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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1.商务宴请(1)严禁讲排场、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国有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2)严禁超标准接待。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
9月6日 下午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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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案件处置的考量因素

文章要旨一、从政治上考量(一)从政治上审,准确认定案件涉及的政治问题。1.坚持政治引领,首先从政治纪律审起。2.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3.坚守人民立场,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二)从政治上办,统筹考虑案件背后的政治生态。1.看问题产生与政治生态的关联性。2.看问题发展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性。3.看问题本身在政治生态中的典型性。4.看问题处置对政治生态的示范性。二、从纪法上考量(一)问题性质。1.准确区分违纪违法行为与非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划清”。2.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区别对待”。(二)违纪违法情节。分为构成违纪要件的“情节”和用于选择处分档次的“情节”;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在问责类案件中,注意被处分人所处的责任层次和应承担的责任轻重。(三)时间节点。1.以党的十八大等召开时间为节点。2.以纪法规定实施时间为节点。3.以专项整治、重要部署、重大活动等时间为节点。(四)危害程度。1.直接的涉案金额、人数等。2.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3.对政风民风等社会生态的破坏程度。(五)主观态度。1.违纪违法主观。2.认错悔错态度。3.其他主观态度情节。(六)一贯表现。重点了解其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业绩、群众口碑。三、从社会效果上考量一看是否促进社会发展。二看是否引导社会舆情。三看是否体现处置平衡。精准把握案件处置的考量因素作者:彭雁冰,湖南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来源:《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1辑)按照案件审理工作要求,案件处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综合评判考量因素,准确适用处分档次,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各类案件情况复杂,问题情形千差万别,而对案件处置的考量往往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为此,要从政治、纪法、社会效果3个层面,对案件处置的主要考量因素细化分析、综合研判、统筹运用,以实现执纪执法的精准化规范化。一、从政治上考量案件审理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处置案件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只有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审、从政治上办,处置案件时才能看得清、查得透、审得准。(一)从政治上审,准确认定案件涉及的政治问题以政治审视业务,透过业务看政治,自觉把讲政治落实到案件处置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1.坚持政治引领,首先从政治纪律审起。善于从一般事务中发现政治问题,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察觉政治端倪,从纷繁复杂的事实表象中看清政治本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准确认定“七个有之”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突出问题,严审严处信仰缺失、野心膨胀、目无规矩的“投机派”“小团体”“伪忠诚”,坚决清除对党中央阳奉阴违的两面派、两面人。近年来,湖南省纪委查办了高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李某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一批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2.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觉将案件处置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用权、优化治理贯通起来,聚焦实施“十四五”规划、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贯彻落实“三新一高”重大战略等加强审核监督,善于从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找偏差,对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空泛表态、敷衍应付、运动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见效。3.坚守人民立场,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把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认真审理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黑恶势力“保护伞”、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粮食购销等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注意防范和清除基层微腐败问题对党执政根基的蚁穴溃堤式政治侵蚀和政治危害。(二)从政治上办,统筹考虑案件背后的政治生态违纪违法问题往往在政治生态恶化的基础上滋生,达到一定程度又反作用于政治生态。处置案件时,要立足于案件所涉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生态来考量。具体做好“四个看”。1.看问题产生与政治生态的关联性。违纪违法问题这个“点”,根植于政治生态这个“面”,两者密切关联。看个人问题,首先要看其产生的缘由。要结合政治背景来看。以收受红包礼金和接受请吃为例,如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处置时应该历史、辩证、客观地看待,不要过分地拔高和夸大。要结合政治环境来看,问题的诱因是历史、体制、环境等原因,还是个人党性、廉洁、作风等原因;问题的发生在当地是易发多发,还是偶发少发;行为人是随波逐流,还是偶然犯错;是主动为之,还是被迫使然。如果被审查调查人贪婪成性、任人唯“钱”,造成当地“买官卖官”之风盛行,符合提拔条件的党员干部只有跟风送钱才能解决职务问题,对被索要、被迫送钱的涉案干部在纪法范围内适当从宽处理。2.看问题发展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性。看问题是政治生态的“污染源”,还是“出血点”;是“污染底泥”,还是“污染因子”;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的破坏是系统性、根本性的,还是局部性、轻微性的;是引发了窝案串案,还是仅发生个案;是长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破坏性不同,也应区别处置。3.看问题本身在政治生态中的典型性。对破坏政治生态的典型问题,处置时应坚持从严要求,同时要挖掘问题成因,注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问题为例,被处分人将公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追逐权力市场化、资本政治化,属于重点惩处问题。在从严处置的同时,还要溯源其成因,肃清其流毒,铲除其土壤,消除其影响。同时,要分析被处分人在政治生态中的典型性,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对于问题较轻的“病树”,着力于“治病救人”;对问题较重的“歪树”,着力于“扶正祛邪”;对于问题严重的“烂树”,着力于“连根拔起”。4.看问题处置对政治生态的示范性。善于运用政策策略,通过个案处理释放鲜明信号,树立政治导向,促进政治生态的净化。2019年湖南省处置某市两名省管干部的问题,从初核情况看,两人的问题均较严重,但两人对组织审查的态度截然不同。一个是主动投案,交代问题,认错悔错,全额退赃;另一个是负隅顽抗,百般狡辩,上蹿下跳,多方串供。考虑到该市政治生态的治理需要,结合两人态度,经研究,对两人运用了不同的形态处置,在该市释放了“依靠组织、相信组织才是唯一出路,对抗组织、欺骗组织必将接受严惩”的强烈信号,一部分问题干部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产生了较好的政治效果。二、从纪法上考量在纪法框架内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是案件处置的基本原则。作为审理人员,要综合考虑问题的性质、情节、时间、危害和被处分人主观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纪法情理融合,精准恰当处置案件。(一)问题性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是决定处分轻重的主要因素。不同性质的违纪违法问题,有不同的处分要求。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对问题性质的差异化评价,目前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在弄清事实、找对依据的前提下,需要把握好两个逻辑层次:1.准确区分违纪违法行为与非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划清”(1)划清违规与不违规的界限。违规是指实施了党和国家纪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评判违规必须以纪法规定为准绳,不能凭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单方推定,更不能随意拔高定性、强拉硬拽。如2018年4月,某县级市纪委带队突击检查教育系统办公用房后写出一份问题通报,其中指出“检查办公室时,发现抽屉有烟、咖啡、零食以及文件柜出现小说、散文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后来该市纪委回应,这次检查过程中存在标准把握不准等问题。这个案例就属于没有划清违规与否的界限,导致出现不应该发生的执纪错误。(2)划清轻微违规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轻微违规是指违反了纪法规定,但尚未产生危害性或者危害性未达到一定程度,根据规定不应当承担纪律或法律责任的行为。违规是违纪的前提,但并不等于违纪。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党内法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相比违规行为,违纪行为具有违规性、危害性和应受惩责性等特征。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职务法律法规规定,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职务违法行为具有职务相关性、违规性、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等特征。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如偶尔的迟到、早退等轻微违规问题,产生的危害性尚未达到纪律惩责或法律处罚的程度,不能简单地给予处分。(3)划清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与不作为处分依据的自述事实的界限。违纪违法事实是指经审查调查证实,并据以认定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的事实。违纪违法事实经查明,并经过相应程序后,将作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自述事实是指仅有被审查调查人本人交代,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事实。自述事实不能作为处分依据,在审理报告中一般仅作为情节参考,但需要被审查调查人以明确的方式(如自书材料、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等)确认,可以据此采取对党员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对公职人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相关财物由被审查调查人主动登记上交等处理措施。如被审查调查人自述收受的烟酒茶等礼品,由于无法做到主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一般作为违规所得,由被审查调查人折成钱款主动登记上交较为妥当。2.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区别对待”(1)区别对待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性质恶劣的问题和其他问题。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一个政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约束性规范,是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首要的纪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会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力量,破坏党的团结,恶化政治生态,危害执政根基。组织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与党组织、党组织与党员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党的纪律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违反组织纪律,会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妨碍中央政令畅通,甚至危害党的执政根基。基于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本质的不同,在处置上也应与其他问题有所区分。《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整体上相对重于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部分违纪行为的处置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政务处分法》对违反政治要求的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以及违反组织要求的第三十二条情节严重情形等,只有开除一个档次。2021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相关意见明确提出,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受处分干部,组织部门在重新使用时从严把握。(2)区别对待发生在民生领域的问题和其他问题。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造成的后果影响不同,处置也应区别对待。如2017年4月湖南省查处的某市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有关问题责任追究案。由于该工程是扶贫项目,私营企业主围标串标,党员干部以权谋私,问题性质严重,处理也相对更重。又如,2021年9月查处的某县社保资金问题责任追究案是一起典型的多人共谋、互相勾结、分工明确、监守自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处理时问责人数、量纪档次和其他问责案件相比明显不同。(3)区别对待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纪、法、罪”3类行为在行为主体、侵犯客体、危害程度、适用依据、惩戒侧重点和严厉程度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但三者最根本的差异在于行为实质。以借贷收息行为为例进行分析。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其实质是违反了廉洁用权;党员干部以高息放贷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利益,构成违法,其实质是明显的营利性质;党员干部向他人借贷收息,并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其实质是权钱交易。近期,在处置某市政协原主席廖某某案借贷收息问题的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纪、法、罪”的本质区分,努力实现案件处置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2006年至2020年,廖某某存在向7名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收息的10笔事实,获利数额7000余万元,其中涉及3名管理服务对象的借贷收息,既有受贿性质的,也有违纪性质的,认定起来颇有难度。经过深入研究,我们严格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以主客观相统一为标准,把握住权钱交易的本质来审核,包括双方是否有行受贿的主观故意;是否有权钱交易、请托谋利的事实;行贿人是否有借款需求;借款利率是否明显高于行贿人向其他同期不特定对象的利率等,从实质上对10笔事实作了界定,将其中的4笔认定为受贿,6笔认定为违纪,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二)违纪违法情节违纪违法情节,是指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按照情节的性质来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构成违纪要件的“情节”,有“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如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另一种是用于选择处分档次的“情节”。行为情节达到的程度不同,不影响违纪的成立,但会导致处分程度的不同。《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中全部的“情节较轻”、多数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均属于此种。区分情节轻重,主要根据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发展、结束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后果、影响等来判断。比如,收受红包礼金问题,衡量其情节轻重,既要对收送礼金的金额作出合理区分,也要考虑是否具有索要礼金、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礼金等恶劣情形,综合作出判断。按照对量纪的影响来分,可分为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政务处分法》均规定,对有关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关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从重或加重情节,只要查证属实应当适用,而从轻或减轻情节具有适用上的选择性,给处置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实践中,要区别对待是初次犯错还是有前科劣迹;区别对待单个违纪违法行为和2个以上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对待“情节较轻”“情节较重”与“情节严重”等情形;区别对待从犯和主犯;区别对待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区别对待违纪违法的手段、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在问责类案件中,还应注意被处分人所处的责任层次和应承担的责任轻重。如2020年查处某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时,我们根据责任链条,将相关责任人员分为3个责任层次。第一责任层次人员是为冒名顶替上大学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的管理高中学籍、档案、户籍、招生等责任人员。第二责任层次人员是大学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的相关责任人员。考虑入学资格审查对象多,涉面广,审查难度相对加大,故其所负责任层次稍低。第三责任层次人员是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之后,在对冒名顶替者参加工作、入编、招录、提拔使用时负责档案审查、考察等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监管疏漏等责任人员。三类人员,责任由重到轻,处分也从重到轻。一般在同一起问责案件中,根据其应负责任轻重,要求处分处理重点把握好“五个重于”: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处理重于间接责任者;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处分处理重于重要领导责任者;对主动实施者的处分处理重于被动实施者;对渎职者的处分处理重于失职失责者;对伪造作假者的处分处理重于其他一般性违规违纪违法者。(三)时间节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是案件处置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有时甚至是判断对错的分水岭,必须查证清楚,正确把握。1.以党的十八大等召开时间为节点对于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发生的具有一定普遍性、性质不严重、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加以纠正的问题,从案件处理整体效果等因素考虑,一般不作为处分依据。而对于在党的十八大后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对于在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后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处置时应体现“越往后越严”的要求。比如,同样是收受红包礼金的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党的十八大之后,以及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之后,处理起来就不一样,时间越往后,处理越重。2.以纪法规定实施时间为节点如“对抗组织审查”行为。1997年《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将其称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是作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在总则中予以规定;2015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精神,在分则第五十七条中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规定;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将其调整为第五十六条,对具体内容未作修改。但政务处分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在第十三条将其部分表现形式规定为“应当从重”情形。又如“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行为。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规定比较宏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规定。认定该问题时,我们一般以2016年1月1日作为时间界限。3.以专项整治、重要部署、重大活动等时间为节点违纪行为是发生在专项整治之前、期间、之后,对其处分处理是不同的。专项整治之前的违纪行为属于一般性违纪,期间或之后的违纪行为属于顶风违纪。对整治期间或之后发生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处置时坚持从严。对“三新一高”、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重要部署,党代会、“两会”等重要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从严处理。(四)危害程度危害程度是评价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直接的涉案金额、人数等。如,2019年湖南省查处的某市委原常委、秘书长颜某某案中,2016年行贿人张某在该市两个融资平台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向颜某某等公职人员多次行贿,行贿金额共计1800余万元。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违法帮助张某中标债券承销业务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上亿元。处置时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将张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又如,衡阳破坏选举案是一起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涉案达数百人,处置时对责任人员坚持了从严从重。2.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一般来说,损失越大,处置越严,处分越重。如2017年至2020年,某市州发生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系列案件且被性侵对象较多,后果严重,在问责处理时坚持了从严从重。3.对政风民风等社会生态的破坏程度。目前,在处置行贿人时,我们把行贿人对社会生态的破坏程度作为重要依据,对那些长期主动“围猎”党员干部、以攫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生态的“社会毒瘤”式行贿人,从严处置。(五)主观态度对被审查调查人主观态度的考量,主要看3个方面。
9月3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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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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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研究——兼论充分评价原则及其适用

文章要旨一、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理论探究(一)认定的主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监察法律法规,与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规范社会管理、民商事交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认定的基本原则:充分评价原则。(三)认定的步骤和方法:先违规、后有责、再综合。二、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实践要求(一)单纯认定违纪事实时需要把握的问题一是只认定构成一种违纪的情形。持续、继续性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存在包含关系的,基于同种违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实施一个违纪行为的同时又有不具期待可能性的另外一个行为。二是“从一重”处理的情形。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多个关联违纪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的。三是多种违纪合并处理的情形。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纪行为,“组合型”违纪行为。(二)同时评价违纪、违法事实需要把握的问题(三)同时评价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时需要把握的问题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研究——兼论充分评价原则及其适用作者:邓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赵泽,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来源:《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1辑)根据党章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的双重职责,要对所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实现全面融合,准确恰当地作出处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须坚持纪法双施双守,体现在事实认定上,就是要对被审查调查人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从“纪、法、罪”3个层面一体评价、综合判断,全面、准确、充分反映其行为本质和危害性,真正做到错罚相当、罚当其罚,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又防止以纪代法、以法代纪,或者跳过《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走不是违纪就是犯罪的两个极端。但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违纪违法事实在同一或者不同评价体系内的认定还存在一些理解把握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出现同类事实或行为认定不相同的情况,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质量和效果,亟须从理论和实务层面统一认识。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研讨。一、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理论探究(一)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纪、法、罪”是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3个体系,既相互贯通,又不完全等同。就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而言,三者由于规范、惩处的对象不同,存在明显的差异化。职务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犯罪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刑事法律,规范和惩处的对象是普通公民,而违纪、违法规范和惩处的对象是党员、公职人员。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分子属性,决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别于普通公民,党员加入党组织,意味着使命担当、义务履行和奉献牺牲,意味着自愿进行了“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放弃了普通公民的部分权利,承担起高于普通公民的义务;公职人员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为体现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法律对公职人员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显高于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更严,所以违纪、违法的认定依据更为宽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认定违纪的主要依据除了党章党规党纪,还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等。根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认定违法的主要依据除了监察法律法规,还包括以下两种:一是与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不同类型公职人员履职要求的“身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对从事特殊行业公职人员履职要求的“行业管理法”。二是其他规范社会管理、民商事交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是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公职人员履职行为没有直接联系,公职人员违反这类法律法规并不必然要给予政务处分,但如果有关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了公职人员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给予其相应政务处分。(二)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从“纪、法、罪”3个层面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要禁止重复评价,即同一事实只能在一个评价体系内认定一次,不能在同一或者不同评价体系内重复认定。如,“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表面上在公开场合大肆标榜“绝不为亲友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背地里却支持帮助多名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不能同时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和违反廉洁纪律。再如,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贿赂行为,不能在认定涉嫌受贿犯罪的同时,还在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外,认定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从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角度看,上述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纪、法、罪”是3个不同的评价体系,虽然三者都是对行为人的有关事实或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予以惩处,但惩处的目的、依据、方式和后果并不相同,因此在三个不同评价体系内同时认定,实质上并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即使在同一评价体系内,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禁止重复评价,也可能导致在有的案件中,无法全面、完整、充分评价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及严重危害,对行为人难以进行精准“政治画像”,不符合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以“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内存在“两面人”现象,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从执纪审查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的政治品德出了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必须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因此,2018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专门新增条款,将“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规定为违纪。在实践中,认定“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必须首先从政治上看,充分认识到该行为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政治品格的综合评价。其次,从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上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属于“组合型”违纪行为,“表”“里”两方面行为要形成鲜明对比性、欺骗性和政治危害性,“里”的一面必然构成其他违纪违法,这就导致在事实认定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重复,但如果因此就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予认定,显然不符合党内法规修订的本意,也不能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完整、充分的评价。再次,从危害性上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并不相同,即使认定的事实存在内容上的交叉或者重复,也是理论和实践所允许的。再如,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贿赂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中央多次强调指出,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从严查处用人腐败。因此,对该行为必须全面、充分评价,既可以认定涉嫌受贿犯罪,也可以同时将有关事实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和违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前所未有的反腐倡廉斗争,赢得了历史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反腐败斗争重要经验和理论成果。当前,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的顽固性和危害性决定了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双重职责,必须牢记初心使命,坚守政治机关属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断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能力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的攻坚战、持久战。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时代性,必须站位全局、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把握好执纪执法工作的原则和方向。因此,在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中,必须坚持充分评价原则,即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事实准确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对公职人员从严管理监督的要求,对行为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全面评价,充分反映其行为本质和危害性,保障党员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理解充分评价原则需要重点把握3个方面:一是要依据党内法规、监察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形势政策,对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准确认定,这是前提和基础;二是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对公职人员从严管理监督的要求,对行为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全面评价,充分反映其行为本质和危害性,这是核心和关键;三是要充分保障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简单重复、过度评价,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三)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步骤和方法违纪违法事实认定是对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的具体判断过程。就事实认定的推理逻辑而言,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三者并无本质不同,都是将具体事实或行为与有关规定的构成要素进行比对、分析,从而得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认定结论。因此,下文主要以违纪事实认定为例,对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具体分析。在纪检监察理论中,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构成违纪必须具备“违规”和“有责”两个要素。违规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等行为,具体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违规阻却事由等。有责要素,是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等各种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具体包括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责任阻却事由等。认定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一般要按先违规、后有责、再综合的三个步骤进行。首先,对具体违规事实或行为进行抽象概括,将事实或行为的具体要素与党规党纪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各要素进行反复比对和分析,并判断该事实或行为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违规阻却事由,如果存在则不构成违纪。其次,要对党员的故意、过失以及责任能力与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有责要素进行判断,特别注意判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执行上级命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最后,要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按照充分评价原则,统筹考虑有关事实或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依规依纪、审慎稳妥作出是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综合判断,确保案件处理效果。二、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实践要求(一)单纯认定违纪事实时需要把握的问题在认定违纪事实或行为时,需要对不同情形进行认真分析,准确把握有关事实或行为是构成一种违纪还是多种违纪,需要“从一重”处理还是合并处理。一是只认定构成一种违纪的情形。实践中,对于看似构成多个违纪,实际上只构成一种违纪的问题常常把握不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持续、继续性违纪行为。如,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隐瞒行为;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等借用行为;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放贷行为;经商办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在有关经济组织中兼职等营利、持有、兼职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等占用行为,均属于持续、继续性违纪行为,若一直持续、继续到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直接适用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即可。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存在包含关系的。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有关行为同时符合相关违纪行为类型(同位阶规定),且这些违纪行为类型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的,直接适用特殊规定定性处理。如,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相比该条第一款是特殊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是该条第一款的特殊规定;等等。基于同种违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如,行为人连续、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等财物,多次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多次打探纪律审查等工作秘密,以及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均只需引用有关条规认定构成一种违纪,同时根据实施的违纪行为次数、累计金额、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具体情节,在该种违纪行为规定的处理幅度内,综合确定处理档次。实施一个违纪行为的同时又有不具期待可能性的另外一个行为。如,搞迷信活动去外地烧香拜佛、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且未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在个人事项报告中隐瞒不报的;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非上市公司股份或房产后,未向组织报告的;等等,均只认定前一个违纪行为,不认定未报告、隐瞒不报行为,主要理由是不能期待行为人主动如实报告自身违纪问题,即未报告、隐瞒不报行为虽具有违规性,但在主观责任层面,因为存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构成违纪。需要注意的是,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属于组织根据信访反映等情况,要求行为人如实说明有关问题,基于权利让渡、义务增持等要求,此时行为人有如实向组织说明的作为义务,且在有责性层面具有期待可能性,若故意违反该义务则应当认定构成违纪。二是“从一重”处理的情形。违纪层面内的“从一重”处理,是指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数个违纪行为“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对“处分较重的条款”,不能仅简单理解为处分档次的轻重,而是要按照充分评价原则,从全面、充分反映违纪行为本质和危害性,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方面进行判断,尤其是当两个条款的处分档次相同时,更是要从行为性质、情节、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要“从一重”定性处理。一般而言,该行为触犯的有关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等情况。如,用公款购买礼品并赠送上级领导干部的,同时触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与第一百零三条“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应以后者定性处理(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又如,长期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同时触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和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两者处分档次相当,鉴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不仅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还是严肃整治的重点问题,认定构成该种违纪行为最能体现行为本质和危害性,故综合考量后应以其定性处理。多个关联违纪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的。行为人实施了多个关联违纪行为,其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与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违纪行为类型时,若手段行为通常用于实现某种违纪目的,或者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则该关联违纪行为之间构成“类型化”的牵连关系,一般应当“从一重”处理。如,行为人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以获得职称评定的,手段行为触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目的行为触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以后者定性处理(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从一重”处理,并非将处分档次较轻的有关违纪事实或行为要素“舍弃”,而是在违纪事实具体表述时,仍应将其作为情节予以表述,以便充分展现行为人违纪问题的全貌,为集体审议作出恰当处理打好基础。如,贩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并从中谋利的,既触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政治纪律“贩卖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又触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两者处分档次相当,鉴于前者性质较严重且更能体现行为本质和危害性,应当以前者定性处理,但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谋利”情节应一并表述,获得的利益也应一并收缴。三是多种违纪合并处理的情形。行为人实施了《纪律处分条例》总则或者分则规定的数种违纪行为类型,或者适用“从一重”处理等情形不能充分评价的,应认定构成多种违纪合并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纪行为。行为人基于不同违纪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为,数个行为分别满足不同违纪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且不同构成要件间没有交叉、包含等关系,此时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属于“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如行为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又在宴请后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应当同时认定为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两种违纪合并处理。“组合型”违纪行为。在《纪律处分条例》中,除“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外,亲属失管失教家风败坏行为等也属于“组合型”违纪。对这类违纪行为的认定,要按照充分评价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政治上、构成要件上、危害性上严格把握,确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认定构成该类违纪,并适用相关条款合并处理。(二)同时评价违纪、违法事实需要把握的问题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按照纪法贯通等执纪执法理念要求,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同一事实或行为既要在违纪层面评价,也要在违法层面评价。如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公款旅游等违规公款消费行为,既是党员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也是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要求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虽然违纪、违法的行为类型是相互贯通的,一般应当同时对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评价,但在实践中,如果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以下的轻处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给予党纪或者政务处分能够充分反映行为本质及危害性的,原则上不再同时评价。其中,行为人是党员的优先考虑违纪评价,是公职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优先考虑违法评价;若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考虑到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等因素,仍可以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等。第二,一些违犯党纪的行为并不同时构成违法。如,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只能认定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再如,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这些行为只是法定从重情节,并非独立违法行为类型。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掩盖事实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以及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等行为,分别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但依照《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这些行为既不是独立违法行为类型,也不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仅属于应当考虑和把握的酌定从重情节。此外,有的违纪行为虽然同时构成违法,但违纪和违法类型可能并不一一对应。如,“参加迷信活动”行为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则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此时,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参加迷信活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为确保违纪评价与违法评价顺畅衔接,避免针对同一行为出现不同评价,可在有关文书中对违法行为类型作出调整,即将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在“违反政治要求”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若仅给予党纪处分或者仅给予政务处分的,则应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在“违反政治纪律”或者“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第三,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处分种类、后果、依据等方面都相同,仅是处分的主体、处分程序等有所差异。因此,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属于“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下的实质上的“同一评价”。因此,对于同一事实或行为需要在违法层面进行评价的,选择两者之一进行评价即可。(三)同时评价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时需要把握的问题如前所述,“纪、法、罪”是各自独立又相互贯通的3个体系。无数案例表明,干部出问题往往是从突破纪律开始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把握“破法必先破纪”规律,开创性地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思想理念,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规划了实施路径,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是管党治党思想理念的一次重大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务犯罪、违法行为都属于违纪行为,凡构成职务犯罪、违法的必然同时构成违纪。由于“破法必先破纪”的规律已经形成共识,且被《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确认,一般情况下,对职务犯罪行为,只适用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作为认定处理依据,不再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类型进行评价;对违法行为,按照“特殊优于一般”以及“违纪和违法的行为类型是相互贯通的”等原则,优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类型,若无相关规定予以特别明确的,则直接适用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但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为突出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按照充分评价原则,对于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情节,可以在适用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同时,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分则有关规定从违纪层面进行特殊评价。如,前文所述的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贿赂行为,可以同时认定违反组织纪律;为黑恶势力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并收受贿赂行为,充当“保护伞”情节恶劣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同时认定违反群众纪律。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出现生拉硬拽、“拼凑”纪律等问题,对上述特殊情况的适用应当重点把握好3个方面:一是有关事实或行为符合《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类型构成要件;二是有关事实或行为属于强化政治监督的重点领域,具有惩处和教育的典型意义;三是有关事实或行为具有严重政治危害性,可能危害党的执政地位,破坏党的执政基础。此外,违纪行为类型构成要件中的部分事实或行为能够被同时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事实或行为要符合刑事追诉时效或罪刑法定原则等。如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名为借款实为收受贿赂的行为通过司法判决“合法化”,意图对抗组织审查的,可以从整体上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其中,通过虚假诉讼方式等部分事实或行为,若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且未过刑事追诉时效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与前述违纪行为同时评价,适用《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和分则违反政治纪律有关条款等规定合并处理。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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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纪检机关认定赌博等行为构成违纪是否必须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认定为前提

文章要旨1.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2.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是纪检部门做出纪律处分的前置条件。是否给予处分,应当由纪检机关独立作出判断。3.如果违法行为未被行政处罚且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纪检机关认定赌博等行为构成违纪是否必须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认定为前提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20期一、基本案情孙×,中共党员,A市B县县委原副书记。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孙×先后12次与其朋友王×、韩×等人采取打麻将、“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巨大,其中孙×共赢得35万元。2016年9月,孙×因涉嫌严重违纪被A市纪委立案审查。二、处理意见在该案处理中,对孙×是否应该给予党纪处分及能否直接依据纪检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认定孙×的赌博行为构成违纪,存在不同理解。A市纪委提出,孙×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有关规定,已超过追究时效期限,公安机关不能再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纪检机关也不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违反党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纪检机关都应依规作出处理。在本案中,是否应对孙×的赌博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纪检机关独立作出判断。具体地,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被审查人存在赌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如公安机关已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二是如公安机关未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纪检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如对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依照2021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5年。提示该钟纪晟指导意见形成于2016年11月,如果党员赌博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或2024年1月1日之后,应适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处理。鉴于《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修订,对文中引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新。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8月12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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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公立大学退休院长到民办学校任职是否违纪

权威答复除中管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但必须由本人事先报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公立大学退休院长到民办学校任职是否违纪?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3-29基本案情王某,中共党员,曾任甲市某公立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2018年7月退休。自2019年3月起,王某在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甲市某民办高校任校长,合同约定年薪30万元。2020年8月,教师林某向甲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王某退休不满3年便到甲民办高校任校长,涉嫌违规兼职(任职)取酬。2020年9月,甲市纪委监委就林某提供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网友“朱武荣”问,Q王某为什么不构成违纪行为?纪法解析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主要依据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但是,关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2016年中央组织部又专门做了《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问答》规定:“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据此,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已不担任领导职务,以及已退休的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综上所述,案例中王某已不再属于“领导人员”,其兼职不再需要报甲市组织部门批准,王某履行了向所在大学党委报告程序并经同意,在程序上符合相关要求。所以,纪检监察机关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曹静静)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8月9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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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文章要旨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对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认定违纪证据不足,或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3/8一、基本案情李某,中共党员,某省A市原副市长。2016年2月,某省纪委认定李某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经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在向李某宣布处分前,李某外出下落不明。二、分析意见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认定违纪党员下落不明,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必须是违纪后下落不明,即有证据证明该党员犯有违纪错误。其次,必须是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达到一定的时间,有关党组织无法知道其去向,且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形。如果仅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找到涉嫌违纪党员的,不能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2018年《条例》第三十五条或2023年《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但经审查有严重违纪行为,且认定违纪行为证据确凿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证据反映其涉嫌违纪,但证据不足的;或者依据证据能够认定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应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对其他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加强管理。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自行脱党,并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本案中,某省纪委经审查认定李某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在向李某宣布处分前,李某外出下落不明,但不影响认定,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相关情况。202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8月8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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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对魏某的行为是否应当从重处分

文章要旨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应根据第一次处分决定时间来确定新旧条例的适用。第一次处分决定在
8月7日 上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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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文章要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分三种:一年、一年半和二年,应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1.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影响期为一年;2.违纪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影响期为一年半;3.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二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6/1分歧意见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因此,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作出上述修订后,实践中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如何准确确定,存在不同认识和看法。具体地,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依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年,还是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一年半?对此,在讨论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对程序问题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应当按照“从新”的原则办理。且认为如果此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实践中将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为一年半的情况,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因此,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一年半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在确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时,如果该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认定,其处理也应依据该条例,况且处理还涉及受处分人的职级晋升、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具有实质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依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即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处理意见我们经研究,原则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考虑到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或者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条或者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或者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条或者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考虑到依据上述不同情况和原则办理,今后对被审查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就可能出现有的影响期为一年,有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为确保准确确定处分影响期和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建议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具体就是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为“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者一年半)”。(作者:钟纪晟,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延伸阅读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此时处分影响期为二年,同时撤销其党外职务。综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有三种:一年、一年半和两年,应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法规链接《党纪处分条例》第十条
8月6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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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旧条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
8月5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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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巡视工作条例·要点学习100句

关注“纪法思享”,在公众号后台回复“100句”,可下载《巡视工作条例要点学习100句》电子版!感谢山东
8月2日 下午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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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贪污贿赂案件疑难问题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王爱平同志(笔名“艾萍”),在中纪报等期刊公开发表了一系列职务犯罪疑难问题实务研究文章。关注“纪法思享”,在公众号后台回复“艾萍”二字,可下载《艾萍文集:贪污贿赂案件疑难问题辨析》最新电子版!感谢成都市锦江区纪委监委法规研究室汇编,并授权“纪法思享”公众号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7月31日 上午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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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

关注“纪法思享”,在公众号后台回复“罪名与案例”五字,可下载《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专栏文集!感谢成都市锦江区纪委监委法规研究室制作,并授权“纪法思享”公众号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7月30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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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二十届三中全会学习材料

关注“纪法思享”,在公众号后台回复“三中全会”四字,可下载《二十届三中全会学习材料》对照表电子版!感谢北交所
7月27日 下午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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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修改监察法

《决定》明确修改监察法(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今年5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察法修改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其制定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监察法》共计9章69条,对监察立法目的、党的领导、指导思想和目标、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律责任作了规定。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同时对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7月24日 上午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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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纪检监察实务入门精选100篇

张锐不辞辛劳汇编。关注“纪法思享”,在公众号后台回复“入门篇”三字,可下载《纪检监察实务入门精选100篇》电子版合集!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7月19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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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7-1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的制度成果。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把《办法》作为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质量和效果。“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着眼解决新时代党的建设深层次问题,总结运用建党百年管党治党经验,创造性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写入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内涵不断丰富、效果不断提升。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都对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出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带动全系统不断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切实学好、用好《办法》,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深刻认识把握“四种形态”的功能定位,更好服从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运用“四种形态”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纯洁,通过创新教育、管理、监督的理念思路,把管和治体现在日常,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提出“四种形态”的政策初衷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严管厚爱中激励担当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路径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实现标本兼治、系统施治,进一步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把握“四种形态”,将其更好地融入和服务全面从严治党,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整体,犹如四道防线,逐级递进、层层设防。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就是坚持严的基调,通过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问题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及时纠正,防止干部从小错到大错、从量变到质变,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要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结合身边人身边事深化以案为鉴,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从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严格纪律执行,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工作中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防止“破窗效应”。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运用标准和要求,科学分类处置,实现“惩治极少数”和“管住大多数”协同并进,维护党内良好政治生态。履行好纪委监委监督第一职责,切实用第一种形态管住大多数。从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看,第一种形态占到60%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突出监督第一职责,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紧盯关键少数,推动监督常在、成为常态,确保第一种形态真正用起来、实起来、硬起来。要做细做实日常管理监督,常态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坚持教育在先,对犯错误同志进行触及灵魂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发自内心知错悔错改错,不搞不教而诛,真正做到教育人、帮助人、挽救人。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是全党的共同任务,根子在于抓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加大督促考核力度,健全完善“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党委(党组)书记述职述廉述责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见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主责主业,发挥好协助职责,督促推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切实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政治能力、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抓好《办法》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加强培训指导,持续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全系统依规依纪依法用好“四种形态”。要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进一步完善执纪执法贯通的有效机制,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要坚持实事求是,毋枉毋纵,准确运用,正确把握政策策略,统筹把握事实证据、纪法标准、思想态度等具体情形,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充分调动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7月17日 上午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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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中国纪检监察报》审查调查实务精编(经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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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 下午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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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中国纪检监察报》审查调查实务精编(取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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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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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中国纪检监察报》审查调查实务精编(谈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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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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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 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诫勉的影响

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影响期年度考核年终奖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党内警告一年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不影响严重警告一年半当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当年不称职,无年终奖撤销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降低一个以上层次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当年不称职,留察一年,2年无年终奖留察二年,3年无年终奖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高于等于原任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当年不称职3年无年终奖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根据政务处分确定政务处分(公务员)政务处分处分期年度考核年终奖职务/职级/级别工资警告6个月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不影响记过12个月当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记大过18个月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降级24个月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降低一个级别撤职24个月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撤销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降低一个以上层次开除公职/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政务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政务处分处分期年度考核职务/等级/职称工资警告6个月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不影响记过12个月当年不确定等次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记大过18个月尚未明确降级24个月尚未明确尚未明确撤职24个月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开除公职/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处分(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处分处分期年度考核岗位/等级工资、职称警告6个月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不影响记过12个月当年不确定等次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开除公职/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政务处分(国企管理人员)政务处分处分期职务/等级/职称薪酬警告6个月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不影响记过12个月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降低职务或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开除公职/次月起取消薪酬待遇政务处分(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政务处分处分期补贴、奖金警告6个月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党纪政务立案影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公职人员在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未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审查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公务员、事业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影响期年度考核等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调整职务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责令辞职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免职降职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双重处理处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没有必然的排斥关系或者替代关系,两者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规定执行。党员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理后,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计算处分影响期时,应根据情况对已发生的组织处理影响予以考虑。法规链接综合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公务员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企人员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基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7月6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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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部
6月30日 上午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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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定性处置及取证指引

文章要旨违规吃喝本身主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条例》第101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第102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第113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第116条)对于违规吃喝行为背后衍生出来的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首先判断是一个性质的违纪行为还是数个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然后区分适用数错并处、择一重处和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定性处置及取证指引作者: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来源:《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违规吃喝问题是“四风”顽疾,党员干部违规吃喝,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给政治、经济和社会风气都带来不可低估的危害。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并非是一种法定的违纪种类,而是与“吃喝”相关及衍生出来的违纪违法行为集合,实践中存在执纪执法标准不统一、定性处置争议较大等问题。为有效、规范处置此类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根据党纪法规和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成果,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相关案例,结合本省案件查处实践,进一步梳理、总结、提炼,形成了《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定性处置及取证指引》及相关典型案例,用以指导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厘清界限、规范取证,达到准确定性、分类处置的目的。一、违规吃喝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定性处置党纪国法所禁止的是“违规吃喝”,并不禁止正常的人情往来、正常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而且鼓励亲清的政商交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本身主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等条款。同时,违规吃喝行为背后衍生出来的站台背书、利益勾兑,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打探案情、请托插手案件,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则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规吃喝问题时,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不同情形。(一)违规吃喝行为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1.常见情形(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手握公权力的群体,在受邀宴请时必须讲原则、守纪律,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背离廉洁从业要求的吃请必须坚决拒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这种“可能”立足于防范,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宴请等等,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党员干部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只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2)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私人会所”,主要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一般具有专属性、隐密性、高档性等特征。随着对私人会所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常见在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隐蔽场所宴请,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能否认定为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要结合场所内部装修的高档性、豪华性、娱乐性以及接待的对象、隐秘的程度、宴请的规格、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综合判断。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只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能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及有关公款使用的管理制度。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一笔公款的用途都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挥霍浪费,违反了这些规定,组织者、参加者都应当受到纪律追究。近年来,违规公款吃喝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化的趋势,存在隐形变异的现象,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无正当理由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以办公用品、宣传费、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套取报销餐费;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等等。以上这些新表现,如果所用为公款,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对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即便情节较轻,也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违规公款吃喝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违规公款吃喝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违规组织公款消费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责任追究。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公款消费的数额、次数、参加的人员范围、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违规公务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以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规定标准。“借机大吃大喝”,是指借公务接待之机、或者以公务接待的名义,公款进行大规模、高档次的吃喝活动。对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要达到情节较重,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违规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2.违纪行为辨析和处置(1)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界限。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有的接受宴请,还有的利用会所隐蔽性特征进行嫖娼、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是数错并处还是择重处分,需区分具体行为性质以及与私人会所功能关联度、紧密性予以恰当处理,对属于私人会所的基本功能,如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可作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具体表现,不再另行认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但对于在私人会所中从事赌博、嫖娼、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由于上述行为与私人会所性质并无紧密关联,应当另作违纪违法评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合并处理。(2)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的界限。前者强调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该违纪行为。如果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则该行为构成竞合行为,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应择一重处理,因后者处理重于前者,应以“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3)区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和“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的界限。前者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后者强调的是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真实公务行为,如果相关接待活动都是真实的,只是接待不规范、报销凭证不齐全等,应适用后者规定;如果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不少公务接待材料都是伪造的,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的真相,则适用前者定性处理。(4)精准处置涉案人员。违规吃喝类案件涉及人员多,既要注意处理的全面性、适当性,又要科学分类处置,精准认定责任范围,突出惩治重点。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要注意区分不同人员在宴请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区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精准执纪执法。具体为:对“组局者”,有利益勾兑、权钱交易、说情打招呼等情形的,应予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站台背书”、说情打招呼、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私营企业主吃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情形,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不属于“站台背书”,没有说情打招呼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不仅要追究接待方的责任,还应追究被接待方责任;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并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理处分。(5)精准处置涉案财物。违规吃喝类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事关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区分具体情况,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精准处置。根据《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被审查人以及有关涉案单位和人员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收缴(含没收、追缴),其中属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合法财产的,责令退赔;对被审查人自述违规收受的财物,因证据缺失等原因纪检监察机关未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上交。对违规吃喝类案件涉案款物的处置,主要区分吃喝费用是公款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对公款支付的费用,应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依规依纪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对个人支付的费用,能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情形,实践中可按登记上交处理。(二)违规吃喝行为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定性处置1.违规吃喝行为涉及违反其他纪律。违规吃喝行为本身可能构成违纪,其背后衍生出来的站台背书、利益勾兑,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打探案情、请托插手案件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工作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生活纪律,等等。处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在查清违纪事实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判断是一个性质的违纪行为还是数个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其次区分适用数错并处、择一重处和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情形,加强量纪平衡把握。如果被审查人出于多个主观意图、实施了除违规吃喝外的多个违纪行为,触犯了纪律处分条例多个条款,应按照《条例》“数错并处”规定,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与其他违纪分别定性、量纪,然后按照合并处理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如果被审查人只有一个违纪行为,但同时触犯了纪律处分条例多个条款,应按照《条例》“违纪竞合”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的数个条款处分相当,则应按照最能体现其行为本质的条款定性处理。同时,实践中遇到数个违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即前行为与后行为存在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关系,考虑到行为人是基于一个违纪故意实施的关联行为,可择一重处或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比如某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公款大吃大喝的,只以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定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牵连行为不宜泛化认定,必须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即实施原因后通常会实施结果行为,实施目的行为时通常会采用手段行为,否则依然适用“数错并处”。2.违规吃喝行为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党纪政务处分运用规则和纪法衔接规则,应当按照把党纪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准确把握《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和分则中六大纪律条款的关系,在两者竞合时,优先适用分则中六大纪律条款。比如某单位违规套取资金方式设立“小金库”,用以解决违规吃喝、公务接待等费用,可根据具体用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二、违规吃喝类案件取证指引(一)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1.被审查人的交代。包括被审查人的身份、职务职责和职权范围;与宴请人等双方的关系及交往情况,其他参与人员在宴请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参加或者安排宴请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员、宴请经过等情况;宴请的档次、食用菜品与饮用酒水,费用支付与承担等情况;接受、提供宴请的动机、目的,是否与宴请人在执行公务方面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有无请托提供帮助或便利事项;对宴请意图、行为性质的认识及主观心态,是否明知接受、提供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证人证言。包括宴请人、相关参与人或服务人员等证人证言,证明内容同样包括参加或者安排宴请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员情况,消费金额、支付方式、菜肴酒水等细节;缘由以及所有参与人员地位、作用等。宴请者要特别说明与被宴请者的关系及交往情况;组局者要说明邀请参加人员的原因及理由;未参加的知情者,主要从如何知情、以及违规吃喝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进行询问。3.书证。包括证明宴请时间、地点、消费数额等情况的预订饭店记录、宴请菜单、支付账单、餐饮费用发票等;证明提供宴请人员费用支出来源的书证,如提取现金的存折、取款凭证、银行流水、对账单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情收集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内容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微信、QQ等)、音频视频等,或者知情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并与言词证据、书证等配合收集审查。(二)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1.被审查人的交代。包括被审查人的身份、职务职责和职权范围;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性质场所吃喝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员、吃喝经过及结果等;宴请双方之间的关系及交往情况,其他参与人在宴请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食用菜品与饮用酒水,费用支付与承担等情况;出入会所、会所性质场所吃喝的动机、目的;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及主观心态,是否明知出入私人会所违反规定等。2.证人证言。包括宴请人、相关参与人、具体经办人或服务人员等证人证言,证明内容同样包括出入私人会所、会所性质场所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员情况,消费金额、支付方式、菜肴酒水等细节;缘由以及所有参与人员地位、作用;违规出入的场所具有私人会所私密性、内部装修豪华性、酒水菜肴高档性、娱乐活动腐蚀性等特性。3.书证。包括证明出入私人会所时间、地点、消费数额等情况的宴请菜单、支付账单、交易记录、餐饮费用发票、报销凭证等;证明该场所是否具有公共资源属性,有无违规出租经营情况,装修及餐饮娱乐活动现场照片、会员资格、会费缴纳登记、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属于私人会所、会所性质场所,等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参照前述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取证建议,视情收集。(三)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1.被审查人的交代。包括被审查人的身份、职务职责和职权范围;提意、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宴请的时间、场所、次数、参与人员、宴请过程等;各提意、组织、参与人员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宴请的档次、食用菜品与饮用酒水,费用支付、报销等情况;提意、组织、参加宴请的动机、目的;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及主观心态,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应用公款报销支付。2.证人证言。包括参加宴请的人员、报销人员或服务人员等证人证言,证明内容同样包括宴请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员情况,消费金额、支付方式、菜肴酒水等具体情形。参加宴请的人员要特别说明是否知道是违规公款支付的宴请;报销人员要从报销的时间、数额及报销经过进行说明,等等。3.书证。证明宴请时间、地点、消费数额等情况的预订饭店记录、宴请菜单、支付账单、交易记录、餐饮费用发票等;证明报销入账的相关票据;公款报销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等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参照前述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取证建议,视情收集。(四)关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1.被审查人的交代。包括被审查人的身份、职务职责和职权范围;提意、谋划、实施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过程,接待对象、接待时间、接待场所、参与人员、接待经过等;各参与人员在吃喝行为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接待、吃喝的档次、食用菜品与饮用酒水,费用支付、报销等情况;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的动机、目的;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及主观心态,是否明知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2.证人证言。包括其他参与接待人员、报销人员或服务人员等证人证言,证明内容同样包括公务接待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员情况,消费金额、支付方式、菜肴酒水等具体情况。参与接待人员要特别说明是否知道接待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存在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报销人员要从报销的时间、数额及报销经过进行说明,等等。3.书证。证明接待单位关于公务接待安排的请示、报批文件、实施方案;证明宴请时间、地点、消费数额等情况的预订饭店记录、菜单、支付账单、交易记录、餐饮费用发票等;证明报销入账的相关票据;公务接待及公款报销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等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参照前述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取证建议,视情收集。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6月25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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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6月24日 下午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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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 国企人员处分处理法律法规

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废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政务处分/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组织处理/处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6月21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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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6月20日 下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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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第三条
6月20日 下午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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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 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汇编(2024.4)

分享两部国企法律法规汇编,分别是植德律师事务所编撰的《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汇编》(2024年4月)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全国国资国企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23年6月)。关注“纪法思享”,在公众号后台回复“国企法规”四字,可下载前者电子版,扫码可查看后者电子书。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汇编(2024年4月)目录一、综合性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三、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四、国有资产评估五、清产核资六、国有企业投资七、国有企业改制八、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九、员工激励十、内部控制与监督十一、其他全国国资国企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23年6月)目录第一编
6月20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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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6月19日 上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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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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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 下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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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6月13日 下午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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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3年)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五条
6月12日 下午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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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
6月11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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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16年8月2日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6月10日 下午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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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学习要点《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司法部
6月7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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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四章
6月6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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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吃喝问题监督执纪要点

年《条例》第78条等。3.超标准公务接待。适用《条例》第116条、2018年《条例》第106条、2015年《条例》第99条、2003年《条例》第78条等。关于违规吃喝问题监督执纪要点※
5月29日 上午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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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文章要旨:“假离婚”行为违背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适用党的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鉴于该类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5.16一、基本案情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二、分歧意见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讨论中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认定为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假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即“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即“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三、分析意见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性质认定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这种行为在普通公民的房产交易行为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如果仅从涉嫌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角度考虑该问题的性质,还需税务部门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实践中,税务部门对此类行为在发现、认定和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难度。但作为党员干部,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在党纪和国法中,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张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应首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张某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违纪,而不能绕开纪律,从法律层面来衡量。(二)关于条规适用如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前提必须是税务部门已认定该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该行为还触犯了其他党的纪律,因此,不宜适用第二十九条认定处理。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属违反廉洁纪律的内容,廉洁纪律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张某的行为系在市场上购房行为,与其职权无关。同时,执纪实践中适用第九十三条也主要是针对党员在单位组织分配、购买住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本质与第九十三条不相符合。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适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其行为性质,虽然不能完全反映其危害后果,但符合其行为表现形式,我们倾向适用该条款对其行为进行处理。(三)关于处理意见按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张某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鉴于该类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执纪实践中,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本案例中,考虑到张某已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离婚和复婚的情况及具体事由,按照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相关党组织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温馨提示该钟纪晟指导意见针对的案例发生时间为2016年,对应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及处理意见研究分析时主要依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鉴于新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别于2018年和202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党员的上述行为如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2024年1月1日之后,应适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或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如上述行为持续到2020年7月1日之后,需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的,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5月18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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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条例》修订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

鉴于今后执纪审理中将面临同时适用新旧条例的问题,对此应做规范。建议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5月14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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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 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32件)

党内法规1党章(2022)2廉洁自律准则(2015)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5党内监督条例(2016)6巡视工作条例(2024)7党纪处分条例(2023)8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9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11问责条例(2019)12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20)13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14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2020)15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16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17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18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19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20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2021)21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21)国家法律1宪法(2018)2监察法(2018)3政务处分法(2020)4监察官法(2021)5刑法(2023)6刑事诉讼法(2018)7民法典(2020)8公务员法(2018)9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10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11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202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编制了《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清单》列明了指定学习书目和法律法规(共32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全面系统学习、准确理解把握。2023年11月,中国方正出版社编辑出版了《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一书。本书收录公开发布的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19部和国家法律10部。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5月13日 上午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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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2023年)

学习要点2014年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度考核结果由3个等次调整为4个档次,《考核规定》对其予以细化具体化。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颁发实施,2020年《公务员考核规定》修订印发,与之保持政策衔接和平衡。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非监察对象)工作人员各处分种类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运用优秀、合格1.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3.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基本合格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2.不得增加薪级工资;3.相应核减绩效工资;4.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不合格1.不得增加薪级工资;2.相应核减绩效工资;3.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4.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5.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不确定等次1.不得增加薪级工资;2.相应核减绩效工资;3.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处分种类年度考核警告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过当年不确定等次降低岗位等级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开除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形年度考核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跨年度结案立案未结的,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受警告处分的,补定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4日
5月10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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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 官方解读《党纪处分条例》修订

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期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鲜亮底色。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必须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总结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宝贵经验,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学习贯彻《条例》是全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理解、领会《条例》修订的背景意义、重要原则、主旨要义等,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约请参与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对《条例》新增或修改内容作权威解读,敬请关注。权威解读《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条例》关于政治纪律的修订重点《条例》关于组织纪律的修订重点《条例》关于廉洁纪律的修订重点《条例》关于群众纪律的修订重点《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修订重点《条例》关于生活纪律的修订重点延伸阅读权威解读《条例》修订(旗帜版)五个版本《条例》汇编2023年和2018年《条例》对照表2018年《条例》逐条释义合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5月9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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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17年)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
5月8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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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修订重点

点《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修订重点
5月8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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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印发

公众号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5月7日 下午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