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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要旨一、从政治上考量(一)从政治上审,准确认定案件涉及的政治问题。1.坚持政治引领,首先从政治纪律审起。2.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3.坚守人民立场,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二)从政治上办,统筹考虑案件背后的政治生态。1.看问题产生与政治生态的关联性。2.看问题发展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性。3.看问题本身在政治生态中的典型性。4.看问题处置对政治生态的示范性。二、从纪法上考量(一)问题性质。1.准确区分违纪违法行为与非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划清”。2.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区别对待”。(二)违纪违法情节。分为构成违纪要件的“情节”和用于选择处分档次的“情节”;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在问责类案件中,注意被处分人所处的责任层次和应承担的责任轻重。(三)时间节点。1.以党的十八大等召开时间为节点。2.以纪法规定实施时间为节点。3.以专项整治、重要部署、重大活动等时间为节点。(四)危害程度。1.直接的涉案金额、人数等。2.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3.对政风民风等社会生态的破坏程度。(五)主观态度。1.违纪违法主观。2.认错悔错态度。3.其他主观态度情节。(六)一贯表现。重点了解其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业绩、群众口碑。三、从社会效果上考量一看是否促进社会发展。二看是否引导社会舆情。三看是否体现处置平衡。精准把握案件处置的考量因素作者:彭雁冰,湖南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来源:《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1辑)按照案件审理工作要求,案件处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综合评判考量因素,准确适用处分档次,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各类案件情况复杂,问题情形千差万别,而对案件处置的考量往往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为此,要从政治、纪法、社会效果3个层面,对案件处置的主要考量因素细化分析、综合研判、统筹运用,以实现执纪执法的精准化规范化。一、从政治上考量案件审理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处置案件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只有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审、从政治上办,处置案件时才能看得清、查得透、审得准。(一)从政治上审,准确认定案件涉及的政治问题以政治审视业务,透过业务看政治,自觉把讲政治落实到案件处置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1.坚持政治引领,首先从政治纪律审起。善于从一般事务中发现政治问题,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察觉政治端倪,从纷繁复杂的事实表象中看清政治本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准确认定“七个有之”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突出问题,严审严处信仰缺失、野心膨胀、目无规矩的“投机派”“小团体”“伪忠诚”,坚决清除对党中央阳奉阴违的两面派、两面人。近年来,湖南省纪委查办了高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李某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一批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2.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觉将案件处置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用权、优化治理贯通起来,聚焦实施“十四五”规划、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贯彻落实“三新一高”重大战略等加强审核监督,善于从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找偏差,对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空泛表态、敷衍应付、运动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见效。3.坚守人民立场,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把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认真审理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黑恶势力“保护伞”、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粮食购销等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注意防范和清除基层微腐败问题对党执政根基的蚁穴溃堤式政治侵蚀和政治危害。(二)从政治上办,统筹考虑案件背后的政治生态违纪违法问题往往在政治生态恶化的基础上滋生,达到一定程度又反作用于政治生态。处置案件时,要立足于案件所涉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生态来考量。具体做好“四个看”。1.看问题产生与政治生态的关联性。违纪违法问题这个“点”,根植于政治生态这个“面”,两者密切关联。看个人问题,首先要看其产生的缘由。要结合政治背景来看。以收受红包礼金和接受请吃为例,如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处置时应该历史、辩证、客观地看待,不要过分地拔高和夸大。要结合政治环境来看,问题的诱因是历史、体制、环境等原因,还是个人党性、廉洁、作风等原因;问题的发生在当地是易发多发,还是偶发少发;行为人是随波逐流,还是偶然犯错;是主动为之,还是被迫使然。如果被审查调查人贪婪成性、任人唯“钱”,造成当地“买官卖官”之风盛行,符合提拔条件的党员干部只有跟风送钱才能解决职务问题,对被索要、被迫送钱的涉案干部在纪法范围内适当从宽处理。2.看问题发展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性。看问题是政治生态的“污染源”,还是“出血点”;是“污染底泥”,还是“污染因子”;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的破坏是系统性、根本性的,还是局部性、轻微性的;是引发了窝案串案,还是仅发生个案;是长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破坏性不同,也应区别处置。3.看问题本身在政治生态中的典型性。对破坏政治生态的典型问题,处置时应坚持从严要求,同时要挖掘问题成因,注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问题为例,被处分人将公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追逐权力市场化、资本政治化,属于重点惩处问题。在从严处置的同时,还要溯源其成因,肃清其流毒,铲除其土壤,消除其影响。同时,要分析被处分人在政治生态中的典型性,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对于问题较轻的“病树”,着力于“治病救人”;对问题较重的“歪树”,着力于“扶正祛邪”;对于问题严重的“烂树”,着力于“连根拔起”。4.看问题处置对政治生态的示范性。善于运用政策策略,通过个案处理释放鲜明信号,树立政治导向,促进政治生态的净化。2019年湖南省处置某市两名省管干部的问题,从初核情况看,两人的问题均较严重,但两人对组织审查的态度截然不同。一个是主动投案,交代问题,认错悔错,全额退赃;另一个是负隅顽抗,百般狡辩,上蹿下跳,多方串供。考虑到该市政治生态的治理需要,结合两人态度,经研究,对两人运用了不同的形态处置,在该市释放了“依靠组织、相信组织才是唯一出路,对抗组织、欺骗组织必将接受严惩”的强烈信号,一部分问题干部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产生了较好的政治效果。二、从纪法上考量在纪法框架内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是案件处置的基本原则。作为审理人员,要综合考虑问题的性质、情节、时间、危害和被处分人主观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纪法情理融合,精准恰当处置案件。(一)问题性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是决定处分轻重的主要因素。不同性质的违纪违法问题,有不同的处分要求。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对问题性质的差异化评价,目前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在弄清事实、找对依据的前提下,需要把握好两个逻辑层次:1.准确区分违纪违法行为与非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划清”(1)划清违规与不违规的界限。违规是指实施了党和国家纪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评判违规必须以纪法规定为准绳,不能凭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单方推定,更不能随意拔高定性、强拉硬拽。如2018年4月,某县级市纪委带队突击检查教育系统办公用房后写出一份问题通报,其中指出“检查办公室时,发现抽屉有烟、咖啡、零食以及文件柜出现小说、散文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后来该市纪委回应,这次检查过程中存在标准把握不准等问题。这个案例就属于没有划清违规与否的界限,导致出现不应该发生的执纪错误。(2)划清轻微违规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轻微违规是指违反了纪法规定,但尚未产生危害性或者危害性未达到一定程度,根据规定不应当承担纪律或法律责任的行为。违规是违纪的前提,但并不等于违纪。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党内法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相比违规行为,违纪行为具有违规性、危害性和应受惩责性等特征。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职务法律法规规定,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职务违法行为具有职务相关性、违规性、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等特征。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如偶尔的迟到、早退等轻微违规问题,产生的危害性尚未达到纪律惩责或法律处罚的程度,不能简单地给予处分。(3)划清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与不作为处分依据的自述事实的界限。违纪违法事实是指经审查调查证实,并据以认定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的事实。违纪违法事实经查明,并经过相应程序后,将作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自述事实是指仅有被审查调查人本人交代,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事实。自述事实不能作为处分依据,在审理报告中一般仅作为情节参考,但需要被审查调查人以明确的方式(如自书材料、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等)确认,可以据此采取对党员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对公职人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相关财物由被审查调查人主动登记上交等处理措施。如被审查调查人自述收受的烟酒茶等礼品,由于无法做到主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一般作为违规所得,由被审查调查人折成钱款主动登记上交较为妥当。2.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区别对待”(1)区别对待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性质恶劣的问题和其他问题。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一个政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约束性规范,是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首要的纪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会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力量,破坏党的团结,恶化政治生态,危害执政根基。组织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与党组织、党组织与党员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党的纪律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违反组织纪律,会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妨碍中央政令畅通,甚至危害党的执政根基。基于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本质的不同,在处置上也应与其他问题有所区分。《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整体上相对重于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部分违纪行为的处置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政务处分法》对违反政治要求的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以及违反组织要求的第三十二条情节严重情形等,只有开除一个档次。2021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相关意见明确提出,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受处分干部,组织部门在重新使用时从严把握。(2)区别对待发生在民生领域的问题和其他问题。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造成的后果影响不同,处置也应区别对待。如2017年4月湖南省查处的某市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有关问题责任追究案。由于该工程是扶贫项目,私营企业主围标串标,党员干部以权谋私,问题性质严重,处理也相对更重。又如,2021年9月查处的某县社保资金问题责任追究案是一起典型的多人共谋、互相勾结、分工明确、监守自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处理时问责人数、量纪档次和其他问责案件相比明显不同。(3)区别对待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纪、法、罪”3类行为在行为主体、侵犯客体、危害程度、适用依据、惩戒侧重点和严厉程度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但三者最根本的差异在于行为实质。以借贷收息行为为例进行分析。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其实质是违反了廉洁用权;党员干部以高息放贷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利益,构成违法,其实质是明显的营利性质;党员干部向他人借贷收息,并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其实质是权钱交易。近期,在处置某市政协原主席廖某某案借贷收息问题的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纪、法、罪”的本质区分,努力实现案件处置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2006年至2020年,廖某某存在向7名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收息的10笔事实,获利数额7000余万元,其中涉及3名管理服务对象的借贷收息,既有受贿性质的,也有违纪性质的,认定起来颇有难度。经过深入研究,我们严格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以主客观相统一为标准,把握住权钱交易的本质来审核,包括双方是否有行受贿的主观故意;是否有权钱交易、请托谋利的事实;行贿人是否有借款需求;借款利率是否明显高于行贿人向其他同期不特定对象的利率等,从实质上对10笔事实作了界定,将其中的4笔认定为受贿,6笔认定为违纪,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二)违纪违法情节违纪违法情节,是指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按照情节的性质来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构成违纪要件的“情节”,有“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如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另一种是用于选择处分档次的“情节”。行为情节达到的程度不同,不影响违纪的成立,但会导致处分程度的不同。《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中全部的“情节较轻”、多数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均属于此种。区分情节轻重,主要根据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发展、结束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后果、影响等来判断。比如,收受红包礼金问题,衡量其情节轻重,既要对收送礼金的金额作出合理区分,也要考虑是否具有索要礼金、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礼金等恶劣情形,综合作出判断。按照对量纪的影响来分,可分为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政务处分法》均规定,对有关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关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从重或加重情节,只要查证属实应当适用,而从轻或减轻情节具有适用上的选择性,给处置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实践中,要区别对待是初次犯错还是有前科劣迹;区别对待单个违纪违法行为和2个以上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对待“情节较轻”“情节较重”与“情节严重”等情形;区别对待从犯和主犯;区别对待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区别对待违纪违法的手段、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在问责类案件中,还应注意被处分人所处的责任层次和应承担的责任轻重。如2020年查处某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时,我们根据责任链条,将相关责任人员分为3个责任层次。第一责任层次人员是为冒名顶替上大学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的管理高中学籍、档案、户籍、招生等责任人员。第二责任层次人员是大学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的相关责任人员。考虑入学资格审查对象多,涉面广,审查难度相对加大,故其所负责任层次稍低。第三责任层次人员是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之后,在对冒名顶替者参加工作、入编、招录、提拔使用时负责档案审查、考察等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监管疏漏等责任人员。三类人员,责任由重到轻,处分也从重到轻。一般在同一起问责案件中,根据其应负责任轻重,要求处分处理重点把握好“五个重于”: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处理重于间接责任者;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处分处理重于重要领导责任者;对主动实施者的处分处理重于被动实施者;对渎职者的处分处理重于失职失责者;对伪造作假者的处分处理重于其他一般性违规违纪违法者。(三)时间节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是案件处置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有时甚至是判断对错的分水岭,必须查证清楚,正确把握。1.以党的十八大等召开时间为节点对于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发生的具有一定普遍性、性质不严重、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加以纠正的问题,从案件处理整体效果等因素考虑,一般不作为处分依据。而对于在党的十八大后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对于在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后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处置时应体现“越往后越严”的要求。比如,同样是收受红包礼金的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党的十八大之后,以及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之后,处理起来就不一样,时间越往后,处理越重。2.以纪法规定实施时间为节点如“对抗组织审查”行为。1997年《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将其称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是作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在总则中予以规定;2015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精神,在分则第五十七条中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规定;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将其调整为第五十六条,对具体内容未作修改。但政务处分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在第十三条将其部分表现形式规定为“应当从重”情形。又如“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行为。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规定比较宏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规定。认定该问题时,我们一般以2016年1月1日作为时间界限。3.以专项整治、重要部署、重大活动等时间为节点违纪行为是发生在专项整治之前、期间、之后,对其处分处理是不同的。专项整治之前的违纪行为属于一般性违纪,期间或之后的违纪行为属于顶风违纪。对整治期间或之后发生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处置时坚持从严。对“三新一高”、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重要部署,党代会、“两会”等重要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从严处理。(四)危害程度危害程度是评价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直接的涉案金额、人数等。如,2019年湖南省查处的某市委原常委、秘书长颜某某案中,2016年行贿人张某在该市两个融资平台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向颜某某等公职人员多次行贿,行贿金额共计1800余万元。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违法帮助张某中标债券承销业务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上亿元。处置时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将张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又如,衡阳破坏选举案是一起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涉案达数百人,处置时对责任人员坚持了从严从重。2.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一般来说,损失越大,处置越严,处分越重。如2017年至2020年,某市州发生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系列案件且被性侵对象较多,后果严重,在问责处理时坚持了从严从重。3.对政风民风等社会生态的破坏程度。目前,在处置行贿人时,我们把行贿人对社会生态的破坏程度作为重要依据,对那些长期主动“围猎”党员干部、以攫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生态的“社会毒瘤”式行贿人,从严处置。(五)主观态度对被审查调查人主观态度的考量,主要看3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