复用、私域流量池的基础支持,和用户长线运营。简化规则其实就是提升业界效率。


有服务商也翻出了过往预测,认为微信一定会走到这个调整上来。因为同在微信生态下,很难走出截然不同的抖音式风格。如今,升级后的微信小店则重新表示开放的态度,降低商家进入视频号的难度之余,令部分服务商推测可以提振诸多品牌和商家的信心。


业界不少从业者在通读新公告后也同样推测,微信小店为后续可能的场景和升级留出了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视频号或将进入迅速迭代和升级的阶段。不久前业界刚刚密集讨论视频号带货部分团队调整、类目大开放,此次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也意味着,更多调整或随后进行,诸多品牌和商家将很快一个风格截然不同的视频号上展开运营。


附公告全文:


《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的公告》-意见征集通知


各位视频号小店商家:


为进一步提升用户服务体验及商家经营效率,给商家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支持,腾讯计划自08月25日起,正式支持商家将视频号小店升级成微信小店。


微信小店将进一步简化商家入驻流程,升级品牌认证和店铺命名体系,降低入驻门槛及保证金,并支持店铺及商品信息在公众号(订阅号、服务号)、视频号(直播、短视频)、小程序、搜一搜等多个微信场景内流转,助力商家更好地满足用户消费需求。


基于此,建议现有的视频号小店商家在9月25日之前将店铺升级为微信小店,以享受更好的技术服务支持。未及时升级的视频号小店,其新增商品上架将会受到影响。我们也为店铺升级提供了便捷通道,商家可沿用此前的资质将视频号小店快速升级至微信小店,具体操作请关注本公告后续更新的指引链接。请留意,除另有规定外,原已发布生效、适用于视频号小店及视频号橱窗商家的相关规则,将同时适用于升级后的微信小店。此外,视频号小店服务将于8月25日起停止接受新增申请。


《微信小店入驻规则》新规发布-意见征集通知


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发布《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一、定义


微信小店是视频号小店的升级版,指腾讯以微信为技术开发基础,向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展示、商品交易等功能的技术服务。


微信小店将进一步简化商家入驻流程,升级品牌认证和店铺命名体系,降低入驻门槛及保证金,并支持店铺及商品信息在公众号(订阅号、服务号)、视频号(直播、短视频)、小程序、搜一搜等多个微信场景内流转,助力商家更好地满足用户消费需求。


二、入驻须知


2.1 腾讯致力于向微信小店用户提供更丰富的商品及更优质的服务,欢迎优质品牌和商家申请开通微信小店服务(以下也简称“本服务”)。商家在申请及使用本服务时应当遵守《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及商品开放类目的要求。


2.2 商家使用本服务时应当遵守适用于本服务的相关平台协议、规则的约束并应根据届时适用的准入规则及相关页面指引申请开通本服务,腾讯可依据适用的服务规则、商家提交的资料以及相关经营策略等(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品质、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商家的入驻申请。腾讯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发展情况以及相关运营要求等不定期更新各类目的入驻标准,请留意届时适用的对应准入标准。


2.3 商家必须按照相关页面指引如实、准确提供资料和信息:


(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申请信息(包括店铺运营主体信息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若商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保证有权提交且前述材料符合本条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的,腾讯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乃至不再接受商家的申请;


(2)根据申请店铺类型的不同,商家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资质及其他相关申请信息,请按照页面指引如实提供,具体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腾讯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平台规则要求商家对资料进行修正、补充并有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便决定是否同意商家的入驻申请。请留意,腾讯进行相关审核的,不免除商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4 申请本服务的商家须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履行之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合法注册的法律实体(具体可接受的主体类型详见本规则第三条相关规定),暂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法律实体的入驻申请。


三、店铺资质要求及相关限制


申请入驻微信小店的商家需具备一个能正常使用的微信账号,并能按照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


3.1 可申请店铺类型一览


店铺类型

企业店

个体工商户店

店铺释义

企业店指以企业为主体开设的店铺。

个体工商户店指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体开设的店铺。

店铺主体数量限制

同一主体(营业执照)最多允许开设30家店铺。

3.1.1 企业店入驻资质要求


基础资质

资质类型

资质要求

企业主体资质

营业执照

1、入驻主体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合法注册的企业实体;2、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其他经营异常状态,如破产清算中等);3、所售商品/选择的行业大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法人身份证信息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法人需要与入驻公司营业执照保持一致,支持港澳台、境外法人身份证明);2、如是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加盖入驻公司鲜章。

品牌认证资质(可选)

若店铺有品牌资质,开店时或开店后可选择品牌认证,认证后店铺名称可包含品牌名,若认证品牌为自营或一级授权,店铺可获得相应标识。认证资质如下:1 、自营品牌(商标的注册人为小店主体):①商标注册证(R标)②若商标存在续展或变更行为,需上传商标局颁发的商标续展证明或商标变更证明,要求证明的商标注册号需与《商标注册证》一致。③若因企业信息变更导致商标信息不一致,需上传市监局颁发的企业变更证明。④若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照片,以便核对。2 、授权品牌:①商标注册证(R标)②若商标存在续展或变更行为,需上传商标局颁发的商标续展证明或商标变更证明,要求证明的商标注册号需与《商标注册证》一致。③若因企业信息变更导致商标信息不一致,需上传市监局颁发的企业变更证明。④上传商标注册人为源头的商标授权链路的各级授权书,若为一级独占授权,授权书需体现“一级独占”相关信息。⑤若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照片,以便核对。

注:所有资质文件请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入驻公司公章,公章必须为红色实章/鲜章),请务必确保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1.2 个体工商户店入驻资质要求


基础资质

资质类型

资质要求

个体工商户资质

营业执照

1、入驻主体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需确保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中);3、所售商品/选择的行业大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经营者身份证信息

1、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需要与入驻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保持一致,支持港澳台、境外经营者身份证明);2、如是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加盖入驻公司鲜章。

注:所有资质文件请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入驻公司公章,公章必须为红色实章/鲜章)请务必确保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3.2 限制性要求


3.2.1 各店铺类型命名规则,需符合相关命名要求,详见《微信小店命名规则》


请留意,若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中含以下情形的,将可能被限制入驻:


a. 与腾讯的品牌元素相同、近似或可能误导用户其与腾讯存在不实关联的;


b. 存在与知名品牌、品牌元素相同或近似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形;


c. 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要求情形的。


最终是否能成功开通并使用本服务以页面显示的审核结果为准。


3.2.2 商品重合度限制性要求


请注意,除非腾讯另行同意,否则同一店铺的同一类目在架经营的品牌、商品不得重复铺货。


四、附则


4.1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商家与腾讯签署的微信小店相关服务协议及适用于微信小店的相关规则约定为准。


4.2 商家申请入驻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含本规则修订的生效,如有)前的,适用当时已生效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4.3 腾讯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微信小店服务的运营情况等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商家可进行相关意见反馈。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生效。若微信小店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届时适用的相关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微信小店功能。


4.4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商家的监管政策以及与腾讯及/或腾讯的关联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对任何违反或者涉嫌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腾讯有权依据本规则或者其他适用于商家的规则进行处理。但腾讯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因此造成腾讯损失的,腾讯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4.5 除另有约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微信小店。若商家申请入驻微信小店中的本地生活行业,其小店准入不适用本规则,请关注本地生活场景届时适用的相关要求及通知。


《微信小店0保证金试运营管理规则》新规发布-意见征集通知


为优化平台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发布《微信小店0保证金试运营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0保证金试运营管理规则》具体如下:


一、概述


1.1 定义

1.1.1 0保证金试运营: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微信小店商家开通店铺后暂时无需缴纳小店保证金,即可直接进入商品发布,并使用部分小店能力进行试运营(简称“试运营”),参与试运营的微信小店商家简称“试运营商家”。


1.1.2 本规则内的其他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微信小店商家(简称“商家”)。


1.2.2 本规则是《腾讯网站服务条款》《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协议亦适用。


二、0保证金试运营规则


2.1 试运营申请条件

2.1.1 仅支持从未缴纳过小店保证金,且未上架过任何商品的小店商家申请试运营。


2.1.2 商家申请试运营后,在满足相应类目要求的情况下,可进行试运营。可支持试运营的类目详见附表:《微信小店支持0保证金试运营类目》平台可能不时对支持试运营的类目进行调整。


2.1.3 若商家自身或其关联主体历史存在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规1次及以上,或商家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监管风险,或平台评估商家存在其他经营风险情况,平台有权限制其参与试运营。


2.2 试运营店铺限制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申请试运营的店铺需满足以下条件,并在试运营期间受到相应限制:


商品数量

店铺内上架销售中的商品数≤100 个

资金提现

试运营期间的店铺无法提现货款

2.3 试运营结束


试运营期间,若商家店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触发试运营期结束,商家均需足额缴纳小店保证金,否则将无法提交新的商品上架申请且仍然无法提现货款:


(1)试运营商家主动缴纳任意金额保证金,保证金条款详见《视频号小店保证金条款》


(2)对于个体工商户店,有效支付订单总量>100单,或支付GMV>10,000元人民币;对于企业店,有效支付订单总量>200单,或支付GMV>20,000元人民币;


有效支付订单是指,剔除本地券商品订单、抽奖订单,以及商家或其合作方通过自买自卖/高频刷单/物流造假/评价内容异常等违规行为产生的订单后的支付成功订单,违规行为可参考《视频号橱窗商家【虚假交易】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虚假交易】实施细则》


(3)试运营商家或其关联主体发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规1次及以上,或商家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监管风险,或平台评估商家存在其他经营风险情况;


(4)平台停止对相应类目实施试运营。当试运营商家店铺内上架销售中的任意商品所属类目停止试运营,该商家店铺整体试运营结束。


2.4 试运营商家行为规范


试运营商家属于微信小店商家,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仍需遵守所有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的平台协议、规则。


三、 附则


3.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商家或用户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商家或用户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条款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条款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4 各方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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