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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情问责案例看诫勉、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09

文章要旨

诫勉与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三者既有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1

诫勉


案例1

1月27日河南省浚县通报:2020年1月25日下午,黎阳街道吴村、双庙村、河道村部分路口无人值守;双庙村武汉返乡人员王璐阳、邵云龙家大门敞开、人员自由出入,办事处和村干部未对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1月26日,县纪委给予黎阳办事处分管疫情防控工作的副主任科员马某勇谈话提醒处理,责成黎阳街道纪工委对其他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对问题立即整改到位


案例2

1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指挥部”下文:在莱芜区委区政府下发“2020年1月24日上午9点30分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的通知后,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记错会议时间,导致该局无人参加会议。该局局长姚众经在区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其参加会议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他班子成员参会。经研究,对姚众经同志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疫情管控职责履行情况,再做研究处理。


案例3

1月25日绍兴市越城区通报:1月24日,绍兴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反馈越城区共发现疑似病例4例,经越城区纪委、督考办调查,其中北海街道、迪荡街道不同程度存在信息报送及防控工作不到位问题,街道干部、社区干部和医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存在思想不够重视、行动不够迅速、履职未达要求的问题,导致信息上报滞后、防控工作缺位。根据调查结果对北海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剑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北海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他街道、社区干部受到相应处理。

诫勉,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等同属“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

2

组织处理


案例4

1月24日,湖南省岳阳市下发了《关于做好湖北来岳和去过湖北人员摸排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1月25日起,每天9点前报送摸排登记情况,但部分县市区未严格执行,其中南湖新区未报。1月25日南湖新区召开党工委会议决定,对在防控工作中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唐虎先予停职处理,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并对所有在防控工作中庸政懒政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案例5

1月26日浙江温岭城南镇党委通报:该镇沙岙村党支部书记张夏友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妇、孙女、孙子从湖北武汉疫情爆发地返乡的事实,严重违反了本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其沙岙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根据情况可对被审查党员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停职检查、调离岗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审查终结后,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建议给予被审查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3

党纪处分


案例6

1月27日《湖北日报》报道:1月25日下午大冶市纪委督查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八流村沿街小卖铺、棋牌室等4处地方,不少村民仍在“带彩”娱乐。纪委工作人员当场将村民劝回家,并将情况反馈给镇党委政府,但并未得到及时处理,纪委“回马枪”暗访,仍发现村民聚集打牌。1月26日大冶市纪委决定:撤销石教国八流村党总支书记职务,建议按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拟给予八流村驻村干部大箕铺镇农办主任付玉红政务记大过处分; 拟给予八流村驻村领导大箕铺镇党委副书记陈亮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处分,是指党员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需要受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必须查清违纪事实同时履行规定的程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

4

善用“四种形态”


案例7

1月27日湖北省阳新县纪委发布通告:1月23日,村民朱某于从武汉返回土库村朱子昌组家中,负责该组排查工作的土库村委会副主任石丽莲未上门排查核实、未详细掌握朱某的相关信息,在该村1月24日上报的《返乡人员排查登记表》中也未将朱某登记上报,造成漏排、漏报问题,且在部分群众中引发恐慌,造成不良影响。经白沙镇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同意,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土库村委会副主任石丽莲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土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志勇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对落实包保责任不力的驻村干部白沙镇武装部副部长、享受正科级待遇干部吴继红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实现处理效果的最大化。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

参考文献

钟纪晟:《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8月21日。 

中纪委法规室:《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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