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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

丁猛 纪法思享
2024-09-09

(左一为作者丁猛,与王作富、高铭暄、赵秉志教授合影)

导言

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是我在任县检察院反贪局长的时候结合一线办案实践通过深入思考首次提出来的,思路很实务,方法很实用。此文曾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和《反贪工作指导》发表,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贪污贿赂案件取证参考与依据》一书中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我本人也曾经在参加全省反贪精品案件巡讲过程中以及多次的反贪授课中讲述此工作方法,受到基层一线办案同志的高度评价和肯定,大家也从中感觉受益匪浅。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且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证据收集工作。需要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进一步全面加强能力建设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虽然此文是当年从事反贪工作时候所写,但是这一证据收集“三步走”的工作方法和理念,依然对当前我们的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能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我一直认为,面对一项工作,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至关重要。思路决定出路,思路决定方向,思路决定速度。一个人的工作思路将对他的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思路对了,将对工作起到推动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思路错了,将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效。因此,本着相互交流工作经验的想法和共同提升工作成效和提升业务能力的目的,本人在原文上面略加完善和修改,在我非常喜爱的“纪法思享”微信公众号推出,与大家共同交流和学习,以期能对各位同仁有借鉴作用。不足之处敬请各位同仁多加批评指正。让我们共同学思践悟,一起做好我们喜爱的这份工作。



文章要旨

全篇贯穿思想、行为、结果,是一个取证方式方法统一的过程。

第一步:明确取证工作目标,找准取证工作的切入点(理清思路)

第二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注重方法)

第三步:增强证据审核意识,全面完善证据锁链(重在审核)

1.  按照单个的证据种类进行审核,完善每项证据的证明力。

2.  按照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整体审核,完善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力。

3.  围绕证据的“八何”要素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核。



作者:丁猛


《监察法》对收集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证据是一个案件的灵魂。从某种程度上讲,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其实就是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亦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同其他类的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贪污贿赂案件往往具有被调查人智商较高、反调查能力强、对被调查人讯问难度大等特殊性,因此该类案件证据收集工作较之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更显重要。就证据方面而言,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证据种类少,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很重要;言词证据多,证据的稳定性差;获取证据的手段、措施少,获取的证据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标准更高。因此,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证据收集的相关技能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工作。毋庸讳言,在当前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中缺乏明确的目标性,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最终影响了办案效率;有的办案人员取证时,由于没有围绕贪污贿赂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进行,取证不到位、不彻底,导致最后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生变化;有的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缺乏证据甄别意识,结果导致证据之间互相矛盾,最终影响了办案质量。

如何才能及时、全面、准确收集到高质量的证据呢?本人结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的工作实践,首次尝试提出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工作方法,希望对提高案件效率和案件质量能有所帮助。


1.

明确取证工作目标,找准取证工作的切入点


思路决定出路,思路决定方向,思路决定速度。一个人的工作思路将对他的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思路对了,将对工作起到推动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思路错了,将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也是同样道理。面对一个案件,收集证据的首要任务是解决需要证明什么的问题。这就要求调查人员要做到“胸中有丘壑”,要有明确取证工作目标,切忌 “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证据都收集,到最后搜集到的证据中有价值的很少。这样做既降低了办案效率,又影响了办案效果。其次是要注意找准证据收集的切入点,这对于抓住证据收集的重点和主要内容、主要方向将起到关键的作用。切入点的选取因案而异,重要的是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如从“人”的层面,充分掌握被调查人的社会阅历、文化层次、家庭背景、履历情况、工作性质、爱好、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等;从“事”的层面,广泛收集相关信息,摸清有无知情人举报,有无重要证据已经暴露,单位中有无对立面等,了解案件暴露的深层原因。做好战略储备之后,在由“人”及“事”的调查中,选取被调查人心理防线最薄弱的事实(如性格上难以抵抗、不愿抵抗的事实)、已经广泛暴露的事实(如单位对立面、行贿人暴露的事实)等不同切入点,同时理清向纵深发展的总体指导思路,使证据收集始终沿着“灯塔”的指引有目的进行,使办案效率、办案质量都能得到根本的保障。


2.

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反映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证据收集的主要内容。因此,在证据的收集中,首先要围绕着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地收集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须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重点要围绕“职务”、“职权”这一范畴收集主体方面的证据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要重点围绕主观上的“谋取利益”和“占有利益”收集证据。具体包括目的和动机方面的证据。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贪污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重点突出两个方面:一是要突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重点。因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犯罪行为。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所任职务的权力范围方面的证据和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所任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二是要突出已经实际占有赃款赃物这一重点。无论是贪污犯罪还是受贿犯罪,大多数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赃款赃物。因此必须收集赃款赃物来源(是行为人侵吞的还是他人贿赂的)、现状(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状况)、去向(是存入银行还是用于购物等)等方面的证据。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或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受贿罪)。因此,收集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收集财产所有权的属性方面的证据。

围绕四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首先,能够区分案件的罪与非罪和界定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解决好案件的定性问题。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四个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例如,通过对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收集如果能够证明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能够很快地确定不能构成需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其次,围绕四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有利于尽快确定案件的性质,有利于确定案件的下一阶段进展状况,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


3.

增强证据审核意识,全面完善证据锁链

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对证据的审核意识不强,往往对收集到的证据不进行审核,一份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达到案件的要求,收集到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什么事实缺乏审核,习惯性在调查结束后直接“一锅端”地交由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待审理部门审理后认为有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时,证据却因事过境迁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了办案质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与审核这两个方面进行循环往复的一个过程,边收集证据边审核证据,在审核中发现证据有收集不到位或有问题的,再收集、再审核。通过证据收集、审核的循环往复,最终使所收集到的证据达到定案要求,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因此,办案人员在调查中要兼顾证据的收集和审核,在实践中可以分三个层次对证据进行审核完善

第一个层次是要按照单个的证据种类进行审核,完善每项证据的证明力。如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这一证据,办案人自己先审核一下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如何,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例如,贪污罪中的被调查人供述与辩解这一笔录证据,要审核是否包含了以下讯问了的内容:(1)犯罪主体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单位的性质、部门、职务、职权以及获取职务和职权的时间。(2)犯罪主观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和过程。(3)犯罪客观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实施贪污的时间、地点、次数,贪污的数额,贪污公款的来源,贪污公款的手段,贪污公款的形式,贪污公款的去向以及用途等。按照单个的证据种类完善每项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要求对每份证据加以审核,寻找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和证据中的瑕疵,从而对薄弱的证据和证据中的瑕疵进一步收集和完善。在本层次的证据审核过程中,对需要排除的证据及时依法予以排除,对需要对证据补强的及时补强证据,从而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证据审核打下良好的证据基础。

第二个层次是按照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整体审核,完善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力。如,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这一组的证据就包括有:(1)书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性质的书证;(2)证人证言: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任命或委托以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3)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被调查人自己对本人的职务或履行职务的供述。按照犯罪构成每个要件方面的证据,完善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把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按照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整理,最终回归到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组合证据,用证据证明犯罪。

第三个层次是就是要围绕证据的“八何”要素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核。所谓“八何”要素就是:整个案件证据体系必须系统的回答犯罪行为系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应受刑法何种处罚。具备了“八何”要素,我们对整个犯罪过程就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的、全面的、清晰的认识,案件证据即已形成了完整链条。因此,在办案实践中,我们按照“八何” 的基本要素,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有关犯罪事实加以整合、排列,进一步审核证据是否形成了一个具有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的完整行为链条,并做到了环环相扣。如果有一个环节还不完整或有疑问,就说明证据锁链有薄弱,还需要继续收集,直到确凿无疑、真实可信为止。

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对证据的审核主要是要解决好证据的确实性问题,而第三层次对证据的审核主要是解决好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力标准是确实性标准和充分性标准是相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证据时,要特别注意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细节决定成败。一些案件往往由于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一些特殊情节的一致性无法印证,往往使案件“夹生”。如,受贿罪中关于送钱的当时时间、地点、当地的环境、位置,所收集到的证据中无论是受贿人、行贿人还是证人都要做到相互印证,能与当时时间、地点、当地的环境、位置一致,否则环节间无法印证,证据链缺环,所形成的证据锁链就不完整。针对每一个案件,都要注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把各相关证据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体系。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每个线索初核、每起案件的调查,都应习惯于从设计证据结构、搭建证据整体开始,使所有据以证明调查终结结论的证据,都能组合成为完整的、符合科学精神的证明体系。

应当指出的是证据收集 “三步走”方法是一个辩证的整体思路,不能简单割裂。三个步骤相互之间既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一方面,第一步是证据收集工作的基础,只有第一步切实做到了,才能向第二步和第三步发展、深入、上升。切入点为证据的收集指明了方向全面收集证据为区分案件的罪与非罪和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划出了界限认真审核使整个案件收集的证据最终回归到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完善其证明力,将证据进行整合,强化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最终达到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充分、确凿。另一方面“三步走”在实践中不是一成不变的,三步之间应因情因势,不断调整,适时变化,循环往复。因此,“三步走”之间是统一的,服从、服务于证明、指控犯罪的大局,服务于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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