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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 | 如何征求驻在部门党组意见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10


派驻专栏


今起“纪法思享”开辟“派驻纪检监察”业务专栏,聚焦派驻监督执纪问责以及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研究和答疑,敬请关注。


文章要旨

派驻组提出党纪处分初步意见,一般应采取书面沟通方式,并明确拟给予的具体处分档次;驻在部门党组可以依据党组工作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党组会议谈论。


权威答疑





派驻组与驻在党组的沟通程序

Q&A

问: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后,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浙江省规定县市级由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前,应采取何种方式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驻在部门党组是否需要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初步处分建议是否需要明确拟给予的具体处分档次?

答:关于与党组的沟通程序。为夯实和充分发挥驻部门党组的主体责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第三条均明确规定,在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前,派驻纪检监察组需要就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进行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关于具体的沟通方式,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交换意见形成的材料”的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一般情况下应釆取书面沟通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归根结底,沟通工作的目的与核心要求在于推动党组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责任,真正把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承担好、落实好。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时,驻在部门党组是否需要召开党组会议谈论,驻在部门党组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党组议事政策的规定,按照驻在部门党组工作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初步处分建议需要明确拟给予的具体处分档次,建议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也需要写明。





法规链接


1.《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四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意见,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对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2.《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一般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十二)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交换意见形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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