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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对嫖娼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09


编者按

2016年以来,为解决执纪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审理室以“钟纪晟”名义发表一系列案例及规定的解读,提出许多执纪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提供权威的办案参考。现辑录文章并提炼要点。


文章要旨


依据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嫖娼的党员应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正文


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办公室主任。

2016年1月9日晚,刘某因嫖娼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对于刘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党委提出,刘某比较年轻,工作能力突出,表现一贯良好,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为人友善,与同事相处和谐,工作任劳任怨。为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政策,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处理意见

我们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编者注:对于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嫖娼行为,适用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编者注:2018《条例》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之规定,刘某所在单位党委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再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5期。


法规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延伸阅读


对违法行为党纪处分是否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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