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赌博,如何按简易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 文章要旨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于党员因赌博等受到行政处罚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 案例 ●
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义乌市防控指挥部明确规定人员不得集聚。1月30日,苏溪镇下陈村党员仍伙同他人赌博,被市公安局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1月31日,何建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简易程序
党纪处分的一般程序包括: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处分执行。
对于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如公安治安处罚、国土行政处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简化以下办案程序:
1 | 可以不用初核直接进行立案。在线索处置阶段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核实受行政处罚(处理)党员的身份、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核实可以书面方式进行。 |
2 | 部分审查和审理工作可以合并进行。(1)调查谈话和审理谈话可同时或合并进行,并制作谈话笔录。(2)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合并制作,形成一份处理意见的报告。可以统一为《关于XX违纪案处理意见的报告》。(3)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
3 | 违纪党员无申辩意见的,可不另写书面检讨材料,不再履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手续。 |
4 | 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谈话的,应制作谈话通知书并送达、公示、公告。违纪党员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有关材料存入案卷备查。 |
5 | 不能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可召开支委会议讨论研究,并征求本支部党员意见。也可由党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书面征求其他党小组的意见。 |
6 | 涉及个人隐私等,可依申请不召开党支部大会,书面征求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
7 | 支部决议结果不影响上级党组织的党纪处分决定,但有关材料存入案卷备查。 |
8 | 特殊情况处分决定书可采取邮寄、留置、委托等方式送达,有关材料存入案卷备查。 |
9 | 按规定报县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 |
10 | 以上简易程序限基层纪检组织,即乡镇、街道纪(工)委办案适用。 |
● 注释 ●
● 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2019〕8号)指出,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浙监〔2019〕30号)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按照该条规定精神,对于一些简单、有关部门已有调查结论的案件,可以不经初核直接立案作出政务处分。
● 《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浙监〔2019〕30号)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不 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结合《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于党员受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并同时开展审查、审理谈话,审查、审理报告合并制作。
● 法规链接 ●
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纪办发〔2011〕8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以下简称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应当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结合基层实际,严格依纪依法,保证案件质量,规范程序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查处案件教育、警示、惩处的综合效应。
二、基层纪检组织应当加强与公安、人口计生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限时告知等方式,建立行政机关及时向基层纪检组织移送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工作机制。
三、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核实受行政处罚(处理)党员的身份、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核实可以书面方式进行。
四、基层纪检组织经核实,认为需追究受行政处罚(处理)党员党纪责任的,应经县(市、区)纪检机关案件检查或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手续一般应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办理。违纪党员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办理。
五、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调查谈话和审理谈话可同时或合并进行,与违纪党员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告知权利义务,并制作谈话笔录。
六、违纪党员对违纪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或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以及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可不再履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手续,违纪党员也可不另写书面检讨材料。
七、违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配合组织谈话的,基层纪检组织应制作谈话通知书,告知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组织谈话。谈话通知书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委托违纪党员近亲属及所在党支部转送等方式送达,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违纪党员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基层纪检组织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连同谈话通知书、送达或公示、公告等材料存入案卷备查。
八、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一般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党纪处分。基层党组织应书面通知有关党支部,督促限期召开党支部大会。
党支部可以书面、公示、公告、电话、广播或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方式,通知召开党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党支部大会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九、党员因故确实不能到会的,党支部应征求其对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意见。党员未按要求参加党支部大会,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向党支部表明意见的,视作放弃发表意见和表决权利。
十、党支部大会讨论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党支部应如实记录会议组织、党员到会、征求意见、研究讨论、处分表决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党组织。
十一、不能召开党支部大会的,经基层党组织同意,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可召开支委会议讨论研究,并以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征求本支部党员意见。也可由党支部召开违纪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书面征求其他党小组的意见。
十二、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原因,违纪党员在调查、审理谈话时或书面提出不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纪律处分的申请,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的,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可不召开党支部大会。但应就党纪处分问题书面征求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十三、因故未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支部大会未能形成决议的,不影响上级党组织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但有关材料应存入案卷备查。
十四、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可将初核报告、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合并制作,形成一份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违纪党员基本情况,立案与谈话情况,受行政处罚(处理)违法事实及性质,违纪党员认识态度,召开党支部大会情况,党纪处分依据及处理意见等。
十五、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应按《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协助审理暂行办法》(浙纪发〔2007〕21号)的规定,提请县(市、区)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
十六、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处分决定与违纪党员见面、宣布、送达可同时进行。与本人见面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是党组织决定或批准并正式签发的处分决定书。
十七、违纪党员长期外出或不配合组织处理的,处分决定书可采取邮寄、留置、委托等方式送达,基层纪检组织应予以说明,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案卷备查。
十八、处分决定应在一个月内向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宣布,或以公示、公告、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做好党纪宣传、思想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九、本意见所称基层纪检组织,是指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或纪委(纪工委)。
二十、县(市、区)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工作指导,认真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